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环境保护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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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8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确定有关责任主体履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湘环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1〕29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健全“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我厅制订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健全“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对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试生产(运行)、验收各阶段环境保护设施及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同时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委托湖南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机构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现场督查和违法行为查处。

各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下⾯是详细内容,欢迎⼤家阅读与参考。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保证专款专⽤。

(⼆)实⾏环境保护⽬标责任制。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污染扰民和破坏⽣态的问题。

(五)⿎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实⾏优惠政策。

乡、民族乡、镇⼈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的防治与⽣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 各级⼈民政府及其⽂化、教育、新闻出版、⼴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 ⼀切单位和个⼈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为,⼀切单位和个⼈有权进⾏检举、控告。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由⼈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依法⾏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作。

(⼆)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

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0修正)(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十一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东江湖水环境保护,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东江湖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所辖的东江湖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是指东江水库和小东江水库;本条例所称东江湖流域是指东江湖和向东江湖汇水的区域。

第三条东江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郴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

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保护。

省、郴州市及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防止水污染的措施。

郴州市和资兴市、汝城县、桂东县、宜章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东江湖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在东江湖流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有权对污染东江湖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湘自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有关要求,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重要意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和制度安排,是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管控边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的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为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二、规范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长沙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第二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公民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第二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长沙经开区、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一)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

制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红线等环境保护制度。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避免因决策失误和施政不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

切实采取措施,保持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稳定并逐步改(二)严格执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完成上级下达的总量减排任务。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水、土壤、噪声和核与辐射等环境污染(三)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加强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严格环境准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或关闭严重环境违法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演练。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湘办〔2017〕26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办〔2017〕26号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0日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体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湖南省开展督察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湘办〔2016〕24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通知》(环明传〔2017〕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湖南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突出环境问题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交办、意见反馈指出突出问题整改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组长:杜家毫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组长:许达哲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陈向群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成员:王群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许显辉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局长罗海艳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魏旋君省委副秘书长、省编办主任陈仲伯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胡伯俊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发美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易春阳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刘庆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清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许忠建省信访局局长胡伟林省发改委主任谢超英省经信委主任袁友方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郑建新省财政厅厅长贺安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方先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王一鸥省环保厅厅长鹿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赵平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詹晓安省水利厅厅长刘宗林省农委主任胡长清省林业厅党组书记陈小春省卫生计生委主任胡章胜省审计厅厅长丛培模省国资委主任李金冬省工商局局长李大剑省安监局局长张世平省统计局局长陈文浩长沙市人民政府市长毛腾飞株洲市委书记阳卫国株洲市人民政府市长曹炯芳湘潭市委书记谈文胜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周农衡阳市委书记周海兵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龚文密邵阳市委书记刘事青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胡忠雄岳阳市委书记刘和生岳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周德睿常德市人民政府市长虢正贵张家界市委书记王志刚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市长瞿海益阳市委书记张值恒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易鹏飞郴州市委书记刘志仁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李晖永州市委书记易佳良永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彭国甫怀化市委书记赵应云怀化市人民政府市长李荐国娄底市委书记杨懿文娄底市人民政府市长叶红专湘西自治州委书记龙晓华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州长二、成立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成立湖南省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协调联络组(以下简称“省协调联络组”),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湘期间联络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总协调人进行衔接、沟通,接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各项任务;负责向省委、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工作;负责调度、指挥六个专项工作组开展具体工作。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1.24•【字号】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公告(第75号)《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于2002年1月24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1月2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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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环境保护法规
一、介绍
湖南作为中国的一个省份,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工作。

为了建立和
完善湖南省的环境保护制度,湖南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旨在保护和改善湖南省的生态环境。

本文将对湖南省目前实施的环境
保护法规进行综述。

二、环境影响评价法规
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法规之一。


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
湖南省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在开展各类建设项目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依据评价结果作出决策。

该法规的实施有效地避免了环境破坏对湖
南省的影响,保证了湖南省的可持续发展。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规
湖南省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

其中,湖南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该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

根据该法规,湖南省对
大气污染源进行了详细的划定,并规定了排放标准和控制要求。

此外,湖南省还加强了大气污染的监测和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
处罚。

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湖南省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四、水污染防治法规
为了保护湖南省的水资源,湖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水污染防治法规。

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法规主要包括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

这些法
规明确了水污染的防治目标和原则,加强了水污染的排放管控,提升
了湖南省水环境质量。

此外,湖南省还加大了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
和投入,为全省提供了更加清洁安全的饮用水资源。

五、生态保护法规
湖南省生态保护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湖南省的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湖南省生态保护法规包括湘湖生态保护条例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
湖南省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措施,涵盖了湿地保护、林木保护
等多个方面。

通过落实这些法规,湖南省有效地保护了生态环境,促
进了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六、废物管理法规
废物管理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湖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废物管理
法规来加强对废物的管理和处置。

其中,湖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条例对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湖南省还积极推进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了
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七、总结
湖南省一直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环境保护
法规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湖南省的环境保护法规涵盖了环境影响
评价、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以及废物管理等多个方
面。

这些法规的实施有效地推动了湖南省的环境保护工作,为湖南省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湖南省将继续加强环境保护法规的完善和落实,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不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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