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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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09 5 25)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09 5 25)

《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全文2009年05月25日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经济增速明显放缓,长期积累的体制机制矛盾更加突出。

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要求我们毫不动摇地继续深化改革开放。

要通过深化改革破解发展难题,通过扩大开放赢得发展机遇,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按照“十一五”规划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前的改革发展形势,现就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把应对危机作为深化改革的契机,围绕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切实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总体要求。

把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结合起来,抓住时机消除制约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影响长远发展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把加强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活力;把整体部署与局部试点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新局面;把应对挑战与把握机遇结合起来,统筹出台改革措施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二、加快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激发市场投资活力继续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监察部牵头)。

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探索建立有利于促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体制机制(中央编办牵头)。

建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协调配合机制,完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负责)。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

但是,现行的投资体制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企业的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培育规范的投资中介服务组织,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调控方式,完善调控手段;加快投资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强投资监管,维护规范的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

通过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渝府办发〔2022〕64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信托与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0日重庆市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创新十条政策措施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水利投融资机制,加快实施“一核两网·百库千川”水利行动,充分发挥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稳投资、扩内需的重要作用,以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城市提升,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依法放开水利项目建设运营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资方式参与水利项目建设运营,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乡供水、农业灌溉及其他涉水经营。

允许参与水利开发利用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水资源利用优先权,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农业、文旅、康养等产业开发,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用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支持乡村振兴水利项目建设政策,实施农村饮水安全“一改三提”(改善农村供水设施条件,提升人均供水量,提升水质达标率,提升运行管护水平)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水利项目,在征收、征用或占用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国发【2014】18号文)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

(国发【2014】18号文)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发展改革委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第一年,改革是今年政府工作的首要任务,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4年工作要点》和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现就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改革的责任感和紧迫做好2014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改革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

要紧紧抓住推动发展和改善民生中的难题,从群众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优先推出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有直接效果的改革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理解其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处理好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的关系、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胆子要大和步子要稳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握好改革的战略重点、优先顺序、主攻方向和推进方式,正确、准确、有序、协调地推进改革,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抓好简政放权的先手棋,进一步完善放管结合的体制机制。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9•【字号】许政[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许政[200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切实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促进政府融资形式多样化;规范政府融资行为,落实偿债责任,建立政府投融资“借得来,用得好,管得住,还得起”的良性循环机制;合理配置政府投资资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全市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工作需要,将许昌市开发投资公司更名为许昌市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总公司),履行市政府投融资平台(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职能。

二、投融资平台的职责任务(一)履行市政府融资平台职能。

负责筹措市本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市本级重点工业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

(二)履行市政府投资主体职能。

代表市政府参与市本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市本级重点工业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的投资。

(三)履行市属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

管理市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履行市本级重点项目“孵化器”职能。

以市属国有以市属国有资本的先期投入,引导和带动战略投资者参与对许昌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三、投融资平台的运作方式(一)申请银行贷款。

以市投资总公司为承债主体,加强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形成以银行贷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为补充的信贷融资格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5•【字号】豫政[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6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充分整合利用我省国有资源、资本、资产、资金(以下简称“四资”)等生产要素,加快推进我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拓宽投融资渠道,增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我省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一)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

目前,我省国有“四资”总体使用效率低,市场化、资本化运作水平低,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可以推动国有“四资”有效整合,赋予投融资机构企业法人资格,提升融资主体信誉,拓宽融资渠道。

(二)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是政府增强经济调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充分利用政府掌控的国有“四资”建设投融资平台,实现大额融资,有利于发挥政府掌控的金融及资金资源的作用,通过投资控股公司对支持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转贷支持,增强政府调控经济运行的能力,促进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三)建立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是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整合政府掌控的国有“四资”,建设政府投融资平台,切实解决现有投融资平台融资渠道单一、实力较弱、融资能力不强等问题,有利于及时筹措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资金,增强政府对基础设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公益事业、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扶持等领域的资金投入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平稳较快持续发展,促进我省在新一轮发展中抢占先机。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一)总体思路。

深化河南省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宽城建投融资渠道

深化河南省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拓宽城建投融资渠道

2 0 年 增 长 19 倍 , 年 均 递 增 05 .8 1 .% :全省城 市 市政 基础 设 施 固定 7 9 资 产 投 资 占 全 社 会 固定 资产 投 资 和 在 大规模 、高 强度 的投 资下 ,我
2 个和 8 3 4 1 个。 全省 城 镇 日供水 能 力 达 1 9 .9 立 方 米 ,用 水 普 及 率 2 57 万
“ 国金 融生态城 市 ”金 宇招牌 ,灵 中 活运 用银 行借贷 、发行企业 债券 、股 票上 市、信 托计划 等多种 融资渠道 , 扩大 直接融 资规模 。同时 ,通 过财政 资金 补充 、城 建资产 注入 、土 地增值 收益返还 等形 式 ,不 断扩大投 资总公 司资产规 模 、现金流量 ,提高其 融资
( ) 向 资 本 市 场 , 市 场 化 运 五 面 作 ,加 大招商 引资力度 近年来 ,各市努力 营造 良好 的城
合计
5 ,5 .9 27 71
3 ,பைடு நூலகம் .3 51 63
7 85 9 4
放城市 建设市场 。城建投 融资体 制 改 或项 目公 司 ,开展城 市基础 设施 的融 市建 设和经 营投资环境 ,创新 政府管 革的稳步推 进 ,有效地推 动 了城 市基 资和经 营活 动。三是 积极鼓 励 、引导 理 投 资项 目方式和融 资方式 ,实行投 础 设施领域 建设市 场的开放 ,积极 引 三 民 营 资 本投 向城 市基 础 设 施 。 近年 资、建 设和管理 “ 分离 ”体 制 ,面 来 ,新 乡市着 力打造城 市基础 设施 建 向资本市 场 ,放 宽市场 准入 ,加 大招 1 更 多的市外 资本 、民营资本参 与城镇 设融资 总平 台 ,组建成 立城市 建设投 商 弓 资力度 ,发挥 市场机 制作用 ,鼓 基础 设施建设 ,多渠道 筹集城 镇建 设 资开发有 限责任 公司 ,负责全 市城市 励和 吸 引各种 资金 参与城 市建设。 漯

解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1]

解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1]

解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7月25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投资体制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将对各方面的改革和经济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

自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国家对原有投资体制进行改革的工作就一直未曾停止,但投资体制中至今还存在着企业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落实、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决策不够规范、企业和银行投资机制不够完善,投资宏观调控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

《决定》明确,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充分认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深化改革,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版围绕《决定》中的若干亮点请专家进行点评,以助读者理解《决定》的精神。

企业投资的方向规模企业说了算确立企业投资主体的地位过去,不分资金来源、也无论投资建设项目的性质,只要是企业投资,都要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由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先行进行审批,也就是说,企业投资的方向、规模是政府说了算,而不是由企业独自决策。

但是,《决定》开宗明义,在指导思想和目标中明确规定,企业在投资活动中享有主体地位,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应该由企业自己行使。

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而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具体而言,投资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的自主权。

最终建立起这样一个新型投资体制:即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而且是宏观调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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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投资项目审批范围大幅度缩减,投资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落实,调动了社会资本积极性。

同时也要看到,与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投融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简政放权不协同、不到位,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有待进一步确立;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突出,融资渠道需要进一步畅通;政府投资管理亟需创新,引导和带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权力下放与配套制度建设不同步,事中事后监管和过程服务仍需加强;投资法制建设滞后,投资监管法治化水平亟待提高。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完善企业自主决策、融资渠道畅通,职能转变到位、政府行为规范,宏观调控有效、法治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企业为主,政府引导。

科学界定并严格控制政府投资范围,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放宽放活社会投资,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和创新活力。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将投资管理工作的立足点放到为企业投资活动做好服务上,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

更加注重事前政策引导、事中事后监管约束和过程服务,创新服务方式,简化服务流程,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创新机制,畅通渠道。

打通投融资渠道,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让更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有效缓解投资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

投融资体制改革要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财税、金融、国有企业等领域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二、改善企业投资管理,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一)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原则上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投资行为。

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创新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缩减核准事项。

(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

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

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三)优化管理流程。

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

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政府部门要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并联核准。

精简投资项目准入阶段的相关手续,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用海)预审以及重特大项目的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按照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协同下放审批权限,探索建立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

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

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取消投资项目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探索实行先建后验的管理模式。

(四)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各类企业要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标准规定,依法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自觉规范投资行为。

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或备案手续以及未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建设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产等处罚;对于未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过程中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项目,相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塑造诚信高效、社会信赖的行业形象。

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行业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变相审批。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五)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提高投资效率。

(六)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加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市场化转型。

(七)规范政府投资管理。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明确计划期内的重大项目,并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依据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

建立覆盖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信息统一管理机制,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项目信息平台,并尽快拓展至企业投资项目,实现项目信息共享。

改进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八)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

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

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

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

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

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九)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交通、环保、医疗、养老等领域采取单个项目、组合项目、连片开发等多种形式,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

要合理把握价格、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稳定项目预期收益。

要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项目实施的有效性。

四、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拓宽投资项目融资渠道,支持有真实经济活动支撑的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更好地服务投资兴业。

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机制创新,优化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

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有针对性地为“双创”项目提供股权、债权以及信用贷款等融资综合服务。

加大创新力度,丰富债券品种,进一步发展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收益债等,支持重点领域投资项目通过债券市场筹措资金。

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依法持有企业股权的试点。

设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加,鼓励金融机构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金等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批准后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有效参与。

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省级政府依法依规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公共领域重点项目建设。

(十一)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积极作用。

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城镇棚户区改造、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

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发挥专项建设基金作用,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看得准、有回报、不新增过剩产能、不形成重复建设、不产生挤出效应的重点领域项目。

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

(十二)完善保险资金等机构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机制。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创新资金运用方式。

鼓励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新型城镇化等领域的项目建设。

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投资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市场化投资运营机制。

(十三)加快构建更加开放的投融资体制。

创新有利于深化对外合作的投融资机制,加强金融机构协调配合,用好各类资金,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和重点合作项目提供更多投融资支持。

在宏观和微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稳步放宽境内企业和金融机构赴境外融资,做好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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