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事项告知单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云南社会团体登记材料清单及说明

云南社会团体登记材料清单及说明云南省社团召开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议程规范会议开始之前,主持人通报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2/3以上,大会有效,不到2/3宣布解散。
一、预备会议(时间20分钟左右。
)1.审议、通过大会议程;2.审议、通过选举办法(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不得以鼓掌、举手方式表决);3.提名、通过大会选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二、大会1.介绍领导和来宾;2.云南省民政厅宣读批复;3.筹备组负责人报告社团筹备情况;4.审议通过章程(可鼓掌或举手方式表决);5.无记名投票通过会费标准;6.无记名投票选举理事,产生理事会;大会暂休会7.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常务理事、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人报告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占应到会人数2/3以上,会议有效);8.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9.决定其他事项;大会复会10.宣布理事会选举结果;11.提名、通过名誉职务;12.有关领导讲话和宣读贺信贺词;13.新当选会长(理事长)致辞。
说明:1、如有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负责人,须在召开第一次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完成审批。
2、会员不足150人的必须召开会员大会。
社团筹备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及说明 (01)1、筹备申请书发起人自制:说明申请筹备成立社团的理由(必要性)、现具备的条件(可行性)、已开展的前期调研准备工作、成立之后要达到的目的(宗旨、目标)、业务范围、如何运作(初步工作思路)。
如筹备成立行业协会,还应当对本行业现状、存在问题及协会的作用作简要介绍。
申请书只能以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名义申报,落款应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国家机关不能作为发起单位。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民政部制:(1)筹备组织负责人、筹备发起人或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栏须由本人签字认可。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意见栏须签署意见并盖章认可。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需提交材料一、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1、筹备申请书(以筹备组名义写书面申请,由拟任负责人签署意见)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文件(要求是带文号的红头文件,需注明:该组织是否已经具备成立省级社团的资格,是否同意做其业务主管单位)3、资信证明(要求具备3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4、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由产权单位出具)5、发起人(秘书长)和拟任负责人(会长)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说明有无政治问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并加盖公章)、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6、章程草案(要求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不得随意超出文本范围)7、拟任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需注明拟任负责人的出生年月、拟任职务、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
涉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在申请成立登记时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8、会员(包括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名单。
(要求单位会员30个以上或个人会员50个以上,两种会员混合组成的不少于50 个,党政机关不得担任单位会员)9、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15号)10、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提交下列材料:1、成立登记申请书(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2、章程草案并附软盘(Word格式)3、社团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需注明负责人的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
涉及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需提交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出的批准文件)4、社会团体常务理事名单、理事名单。
(需注明工作单位及职务)5、社会团体会员名单6、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该社团已建立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及党组织情况的证明。
(社团日常办事机构名称一般称办公室或秘书处,要求有3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并至少有3名党员,在此基础上建立党组织)7、成立登记有关表格6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01号)、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04号)、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12号)、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09号)、社会团体银行帐户备案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05号)8、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布日期】2023.02.27•【字号】济民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济民发〔2023〕5号各区县民政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将《济南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3年2月27日济南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指引为规范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济南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 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团体成立及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进行成立和换届选举。
第二条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 (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第五条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
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验资报告模板

验资报告××××社会团体: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社会团体截至××年××月××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活动资金实收情况。
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捐赠出资人及贵社会团体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贵社会团体注册活动资金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
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贵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的注册活动资金为人民币××元,由全体捐赠出资人于××年××月××日之前一次捐赠出资缴足。
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社会团体已收到全体捐赠出资人缴纳的活动资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全体捐赠出资人以货币出资××元。
[如果存在需要说明的重大事项增加说明段]……本验资报告供贵社会团体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捐赠出资人签发捐赠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社会团体验资报告日后资金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注册活动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2.验资事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盖章)(签名并盖章)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中国××市报告日期:年月日附件1注册活动资金捐赠出资(实缴情况明细表截至年月日止货币单位:万元被审验单位名称:3附件2验资事项说明一、基本情况××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贵社会团体)系由××(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共同捐赠出资举办的社会团体,于××年××月××日取得××[单位主管机关]核发的××号审批文件,正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
直接登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
直接登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社会团体名称:登记证号:漯河市民政局制社会团体自律承诺书漯河市民政局:现申请办理登记事项,按照诚实守信和自律自治原则,承诺如下:1、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3、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公平公正。
不乱收费、不搞价格垄断、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恪守非营利原则,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经费,不接受任何可能对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6、主动公开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报告重大事项和涉外活动。
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依法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社会团体名称:住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注:此承诺书正反面打印,以下空白处由社会团体全体负责人签字盖章。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漯河市民政局:为了促进发展,我们发起设立。
该社会团体申请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的认定依据为:。
该社会团体将以为宗旨,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我们于年月日在召开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应参加大会的会员□会员代表□人数为人,实际到会为人。
实际参加会议的人数超过应参加会议人数的2/3,符合章程的规定要求。
大会选举和决定采用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人组成,选举为理事长□会长□主席□,选举等人为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为。
大会还通过了会员会费交纳标准和交纳方式的决定。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团名称:登记证号:社团代码:登记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填表须知一、申请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要按本表内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写内容要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十六开纸的附页。
五、本表中社团负责人是指担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者。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一、章程二、申请登记报告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四、办公场所产权证明五、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六、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资格审查文件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注:社团负责人指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社会团体帐户备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怎样起草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是指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向主管的社团筹备组织发起的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的一种公文,也叫意见书。
对社团出具资格审查意见,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其目的是:由业务主管理部门对成立某一社团的必要性、可能性和权威性,以及民立的条件是否具备的一种认定和审查,以便帮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衡量对其是否予以核准登记。
因此,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是关系到社团组织有无成立必要的关键性法律程序,既要严肃认真、又要符合规范化的要求。
1、审查意见的结构和写法审查意见的形式,一般来说,应以部门的正式文件行文。
它的结构有以下几个部分:(一)标题。
通常写“关于对成立XXX协会的审查意见”。
(二)接受审查意见的社团名称,也叫主送机关。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书(全)
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一);
(二);
( )。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可选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 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业务范围
(请按章程业务范围概括填写) 例如:学术研究、行 业自律、信息交流、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申请材料之二:
关于同意作为××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的函 ××协会发起人:
经研究,我厅(委、办、局、××)同意作为由你们发起成 立的××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职责。请按有关规定向民政厅申请登记。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团管理【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5]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5.09.29【实施日期】2015.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鄂民政规〔2015〕6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2015年9月29日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成立登记规范指引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流程1.发起人咨询社团成立相关政策问题。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社团登记申请材料,对于符合社团成立条件并与业务主管单位达成初步意向的(直接登记的除外),登记管理机关发出《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