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

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细则考核项目考核内容考核权重考核方式考核细则考核依据一、水源建设与保护(35分)水源保障(20分)1.水源水量水质保障水源水量充足。
4查台账;现场查看查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不到97%以上的,扣4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饮用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及以上。
5查台账;现场查看随机抽取环保、水利、供水企业近两年的原水水质检测报告20份,有2份及以上报告显示原水水质不达标的,扣5分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1〕55号)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2.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污染源整治按规定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规范设置各类保护区并设立明显标志,并在取水口周边设置保护设施;依法拆除或关闭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
5查台账;现场查看1、未按规定划定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的,扣5分;2、未按规定设立明显保护区标志或标志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水源地处在长江等通航河道的,未在河道中或岸边设置明显警示牌的,扣0.5分;3、取水口周边未设置保护设施的,扣 1.5分;4、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未实施物理或生物隔离的,扣2分;5、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未依法拆除或关闭的,扣5分。
6、扣完5分为止。
1、《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5、《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3.水源上游污染源管控开展水源地上游污染源调查;对保护区外可能影响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整治到位;对流动污染源、危化品运输车船及仓储码头实施监管。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苏卫综合[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综合〔2009〕10号)各市卫生局、爱卫办,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5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从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加快饮用水设施建设、加大饮用水水质监管力度、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大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切实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其中要求卫生部门“要完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根据实际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通知也明确了政府实施水质监管、水质检测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供水水质监管公平、公正和公信。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效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饮用水安全事关广大群众身体健康,事关社会稳定大局。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爱国卫生、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在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完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组织制定并有效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计划,落实水质监督监测工作责任。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编制完善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应对各类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
要切实保障水质监督监测工作条件和经费安排,落实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1.08•【字号】苏建城[2007]351号•【施行日期】2007.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通知(苏建城〔2007〕351号)各市、县(市)建设局(委)、市政公用局、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意义保障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促进“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
各市、县(市)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连续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
二、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要求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安全保供等方面的工作。
全省所有市、县(市、区)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具有独立法人的供水企业都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这项工作。
各省辖市和供水能力20万吨/日以上的县(市、区)必须在2008年4月底前考核达标,其余县(市、区)最迟在2009年4月底前考核达标。
三、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城市饮用水安全保供障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分为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两部分。
(一)基本条件:1、供水企业连续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70%且历时6小时以上,或影响3万用水人口且历时12小时以上)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供水水质事故、停供水事故除外。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7•【字号】苏政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27日《江苏省“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一、深入开展污染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一)控制污染物排放新增量。
1.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审批联动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实施5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回顾性评价)。
推行工程环境监理试点。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海洋与渔业局会同有关部门。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进一步提高化工、涉重金属等重点防控行业和涉及大气污染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区域限批制度。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3.实施电力、钢铁、建材、造纸、纺织印染、化工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电煤消耗总量控制。
到2015年,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比例不低于10%,新增电煤消费量控制在4000万吨以下。
(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江苏省电监办)4.开展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火电、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两高一资”企业专项整治,淘汰20万千瓦以下常规火电小机组,对苏南等热电企业密集地区实施热电综合整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苏政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24号)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分工(一)“十二五”期间,淮河、沂沭泗、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的规划目标,区域骨干河流排涝标准达到20年左右一遇,大中城市达到国家防洪排涝标准;全省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85%以上,旱涝保收面积达到72%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56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进一步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到120立方米每万元以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左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二)开展新一轮淮河治理,推进淮河入江水道整治、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分淮入沂、蓄滞洪区安全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
加快太湖治理,建设走马塘、新沟河、新孟河等引排骨干工程。
实施长江堤防加固、河势整治及长江口综合治理。
巩固海堤达标建设成果。
(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三)加大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1•【字号】苏政办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江苏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8〕175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乡镇及其以下供水工程。
前款所称供水工程包括供水取水口、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农经〔2008〕1752号文件要求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使用、管理、监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应当贯彻“政府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用水户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健全管理机制,明确优惠政策,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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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供水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不断强化保障供水安全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近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部署要求,大力推进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供水管网、老旧小区二次供水改造,部分地区已率先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地处长江、淮河下游,水环境容易受到上游客水污染,加上工业生产、城镇生活、农业面源、渔业畜禽养殖等产生的污染,船舶运输、沿江仓储危化物等可能引起的突发污染,导致全省水环境复杂、敏感、脆弱,供水安全保障压力非常大。
从供水安全保障能力看,苏中、苏北地区部分城市供水设施老化,技术人员和管理力量薄弱;部分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尚未建成,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亟需改造,应对突发污染的能力不足。
今年以来,我省淮河、长江流域发生多起水源突发污染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事件,给城乡饮用水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水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保障供水安全作为各级政府最重要、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切实把供水安全工作抓紧抓牢、抓实抓好。
二、大力推进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水源地保护与水厂运行监管并举,供水设施适度超前发展与构建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同步,供水管网改造与老旧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全面推进,加快构建“水源达标、备用水源、深度处理、严密检测、预警应急”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努力实现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突发水污染事故有效防范、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升、确保“不合格的水不出厂、不达标的水不进管网”,让居民喝上清洁水、安全水、放心水。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7.06
•【字号】苏政办发〔2017〕99号
•【施行日期】2017.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达标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7〕9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隐患专项整治达标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6日文件及附件:
szbf[2017]99(2017-07-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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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苏政办发[2011]153号
•【施行日期】2011.10.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15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和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江苏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决定在全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落实最严格的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全面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
(一)目标任务。
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监控到
位、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的要求,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优良、水量充足、水生态良好,实现“一个保障”、“两个达标”、“三个没有”、“四个到位”。
“一个保障”。
即:保障水源地安全供水,正常情况下水源地安全供水,突发事件情况下保证应急供水。
“两个达标”。
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保证率达97%以上。
“三个没有”。
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准保护区范围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开发活动。
“四个到位”。
即: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地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在线监测和共享机制建立到位。
(二)时间要求。
从2011年起,利用2至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建立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源地实际状况,分区域、分阶段进行,2013年年底前,经省核准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必须全部达标,其中,苏南和苏中地区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水源地达标建设任务,苏北地区在2013年年底前全面完成。
二、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和其他影响水源地安全的开发活动基础上,针对存在具体问题,研究制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并以县为单位上报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环保厅备案。
(二)实施达标建设。
根据各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开展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加大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程建设投入,加快备用水源工程建
设。
省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对各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
(三)开展自查评估。
根据《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做好建设档案、总结材料准备,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评,达到省规定标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设区的市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水利厅提出验收申请。
(四)组织考核验收。
各地达标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组织考核验收。
对验收达标的水源地,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对验收未达标的水源地,提出整改要求,并组织复查,直至完全达标。
三、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地建设与保护负责,要高度重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推进措施,加大投入力度,全力做好达标建设工作,确保城乡饮水安全。
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达标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省水利厅负责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保障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
省环保厅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与污染源监控,对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城镇供水和取水口保护的指导,督促各地供水企业建设与其供水规模相匹配的等级水质化验室,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达标考核,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水源地达标建设以地方投入为主,省有关部门将在现有资金渠道中安排部分以奖代补资金,支持引导各地开展达标建设工作。
附件:
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规定,通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体系。
一、水量保障
(一)保持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取水不受滑坡、塌陷及洪涝影响。
(二)区域水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居民生活饮用水需求,饮用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97%以上。
(三)加强江河湖库等饮用水源地引水工程建设,制定水资源实时调度方案,保障河道饮用水源地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合理水位。
(四)易受咸潮影响的感潮河段饮用水源地,利用现有河道或沿河滩地设置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要求的蓄淡避咸调节水库。
二、水质安全
(一)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不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二)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二级保护区内没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准保护区内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
(三)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地下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没有影响地下水质的开发利用活动和设施。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水源林、堤坡种草、生态湿地建设,落实水土保持、水源涵养和水质净化等措施。
(五)个别水质指标暂时达不到标准的饮用水源地,相关自来水厂增设预处理
或深度处理设备,消除超标污染因子的影响。
三、备用水源地
(一)县级以上城市应具备2个以上水系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源地,并通过供水管网建设,实现互为备用。
不具备条件建设2个以上相对独立饮用水源地的地区,应当建设以地下水为应急水源供水或与相邻地区实行联网供水。
(二)县级以上城市应建设能满足与当地条件相适应的居民生活饮用水需求的备用水源地,并设置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引水配套设施。
四、水源地管理
(一)建立饮用水源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二)编制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定期开展水量、水质安全评估工作。
(三)饮用水源地按规定程序经核准公布,在完成保护区划分后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所有饮用水源地应划分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并按规定报批。
在各类保护区边界设立警示标志,明确保护区地理界线和管理要求。
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实施物理或生物隔离措施。
(五)建立一级保护区逐日巡查制度,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内实行不定期巡查制度,密切跟踪水源地状况。
(六)加强供水厂取水口保护。
及时清理取水口保护范围内漂浮物;在取水口安装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有条件的地方应做好取水口物理隔离措施;安装视频设施,实现24小时在线监控。
(七)地表水饮用水源每月至少监测1次水质,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2个月至少监测1次水质;发生旱情、水质超标等情况时,应增加水量、水质监测频次。
(八)保障5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地,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系统,并实现信
息共享。
五、应急预案
(一)饮用水源地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做到“一地一策”,对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水污染、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事件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措施。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水源地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二)饮用水源地上游风险企业、敏感单位及工业园区,应编制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应急预案,或在已有预案中增加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应急处置的专门内容,并做到“一厂(单位)一案”。
(三)每年对饮用水源地进行环境安全评估,根据水源地供、用水变化情况,提出具体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规定及预案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