受教育权概念和基本内容
宪法学课程简答题、论述题2

简答题40道(考其中5道)1.简述宪法学的基本特征1、宪法学具有更加鲜明的现实政治性。
因其研究对象的政治性,且宪法比其他法律更集中、更全面地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
2、宪法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基础性。
宪法学的知识体系对于各个法学学科具有重要的基础意义:许多学科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都根源于宪法;许多部门法问题的研究同样以宪法学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各个部门法实施中可能出现的违宪问题通过宪法监督制度予以纠正。
3、宪法学具有特殊的规范性和实践性。
宪法学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与事例。
2.简述宪法的特征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简述宪法的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2、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4、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5、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4.简述宪法解释的原则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解释机关在解释宪法时,应当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是宪法解释是具有正当性和法律效力的前提。
2、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任务和目的。
宪法解释的根本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宪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和目的。
3、协调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宪法规定一系列根本原则,需要综合认识不同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分析宪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互关系,把握宪法的实际内涵。
4、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宪法解释机关通过解释宪法,最大限度地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关系。
5.简述宪法的效力1、纵向效力:宪法在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
2、横向效力(适用范围):宪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1)、空间效力: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驻外使馆、驶离本土的船舶和航空器),我国宪法的效力包括港澳台地区。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章和第二章(讲义)

第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总 纲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国家性质】①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条 【人大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③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一章 总纲第六条 【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③,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①,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②。
第七条【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④。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一章 总纲第十九条 【发展教育事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二十九条 【国家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第一章 总纲1.【2019上中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是( )。
A.人民协商制度B.民主专政制度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社会主义制度2.【2021上小学】(书上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D.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2019下幼儿】(书上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权利都不得超越( )。
A.宪法和法规B.宪法和法律C.法律和法规D.政策和法律第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是相对敌人而言的。
《教育法学》教学大纲2015

《教育法学》教学大纲(修订2015)第一部分课程说明一、课程性质和地位教育法学是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系教育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它以教育法律问题为对象,运用理性手段揭示教育法律发展规律,形成教育法系统理论并指导教育法律实践的一门社会科学。
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教育法学主要研究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论问题、教育法律过程问题和教育法律的适用问题。
学习和研究教育法学既是依法治教的需要,也是完善教育法学和促进教育法学发展的需要。
二、教学目的和要求(一)教学目的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比较全面和比较系统地掌握有关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为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法律观提供知识和材料,使学习者了解如何依法从事教育活动,同时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教学要求正确处理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能力培养的关系。
引导学生将识记、领会和应用联系起来,把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转化为应用能力。
在全面指导学生掌握知识和理论的基础上,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自学能力,使他们学会学习、主动学习。
要正确处理重点内容和一般内容的关系。
引导学生掌握重点内容和一般内容的关系。
课程和知识是有一定系统和逻辑的,这就是学科的内在联系。
重点就是这个逻辑的轴线及其各个关节点,一般就是围绕这个轴线的关节的分枝和细节。
着眼点是关节点和轴线,但要从分枝和细节下手,去掌握知识的整个系统。
应充分考虑到考生的学习需求和特点,注重教学方法的多样性和学习方法的灵活性。
三、教学安排(一)大纲依据忻州师范学院教育系本科教育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15版)(二)学时和学分本课程为一学期,安排在一年级上学期,共17周,34个学时,每周2学时,本课程2个学分。
(三)相关课程教育学、法律基础等课程。
四、教材本纲指定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李晓燕著、2006年版的《教育法学》为正式教材。
该书吸收了大量近年来国内外研究的新成果,系统阐述了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是适合高等师范学校教育学专业的本科教材。
人教道德与法治八下3.1 公民基本权利(共43张PPT)

平等权
中国全体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5. 其 他 权 利
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 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 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特定人群的权利受宪法和 法律特殊保障
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定人群的权利受 到宪法和法律的特殊保障
劳动权 物质帮助权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主 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主要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 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
探究与分享
P33:小岩爸爸参加新一届区人大代表选举。小岩 和爸爸就有关选举投票说出了各自的想法。 1)公民享有选举权需要哪些条件? 2)你心目中的人大代表是什么样的?
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
以上图片表明公民享有什么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类权利
1.财产权
重要性:
我们的生仔和发展及物质和
文化生活需要的足,都离不开
财产。
内容:
一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 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可 以通过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并 依法占有和使用,获得收益和 进行处分。
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
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 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 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
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宪法规定,公
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 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 陷害。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包括
名誉权、荣誉权、肖像
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B.意义(重要性、作用)
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教育学必考名词解释

教育学必考名词解释成熟:人的机体的成熟程度制约着人身心发展的程度和特点,它为一定年龄阶段身心特点的出现提供了可能和限制.心理方面独立自主的自我意识。
格赛尔的双生子爬楼梯环境对个体发展的影响:⑴为个体的发展提供了多种可能,包括机遇、条件和对象.⑵环境对个体发展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之分.⑶人在接受环境的影响和作用时.也不是消极的、被动的.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巨大作用: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从过程结构的解读看,包括活动主题的需要与动机,指向的课题对象,活动的目的,内容,手段,和行为程序,结果及调控机制等基本要素。
教育对人类地位的提升:⑴对人的价值的发现.⑵对人潜力的发掘.⑶对人的力量的发挥.⑷对人的个性的发展.学校教育在个体身心发展中的特殊功能:⑴对个体发展的方向与方面作出社会性规范.⑵具有加速个体发展的特殊功能.⑶对个体的发展具有即时和延时的价值.⑷具有开发个体特殊才能和发展个性的功能.少年期总体性的阶段特征是:身体状态的剧变,内心世界的发现,自我意识的觉醒,独立精神的加强.初中教育的个体发展任务:帮助少年起飞. 青年期身心发展最迅速,发展具有可能性和可塑性.高中教育的个体发展任务:帮助青年正确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提高青年自我调节生活和心理状态的能力.狭义的教育目的:是国家对培养出什么样人才2法律地位:学生享有的合法权利:⑴人身权.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⑵受教育权.学生的义务⑴受教育的义务.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⑶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⑸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是教师职业产生的根本原因.教师职业性质:⑴是一种专门性职业,教师是专业人员.⑵是教育者,教师职业是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⑶教师的神圣使命是教书育人. 教师职业的角色:⑴人类文化的传递者.⑵人类灵魂的工程师.⑶示范者的角色.⑷管理者角色.⑸父母与朋友的角色.⑹研究者角色.教师劳动的特点:⑴特殊的复杂性.⑵独特的创造性.⑶鲜明的示范性.⑷显效的长期性.教师职业专业化的条件:⑴学科专业素养:①精通所教学科的基础性知识与技能.②了解所教学科相关知识.③了解该学科发展脉络.④了解学科领域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教师的教育专业素养:⑴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新的教育观;学生观;教育活动观.⑵具有良好的教育能力.①加工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的能力.②语言表达能力.③组织管理能力.④交往能力.⑶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学科研究教育研究能力教师的人格特征:⑴优良的个性品质.积极乐观的情绪,豁达开朗的心胸,坚忍不拔的毅力.⑵积极的创新品质.创新教育观念,创新教育能力.教师创新能力主要体现在创造性的教育教学技巧上。
《教育法》高频考点

《教育法》高频考点摘要:一、《教育法》基本概念与作用1.《教育法》的定义2.《教育法》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二、高频考点梳理1.教育的目标与任务2.教育的基本制度3.教育的管理体制4.受教育者的权益保障5.教育法律责任三、备考建议1.理解《教育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掌握《教育法》中的重要条款3.注重实际案例分析4.关注教育法律法规的新动态正文:《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对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或考生,掌握《教育法》的高频考点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教育法》的基本概念与作用是我们要了解的。
简单来说,《教育法》就是规定我国教育事业的基本制度、任务、管理体制以及受教育者权益保障等方面内容的法律。
它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整个教育领域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接下来,我们来梳理一下《教育法》的高频考点。
1.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我国的教育目标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一目标反映在《教育法》中,就是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教育的基本制度。
《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等多元化的教育制度。
3.教育的管理体制。
《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这一体制旨在保障教育的民主管理和教育的民族特色。
4.受教育者的权益保障。
《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受教育者的平等受教育权、免费教育权、隐私权、参与权等,为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5.教育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针对以上高频考点,我们应该如何备考呢?首先,要理解《教育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这是掌握考点的基础。
其次,要掌握《教育法》中的重要条款,通过逐条学习,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
当代教育学[第十四章教育民主化与政治民主化]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
![当代教育学[第十四章教育民主化与政治民主化]山东大学期末考试知识点复习](https://img.taocdn.com/s3/m/5818633f6c175f0e7cd137c1.png)
第十四章教育民主化与政治民主化一、教育民主与政治民主1.教育与政治关系的演变教育与政治的关系经历了两个阶段:从古代社会的“教育依附于政治”,到近代社会以来的“教育相对独立于政治”。
由于教育在选择国家意识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矛盾性,形成了教育与政治关系的多种模式。
2.民主问题是教育与政治关系的核心从历史进程来看,教育与政治关系的核心是民主问题,是关于政治上的民主权利在教育领域扩展与延伸的问题。
二、教育平等与教育民主化教育平等与参与教育管理的平等是教育民主化的两个方面。
前者是教育民主化的关键,后者则是实现教育平等的保障,两者共同促成了教育民主化的演进与发展。
1.教育平等的概念探求教育的平等,可以先从教育的不平等着手。
因为教育平等是相对的,而教育不平等却是绝对的。
(1)教育不平等的历史渊源教育不平等是指不同的个体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心理等原因,不能享有同样的受教育机会或不能享受同样的公共教育资源。
教育不平等有得到法律或政府认可的不平等和没有法律或政府认可的客观上的不平等两种情况。
其历史演进历程如下:①原始社会的教育:在原始社会里,教育是简单的和连续的。
②斯巴达的教育:公民的教育特权。
③中世纪的教育和西方大学的产生:等级制教育。
④西欧双轨制教育:学校制度的不平等。
⑤现代社会的教育:努力实现教育机会均等。
(2)教育平等的涵义教育平等是教育民主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指人们不受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信仰、性别、地域等的限制,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在事实上具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平等的涵义包含以下四个重点:第一,人即目的,人受教育的最终目标是个体自由和谐地发展,只有尊重每一个体的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发展,才符合教育平等的原则;第二,教育权利平等原则;第三,教育机会均等原则;第四,差别性对待原则。
2.教育平等的理论教育平等最初是作为一种理想提出的,随后再具体化为国家和地区的一种教育实践。
自19世纪末以来,教育平等成了许多国家教育政策中的一个主导思想;20世纪中叶,更成为“教育民主化”运动中的一项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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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概念和基本内容
受教育权概念和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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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全球共同致力于实现的一项基本权利,它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每个人都应享受的。
它的规定体现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中,以及后来的其他国际文件中。
每个国家都应该推进受教育权,以满足其公民的需求,以促进社会发展。
实质上,受教育权涵盖了三大方面: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责任和受教育的机会。
一、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是指个人有权从正确、有用和安全的教育中获益,拥有适当的学习环境和资源,而不需要受到任何歧视、压迫或者限制。
这也是国际人权法中所支持的。
国家应该为公民提供有效的教育,以帮助他们了解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并在各种情况下保护他们的利益。
二、受教育的责任
受教育的责任是指在受教育过程中,国家、学校、教师、学生和家庭都应该承担不同的责任。
其中,国家应该为学生提供充分的基础教育,学校应该建立有效的教学体系,教师应该提供优质的教学,学生要努力学习,家庭要关注孩子的学习,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三、受教育的机会
受教育的机会是指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应该拥有充分的机会去学习,了解世界,开阔思想,培养能力,实现人生目标。
每个国家都应该为公民提供平等、公平、有竞争力和有用性的教育,使他们能够发挥所有才能,充分利用学习机会。
总之,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基本人权。
它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责任和受教育的机会三大方面。
每个国家都应该重视受教育权,为公民提供平等、公平、有竞争力和有用性的教育,使他们能够充分发挥所有才能,充分利用学习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