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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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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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城镇居 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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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 架。
▪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
▪ (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工伤保险、失 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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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境人员待遇领取问题
▪ 参保人因病(个人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单位能解除其合同吗?单位需负责到底码? 旧法与新法的不同救济原则,新法的重大突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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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1、《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 具体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 定支的原则确定。
▪ 2、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
▪ 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 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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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医疗费用先行支付,代位求偿
▪ 第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 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 第三,《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 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 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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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 原则
▪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 二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浅析社会保险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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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会保险法摘要:出台《社会保险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第一次就社保制度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

它的通过与实施,符合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长远的影响。

关键词:社会保险颁布原则条款优点一、社会保险法的含义、历史沿革及实施意义1、社会保险法的含义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了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于2010年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

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就社保制度首次立法。

2、历史沿革①新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标志是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

企业职工是其保障对象,生育、疾病、负伤、退休、死亡、医疗和待业等都是保险的项目。

②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管理和监督,且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稳中有分立,这一制度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时候运行良好。

③1966年以后,企业保险制度替代了社会保险制度,它与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相违背,从保险理论角度看,这是一种退步的改变。

④1984年开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从项目开始进行改革,进入到改革阶段。

⑤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各地逐步建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机制和待业保险制度,开始尝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经过不断努力,目前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其主要项目。

⑥《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经表决通过,其施行日期是2011年7月1日。

3、实施意义首先,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能有效促进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的全面制度安排和规范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它可以把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成国家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国家长治久安也能发挥保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产生背景、意义、内容、亮点、突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产生背景、意义、内容、亮点、突破.

我对社会保险法的一些看法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事关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极为重要的法律。

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

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国的社会保险基金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造成诸多弊端,上海社保案便是一个典型例证。

为此,社会保险法专门辟出一章,就社保基金的管理进行规范,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该法还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社会保险法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定社会保险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全体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中,有以下几个突破性的成就:第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

第二,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

社会保险法草案在3年的审议过程中,努力的方向就是综合考虑城乡的社会保险体制,比如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的方式、待遇的标准也正在朝着一个一致的方向在努力。

第三,这部法律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很多具体制度的设计都是要保护参保人的权利。

比如说原来制度是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现在的设计,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也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21社会保险法

2021社会保险法

2021社会保险法(最新版)目录1.社会保险法的概述2.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3.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定4.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5.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概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用于规范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一部重要法律,旨在保障广大劳动者在失去工作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时,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维持基本生活。

2021 年 7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开始施行,为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提供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这五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

1.基本养老保险:为劳动者在退休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其老有所养。

2.基本医疗保险: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减轻其因疾病或意外带来的经济负担。

3.失业保险:为失去工作机会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帮助其重新就业。

4.工伤保险: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和经济补偿。

5.生育保险:为女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医疗和生活保障,减轻其经济负担。

三、社会保险法的具体规定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也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

四、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对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等方面。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和影响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力地保障了广大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原创实用版)目录一、社会保险法的概述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三、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和作用四、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监管五、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和公民的影响正文一、社会保险法的概述社会保险法是我国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该法从 1995 年正式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2.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3.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4.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和作用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国家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让公民在遇到困难时得到国家和社会的帮助,从而减轻公民的生活压力,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

四、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与监管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主要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方式来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

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管,以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社会保险法的具体执行细则,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保障泛博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险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以下是对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详细解读和相关数据统计。

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是社会保险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明确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操作和管理细则,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和要点1. 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明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哪些人员应当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劳动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工等,以及参保的条件和程序。

2. 社会保险费率和基数的确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方法和调整机制,以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的计算方法。

3. 社会保险待遇的确定和发放: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标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4.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5. 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和监督: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对于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监督机制,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正常运行。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数据统计和效果评估根据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数据统计和效果评估,以下是一些相关数据和评估结果:1. 社会保险参保率的提高: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得更多的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参加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参保率显著提高。

2. 社会保险待遇的提高: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得社会保险待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养老金、医疗保险待遇等得到了明显增加。

3. 社会保险基金的健康运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加规范和透明,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健康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创新与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创新与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创新与重要意义作者:潘锦棠来源:《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中图分类号:C913.7;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1)11-0081-03 作者简介:潘锦棠,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北京 10087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颁布是中国社会的一件大事,它事关每个国民的切身利益,值得关注。

一、《社会保险法》是对社会保险制度转型成果的全面总结《社会保险法》是对我国近30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转型结果的总结。

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转型从1985年“退休金统筹”和1986年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开始萌芽,逐步脱胎换骨完成转型,已经形成了新的制度体系,在养老保险方面有:《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09);在医疗保险方面有:《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1998)、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07);在失业保险方面有:《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1999);在工伤保险方面有:《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在生育保险方面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4);在社会保险基金方面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在保险转移接续方面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财政部2009)等等。

《社会保险法》包含了上述社会保险行政规定的核心内容。

二、《社会保险法》的开拓与创新(一)《社会保险法》颁布本身就是最大的创新《社会保险法》颁布,标志我国从此开始了依法进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内容)的时代,在以往60年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都是按“国发”或“部颁”等行政规定进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政策解答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问:《社会保险法》审议通过后,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该法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答: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了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我国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以及从去年开始试点的新农保梯次推进,全面展开,各项政策制度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完善,这为《社会保险法》的制定提供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此次审议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无论是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都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该法律与《劳动法》、《公务员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共同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对于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社会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有哪些重要的立法原则值得我们关注?答:《社会保险法》从草案起草,到国务院审议,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始终坚持了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坚持和贯彻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新期盼;三是坚持和贯彻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根本要求;四是坚持和贯彻了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的科学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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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
适用于外勤、推销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
性值班人员以用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 他人员。
劳动报酬(一)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 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 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 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 等代替货币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的期限


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 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违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 依照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44条>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 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 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 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 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 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 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 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时间Βιβλιοθήκη 标准工时 每天延时加班不能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超36个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
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工时不超总的
标准工时 适用于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 的;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 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 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 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四)
<第41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 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 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 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失业保险金赔偿 领取失业金期间医疗费赔偿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 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休息日加班,200%; 法定休假日加班,300% 加班费基数: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 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 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150%、200%、300% 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工 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 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 为延长工作时间,按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 休假日工作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 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的解除(五)

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 合同的情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 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三)
<第40条 提前30日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 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 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
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时间:用工之日 订立形式:书面 法律责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
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 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 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 付两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 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 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 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6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37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试用期…… 培训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
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保守秘密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 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
(1560元/月)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 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依法扣除后不能低于最 低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报酬(二)
<加班工资的支付>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延时加班,150%;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 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解除(二)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 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 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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