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

一、概念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跨境交易;实质是税收分配和协调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制度的差异

2、包括:所得税(最主要,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内所得的法律、法规是国际税收的主要方面)、增值税、关税、财产税等

3、出境交易:资本/资源输出,主要涉及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入境交易:资本/资源输入,主要涉及非居民纳税人的境内所得

二、国际税收基本原则(征税标准,国家间税权划分)

1、单一课税原则:只征一道和至少应该征一道

2、受益原则:从政府获得利益大小作为税负分配的标准

①积极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权主要给予来源国;消极所得(投资获得)的征税权主要给予居住国

②个人主要是消极所得,企业主要是积极所得,居住国更关注对个人的征税权,来源国更专注对企业的征税权

③根据以上两个原则,所有跨境交易所得,至少按照来源国税率,且不超过居住国税率

④以上两个原则是国际税收问题谈判的出发点,是来源国和居住国税权分配的国际惯例

3、中性原则: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及企业形式有所影响

①来源国角度,资本输入中性,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在相同税前所得的情况下,适用税率相同

②居住国角度,资本输出中性,不鼓励也不阻碍资本输出,国内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相同税前所得适用相同税率

三、国际税法基本原则(处理问题时的信念、习惯)

1、优先征税原则:将某项税收客体划归为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征税

2、独占征税原则:签订协议时,将某项税收客体排他性划归为某一国,由该国单独征税通常用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及国家之间的权益分配关系

3、税收分享原则:签订协议时,划归为缔约国双方

4、无差异原则: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平等对待,促进资本自由流动,发达国家多愿意,发展国家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本国有利的原则

四、税收管辖权

1、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本国主权之间存在某种连接因素,即属人(税收居所)或属地(税收来源地),是行使管辖权的前提和依据

2、地域管辖权(收入来源地);居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公民管辖权(国籍管辖权,包括个人、团体、企业、公司)

五、约束管辖权的国际惯例

1、居民管辖权

①自然人居民身份:住所、居所、停留时间标准

②法人居民身份: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与控制中心、总机构、控股权、主要营业活动

2、来源地管辖权

①经营所得的判定标准:

A:常设机构:各国普遍接受的标准,三个构成条件:有营业场所;场所固定且有一定永久性;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

*代理性常设机构: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不是准备性辅助性的,为常设机构;代理人是独立自主的,不是常设机构

*何为独立?法律独立和经济独立,否则为不独立,视为常设机构

B:交易地点

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利润范围和利润计算)

利润范围

归属法: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时,只能针对常设机构的利润

引力法:常设机构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时,不仅针对常设机构的利润,还针对不经过该常设机构,但与该机构经营相同或同类取得的所得,合并征税

利润计算

分配法:按企业总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其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所得

核定法:按常设机构的营业所得核定利润

②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

独立个人劳务(随意性和独立性):固定基地标准、停留期间标准、支付地标准

非独立个人劳务:停留期间标准、支付地标准

董事费:支付地标准确定公司所在地

跨国演出、表演、比赛:活动所在地

③其他所得的判定标准

投资所得:权利提供地、权利使用地、双方分享征税权

不动产所得:不动产所在地

财产转让所得:销售动产是转让者居住国;销售不动产是不动产所在国;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飞机、船舶:飞机、船舶企业的居住国;转让公司股票分歧较大;转让常设机构经营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财产是常设机构或固定机构所在国

遗产继承所得:不动产或有形动产是遗产所在国;股票或债权是发行者和债务人居住国

六、国际税收抵免

居住国政府可以选择:免税法、抵免法(普遍)、税收饶让、扣除法和低税法

七、抵免限额(抵免法中的计算过程,不是国外交多少,国内就可以抵多少)

1、分国限额

2、综合限额

3、分项限额

在境外普遍盈利且国外税率和国内税率不同时(在高税率和低税率国家均由投资),综合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分国限额法对居住国有利;国外经营活动盈亏并存时,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综合限额法对居住国有利

八、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

抵免额

1、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3、限额抵免,超过部分5年结转

4、居民企业: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就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进行抵免;

5、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就其直接缴纳发生在境外但和境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进行抵免

例子:中国企业A在美国投资B,B税前所得为1000万,美国税率30%,则美国企业所得税为300万,剩700万分回A,分时扣预提所得税(来源于美国的股息、红利所得10%),又扣了70万,剩630万分回A,其中300万间接负担的,是70万是直接缴纳的,均可以抵免

九、抵免方法

1、直接抵免:①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70万);②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

2、间接抵免:境外企业在分配股息前缴纳的外国所得税中由我国企业负担的部分(300万),范围为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中获得的股息、红利

十、抵免额的三步法

1、抵免限额=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25%/15%

2、2007年7月1日之后,企业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不分国不分项(汇总计算),选择后5年不得改变,新老转换的时候,原来没有抵免完的还可以继续按新方法抵免

3、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为0时,按0计算,抵免限额也为0;

4、境内亏损,境外盈利分别来源于多个国家,在弥补境内亏损时,可以选择弥补的顺利

5、实缴税额:可抵免境外税额(直接和间接),比较确定,孰低原则

十一、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多层持股条件判断,自上而下)

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一层(外国企业):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单看;二、三、四、五双看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且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通过符合条件的企业)持有总和20%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且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总和20%

十二、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从符合持股条件的那一层自下而上)

本层企业负担的税中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利润税+投资税+间接税)×分配比例×持股比例

利润税:预提所得税;投资税:缴纳的所得税;间接税:下一层企业中由应本企业负担的部分

例子:A1企业持有B1企业40%,B1企业持有C1企业30%(C1不符合),B1应纳税总额1000万,来自C1的投资收益300万,按10%缴纳C1的预提所得税30万,所得税为210万,税后利润为1000万-30万-210万=760万,B公司已缴纳税款中属于A1公司缴纳的部分?

C1不符合条件,从B1开始算,(210+30+0)×100%×40%=96万;没有下一层,所以间接

税是0,投资税210万,利润税30万,分配比例100%说明全部分配

提示:以前每年度未分配利润如果放在本年度分配,则分别计算后相加

十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A公司境内外所得16373.6万元,其中境外股息为4144万元(还原10%预提所得税,未还原间接承担部分),其中甲国股息2644万元,乙国1500万元

A公司用于管理三个B子公司管理费370.4万元,甲国B1、B2为240万元,乙国B3为130.4万元,应在计算股息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提示:应将境外间接承担部分还原加进去,得出境外税前所得

1、境外所得抵免额

①第一步抵免限额:甲国2644万元+996万元-240万元=3400万元;3400万元×25%=850万元;乙国1500万元+630.4万元-130.4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25%=500万元

②第二步实缴额:甲国264.4万元+996万元=1260.4万元;乙国150万元+630.4万元=780.4万元

③比较确定:甲国实际抵扣850万元,结转410.4万元;乙国实际抵扣500万元,结转280.4万元

2、境内外应纳税总额=(16373.6+996+630.4)×25%-850-500=3150万元

十四、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1、境外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总额-与该所得有关的合理支出;分支机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境内,均计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入,扣除与该所得有关的合理支出;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入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3、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入一般为毛所得,应扣除相关项目:

①股息、红利

②利息

③租金

④特许权使用费

⑤转让财产

4、企业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外的共同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摊后扣除:①资产比例;②收入比例;③员工支出比例;④其他合理比例

5、无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外亏不能抵内盈,也不能抵减他国的应纳税所得额

6、境内外所得总数为正数,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由于弥补限制而导致未弥补(非实际亏损),在该分支机构以后年度无限期弥补(无5年限制);总和为负数,境外亏损超过盈利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规定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的部分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十五、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不包括:

①按境外法律属于错征错缴的;

②按税收协定属于不应征收的;

③因少缴或迟缴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④境外纳税人或利害关系人获得的税收返还或补偿;

⑤按我国法律已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

⑥按规定已经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款

十六、税收饶让

1、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收入,按该国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且优惠数额按照协定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数额可作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用于抵免

2、境外采取简易征收的,不适用

十七、简易方法抵免

仅适用于营业利润,股息所得,来源国有纳税凭证,但无法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缴纳

十八、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标志着进入规范化阶段

1、经合组织范本OECD

2、联合国范本UN

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国际税收课程简介 课程编码:123304211 课程名称:国际税收 学分学时:3-48 适用专业:财政学 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课程是财政学专业的主要专业课,是把跨国经济活动中的纳税理论与实务融为一体的一门新兴的综合性交叉学科,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通过系统研究各类涉外经济主体在跨国经济活动中的涉税问题,使学生运用国际税收知识的基本原理、方法于跨国经济活动的实践中,增强跨国经营管理和决策能力,完善专业知识结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不仅懂得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而且还要使学生初步具备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探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课程一方面,理论研究要立足于国际化,用国内外最新的基础理论、最先进的研究成果来更新和深化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强调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把理论和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避免税收法规的简单罗列。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使学生不仅懂得国际税收的基本理论和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定,而且还要使学生初步具备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探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本课程的特点是理论性和实务可操作性较强,在教学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采用课堂面授与案例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加深对国际税收理论和方法的认识,提高学生分析国际税制、解释税法的能力,能够在探讨实践运行中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通过本课程学习,应使学生掌握以下岗位能力: 1.全面掌握国际税收有关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思路,明确国际税收和国内税法的关系,将国际税收的相关知识融会贯通并运用于今后的实际业务和理论工作中去。 2.全面掌握国际税收基本理论、方法和政策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学生面临复杂的经济背景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更好地为我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服务。 3.有助于学生认识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运作规则,以及在国家经贸交流中应注意的国际税收方面的相关问题,培养学生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国际税务问题的能力。 4.准确地阅读与收集信息能力、流利的文字与语言表达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精确地数据分析与计算能力。 5.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问题,达到财政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成为能够适应21世纪财政税收发展所需要的专门人才。

第32讲_国际税收抵免制度(2)

第二节国际税收抵免制度 二、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 (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 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对上述税额还原后的境外税前所得,应再就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时已按税法规定扣除的有关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进行对应调整扣除后,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例题·计算题】我国某居民公司,在甲国设立一个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自主申报缴纳甲国所得税;在乙国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某年该公司核算的甲国分公司预提所得税税后营业利润95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率20%、预提所得税率5%;取得乙国公司分回的利润360万元,乙国公司的当年利润缴纳乙国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当年税后利润的50%用于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 要求:分别计算该公司来源于甲、乙两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及解析】 (1)甲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95÷(1-5%)=100(万元) 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1-20%)=125(万元) (2)乙国预提所得税前所得=360÷(1-10%)=400(万元) 乙国所得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200×50%=100(万元) 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400+100=500(万元) 1.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境外分支机构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 【例题·计算题】我国居民企业B公司在甲国设立一分公司,构成所在国的常设机构,需要自主申报纳税。总分公司按照收入比例分摊总部管理费用,2018年度B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项目如下:(1)B公司境内和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为200万元(但未考虑甲公司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调整金额),其中国内营业收入400万元,总部管理费用20万元; (2)甲国分公司营业收入100万元,总支出80万元,其中按照我国税法确认可税前扣除的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等合理支出70万元,企业所得税支出6万元; (3)应收乙国某企业预提所得税税后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2.5万元,乙国预提所得税率10%,该特许权的相关摊销费用15万元,已在B公司境内利润总额中扣除。 要求: (1)计算B公司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B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B公司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及解析】 (1)B公司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①按甲国税法计算的税后所得=100-80=20(万元) ②按甲国税法计算的税前所得 =20+6=26(万元) ③来源于甲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26+(80-70)-20× [100÷(400+100)]=26+10-4=32(万元) (2)B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①按乙国税法计算的税前所得

国际税收计算题1

国际税收 五、计算题 1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 —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 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 (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X 0%+ (20000-8000 )X 10%+(50000-20000 ) X 20%+(80000-50000 )X 30% =16200 (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X 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 (美元) 2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的比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2 . ( 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 X 0%+( 20000-8000 )X 10%+(50000-20000 )X 20%+ (80000-50000 )X 30%+(100000-80000 )X 40% X [80000 -( 80000+20000)] =19360 (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 )X 40%+ (80000-50000 )X 30%+ (50000-20000 )X 20% =20000 X 40%+3000(X 30%+30000X 20% =8000+9000+6000 =23000 (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X 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 (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 (美元) 3 ?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 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 —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 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 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北语 20春《国际税收》作业_1234

20春《国际税收》作业_1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10道小题,总分值40分) 1.()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成本xx C.交易净利润法 D.利润分割法 答:B 131、9666、2906 2.作为一个避税地,()是前提条件,否则就不能吸引跨国公司来这里投资。 A.文化多样 B.风俗习惯 C.经济发达 D.政治和社会稳定 答:D 3.国际税收形成于___ A.二战以前 B. 19世纪末20世纪初 C.殖民地出现时 D. 18世纪末19世纪初

答:B 4.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公布,并于()修订发表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A. 1978年 B. 1968年 C. 1979年 D. 1977年 答:D 5.___是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措施,包括国家之间的税收事务联系与制度协调A.涉外税收 B.国际税收 C.关税 D.国际税务 答:D 6.涉外税收负担原则是 A.优惠原则 B.最大负担原则 C.平等原则 D.以上都是 答:D 7.()是指一国采取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起征点,再投资退税,投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措施,使外国纳税义务人的税负低于本国纳税义务人。

A.优惠原则 B.最大负担原则 C.公平原则 D.合法原则 答:A 8.甲国某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内,获利6万,其中来自甲国4万,来自乙国2万。甲国和乙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是10%和20%的比例税率。采用扣除法,则该居民的税收总负担为___万元,其中甲国的税收是___万元。 A. 0.8、0.2 B. 0.96、0.56 C. 0.94、0.84 D. 4、2 答:B 9.税收优惠越___,则税基越___ A.多、小 B.少、小 C.多、大 D.少、大 答:A 10.一般来说,按___对跨国所得征税是第一次课税;按___征税是第二次课税 A.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

国际税收(第二版)

《国际税收》(第二版)2012年0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方式中,常用的是()。 A.转移住所 B.税收流亡 C.虚构避税港营业 D.滥用税收协定 2.下列原则中,属于一国政府加在其管辖下的外国纳税人身上的纳税责任的是()。 A.独立核算原则 B.正常交易原则 C.比例分配原则 D.涉外税收负担原则 3.在扣除方法下,由于居住国政府给予免除的并不是纳税人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税额,而是已缴税额与居住国税率的乘积,因此在已缴税额中仍有(1-居住国税率)的部分未能予以免除,这种未予免除的税额往往与居住国税率()。 A.成正比 B.成反比 C.不成比例 D.无关 4.关于法律性双重征税与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区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前者是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 B.前者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同一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征两次税 C.前者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 D.前者是对不同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征两次税,后者是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所得征两次税 5.我国采用户籍标准确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时规定的居住期限是()。 A.90天 B.183天 C.365天 D.5年 6.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的是()。 A.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B.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C.各国政府处理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D.各国政府处理它同外国籍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和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

国际税收计算题答案

四、计算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甲国采取免税法时,该公司来自于乙国的所得免税。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70×40%=28(万美元) 甲国采取扣除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9)×40%=36.4(万元) 甲国采取抵免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40%-9=31(万元) 2.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28+7)/(1-30%)=50(万美元) 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额=30×(28+7)/70=15(万美元) 母公司承担的境外税额=15+7=22(万美元) 抵免限额=50×40%=20(万美元),小于22万美元,因而实际可抵免税额为20万美元。 A公司应纳甲国所得税=(200+50)×40%-20=80(万美元) 3.⑴利息所得的抵免限额=100×30%=30(万美元),大于已纳税额2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20万美元。 财产租赁所得的抵免限额=200×30%=60(万美元),小于已纳税额8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6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20—60=160(万美元) ⑵综合抵免限额=300×30%=90(万美元)

在乙国的已纳税额=20+80=100(万美元),大于抵免限额,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9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90=150(万美元) 4.⑴乙国税法规定应征预提所得税=500×30%=150(万英镑) 乙国按限制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10%=50(万英镑) 二者之间的差额100万英镑在甲国视同已征税额予以抵免。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50+100=150(万英镑) ⑵乙国按固定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20%=100(万英镑)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100万英镑。 5.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转移到了低税国乙国,从而降低了跨国集团公司的总税负。 转让定价调整前: 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15-12-3)×35%=0(美元) 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15)×18%=2.7(万美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0+2.7=2.7(万美元) 甲国可以根据组成市场标准对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后: 该批零件的组成市场价格=(12+3)÷(1-25%)=20(万美元)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20-12-3)×35%=5.25(万美元)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篇一: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税收业务培训心得体会 我于5月20日至6月18日参加了全省国税系统稽查业务培训班。 通过为期一个月的税收稽查业务培训,我感到收获是多方面的。能 克服了畏难情绪,学到了许多业务知识,提高了稽查技能,增强了 干好税收稽查工作的信心,收到了比较理想的效果。 通过学习,更新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学到了多种处理税收稽查业 务问题的方法,增加了干好本职工作的信心。 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我们学习了《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党 风廉政建设专题》、《企业所得税政策》、《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 组实施》、《虚开发票案件的取证要求》、《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 实务》、《税务稽查案卷管理》、《增值税扩大抵扣业务讲解》、《国际税收管理(避税、反避税)》、《税收行管法疑难讲解》、《防 范稽查职务犯罪若干问题》、《涉嫌危害税收行管犯罪案件取证要 求和方法》、《消费税政策完善要点讲解》、《协查系统及辅助查 询工具》、《会计电算化软件介绍及技巧》、《稽查查账软件的应用》、《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房地产行业税务管理和查账实务》、《税收执法风险及防范》、《出口退税业务与稽查实务》、《稽查干部心理调节》、《增值税基础知识》等课程,通过对税收 案例的分析受益非浅。 作为一名税收稽查工作人员要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知识,还要懂 得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工作方法的灵活运用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和 技能,真可谓包罗万象。 通过学习,我认为,这次培训内容全面,针对性强,非常实用。过 去一些概念和一些新知识点比较模糊,经老师的讲解,都基本弄懂 弄通,为今后提高实际工作水平提供了良好的知识储备。 在学习中《十七大报告专题辅导》中深刻了解了十七大的主要内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什么,对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特”在何处、需要什么样的“特” 。党的十七大 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xx同志代 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地回顾了过去5年党中央领导全国人民开展的

国际税收计算题1

国际税收 五、计算题 1.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1.(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 =162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6200+4000=20200(美元) 2.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甲国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即: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税率 1 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部分 0 2 所得8000—20000美元的部分 10% 3 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部分 20% 4 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部分 30% 5 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部分 40% 要求:用累进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2.(1)甲国应征所得税额=[8000×0%+(20000-8000)×10%+(50000-20000)× 20%+(80000-50000)×30%+(100000-80000)×40% ×[80000÷(80000+20000)] =19360(美元) 或(方法二)=(100000-80000)×40%+(80000-50000)×30%+ (50000-20000)×20% =20000×40%+30000×30%+30000×20% =8000+9000+6000 =23000(美元) (2)乙国已征所得税额=20000×20%=4000(美元) (3)该居民纳税总额=19360+4000=23360(美元) 或(方法二)=23000+4000=27000(美元) 3.某一纳税年度,甲国居民来自甲国所得为80000美元,来自乙国的所得为20000美元。甲国实行五级全额累进税率,即所得8000美元以下(含)的税率为零;所得8000—20000美元的税率为10%;所得20000—50000美元的税率为20%;所得50000—80000美元的税率为30%;所得80000美元以上的税率为40%。乙国实行20%的比例税率。 要求:用全额免税法计算该居民在该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

国际税收练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题目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财政降格 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二、填空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 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课大致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模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单一环节销售税)。 4.根据商品在国际上的流通方式不同,可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和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C )。 A.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D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国际税收练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税收题目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财政降格 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二、填空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 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课大致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模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单一环节销售税)。 4.根据商品在国际上的流通方式不同,可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和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C )。 A.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 D )。 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过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 C )。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变条约》

国际税收题库

《国际税收》习题 第一章国际税收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 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国际税收是一个()。 A.经济范畴 B.历史范围 C.社会范畴 D.制度范畴 2.国际税收是关于()。 A.发生在国家之间的一切税务关系 B.本国税制中有关涉外的部分 C.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D.对某些外国税制所进行的比较研究 3.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的是()。 A.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B.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C.各国政府处理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D.各国政府处理它同外国籍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和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4.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的是( )。 A.所得税问题 B.土地税问题 C.关税问题 D.消费税问题 5.下列关于国际税收与国际税务关系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 A.前者协调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后者协调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 B.前者主要涉及流转税和关税,后者主要涉及所得税和财产税 C.前者涉及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后者涉及国家间经济贸易关系 D.前者涉及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后者涉及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各项属于国际税收含义的有()。 A.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B.国际税收是指发生在国家间的一切税收关系 C.国际税收是对跨国所得的征税 D.国际税收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E.国际税收是指各国税制中有关涉外的部分 2.下列税种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的有()。 A.增值税 B.房产税 C.公司所得税 D.个人所得税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名词: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区分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和控制地: 总机构所在地,即公司总部所在地,它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 实际管理和控制地,强调的是法人权力机构和权力人物的重要性,一般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地或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来判断。 2、注册地标准: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经营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3、常设机构标准:一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在本国设立了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实际联系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而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2)引力原则:如果非居民公司在一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即使它在本国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只要与这些经营活动与该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也要对其征税。 5、预提税: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由支付人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征税方法。一般单独规定比例税率,按收入全额(即没有费用扣除)计算征收。 6、法律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7、经济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8、税收饶让:是居住国对来源国因采用税收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同样给予抵免的措施。税收饶让不是一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9、导管公司: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 10、基地公司: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其全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在避税地境外进行。避税地:指人们在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没有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或地区;对某些经济活动领域,特别是对离岸经济活动给予特殊的减免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

国际税收的计算题共9页

一、扣除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于甲国(居住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于乙国(非居住国)的所得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如甲国实行扣除法,分析该公司的纳税情况。 ●甲国公司缴纳的乙国税款(30×30%) 9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乙国的应税所得(30-9) 21万元 ●甲国公司来源于本国的应税所得 70万元 ●甲国公司境内境外应税总所得(70十21) 91万元 ●甲国公司在本国应纳税款(91×40%) 36.4万元 ●甲国公司实际共缴纳税款(9+36.4)45.4万元 结论:缓解但不能免除重复征税 二、免税法举例: 假定甲国一居民公司在某纳税年度中总所得100万元,其中来自居住国甲国的所得70万元,来自来源国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为简化起见,假定甲国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其中,应税所得61万元—8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35%,81万元—100万元的适用税率为40%;来源国乙国实行30%的比例税率。现计算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多少税款。 ●全部免税法: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 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 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该 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40%=28(万元) 三、例4.4:甲国居民公司A 来源于各国的各国公司所得税 所得(万元)税率 甲国(本国) 100 30% 乙国 60 35% 丙国 40 28% 要求:分别计算在甲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和分国限额抵免条件下,A公司应向其居住国甲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X)。 解:⑴综合限额抵免条件下: ①A已纳国外所得税=60×35%+40×28% =32.2(万元) ②甲国对A的综合抵免限额 =(100+60+40)×30%× =(60+40)×30% =30(万元) ③比较国外税和抵免限额,按较低者30万元抵免。 ④X=(100+60+40)×30%-30

国际税收总结

名词解释 1、国际税收:开放经济条件下,使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由于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引起了一系列对跨国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实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课税主权不同,在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税收协调关系。 2、国际税收竞争:主权国家通过减税和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等常规方式或采用避税港等特殊形式来吸引他国税基的一种行为。 3、国际税收协调:面对国际税收竞争,主权国家之间采用不同类型的方式来约束国际税收竞争的一种规范与现象。 4、税收管辖权:指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是一国在税收方面所行使的立法权和征收管理权力,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 确立的原则:(1)属地原则:是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 (2)属人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一种原则。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即一国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或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 5、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按照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来行使征税权。 6、公民管辖权:又叫国籍管辖权,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 7、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即一国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入或所得以及存在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财产行使征税权。 8、常设机构:即固定场所或固定基地,是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矿场、油井、气井、采石场、建筑工地等。 9、重复征税:指对同一纳税人(自然人或法人)在同一时期内的同一笔所得被课征了一次以上的税。 10、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在同一时期内的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征类似的税收,又叫国际双重征税。 11、抵免限额:指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12、税收饶让:也称饶让抵免或虚拟抵免、虚税实扣,其含义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与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 13、税收筹划(节税):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收益。实质:税收筹划来自避税的合理性。 14、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 15、国际避税地(又称避税地,避税港,避税天堂):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使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16、离岸中心:指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跨国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 17、自由港:指不设海关管辖,人们可以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 18、虚构避税地营业:某些设在避税地的公司,其经营活动很少甚至完全没有真正在避税地

国际税收计算题例题

麦克先生(德国国籍)从2008年起被德国A公司派到我国,在A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该人每月的工资有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A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元。2009年9月,该人被A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2009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答:麦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A公司临时派到英国工作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取得的由A 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对此,他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18000+27000-4800)×30%—3375=8685(元) (2)麦克先生当月应纳税额 8685×[1—27000/(27000+18000)×15/30]=6079.5(元) 境外所得限额抵免法操作实例 税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限额抵免的计算方法——分国不分项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解释1】公式中要用的所得额指税前利润,若从国外分回的是税后利润,需换算为税前利润,换算方法: 所得额=(分回利润+国外已纳税款)或 所得额=分回利润÷(1-某外国所得税税率) 【解释2】公式中计算应纳税总额时的税率均为25%法定税率。 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境外所得)*25% 2.限额抵免方法: 境外已纳税款与扣除限额比较,二者中的较小者,从汇总纳税的应纳税总额中扣减 3.限额抵免使用范围: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操作思路: A: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国际税收复习思考题

国际税收复习思考题 第一讲导论 1、国际税收研究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带来的税收问题和现象。 对象:一国税收法律下一切包含了外国元素的所有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范围:1)跨国商品、劳务交易的税收征管; 2)跨国公司的跨国生产活动; 3)个人或投资基金的跨国投资活动。 4)个人在其常住地之外工作或进行商业活动的税收征管; 2、国际税收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国际税收问题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开放的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 (归纳)具体而言则是由于诸如商品跨国交易、资本跨国流通和跨国资产出现等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以及由于跨国公司兴起而带来的避税问题,近年来还有由于互联网经济和无形资产愈加重要而带来的其他具体问题。 商品课税:关税,国内商品税。其国际税收问题的核心是通过国与国之间的商品课税制度的协调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所得课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理论上,所得税是对人税,当一国纳税人在境外取得所得时,这种所得也要被纳入该国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一国征税权扩大到境外,就很容易与他国的征税权发生交叉重叠,从而导致国与国之间出现所得税的重复征税以及所得税收入的国际分配问题;现实中,跨国投资所带来的所得国际化,尤其是跨国公司发展加剧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和国际避税问题。 财产课税:对纳税人拥有or转移财产课征的税收。19世纪中后期开始,国际投资活动增多,财产国际化引发的财产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第二讲税收管辖权 1、确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是什么?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区别。 原则: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政治权力。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间行使政治权力。 2、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有什么不同? 居民税收管辖权(residence jurisdiction)指一国有权对来源于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 切所得征税,而不论他们的所得来源于本国还是外国。 地域税收管辖权(Source jurisdiction)指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切所得征税,而不论取得这笔所得的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3、居民的判定有哪些标准? 1)自然人居民 住所标准:一般指个人固定或永久性居住地 居所标准:一般指个人连续居住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时间标准:通常指纳税年度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超过规定的天数,通常为183天。【定义由强到弱】 2)法人居民 注册地标准(place of-incorporation test):按一国法律在该国注册的 管理和控制地标准(place-of- management test) :又分“管理和控制中心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实践中一般指总公司或总店 选举权控制标准:按照居民股东的国籍。

国际税收的概念

批i无限纳税义务:指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对其所在国负有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公民)。 国际税收的概念 ?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其含义: ? 1.国际税收不能离开国家税收而存在。 ? 2.国际税收离不开跨国纳税人这个因素。 ? 3.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书上:国际税收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直接投资:也称对外直接投资(FDI),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在另一国企业中拥有全部或一部分经营管理权的投资。包括在国外创办独资企业或合资企业、收购国外企业一定比例(一般为10%)以上的股权。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一国企业或个人购买另一国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但不对其拥有经营管理权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外企业的债券或购买国外企业一定比例(一般为10%)以下的股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行使的权力。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对哪些东西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税等方面。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而国家主权行使范围遵循以下两原则: ?(1)属地原则 ?根据该原则,一国政府对其所属的领土内的一切人与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 按照本国的法律和习惯做法实施管辖。 ?(2)属人原则 ?根据该原则,一国政府可对本国公民或居民按照本国的法律和习惯做法实施管辖。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地域管辖权:即来源地管辖权,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公民管辖权: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税收居民的判断标准包括自然人居民的判定标准和法人居民的判定标准 ?判断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 a.住所标准:在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时,凡是在本国境内有住所的,即为该国的

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_王力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际税收是经济活动国际化的产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税收及其管理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的高度重视。我国的国际税收管理伴随着对外开放而产生发展,经历了起步探索、改革完善、深化发展等阶段。特别是2008年以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出台,我国的国际税收管理进入了一个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迈进的新阶段,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国际税收管理的战略地位得到确立。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作出了按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要求,在加强国内税收管理的同时,着力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总体部署,下发了《关于加强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见》,指明了工作方向。二是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及政策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3年6月,我国已对外签署99个税收协定、两个税收安排及9个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协定;以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依据,先后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税收管理等一系列规章政策和制度规定。三是国际税收管理的机制建设初见成效。反避税工作、非居民税收管理、“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2012年反避税对税收增收贡献 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 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 王 力 * 本文为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在7月25-26日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本刊发表时略 有删节。 346亿元,是2008年的27.9倍;非居民企业税收由2008年的384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090亿元;此外,五年来通过转让定价相互磋商为跨境纳税人消除国际双重征税195亿元。四是我国在世界税收领域的影响力逐步增强。顺利通过了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导的税收透明度与情报交换全球论坛同行审议;在《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中提出了成本节约和市场溢价等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的反避税理念和操作方法;首次向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派驻税务官员,我国税收工作的国际地位得到空前提高。五是 国际税收专业人才初具规模。涵盖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等专业类别200人的国际税收管理专业人才库已经建立,为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提供了人才支持。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部分地区对 国际税收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有的地区工作差距还比较大;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尤其是国内法还存在国际税收方面的空白和漏洞,国内与国际、企业与个人两个层面的有关税制尚不完全协调;国际税收管理体系建设的任务有待进一步落实,管理碎片化的现象还相当程度地存在;跨境税源数据信息缺乏、分散,处理应用能力不强;国际税收管理机构不够规范、高端人才短缺流失的问题比较突出,激励机制亟待完善,等等。 解决上述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提高思想认识。我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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