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

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第六条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

(四)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

(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第八条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矿产资源统计

第十条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国土资源部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情况,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但油气矿产以油田、气田为基本统计单元。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五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通知的和本级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录入、汇总;

(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

(三)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四)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

(五)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及时,并符合统计核查、检测和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第四章登记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数据库的管理。

上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应当附具统一要求的电子文本。

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库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登记统计工作,定期对登记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月3日原地质矿产部发布的《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土资源部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研究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研究 摘要:通过对矿床工业指标的确定、矿体圈定方法、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估 算参数的确定、储量类型和块段划分原则,阐述了如何准确地对固体矿产资源进 行相应估算。 关键词:固体矿产;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矿山建设 地质勘查的准确与否,直接体现在最后所探获到的固体矿产资源的储量上, 而这个探获到的储量就是衡量此矿山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和开发价值的可靠依据, 所以在对固体矿产资源的储量估算中,整个过程必须要严格把关,这样才能得出 对资源开发最可靠的信息。 1 矿体圈定分析 在资源储量估算工作过程中,矿体圈占据重要地位。矿体圈定的有效合理主 要受到地质规律、研究程度的影响、经验以及水平的直接影响。就现阶段而言, 所实行的矿种规范规定,相应的要求如下: 1.1金属矿床单工程矿体边界的圈定 矿体边界圈定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依据边界品位和夹石剔除厚度的相关数据 对矿体边界和矿体中夹石的厚度进行确定;然后再依据最低工业品位和最低可开 采的厚度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对矿体边界进行圈定。如果矿体中某些品位品 质较高,边界圈定工作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分别将上、下部分边界品位和最低工业 品位的样品数值采用代入的方式进行计算。代入样品的厚度和夹层厚度相同,也 就是我们所说的“穿鞋戴帽”。工作过程中,如果出现多个样品,并且相应的厚度 也超出相应的范围,工作人员应该对其进行单独圈出。在多个邋矿体圈定工作中,工作人员可以采用混圈法。主要指的是:如果有一种矿满足相应的工作需求,可 以将其圈入。如果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满足相应的需求,并且相应的规模较大, 则为共生矿;如果不能达到相应的需求却可以回收,进行二次利用,则为伴生矿。 1.2矿体连接分析 1.2.1临近矿体的连接 对于此种现象通常都采用直线连接,如果相应的数据满足相应的需求,还可 以使用曲线连接的方式。在曲线连接时,矿体中任意位置的厚度应该小于实际矿 体中的最大厚度。如果临近矿工程之间存在断层或者岩脉时,应该依据相应的地 理特征进行连接。 1.2.2矿体有限外推分析 如果工作中,一个能够明确看见矿,一个发现矿,此种矿体圈连为有限外推。如果体长度和厚度之间属于正相关,并且具有详细的资料证明,工作人员可以根 据矿工程控制的程度确定矿体的真实厚度,然后按照合适的比例进行外推;如果 没有准确的规律,要依据工程之间距离的1/2实行尖推,也可以采用1/4平推; 如果矿体工程品位在边界品位的1/2以上,要依据工程之间距离的2/3进行尖推,也可以采用1/3平推。 1.2.3矿体的无限外推分析 矿产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的工程控制方式或者见矿工程较远(距离大于相应地 质可靠程度对应网度)时,工作人员可以对矿体进行无限外推。无限外推过程中,矿体自身的长度如果没有规律,通常都可以根据地质的可靠程度进行1/2尖推或 采用1/4平推。 1.2.4块段的划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 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 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其编码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及编码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分类 分类依据:矿产资源经过矿产勘查所获得的不同地质可靠程度和经相应的可行性评价所获不同的经济意义,是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主要依据。据此,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三大类十六种类型,分别用二维形式 ( 图 l) 和矩阵形式 ( 表 1) 表示。 储量:是指基础储量中的经济可采部分。在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编制年度采掘计划当时,经过了对经济、开采、选冶、环境、法律、市场、社会和政府等诸因素的研究及相应修改,结果表明在当时是经济可采或已经开采的部分。用扣除了设计、采矿损失的可实际开采数量表述,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阶段不同,又可分为可采储量和预可采储量。 基础储量:是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它能满足现行采矿和生产所需的指标要求 ( 包括品位、质量、厚度、开采技术条件等 ) ,是经详查、勘探所获控制的、探明的并通过可行性研究、预可行性研究认为属于经济的、边际经济的部分,用末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数量表述。 资源量:是指查明矿产资源的一部分和潜在矿产资源。包括经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证实为次边际经济的矿产资源以及经过勘查而末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的内蕴经济的矿产资源;以及经过预查后预测的矿产资源。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编码 编码:采用 ( EFG) 三维编码, E、F 、G 分别代表经济轴、可行性轴、地质轴 ( 见图 l) 。 编码的第 1 位数表示经济意义: 1 代表经济的, 2M 代表边际经济的, 2S 代表次边际经济的, 3 代表内蕴经济的;第 2 位数表示可行性评价阶段: 1 代表可行性研究, 2 代表预可行性研究, 3 代表概略研究;第3 位数表示地质可靠程度: 1 代表探明的, 2 代表控制的 3 代表推断的, 4 代表预测的。变成可采储量的那部分基础储量,在其编码后加英文字母“ b ”以示区别于可采储量。 类型及编码:依据地质可靠程度和经济意义可进一步将储量、基础储量、资源量分为 16 种类型 ( 见表 l) 。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2018)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规范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我厅制定完成《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现印发执行,并将相关事宜一并通知: 一、我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继续实施设点受理审查,自治区级发证权限探矿权、采矿权各类业务受理及审查设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要求填报初审情况报告表,不得再委托下放。其中,自2018年8月1日起,探矿权(含未按规定提升勘查阶段在延续时缩减勘查区面积)、采矿权延续委托盟市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审批,不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办理结果信息数据应上传自治区登记入库。 二、盟市国土资源局接收矿业权登记申请资料时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工作台帐。根据《行政许可法》,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齐材料达到受理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准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行政许可通知或颁发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要下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三、矿业权登记中涉及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执行。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矿业权,对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 五、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业权注销申请,以及吊销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应在审批程序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注销、吊销数据。 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登记管理权限,于每年的12月底前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部门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现登记发证有效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常态化管理。 七、建立矿业权审批检查制度,对三级矿业权审批审查情况、审批档案归档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反馈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进行调整,使矿业权管理工作流程更顺畅,

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和利用矿山资源,保证矿山采掘(剥)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矿山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矿山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资源管理包括合理、高效、充分利用矿山资源;加强组织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提高回采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优化采场生产秩序,为提高矿山综合效益服务。 第四条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生产准备矿量监督管理、矿石损失贫化监督管理、储量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矿山处是、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自有矿山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管理部门分工要求 (一)制定矿山资源管理办法和矿山地质测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公司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及方案审查,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 (四)矿山资源贫化、损失管理,三(二)级矿量动态监测

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五)矿山地质测量资料、图纸、台帐及相关的技术档案等专业基础工作监管。 第七条生产单位分工要求 (一)健全地测机构,配备地测人员。 (二)制定并执行矿山生产地质标准。 (三)提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和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方案。 (四)配合地勘单位完成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工作。 (五)矿山生产中做好三(二)级矿量管理,矿石贫化、损失计划与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六)建立、完善、保管并上报各类图件、台帐、报表和报告。 第二章生产准备矿量管理 第八条生产准备矿量是根据矿山开采准备工程和地质工作程度不同所圈定和计算的可采储量,是编制矿山近期采掘 (剥)生产技术计划的依据。生产准备矿量在露天矿山划分为开拓、回采二级,在地下矿山划分为开拓、采准、回采三级。 第九条生产准备矿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核定和提出矿山生产准备矿量合理保有指标;按时计算和填报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量;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矿量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监督、检查生产准备矿量管理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措施,

矿产资源管理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4-08 发布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章来源: 1995年1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促进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矿业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自治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可以优先开发利用。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和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 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依法取得探矿权或者采矿权。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并可以依法转让。禁止在他人已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范围内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办矿山企业,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依法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和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 第八条自治区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自治区实行地质成果有偿转让制度。有偿转让的地质成果,应当经国有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 第九条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监督管理; (三) 负责地质环境的保护管理; (四) 负责地质勘查的行业管理;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000927(颁布时间) 20001201(实施时间)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2000年8月17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服从矿产资源规划。 第五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安全生产及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 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申请人向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探矿权时,可以同时将申请资料报送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勘查许可证登记管理机关: (一)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申请区块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 (二)申请区块范围内重要工程、大型设施、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林区及自然保护区等情况。第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十日内,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发证机关核准的勘查项目范围和实施方案进行勘查工作。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探矿权人变更登记的,经原发证机关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勘查项目完成 后,自地质勘查报告被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探矿权人应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批意见书。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 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 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 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估算技术要求

固体矿产资源量估算技术要求 2005-11-25 | 作者: | 来源:中国驻俄罗斯经商参处 | 【大中小】【打印】【关闭】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国土资源大调查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估算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简称333资源量)和经工程验证的预测资源量(简称3341资源量)。 2 引用标准 GB/T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DD2000-01固体矿产预查暂行规定 DD2000-02固体矿产普查暂行规定 中地调函[2000]39号固体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成果指标释义 3 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3.1 333资源量:地质可靠程度为依据地表和深部工程见矿情况推断的、可行性评价程度为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为内蕴经济的(即经济意义介于经济的-次边际经济范围内的)资源量。 3.2 3341资源量:为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中预测的资源量(334)中的一部分。其地质可靠程度为依据工程见矿情况和其它地质依据推测的、可行性评价程度为概略研究、经济意义为内蕴经济的资源量。 4 地质研究程度 4.1 矿床地质研究程度 4.1.1 大致查明地层层序、岩性等特征及与成矿的关系。 4.1.2 大致查明主要构造的空间分布、发育程度及与成矿的关系。 4.1.3 大致查明岩浆岩的岩类、岩相、岩性特点及与成矿的关系。 4.1.4 大致查明变质作用的性质、强度、相带分布及其对矿床形成或改造的影响。 4.1.5 大致查明与成矿有关的围岩蚀变的种类、规模、强度、矿物组成、分带性及其与成矿的关系。

4.1.6 通过地质调查或与同类型矿山类比,大致了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 4.1.7 初步判断矿床的成因类型。 4.2 矿体地质研究程度 4.2.1 通过大比例尺地质填图、物探、化探及探矿工程等勘查方法,大致掌握矿体的数量、形态、产状、规模,大致查明主要矿体的形态、规模、产状特征。 4.2.2 大致查明矿石的结构、构造、矿物成分和化学成分。初步划分矿石类型并大致了解其分布特征。大致查明有用组分、主要有益和有害组分的含量、赋存状态及变化等矿石质量特征。 4.2.3 大致查明矿体围岩的地质特征。大致查明主要夹石的岩性、产状和形态变化。 4.2.4 根据矿石矿物组成、结构、构造、粒度等特征,与邻区同类型矿山进行全面类比,或根据可选性试验结果,初步确定矿石具有工业利用价值。 4.2.5 初步确定矿石主要工业类型。 5 工程控制程度 5.1 333资源量:沿矿体走向有工程稀疏控制,沿倾向有深部工程了解,工程之间距离基本相当于目标矿种地质勘查规范中相应勘探类型、地质可靠程度为“控制的”时所推荐的工程间距放稀一倍(或基本相当于旧规范中C级储量工程间距放稀一倍),则工程所圈闭三维空间的矿体部分,估算为333资源量。 5.2 3341资源量:沿矿体二维方向有工程稀疏控制(大致相当于上述333资源量工程间距放稀一倍。矿体规模较小时可为单工程控制),并结合地质规律、矿床特征合理推测的或依据可靠的物探异常所圈定的范围内,估算为3341资源量。 333资源量的合理外推部分为3341资源量。 6 勘查工作质量 6.1 地质填图质量 地质填图应达到相应比例尺地质测量简测的精度要求。工程和重要地质点用仪器法或符合相应精度要求的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简称GPS)进行测定。地理底图可采用相近的小比例尺地形图放大,并在地质填图工作中配合GPS测量进行校正。 6.2 地球物理测量、地球化学测量质量 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测量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对圈定的异常按规范、规定要求进行了检查,结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定稿版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 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1条为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和使用矿产资源,治理矿业环境,整顿矿业秩序,加强我矿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更好地落实我矿制定的“三率”考核指标及其方法,也便于市、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对我矿实施有效地监督和检查,并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责任制度 1、技术科对全矿治理开采煤炭资源和保证全矿回采率指标达到要求,负直接责任。 2、因地测工作失误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因设计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设计和审查批准者负责;因不按设计施工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采掘工区队长负责;因施工措施不当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技术科负责。 3、在掘进过程中,由于地质情况发生变化,按设计继续施工,将造成不合理损失时,该区队技术员要及时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造成的不合理损失,由该区队技术员负责。 4、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超出设计规定的顶底煤和浮煤损失,以及超出设计规定的煤柱损失,由综采工区技术员负责。 5、每个工作面每月的产量统计,瞒报或虚报由调度室负责。 6、穿采工作面煤质数据,不及时或不按实际测定造成回采计算失误者,由调度室负责。 7、采掘人员不按规定做好煤厚记录或煤厚数据记录不实者,由采掘人员负责。 第3条业务管理与监督 1、技术科是我矿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

责全公司矿产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其责任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汇报。 2、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由储量管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制定出每个工作面的回采率计划。 3、储量管理人员要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算出当月各工作面的回采率,做出奖惩的依据。 4、地测人员根据要求,及时准确地探测煤厚,并建立专门的台帐。 5、当发现不合理丢煤或即将丢煤时,由技术科下达《丢煤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采掘工作面要限期整改。 6、采掘工作面结束前,储量管理人员要参加矿组织的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参与确定停采位置和搬迁问题的处理意见。 7、矿其它有关科室人员均有权制止随意丢煤炭资源的行为,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8、凡该小组中的有关单位,每月把矿产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该小组汇报,并由该小组整理汇总向总工程师汇报。 第4条奖惩规定 1、煤巷掘进过程中,随意丢失顶底煤,厚度大于0.5米,长度大于5米的巷道,必须返工处理,若不及进行处理,对区队主要领导及责任者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按回采工作面考核回采率指标,对各综采工区的煤炭回收情况进行考核,每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罚。 3、储量管理人员如不及时准确地算出每月工作面回采率,对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 1、什么是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 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

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 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 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 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1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谁?根据什么来确定的?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的适用范围、定义、分类、类型、编码等。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阶段编制设计、部署工作、计算储量(资源量)、编写报告;也适用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评估、登记、统计,制定规划、计划,制订固体矿产资源政策,编制矿产勘查规范、规定、指南;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矿产勘查开发筹资融资等活动中评价、计算矿产资源/储量的依据。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固体矿产资源:在地壳内或地表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经济意义的固体自然富集物,根据产出形式、数量和质量可以预期最终开采是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其位置、数量、品位/质量、地质特征是根据特定的地质依据和地质知识计算和估算的。按照地质可靠程度,可分力查明矿产资源和潜在矿产资源。 2.1.1 查明矿产资源:是指经勘查工作已发现的固体矿产资源的总和。依据其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评价所获得的不同结果可分为:储量、基础储量和资源量二类。 2.1.2潜在矿产资源:是指根据地质依据和物化探异常预测而未经查证的那部分固体矿产资源。 2.2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2.2.1预查:依据区域地质和(或)物化探异常研究结果、初步野外观测、极少量工程验证结果、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己知矿床类比、预测,提出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有足够依据时可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矿产资源。 2.2.2普查:是对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物化探异常区,采用露头检查、地质填图、数量有限的取样工程及物化探方法,大致查明普查区内地质、构造概况;大致掌握矿体(层)的形态、产状、质量特征:大致了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已进行了类比研究。最终应提出是否有进一步详查的价值,或圈定出详查区范围。 2.2.3详查:是对普查圈出的详查区通过大比例尺地质填图及各种勘查方法和手段,比普查阶段密的系统取样,基本查明地质、构造、主要矿体形态、产状、大小和矿石质量,基本确定矿体的连续性,基本查明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矿石的加工选冶性能进行类比或实验室流程

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固体矿产)

XXXX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 (固体矿产) 采矿权人名称: 矿山名称: 通讯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 县(市、旗、区)乡(镇、街、路)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E-mail: 填表人:填报单位负责人:(加盖单位章) 报出日期:年月日

□□□□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固体矿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 采矿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止 矿山标示坐标:矿山所处行政区:行政区代码: 所属矿区(井田)名称:所属矿区(井田)编号:□□□□□□□□□-□□□ 2

XXXX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基础表(固体矿产) 填报说明 一、填报基本要求 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地热及水气矿产以外的所有矿产采(选)矿生产活动的采矿权人(以下均对应“矿山企业”,指具有法人地位或具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按《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及本填报说明的规定填报。 2. 本表采用年度报送周期。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将经专门人员填写、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签字盖章的本表格,通过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报矿区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放射性矿产的,报送自然资源部。 3. 本表以采矿许可证范围为基本填报单元,由采矿权人填报。无论其生产规模大小都必须单独填报;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开办1个以上矿山的(一人多权的),必须一(权)证(采矿许可证)一表分别进行填报。 4.矿产资源储量应按下列顺序填报: (1)同一填报单元内有多种矿产并计算有矿产资源储量的,按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矿产资源储量(1~12栏)的内容。 (2)同一矿产在同一个填报单元内,有多个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的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先合计填写该矿产的矿产资源储量(1~12栏)的内容,然后按矿石工业类型、品级(牌号)分别依次填写其矿产资源储量(3~13栏)的内容。 5.本报表各栏的填报内容与上一年度相比有重大变化的(包括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采矿权属、矿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代码以及重新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等),应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 二、指标解释及填写要求: (一)封面 采矿权人名称:指《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采矿权人名称全称。 矿山名称:指《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矿山名称全称。 通讯地址诸项:指采矿权人管理机关所在地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采矿权人管理机关电话号码、电子信箱。 填表人、填报单位负责人:是指采矿权人指定的填表人及填报单位的负责人,须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填表人、填报单位负责人应熟悉掌握本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及开发利用的动态情况,熟悉有关规定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填报各项内容。 报出日期:填写填报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日期。 (二)表格正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

XXX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暂行)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县矿产资源的管理与开发,维护矿业秩序,保护和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县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含金属矿产资源和非金属矿产资源下同),属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三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为了更好地规范开采秩序,确保本暂行办法的实施,县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矿管办”),并成立“翁源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大队”(与“创卫综治大队”整合,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综合整治与管理、统筹组织协调和规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采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矿业开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采矿权人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新设采矿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形式公开出让。 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 第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遵守有关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采矿权人必须与有关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被破坏的矿区、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是本县辖区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在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务、林业、环保、公安、安监、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本县矿产资源开发、环境治理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 第十条对矿产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合理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登记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7.03.08 为规范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依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GB/T17766-1999)、《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国家标准及《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行业标准的要求,现就核实报告编写作如下规定: 一、矿产资源储量核实适用范围 凡因矿业权设置、变更、(出)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对资源储量进行分割、合并或因改变矿产工业用途或矿床工业指标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等,致使矿区资源储量发生变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资源储量或结算保有的(剩余、残留、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煤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写适用本技术要求的基本原则。 二、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技术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委托人应提供全面、真实的核实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3. 核实报告应系统收集、整理矿区范围内相关的以往地质勘查、矿山开采、选矿、开采技术条件和矿山经营等各项资料,尤其是开采过程中取得的新资料、新认识,能够反映最新勘查、开发

和技术经济的研究成果。 4.核实工作一般以现有资料和已有的勘查、采矿工程为基础,开展必要的地质测量、取样、测试、化验等工作。如果核实区的勘查程度达不到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应补充地质勘查工程,并提交符合核实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补充勘查报告。 (二)具体要求 除收集整理矿区原有资料外,主要利用矿山现有探、采工程,调查矿区地质构造、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开采技术条件的变化,重点补充矿层厚度、矿石质量、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资料,圈定采空区范围,核实矿区资源储量。视核实工作实际,开展以下主要地质工作: 1.地形地质图修测和测量工作 应利用原控制网点坐标成果,对发生变化的地形和地质现象进行修测,用全仪器法对采探工程实测。 2.开采(或采空)范围测量工作 应用仪器或半仪器法实测,以正确圈定范围。 3.编录与采样 对新增探、采矿的坑道、钻孔等工程,均应进行编录,研究矿层厚度等特征及其变化。按样品采集要求,用较原勘查工程控制网度加密的间距,对坑、钻、开采范围内矿层进行采样,控制矿层厚度及矿石质量。 4.采空区、压覆区的核实 采空区必须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压覆资源储量估算必须有批准文件为依据,对未经批准的事实压覆,应现场核实和边界勘定,按有关规范估算资源量。 5.样品化验与质量检查

矿产资源 三率

“三率”包括开采回收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 开采回收率是指矿山企业计算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矿石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根据计算范围的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井的回采率。开采回采率指的是全矿井、露天采场或矿务局的总回采率。开采回收率是衡量矿山企业开采技术和开采管理水平优劣,资源利用程度高低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开采回采率偏低,矿石回收量就少,成本就高。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获取最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回采率指标低,矿山服务年限则缩短。 采矿回采率 矿石采出量在该矿山或采矿场(矿井、采掘工作面)地质储量中所占的比例。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是比较采矿方法优劣、回采工作质量高低的技术经济指标之一。 式中“区域”指矿房、矿柱、采场、台阶、中段、坑口、矿区,可计算总回采率,亦可分别计算回采率:“地质储量”指开采中重新核定的储量。 其计算公式为: 采矿贫化率是计算开采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之间的比值。在开采过程中,由于废石、矸石混入或高品位矿石损失,或者部分有用组份溶解或散失,导致采出矿石品位低于开采前计算的工业储量中的矿石地质品位,这种现象称矿石贫化。这是考核矿山企业采出矿石质量的指标之一,也是分析采矿方法是否合理的根据之一。矿石贫化率高了,会使最终产品质量下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 选矿回收率是指选矿产品(一般指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重量的百分数。这是评价矿山企业选矿技术、管理水平和入选矿石中有用成分回收程度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也是反映资源利用水平的指标。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制度的内容是: “三率”指标制定与考核是衡量、监督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重要基础技术工作。 “三率”指标,首先由矿山企业论证提出方案,经矿山企业法人审批后,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上报的“三率”指标进行复核,并提出修改意见,由矿山企业修改后,再报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即作为各级地矿主管机构监督检查企业“三率”的依据。 “三率”指标是一个要符合每个矿山企业开采实际的阶段性指标。每个矿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标准。不可能提出一个适合某矿种各类矿山统一的、趋同的考核标准。即使是针对性很强的矿山设计,也只能推荐一个原则的控制指标或参考的指标供矿山生产设计时参考。特别是随着开采技术的进步,采、选装备的改进以及采选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率”指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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