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燃煤炉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DB33_ 2147-2018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2147—2018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fired power plants
2018 - 09 - 30 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8 - 11 - 01 实施 发布
3.10
排放绩效 generating performance 每生产1kWh电量或等效发电量所排放污染物的量。
3.11 环境空气敏感区 ambient air sensitive area 按GB 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功能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
功能区中的居民区、文化区等人群较集中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以及对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敏感的区域。
4.1.5 若执行不同排放浓度限值的多台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 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 4.1.6 位于环境空气敏感区的燃煤电厂应采取烟温控制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有色烟羽等现象。 石膏雨和有色烟羽测试技术要求按附录 B 执行。
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6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7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 reference oxygen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s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6%(体积分数)O2(干烟气)作
3.2 现有燃煤发电锅炉 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generation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发电锅炉。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9-12-24 11:37浏览次数:14字体大小:大中小环大气〔2019〕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现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工业炉窑分类表2.重点区域范围3.现有涉工业炉窑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重点行业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要求5.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界定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表(示例)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2019年7月1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
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
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
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0.28•【文号】环大气〔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定州、辛集、济源、韩城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现将《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8日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近年来,通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6年同期分别下降37.5%、35.1%,重污染天数分别下降70%、65%,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
工业炉窑专项治理方案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炉窑在钢铁、焦化、化工、水泥、陶瓷、石灰、砖瓦等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然而,工业炉窑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为提高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促进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特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1. 提高工业炉窑装备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
2. 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3.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强化执法监管。
三、主要任务1. 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1)推进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生物质能等。
(2)鼓励企业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替代燃煤。
(3)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
2. 实施污染深度治理(1)对钢铁、焦化、水泥、火电、化工等行业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及深度治理。
(2)针对陶瓷、砖瓦、石灰、铸造等行业的工业炉窑,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排查脱硫、脱硝、除尘等治理设施工艺类型、处理能力、建设运行情况。
(3)重点关注除尘脱硫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
3.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1)完善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2)加强对工业炉窑的在线监测,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3)建立健全自行监测制度,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4. 强化工业炉窑执法监管(1)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2)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3)对违法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停产关闭。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治理项目顺利实施。
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环保意识。
4. 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确保治理任务按时完成。
五、实施步骤1. 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
2. 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现状。
3. 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
4. 加快治理项目实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浙江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我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实现涉工业炉窑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措施(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严控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
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2020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开展污染深度治理。
全面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见附2-1)。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涉及国家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2019〕14号)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要求。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打赢蓝天保卫战有关要求,以《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湖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鄂环发〔2019〕36号)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控”的要求,对全市工业炉窑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全面加强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控制,通过“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推进工业炉窑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0年6月15日前,系统梳理工业炉窑分布状况与排放特征,建立管理清单,明确治理任务。
2020年12月底前,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实现工业炉窑稳定达标排放,提升本市工业炉窑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
三、重点任务(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并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严格控制涉工业窑炉建设项目,严禁违规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磷化工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开展工业炉窑淘汰工作。
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按照环保、能耗、安全、质量和技术装备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有序退出。
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建设的清洁煤制中心除外)。
(二)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3%)。
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
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逐步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
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浙江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强我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实现涉工业炉窑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措施(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
严控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工业炉窑。
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二)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
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硫含量大于)。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年底前,淘汰炉膛直径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加快推动铸造(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三)开展污染深度治理。
全面推进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治理,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见附)。
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涉及国家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浙环发〔〕号)执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实施细则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与实施细则第1章总则 (6)1.1 目的与依据 (6)1.2 适用范围 (6)1.3 防治原则 (6)1.4 责任与义务 (6)第2章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7)2.1 防治目标 (7)2.2 防治重点 (7)2.3 实施路径 (7)2.4 政策措施 (8)第3章工业污染源治理 (8)3.1 行业排放标准 (8)3.1.1 钢铁行业排放标准 (8)3.1.2 火电行业排放标准 (8)3.1.3 石化行业排放标准 (8)3.1.4 有色金属行业排放标准 (8)3.1.5 建材行业排放标准 (8)3.1.6 纺织行业排放标准 (8)3.2 污染防治技术 (8)3.2.1 烟气脱硫技术 (8)3.2.2 烟气脱硝技术 (8)3.2.3 除尘技术 (9)3.2.4 有机废气治理技术 (9)3.2.5 汞污染治理技术 (9)3.2.6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 (9)3.3 污染源监管 (9)3.3.1 污染源排查与监测 (9)3.3.2 环保执法检查 (9)3.3.3 企业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 (9)3.3.4 信用评价与失信惩戒 (9)3.3.5 环保税收政策 (9)3.3.6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9)3.4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9)3.4.1 设施运行维护 (9)3.4.2 操作人员培训 (9)3.4.3 设施运行记录与档案管理 (9)3.4.4 设施定期检查与维修 (9)3.4.5 防止设施运行异常与处理 (9)3.4.6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功能 (9)第4章移动源污染防治 (9)4.1 车辆排放标准 (9)4.1.1 制定严格的车辆排放标准,参照国际先进水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提升各类车辆排放限值。
(9)4.1.2 强化新车准入制度,要求所有在我国市场销售的新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9)4.1.3 对在用车辆实施排放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实施淘汰或改造,保证在用车辆排放达标。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
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
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
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2)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等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熔炼、熔化、焙(煅)烧、加热、干馏、气化等的热工设备,包括熔炼炉、熔化炉、焙(煅)烧炉(窑)、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焦炉、煤气发生炉等八类(见附件1)。
工业炉窑广泛应用于钢铁、焦化、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对工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同时,也是工业领域大气污染的主要排放源。
相对于电站锅炉和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明显滞后,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源解析结果表明,细颗粒物(PM2.5)污染来源中工业炉窑占20%左右。
从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技术水平来看,我国既有世界上最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设备,也存在大量落后生产工艺,环保治理设施简易,甚至没有环保设施,行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突出。
尤其是在砖瓦、玻璃、耐火材料、陶瓷、铸造、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等涉工业炉窑行业,“散乱污”企业数量多,环境影响大,严重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实施工业炉窑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是打赢蓝天保卫战重要措施,也是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加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完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管理体系,推进工业炉窑全面达标排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范围见附件2)工业炉窑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实现工业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促进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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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燃煤炉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杭减排办[2010]11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已完成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工作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的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常使用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的违法行为,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大气污染物稳定达到杭州市规定的排放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燃煤锅炉脱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热电燃煤锅炉及4吨/时(含)以上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含窑炉)(上述热电及工业企业的燃煤锅炉简称炉窑,下同)的单位(包括2010年1月1日后新、改、扩建的炉窑)。
二、污染治理设施要求本办法所称的炉窑污染治理设施,是指各相关单位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建设的炉窑脱硫除尘设施(含控制系统及在线监测系统)及脱硫产生的副产物、废水、废渣、粉尘的处置设施。
(一)总体要求1、35吨/时(含)以上炉窑烟气脱硫除尘设施脱硫率应保证在90%以上;35吨/时以下炉窑烟气的脱硫设施必须与除尘设施分开,脱硫率应保证在80%以上。
2、35吨/时(含)以上炉窑污染治理设施的寿命在15年以上;35吨/时以下炉窑污染治理设施的寿命在10年以上。
3、炉窑脱硫装置投运率保证在正常运行时间的95%以上。
4、脱硫产生的副产物必须综合利用,不得造成二次污染;脱硫产生的废水、废渣、粉尘等必须妥善处置,不得造成污染。
5、采用水煤浆技术改造的炉窑应符合《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水煤浆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7号)要求。
6、新、改、扩建35吨/时(含)以上炉窑,其脱硫除尘设施应由具备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废气)设计乙级以上资质,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有相应投运率95%以上脱硫工程业绩的脱硫公司负责设计、建造。
(二)控制系统要求1、所有35吨/时(含)以上炉窑脱硫除尘设施必须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或集散控制系统,简称脱硫DCS系统);所有10吨/时(含)以上35吨/时以下炉窑脱硫除尘设施必须安装可编程逻辑控制系统(简称PLC控制系统)或DCS控制系统,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
2、对湿法脱硫系统和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系统,DCS或PLC控制系统要记录发电负荷(或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增压风机电流和叶片开启度、氧化风机和密封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泵电流、烟气旁路开启度、脱硫岛pH值以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系统和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脱硫系统,控制系统要记录自动添加脱硫剂系统输送风机电流以及烟气出口温度、流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
在旁路烟道加装的烟气温度和流量等参数应记录入控制系统。
3、DCS或PLC控制系统要记录布袋除尘系统的进出口压差、温度参数,要记录电除尘系统的一次、二次电压电流值等参数。
4、DCS或PLC控制系统要确保能随时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及趋势曲线并能转化为EXCEL表格。
相关参数数据至少在控制系统中保存一年以上。
(三)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1、35吨/时(含)以上炉窑烟尘排放浓度≤5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00mg/m3;35吨/时以下炉窑烟尘排放浓度≤5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400mg/m3。
2、采用水煤浆技术改造的炉窑烟尘排放浓度≤5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300mg/m3。
三、管理要求(一)运行管理1、炉窑污染治理设施经168小时运行调试后,企业应配备专业人员,切实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管理。
专业人员必须具备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维护保养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调试及运行维护的方法。
严格按照除尘及脱硫系统操作规程操作,执行内部巡检制度。
做到污染治理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等维护,同步记录。
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排放要求。
2、因炉窑或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维修或炉窑季节性停运,需暂停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企业,必须按照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审批的要求,提前15个工作日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附件1填写《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报批表》。
当地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逾期视为同意。
3、炉窑或污染治理设施因不可预见的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停运的,企业可以申请临时停运,并在设施停运后24小时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填写《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报批表》。
企业应迅速组织人员或通知运维单位进行维修。
故障消除后,应及时将具体情况(包括故障原因、采取措施、故障消除时间、污染治理设施重新投运时间)上报至当地环保部门。
企业应每月5日前以书面报告方式将上月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故障情况汇总并报送当地环保部门。
5、完成脱硫除尘改造工程的企业必须建立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台帐。
台帐内容应包括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维护记录、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燃料硫份分析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废水、废渣、粉尘的产量、处置及去向情况、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脱硫增压风机电流强度、除尘器风压和电流强度、运行事故及处理等相关数据资料。
上述数据的电子版至少应在企业的DCS系统中储存一年,纸质版至少保存5年。
6、企业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应根据《杭州市污染源管理工作档案归档办法》(杭环发[2003]130号)中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管理工作档案归档内容的要求,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动态“一厂一档”的收集整理和装订归档,管理档案必须分盒保管,并逐步建立动态的“一厂一档”电子版。
(二)在线监测系统管理1、所有完成脱硫除尘改造工程的10吨/时(含)以上炉窑,均必须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照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安装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
2、企业应承担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和维护的责任,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工作。
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在线监测数据、视频图像及时、准确地传输至杭州市及各区、县(市)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
上传数据的完整率和准确率须达90%以上。
3、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必须建立在线监测设施管理制度及运行台帐。
管理制度应包括:仪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人员培训、岗位责任制度;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制度。
台帐记录内容应包括:在线监测设备巡查原始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等维护保养、监测设备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校准等工作的原始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留厂一份归档);设备异常情况发现(包括远程和现场)和报告处理过程原始记录;企业和环保部门、其它运维单位故障发现后移交和处理过程记录等。
上述台帐纸质版至少保存5年。
4、已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企业,必须接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检查和指导;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按规定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数据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于6小时内联系运维单位修复并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锅炉烟气采样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必须具备采样和监测条件(如搭建监测平台和扶梯)。
(三)监测管理1、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承担杭州市热电企业炉窑及10吨/时(含)以上工业企业炉窑的监督性监测任务,至少每季度对上述炉窑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及一次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
监测项目应包括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监测日煤炭含硫率;对安装有在线监测系统的锅炉,监测当日必须同时记录在线监测数据。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应向杭州市环保局定期报送上季度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数据汇总结果。
2、各区、县(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承担本区域内4吨/时(含)以上、10吨/时以下炉窑的监督性监测任务及根据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委托,承担部分热电企业炉窑及10吨/时(含)以上工业企业炉窑的监督性监测任务。
至少每季度对4吨/时(含)以上、10吨/时以下炉窑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
监测项目应包括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对安装有在线监测系统的锅炉,监测当日必须同时记录在线监测数据。
3、完成脱硫除尘改造工程的企业应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
4、具有35吨/时(含)以上炉窑的企业应建立煤质分析实验室,及时分析、记录本单位煤炭含硫率状况,并将煤质分析报告整理归档,同时按月编制煤炭分析报告汇总统计表。
其它企业对每批进厂煤炭都必须附有煤质化验单。
(四)监察管理1、属地环保部门至少每月对本区域内热电企业炉窑及10吨/时(含)以上工业企业炉窑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一次现场监察及监测。
现场监察监测时应按附件2、附件3的表格填写现场监察记录。
现场监察时的监测项目应包括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同时记录在线监测数据。
2、属地环保部门每个工作日应至少网络巡检本区域内炉窑在线监测数据和监控视频一次,分析数据和视频情况,对脱机、数据异常和超标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联系运维单位和企业。
3、市环境监察支队每个工作日应至少网络抽检全市炉窑在线监测数据和监控视频一次,分析数据和视频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下发至各县(市)、区环保局或运维单位、企业,相关单位必须在工作联系单要求时间内处理和反馈。
4、对不正常使用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闲置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无故停运在线监测系统,不按规定处置脱硫副产物、废水、废渣、粉尘,在线监测数据连续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排放浓度12小时以上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杭州市规定的排放要求。
5、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已经通过验收的企业的违法信息统计记录,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定期通报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信息。
对具有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应按照《关于在新闻媒体开设环境违法企业曝光台的通知》(杭环发〔2008〕137号)的规定予以披露,同时按照《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的要求,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并取消其财政公共扶持、奖励资金及相关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
四、本办法由杭州市环保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仍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拆除、闲置报批表2.杭州市热电炉窑污染治理设施现场监察表3.杭州市非热电炉窑污染治理设施现场监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