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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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相关试题

市发改委因私出国(出境)管理办法相关试题

市发改委因私出国(出境)管理方法市发改委因私出国(出境)管理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市发改委因私出国(出境)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市发改委因私出国(出境)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管理范围为本委处级(不含处级)以下党员和科级干部(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市委组织部z市县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方法(试行)进行管理)。

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三条党员和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科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办公室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柳组通字〔2021〕13号)负责集中保管和使用申领。

第四条个人申请。

个人因私申请出国(境),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z市开展改革委因私出国(境)申请书(见附件),说明证件的使用原因、使用期限。

第五条科室审核。

个人申请经所在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六条逐级审查。

驻派驻纪检组研究后提出意见,经申请人所在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登记备案。

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经批准后,应将z 市开展改革委因私出国(境)申请书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一次一领。

经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的科级领导干部,在审批同意的出国(境)之日前15日内向办公室领取证件。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7.22•【文号】银办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3]130号2003年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2000年,人民银行为规范和加强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银办发[2000]251号)。

最近,中组部、公安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现就此项工作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建立登记备案制度。

登记备案工作由各单位保卫部门负责。

下列工作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登记备案:(一)总行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三)中心支行、支行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四)各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金融机密人员。

二、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

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须由各单位保卫部门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事宜,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工作的管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监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8.05•【文号】财行[2008]230号•【施行日期】2008.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事办、监察厅(局、委)、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旅游)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二OO八年八月五日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辽财人[2009]240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人〔2009〕240号)厅内各单位,各位厅领导: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辽宁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辽宁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我厅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因私国出(境)登记备案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领出入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公境[2003]27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备案范围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和副厅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因私出国(境)时,均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登记备案程序凡列入登记备案范围人员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时,均须填报《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备案审批表》(附表1)或《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2),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厅人事教育处,由人事教育处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登记备案审批程序,之后再赴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

三、登记备案审批权限1.在职和离(退)休厅级干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

2.在职正处级领导干部报分管厅领导和主管出国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后,由厅长审批。

3.在职副处级领导干部、事业单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厅内各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安全、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岗位特殊人员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分管出国工作的厅领导审批。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科级以下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

关于科级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根据因私出国(境)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号要求,加强对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备案人员范围1、单位一般在职工作人员。

2、涉及国家安全及行业机密的人员。

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工作由政秘科负责。

登记备案人员在现任职务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内容变更手续。

三、证件管理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政秘科集中保管。

申领出入境证件后10天内不出国(境),或出国(境)返回后10天内,应及时将证件上交政秘科。

在对个人上报有关事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存在“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未按规定交由政秘科管理”或“少报、未报本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的,按照规定将给予上报。

四、出境报告登记对登记备案人员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时,应提出申请,由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并将《因私出国(境)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附件:1、因私出国(境)申请书。

2、干部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因私出国(境)申请书本人拟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到(国家、地区)旅游(探亲),申请办理(领用)因私事出入境证件。

本人保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管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报告工作的通知》榆办字〔2016〕62号要求,没有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情况和涉嫌违纪违法等行为。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注:此《申请书》交政秘科登记备查。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徐委办[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委办〔2008〕88号2008年9月28日)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苏办发〔2008〕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一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充分认识因公出国(境)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影响,充分认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各因公出国(境)团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加强管理,注重实效。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

各级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将遵守外事纪律情况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范围。

外事政策、法规培训和出国(境)教育要列入市县党校和外事培训内容。

二、完善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建立量化管理机制(一)计划报批制度1.各县(市)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各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外事办公室报送厅局级、县处级及以下人员下一年度出国(境)计划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国(境)审批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国(境)审批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国(境)审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大工商[2007]67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国(境)审批管理的通知(大工商[2007]67号)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单位: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干部职工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因公团组顺利出访的同时也能保证因私出国人员及时回国。

但在出国(境)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多部门办理,出现混乱情况,影响了团组的正常出访;二是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三是回国后护照未能及时交还,尤其是因私护照。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因公出国(境)管理(一)各单位自行组团各单位自行组团的,组团之前应与组织人事处沟通,确定出国任务后,报邀请函原文及翻译件、出国人员名单、活动日程,若有局级干部出国,还须报考察提纲。

(二)参加外省、市团组参加外省、市团组的,须报征求意见函、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办理好回函后,须报《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名单。

二、因私出国(境)管理(一)副处以上(含虚职)干部出国(境)副处以上(含虚职)干部申请因私护照须报市局组织人事处,分局副处以上(含虚职)干部须先报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再报市局组织人事处,经市局局长签字并加盖组织人事处印章。

每次出国(境)前要向组织人事处报告并登记。

(二)正科以下干部职工出国(境)正科以下干部职工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

三、出国(境)前教育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接受出国(境)前教育,初次出国(境)者,还须根据规定接受涉外安全教育,重点是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以及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组织策反、渗透、窃密等方面的教育,以及礼仪礼节和自我人身保护的教育。

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 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 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  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XXXX大学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
督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X党组通〔20XX〕XXX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审批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和请销假手续,严格审核出国(境)事由,严禁工作时间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购物,严禁短期内多次因私出国(境),严禁私自变更行程和时间。

要严把因私出国(境)审查审批关,对在职处级干部从严审批,一般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对科级及以下人员,严格控制因私出国(境)次数和时间;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要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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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系统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
理的通知
各股所、个私协、消委会:
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中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湛工商人字〔2023〕27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入境的管理工作,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就严格规范我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重申以下规定:
一、明确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的人员范围是:全区工商系统在职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

其中,各股所、个私协、消委会的备案人员信息由人事监察股负责向区公安局统一报备。

备案人员发生职务变动、调动、离退休等情形时,需及时向公安部门变更报备信息。

二、规范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办理流程
(一)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先填写公安部门相关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申请表。

其中,局机关各股室的备案人员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申请表由局长或分管人事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局公章;各市场监管所其他备案人员由市场监管所所长和分管人事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备案人员凭局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到公安部门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

(二)备案人员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和签注后,需在拿到证件后7日之内将因私出入境证件交由人事部门统一保管。

其中,局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在职工作人员、厅(局)级以上离(退)休人员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由人事监察股统一保管。

(三)局机关各股室、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和分局班子成员因私出国(境)前,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按以下程序审批:
1.局机关各股室、各市场监管所负责人、主任科员须经人事监察审核后,提前7日报分管局领导、分管人事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其他股室、市场监管所人员经主要领导同意,人教科审核后,提前7日报分管局领导、分管人事局领导批准。

2.开发区分局局长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严格按省局规定审批(见附件3),其他各县(市)工商局、分局局长经所在局签署意见后,提前10日报市局人教科审核,报市局分管人事局领导和局长批准;其他班子成员经所在局局长同意后,提前10日报市局人教科审核,市局分管人事局领导批准。

3.各县(市)工商局、分局科级非领导职务以下人员审批程序参照市局办法执行。

(四)持证人凭《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证件保管部门领取出入境证件。

同时,各证件保管人事部门应建立因私出国(境)证件领取登记制度。

(五)持证人回国(境)后7日之内,应填写《出国(境)回执单》并连同本人因私出入境证件一并交还证件保管的人事部门妥善保管。

三、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一)开展因私出国(境)管理方面政策规定的学习。

加强宣传教育,使全体人员了解出国管理的政策规定,自觉按政策规定办事。

(二)完善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

干部因私出国(境)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

(三)加强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证件管理工作,是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建立出国(境)证件的登记、领用和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专门的保密柜保管。

目前仍然保存在个人手中的证件要在11月19日前按审批权限交给对应的人事部门集中保管,不准私自保存证件。

(四)加强因私出国(境)人员管理。

因私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不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处逗留时间,保证人身安全;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出国(境)从事公务活动。

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
助。

四、严肃因私出国(境)纪律
1.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私自出国(境)、因私出国(境)返回后,不在规定时限上交或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应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2.严重违反外事纪律、出走(含滞留不归)、叛逃的,一经查实,按国家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因要求不严、疏于管理、包庇纵容,对下属因私擅自出国(境)负有责任的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因私出国(境)管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全市工商系统各级党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出国(境)管理制度,堵塞漏洞。

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局领导将不定期对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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