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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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
批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审批期限
【颁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财税﹝2010﹞42号
【发文日期】2010-06-22
【实施时间】2010-06-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本市仍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个人所得税。
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
法﹝2006﹞38号)、《关于本市促进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法﹝200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退休人员再就业有什么政策

退休⼈员再就业有什么政策⼀般来说⼤家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办理了退休⼿续,就会回家养⽼了,⼀般会很少有⼈再出来⼯作的,如果⾃⼰再出来⼯作的话,国家有什么政策规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退休⼈员再就业有什么政策1、离退休⼯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4条的规定,这类按照统⼀规定发给⼲部和职⼯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资及⽣活补助费等可以免征个⼈所得税。
2、再任职收⼊职⼯退休后,按原则不能再⼊职⼯作,因此离退休⼈员再⼯作,即个⼈兼职取得的收⼊就应依法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所得税。
离退休⼈员的再就业所得离退休⼈员再就业所得按取得所得的不同性质进⾏区分,按照适⽤税⽬进⾏个⼈所得税的计征。
①、离退休⼈员再就业所得,按照“⼯资、薪⾦所得”计征个⼈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兼职和退休⼈员再任职取得收⼊如何计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在减除按个⼈所得税法规定的费⽤扣除标准后,按“⼯资、薪⾦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
②、离退休⼈员兼职所得,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兼职和退休⼈员再任职取得收⼊如何计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兼职取得的收⼊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
③、离退休⼈员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计征个⼈所得税;④、离退休⼈员取得的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所得税。
根据《个⼈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员取得的个体户⽣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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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
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离退休人员,再任职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二﹝2006﹞71号
【发文日期】2006-07-03
【实施时间】2006-06-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
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个税社保及劳动关系问题

离退休人员以及返聘离退休人员相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保费规定个人所得税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上述第一项所列项目)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注: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企业所得税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因雇用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社会保险费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劳动法体系中,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之间,属于何种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后再工作劳务合同个税

一、退休后再工作签订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后再工作签订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条件1.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退休后再工作签订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1. 劳务报酬所得:对于退休后再工作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每次收入扣除800元后的金额,按照20%、30%、4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 工资、薪金所得:对于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人员,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根据年收入及对应的税率级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退休后再工作签订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1. 专项扣除:退休后再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扣除。
2. 专项附加扣除:退休后再工作的人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
五、退休后再工作签订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申报退休后再工作的人员,应按照税法规定,在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退休后再工作签订劳务合同的个人所得税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同时,退休后再工作的人员应按时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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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所﹝2009﹞50号
【发文日期】2009-05-12
【实施时间】2009-05-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对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管理,结合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23号)有关规定一并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关联知识:
1.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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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税外﹝1999﹞8号
【发文日期】1999-02-03
【实施时间】1999-02-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
发[1999]11号)。
称:“我国政府和苏丹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和1999年1
月11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规定,该协定应自1999年2月9日起生效,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协定文本,我局将以单位行本印发,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三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集贸市场税收【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沪国税稽﹝2002﹞76号【发文日期】2002-11-12【实施时间】2002-11-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贯彻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自本市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以来,各税务分局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本市的补充贯彻意见,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开展了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各税务分局要在巩固前阶段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切实提高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集贸市场税收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继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各税务分局要继续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及本市实施意见的规定,开展第二阶段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下一步整治重点是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各类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及进入各个商务楼办公楼注册经营或设立办事处的各类公司或企业 三时间安排与统计上报工作 1.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期间在11月15日前,各税务分局应进一步对前阶段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为总局进行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交叉检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各税务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4号)规定,继续统计数据,填写报表(样式附后),逐月上报市局稽管处具体上报时间为:12月10日2003年1月10日2月10日3月3日上报的数据为第二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不包括第一阶段已上报数据),并逐月累计 各税务分局还应就继续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作好总结,并于2003年3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上报市局稽管处 特此通知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表一) 3.《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表二) 4.《集贸市场业户建帐情况统计表》(表三) 5.《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表四)(编者注:附件2~5略)。
退休返聘人员劳务费如何计算
退休返聘⼈员劳务费如何计算
单位聘请退休返聘⼈员的时候,需要提供他们⼯资,由于他们是退休的⼈才,跟正常⼯作的劳动者不太⼀样,特别是在劳务费上⾯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那么,退休返聘⼈员劳务费如何计算?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兼职和退休⼈员再任职取得收⼊如何计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在减除个⼈所得税法规定的费⽤扣除标准后,按\“⼯资、薪⾦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员与⽤⼈单位签订⼀年以上(含⼀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与被雇⽤关系;
(2)受雇⼈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资收⼊;
(3)受雇⼈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作由⽤⼈单位负责组织
返聘即离退休⼈员的再次聘⽤,因为退休员⼯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离退休⼈员不能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
离退休⼈员与⽤⼈单位发⽣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兼职和退休⼈员再任职取得收⼊如何计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在减除按个⼈所得税法规定的费⽤扣除标准后,按‘⼯资、薪⾦所得’应税项⽬缴纳个⼈所得税。
”
当拿退休返聘⼈员劳务费时,要是觉得影响到⾃⼰的权益,可以来店铺找律师提供对⾃⼰有利⽅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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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所一﹝2001﹞109号
【发文日期】2001-04-09
【实施时间】2001-04-0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1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200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对象,银行至市分行一级,保险公司至分公司一级,中国联通至分公司一级,铁道至上海路局一级,铁路多经企业。
检查中涉及下属单位的问题,应延伸至相关的企业和单位。
二、各财税分局和税务稽查局要相互配合、协作,做好专项检查的准备工作,落实检查户,明确专人负责,检查中涉及各税种,实行一次进企业,同时完成,以避免多头检查,对重大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三、专项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2个月,从4月25日至6月25日,检查结束后,各财税分局和税务稽查局要汇总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涉外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在7月15日之前分别上报市局所得税一处、二处。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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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
职界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人员再任职界定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所二﹝2006﹞9号
【发文日期】2006-07-03
【实施时间】2006-07-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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