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及常考情形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及常考情形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及常考情形

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将强奸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子,就属于类推解释。

(1)性质。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被禁止的解释方法,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2)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标准

第一,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明显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第二,扩大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内);类推解释得出的结论,在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词语文义的“射程”之外)。第三,扩大解释没有提升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提升了概念的位阶。第四,扩大解释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是对类似事实的类比。

【总结】

易考情形:

(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属于扩大解释。

(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属于扩大解释。

(3)将抢劫罪中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属于扩大解释。

(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砖块、菜刀),属于扩大解释。

(5)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属于扩大解释。

(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属于扩大解释。

(7)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属于扩大解释。

(8)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属于扩大解释。

(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是扩大解释;将劫持汽车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火车、地铁,属于类推解释。如果劫持火车、地铁,可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属于扩大解释;将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解释为包含通奸,属于类推解释。

(11)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属于类推解释。

工作心得:“串通投标报价”应作扩大解释

工作心得:“串通投标报价”应作扩大解释 刑法第223条第1款将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表述为“串通投标报价”,对此,理论界观点大都认为,投标人之间串通的是“投标报价”,即投标人向招标人表示愿意中标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等的价位,也称投标价格。上述理解会导致招投标领域串标行为同害不同罚等不合理现象,产生明显的处罚漏洞,宜将第1款中的“投标报价”作扩大解释,即投标人为响应招标,通过投标文件等所报出或出示的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质性事项或条件所具有的价值或作用,而不仅只限于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等的价位或价格,比如投标文件中报出的相关技术参数本身的作用价值也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它的价值最终一般通过赋分值或评审量化指标等方式得以体现。 首先,有效规制串通投标行为的现实需求。根据刑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其中“串通投标报价”的罪状表述,并非无源之水。从历史解释角度分析,较早规制招标投标领域相关不当行为的法律是199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这里的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其实就是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报价而实现的,1997年刑法第223条第1款“串通投标报价”的立法表述正是源于此,正如有关释义所言,“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中……商量好采取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等行为……”,

也正因为如此,理论界亦大都将“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作为对“串通投标报价”情形的阐释。 但是,1998年1月16日公布施行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投标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实施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三)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四)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可见,该规定已经对作为刑法第223条第1款“串通投标报价”立法表述来源的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进行了扩充,之后201X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其中第32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这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与“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是并列的不同的行为方式,正如有关释义所言,“本条所讲‘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就投标报价的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互相通气,达到避免相互竞争,共同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这明确说明了招投标领域中禁止性的“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仅是“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行为。直至201X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招标投标法实施,其中第32条延续了修订前第32条的规定。但是,面对投标串通行为的扩展,刑法第223条第1款对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规制,一直被理解为“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这一唯一的串通行为。

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 刑法看基本原则的时候,碰到类推解释,当初讲课时老师是一带而过的,可是真题里有好几道题考到了类推解释,而且据解析看,采用的是张明楷的观点。今天回来时到学校书店定了这本书,还不知道什么时候到。还好以前从网上下了这本书的电子版,便把相关的摘录下来,以作分析: 禁止类推解释 多数学者认为,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内容。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形式侧面的禁止类推解释,是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因为类推解释导致刑法的规定适用刁:相似的情况,“相似就是客观事物存在的同与变异矛盾的统一”[24],两种现象之间只要存在相同之处,人们就可以说它们具有相似性。这样一来,任何行为都可能与刑法规定的行为相似,都有被科处刑罚的危险。 禁止类推解释既可以由民主主义解释,也可以由预测可能性解释。立法机关通过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图,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进行解释;同时,由于刑法本身有自己的体系,故在确定文字含义时,应当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解释。如果可以类推解

释,则意味着成文刑法丧失了意义。 刑法通过其文字形成规范从而指引、指示人们的行为;或者说,国民通过刑法用语了解刑法禁止什么行为。在了解的过程中,国民当然会想到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因此,在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做出解释,就不会损害其预测可能性;如果将国民根据刑法用语所预想不到的事项解释为刑法用语所包含的事项,就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从而导致国民实施原本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却受到了刑罚处罚。所以,类推解释的结论,必然导致国民不能预测自己的行为性质后果,要么造成行为的萎缩,要么造成国民在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受刑罚处罚。 禁止类推解释原本只是从形式侧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对刑法做出任何类推解释,但是,如果同时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出发,对类推解释应当作两个方面的补充与发展。其一,不仅应禁止类推解释,而且应禁止一切违反民主主义、违反预测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释。因为,一方面,在许多情况下,即使是限制解释也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即使不是类推解释,而只是扩大解释,但如果超出了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也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甚至在应当作限制解释而不作限制解释的情况下,也会损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解释方法无穷无尽,但可以肯定的是,类推解释从方法上来说,就是应当禁止的,而其他解释方法只有从解

(完整版)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刑法学名词解释精选 第一章 1 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第二章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2.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3.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保护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 第四章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3.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4.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 1.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5.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6.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7.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罪刑法定与扩大解释

PEOPLE'SPROCURATORIALSEMIMONTHLY 2007?第19期 人民检察 1997年刑法在我国刑事法治 发展进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进入了崭新的阶段。但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以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法进行新的诠释,特别是我国的司法解释颇具特色,值得关注。司法解释通常不是通过司法官对个案的裁判来阐释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而是由司法机关针对某一类适用法律问题,制定规范化的法律解释文件,对相关司法活动具有普适效力,因而具有“准法律”的性质。所以,这种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解释无论它对于法律的解释准确与否,都对司法实践影响极大。因此,在纪念1997年刑法颁行十周年之际,我想针对司法解释与罪刑法定的关系谈点看法: 司法解释中一个常用的方法是扩大解释,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这是一个曾经被弄得混淆不清的概念。因为在刑法发展史上,确实曾有某些国家为了既维持罪刑法定主义的幌子,又进行某些不利被告人的类推,而不得不借扩大解释之名,行类推解释之实。从而严重混淆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之间的差异和界限。因此,当论及或使用扩大解释时,我们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廓清刑法科学意义上的扩大解释之准确含义与界域,以避免其被滥用。 扩大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 或立法原意,对刑法规范作出合乎逻辑的、适当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这通常运用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狭窄于立法原意的场合。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在于,前者是在法律条文字面原有的当然的和可能包含的意义范围之内进行扩充解释;后者则是在法律条文字面当然的和可能包含的意义范围之外作类比推断解释。可见,科学意义上的扩大解释显然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正确地运用扩大解释,不仅有助于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含义,有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而且也是对刑事立法不够详尽之处的有效弥补。但是,如果将扩大解释理解为可以根据惩治刑法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危害行为之需要,对刑法规范作脱离立法原意、超出规范内涵的任意扩大解释,那显然是一种误解。倘若在有权解释中采纳这种没有逻辑限度的“扩大解释”,作为废止类推之后的替代措施加以运用,或者在扩大解释的名义下进行司法类推解释,都将使废止类推的努力丧失意义,并且势必比类推更为罪刑法定原则所不容。 以对“口袋罪”的司法解释为例。“投机倒把罪”取消后留下一条“尾巴” ,即“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中的一种拾遗补漏的条款,被保留下来。它采取不完全列举式的罪状表述方式,其中最后一条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 营行为”。这个“其他”,有可能留下了一个“黑洞”。在司法实践过程 中,能不能很好把握好“ 其他”,完全有赖于司法机关和司法者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以及他们对法律的准确解读。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于非法经营罪中的这个“其他”作了许多解释,从而使该罪名扩充了很多内容,实际上,非法经营罪作为一个新的“口袋罪”不断膨胀的势头仍在继续。 比如经营非法出版物、非法经营外汇、非法经营电信业务、传销或变相传销、非法经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非法经营食盐、灾害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擅自经营烟草制品、擅自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等,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都可以作为非法经营罪来处罚。刚才列举的这些情况,在短短几年内,增加了 10种左右,都挂在非法经营罪最 后一项“其他”上,使非法经营罪 急剧膨胀为名副其实的“口袋罪”。用这类司法解释,来解读法律中稍有弹性的条款,必须非常严格地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尤其在立法本身有缺陷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要很好地掌握分寸,那就要深刻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和它的法治精神。 以传销或者变相传销为例,非法传销行为,在许多国家,尤其是经济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都被认为是犯罪。传销与直销不一样,它并不对商业经营感兴趣,其作为象征性的商品与价值严重背离,只是用来作为骗取“下家”钱财的道具。因而传销完全是一种对社会有害无益的行为,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财富。这种行为应该规定为犯罪,但因其不具有任何商业经营的性质,因此不应并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应当通过立法补充规定新罪名,而不是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 罪刑法定与扩大解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陈泽宪 纪念新刑法实施十周年专题13

刑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减刑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死缓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管制对犯罪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主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之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绑架罪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交通肇事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诉讼时效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

刑法学名词解释

1.狭义的刑法:指规定犯罪的刑罚的一般原则和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刑法典。 2.广义的刑法:指包括刑法律典和单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规范文件中的刑法规范。 3.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 4.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6.罪刑相适应原则: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7.刑法的任务:通过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作斗争。 8.刑法的效力范围:指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9.犯罪:指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0.犯罪的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11.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当具备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12.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的侵害的社会关系。 13.一般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4.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 15.直接客体: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某种特定的客体,也就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关系中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16.犯罪对象: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7.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外在表现或客观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18.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的动机及目的等因素。 20.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1.紧急遇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2.犯罪的预备: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行为。 23.犯罪的未遂: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24.犯罪的中止: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的犯罪行为。 25.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26.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方式。 27.犯罪集团: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 28.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9.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30.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刑法》适用中的扩张解释.

《刑法》适用中的扩张解释 罗峰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 所谓扩张解释,或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明知"按字面含义理解是"明明知道"。但是,实践中,还将它理解为"应当知道"。这便属于扩张解释。又如,《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的"信件"按字面含义理解是书信和递送的文件。但是,实践中,也将电子邮件、甚至手机短信息纳入其中。这同样属于扩张解释。 《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有观点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把握,容易导致借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反对采用扩张解释。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是类推适用,而不是扩张解释。采用扩张解释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正确适用《刑法》、实现罪刑法定的客观需要。不能因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厘清,就因噎废食,拒绝采用扩张解释。 那么,扩张解释是否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呢?固然,扩张解释的结论既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但是,能否采用扩张解释,并不是单纯看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如果符合法律目的,即便是扩张解释的结论对被告人不利,也是允许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当各种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时,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解释,而不是有利于被告人。"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不同。目的性扩张是指为贯彻法律规定目的,将本不为该法律规定的文义所涵盖的案件,包括于该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由于目的性扩张超出了《刑法》规定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故不为《刑法》所许可。那么,怎么区分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首先,扩张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目的性扩张则属于一种漏洞补充方法。其次,扩张解释的依据是立法本意,目的性扩张的依据则是立法目的。第三,扩张解释的结果是在法律文义"射程"之内,目的性扩张则完全超出了法律文义的可能范围之外。 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所谓类推适用,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与其最相类似的法律进行裁判。其法理依据是"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由于类推适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刑法》禁止采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 根本性得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 ——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普遍管辖 ——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

扩大的反义词

扩大的反义词 导语:扩张范围,有物质方面,如扩张领土与控制范围。语文小编精心为大家收集了相关词语的资料,敬请关注! 扩大反义词:缩小 反义词拓展: 读音:suō xiǎo 注释:使在规模、数量、范围或数目上减少;由大变小。 例:公路在这里缩小成一条街道。 引证解释:《释名·释亲属》:“叟,老者称也。叟,缩也,人及物老,皆缩小於旧也。”宋沈括《梦溪笔谈·异事》:“﹝吕缙叔﹞忽得疾,但缩小,临终仅如小儿。”明陆深《传疑录·汉儒十二辰解》:”酉者犹缩之义,此月时物皆缩小而成也,故谓之酉。”清百一居士《壶天录》卷下:“春夏之交,潮汛泛涨,或于漕船北上,河水缩小,大王皆先期而至。”何其芳《云》:“他们家缩小为一束农具。” 反义词造句: 1、风信子的花很像一朵朵缩小版的百合花,花瓣尖尖的向外展开,里三层,外三层,每朵都是如此。我数了一下大概有30多朵小花,这时候我才明白,我太小看了风信子了,没想到一只“丑小鸭”居然变成了“白天鹅”! 2、每个人都能缩小自己时,大家的空间就变大了。 3、唯其尊重自己的人,才更勇于缩小自己。 4、一个真认识自己的人,就没法不谦虚。谦虚使人的心缩小,像一个小石卵,虽然小,而极结实。结实才能诚实。 5、太阳既不会夸大,也不会缩小,有什么就照出什么,是什么样子就照什么样子。 6、人的通病是,膨胀自己容易,缩小自己却很难。 7、股价涨幅日渐缩小,成交量又每况愈下,是股价接近顶部的明显征兆。 8、天道因循自然就广大,人为地改变它就缩小。所谓因循,就是遵循自然规律,顺应民情。 9、唯有尊重自己的人,才能勇於缩小自己。 10、因为天冷,那个物体的体积缩小了很多。 扩大造句: 1、只有正视自己的无知,才能扩大自己的知识。 2、继而,流星的光变亮了,慢慢扩大了它的光晕,在漆黑如墨的寒夜里鲜亮起来,照亮了它周围的星空,像一条舒展开来的红丝巾,轻柔地裹住夜的灵魂! 3、云在暴风雪来临之前,在天空逐渐扩大密布,为暴风雪的来临起推波助澜的作用。 4、在一个领域立住脚后一定要扩大,就像我一开始只做一个托福班,没多大的市场,但后来因为做稳了,就把它扩大到整个教育产业。 5、希望和记忆不断促使我们延长,扩大自我,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起着极大的作用。 6、突然,天边出现了一道美丽的红霞,红霞的范围慢慢扩大,不到两分钟的时间,就把西边的天空染红了。 7、快乐是愿意扩大生活领域,尝试新的事物。 8、要丰富作家的才力,就必须扩大作家的眼界。 9、天下地土宽广,河水众多,你们尽可以各自去扩大营盘,征服邦国。 10、眼见事态扩大,肇事者赶紧溜之大吉。

刑法各论中各重点罪名的比较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手段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出资人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妨害了金融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

刑法学(1)

刑法学(1)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和。2.根据属地原则,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或者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具有、和三个基本特征。4.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和。 5.的精神病人在——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犯罪的过失有两种类型,即与。 7.有期徒刑的期限,为以上以下。 8.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决定罚金数额。 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追诉期限通常从之日起计算。 二、选择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字母 填入题目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 20分)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 )。 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2.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 )作斗争。 A.危害社会的行为B.违法行为 C.违纪违法行为D.犯罪行为 3.按照( )划分,犯罪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 A.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C.犯罪行为对具体社会关系的侵犯次数 D.犯罪对象的多少 4.犯罪目的只存在于( )犯罪中。 A.故意B.直接故意 C.间接故意D.既遂 5.某甲在与某乙争吵中捅了某乙一刀后扬长而去,某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B.过失犯罪 C.直接故意犯罪D.间接故意犯罪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处罚。 A.减轻或者免除B.免除或者减轻 C.酌情减轻或者免除D.酌情免除或者减轻

工作扩大化名词解释-赢在路上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名词解释复习汇总 1.人力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可以被管理者运用产生经济效益和实现管理目标的体力、智力 与心力等人力因素的总和及其形成基础,包括知识、技能、能力与品性素质等。P7 2.人力资源管理:是在经济学与人本思想指导下,通过招聘、甄选、培训、绩效考评、合同管理与薪 资报酬等管理形式对组织内外相关人力资源进行有效运用,满足组织当前及未来发展的需要,保证组织目标实现与成员发展的最大化。P18 3.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是指组织为能够实现目标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系列有计划、有战略意义的人力资 源部署和管理行为。(选:这个定义突出了四个含义:重要性;系统性;战略性;目标性)P28 4.职能人力资源管理:根据组织的任务目标,按照既定的人力资源配置职能进行的管理活动,其特点 在于他的规范性、专业性、从属性。 5.人力资源开发:是指开发者通过学习、教育、培训、管理、文化等有效方式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标 与发展战略,对既定的人力资源进行利用、塑造、改造与发展的活动。P45 6.人力资源开发战略:是指组织为了一定的组织目标,通过培训、职业开发、组织开发等多种形式, 促进员工与组织共同成长,提高组织绩效,进而实现组织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特点:前瞻性;服务性;全局性;系统性;弹性;动态性。)(和在一起可能出简答题)P50 7.工作设计:根据组织目标要求与工作者个人需要而采取的对工作特点、工作方式、工作关系与工作 职能进行规划与界定的过程。 8.工作轮换:是让员工从一种工作岗位转移到另一个工作岗位,保证工作流程不受严重损失。 9.工作扩大化:是扩大原有的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与任务,是工作任务与职责数上的增加。 10.实践锻炼法:是通过把被开发者派往到特定工作环境与岗位中,接受某种影响与见识,进而达到提 高思想觉悟、能力素质或者技能的目的。 11.工作分析:是对组织中某个特定工作职务的目的、任务、职权、隶属关系、工作条件、任职职格等 相关信息进行收集与分析,以便对该职务的工作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确定完成该工作所需要的行为、条件、人员的过程。(简化定义:又叫职务分析,是对组织中某项工作的内容和工作规范进行描述和研究的过程。) P79 12.工作日志法:任职者在规定时限内,实时、准确记录工作活动与任务的工作信息收集的方法。P89 13.人员招聘:是指组织为了发展的需要,根据人力资源规划和工作分析的要求,通过各种信息途径, 找寻、吸引那些组织内部或外部的,有能力、有兴趣到需要岗位任职的人员,并从中选出适宜的人员加以录用并合理配置的过程。P119 14.人员测评:也称人员素质测评,是指测评主体采用科学的方法,收集被测评者在主要活动领域中的 表征信息,针对某一素质测评指标体系作出量值或价值的判断过程,或者直接从所收集的表征信息中引发与推断某些素质特征的过程。(简化:人员素质测评,即通过科学的方法,运用适当的工具,甄选优秀人才。)P131 15.人员配置:指的是人与事的配置关系,目的是通过人与事的配合及人与人的协调,充分开发利用员 工,实现组织目标。P144 16.员工培训与开发:是指组织根据组织目标,采用各种方式对员工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的系统培养 和训练的学习行为,使员工不断更新知识、开拓技能、改进态度、提高工作绩效,确保员工能够按照预期的标准或水平完成本职工作或更高级别的工作,从而提高组织效率,实现组织目标。P158 17.深度素质培训与开发:是指为了适应企业当前和未来竞争环境的需要,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相吻合 的、长期的、持续的培训和开发体系,是以素质能力建设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能实现能力培养与潜能开发的有效结合,推动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使人力资源成为提高企业的应变能力、创新能力的永续资源。P175 18.绩效: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与组织目标相关的并且能够被评价的工作结果、工作行 为、工作态度或工作能力。P196

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许多: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难以区分。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有偿的性行为、“同居”是否包括通奸行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就存在疑问。笔者认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一个行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行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行为定罪科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般人都能预想到的含义(核心部分);第二种情况是一般人都难以想到的边缘部分;第三种情况是上述二者的中间部分。在第一种情况下应当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第二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对于第三种情况,则应通过考虑处罚的必要性来决定。例如,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所以,对“财物”有作广义或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第二,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例如,旧中国与国外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我国的新旧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但刑法理论千篇一律地将本罪定义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然而,将不退出解释为“侵入”是存在疑问的,可是人们却习以为常而没有异议。由此看来,一种解释结论被人们接受的程度是一个重要问题。但要强调的是,就某种解释结论而言,不仅要考虑刑法学家、司法人员的接受程度,更要考虑一般人的接受程度。因为一种解释结论能够被一般人接受,就意味着这种解释结论没有超出其预测可能性。犯罪可以大体上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一般人容易认识自然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不致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般人难以认识法定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容易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相对于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而言,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可以略为缓和、宽泛。

刑法学总论习题及答案集

《刑法学总论》习题及答案集 目录 第一章导言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犯罪概述 第五章犯罪构成 第六章犯罪客体 第七章犯罪客观要件 第八章犯罪主体 第九章犯罪主观要件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行为 第十一章犯罪形态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 第十三章定罪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刑罚概述 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七章量刑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九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章导言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是研究(D)的科学。 A.刑事法律 B.刑法 C.犯罪 D.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2.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C)。 A.组成 B.结构 C.组成和结构 D.总则和分则 3.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D)行为作斗争。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

C.其他刑事犯罪 D.一切犯罪 二、多项选择题 1.从解释的方法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BC)。 A.学理解释 B.文理解释 C.论理解释 D.立法解释 2.广义上的刑法包括(ABC)。 A.《刑法》 B.单行刑事法律 C.附属刑法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判例 3.刑法的性质包含(AB)两层含义。 A.阶级性 B.法律性 C.严厉性 D.残酷性 4.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区别在于(AC)。 A.调整和维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B.鲜明的阶级性 C.处罚方法的严厉性 D.调整和维护的社会利益的广泛性 5.我国刑法的任务中有(ABCD)。 A.保卫国家安全 B.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C.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D.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6.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有(CD )。 A.公安部 B.司法部 C.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 7.从解释的效力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ABC)。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菌种的扩大培养:菌种的扩大培养就是把保藏的菌种,即砂土管,冷冻干燥管中处于休眠状态的生产菌种接入试管斜面活化,再经过扁瓶或药瓶和种子罐,逐级扩大培养后达到一定的数量和质量的纯种培养过程。 2、生长因子:从广义上讲,凡是微生物生长不可缺少的微量的有机物质,如氨基酸、嘌呤、嘧啶、维生素等均称生长因子。如以糖质原料为碳源的谷氨酸生产菌均为生物素缺陷型,以生物素为生长因子,生长因子对发酵的调控起到重要的作用。 3、临界氧浓度:指不影响呼吸所允许的最低溶氧浓度。对产物而言,便是不影响产物合成所需的最低浓度。 4、诱变育种:用各种物理、化学、生物的因素人工诱发基因突变进行的筛选,称为诱变育种。 5、培养基:广义上讲培养基是人工配制的提供微生物或动、植细胞的生长、繁殖、代谢和合成人们所需产物的营养物质和原料,同时培养基也为微生物培养提供除营养外的其它所必须的条件 6、前体:前体指某些化合物加入到发酵培养基中,能直接被微生物在生物合成过程中合成到产物物分子中去,而其自身的结构并没有多大变化,但是产物的产

量却因加入前体而有较大的提高。 7、反复补料培养:随着补料的进行,培养液体积不断增大,达到一定程度时,将部分培养液从反应器中放出,剩下部分继续进行补料分批培养,如此反复进行。 8、呼吸商:指生物体在同一时间内,释放二氧化碳与吸收氧气的体积之比或摩尔数之比,即指呼吸作用所释放的CO2和吸收的O2的分子比。 9、临界稀释率: 10、空气的相对湿度:空气中水蒸气分压力和同温度下饱和水蒸气分压力之比 11、补料分批培养:一种介于分批培养和连续培养之间的操作方式,在进行分批培养的时候,向反应器内加入培养基的一种或多种成分,以达到延长生产期和控制培养过程的目的. 12、竞争性抑制:若在反应体系中存在着与底物结构相类似的物质,该物质也能在酶的活性部位上结合,从而阻碍了酶与底物的结合,使酶催化底物的反应速率下降,这种抑制为竞争性抑制。 13、培养基的分批灭菌:将配好的培养基放在发酵罐或者其他的容器中,通入

刑法学(一)

刑法学模拟试题(一) (本卷参考时间12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刑法解释中属于无权解释。 A.文理解释 B.扩张解释 C.学理解释 D.司法解释 2.美国公民从日本劫持新加坡的民用飞机到泰国,后逃至我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适用中国刑法对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体现的是。 A.保护管辖原则 B.普通管辖原则 C.属地管辖原则 D.折中管辖原则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 A.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 B.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C.犯罪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D.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的评价 4.一切犯罪构成均需具备的主观要件是。 A.故意 B.过失 C.放任 D.罪过 5.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A.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B.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 C.可能预见自己的行为 D.明知自己的行为 6.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 A.应当 B.可以 C.法律有规定的才 D.必须 7.只能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有。 A.遗弃罪 B.故意杀人罪 C.破坏电力设备罪 D.抢劫罪 8.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处于以下哪一种状态时,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A.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B.不能辨认而且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C.不能完会辨认自己的行为 D.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9.在我国,下列那一类人员不适用死刑。 A.盲人 B.聋人 C.哑人 D.孕妇 10.驾车有意将多人撞死的行为,构成。 A.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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