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复习辅导
博联教育——精选推荐

博联教育简介博联教育,全称北京寰宇博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是一家专门从事法律相关领域考试的辅导机构。
公司业务涵盖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公安学硕士三大领域的考研辅导,是中国第一家专业开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公安学硕士辅导课程的教育培训集团。
博联教育全称北京寰宇博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法律相关领域考试的辅导机构,目前业务集中在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公安学硕士等领域。
前身为法学考研辅导团队,从2007年开始从事法学考研辅导,后吸纳北大、人大、中国政法、北师、北航、央财、公安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校的博士和优秀硕士加盟,并且整合各大名校的校友资源,陆续开设各行精英的交流会,让考生提前了解法律工作领域的各种情况,着眼长远,因此更名为博联教育,寓意“博采众长,联合教学”。
博联教育从事法律专业及其相关领域的考研辅导,同时为学员提供择校、学习规划和学习监督等专业咨询和服务。
下面是博联三大业务的详细信息:法学硕士——立足北京,面向全国。
北京名校名师云集,教学条件得天独厚。
博联教育的法学硕士辅导包括北大、人大、清华、中国政法、北师大、北航、中央民族、中央财经、公安大学、北交大、北科大等北京及全国各大高校。
法律硕士——初试联考,全国辅导。
不管法律硕士(非法学)还是法律硕士(法学),初试都是全国联考,因此初试辅导不限学校。
公安学硕士——依托优势,打造品牌。
公安学最高学府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校区位于北京西城木樨地。
博联教育依托在法律专业领域的优势和在京办学的地理条件,力邀资深公安学考研辅导教师加盟,全力打造全国首家公安学专业辅导品牌。
以上三个领域是目前博联教育的主要业务领域,后期会陆续发展其他相关领域的辅导。
品牌定位“教人者,长人之长,去人之短也。
”——学员定量,为每个学生提供专业的咨询顾问,配备专职的答疑导师,从就业发展前景、考生具体情况、院校特色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多角度的参考。
考研辅导不是为学员的一腔热血推波助澜,而是以专业和智慧协助考生成功进入最适合自己的院校。
法硕参考书目

法律硕士复习推荐用书(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以上三本书对考试而言针对性最强,是必备的复习用书。
一般来说,如果把考试分析掌握的比较熟悉,辅以联考指南,应该能够过关。
以下提供一些细化教材,供大家参考:(4)《名师精讲与考点精析》《高分试题》(法律出版社出版,李方晓/尹志强/焦洪昌/郭成伟/刘金国著)(5)《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模拟试卷及解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曾宪义、韩大元)(6)《民法案例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龙翼飞,价格:17元)(7)《刑法总则案例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黄京平,价格:22元)公共课的参考书没什么好推荐的,个人感觉都差不多,反正英语最重要的是真题,政治最重要的是红宝书(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大纲解析),当然政治的任汝芬系列的书还是很不错,可以看看。
专业课方面,法律硕士联考公认的统一教材有两本:教育部每年都会出一本“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这本是必备的教材!因为试题完全是按照这本书来出的。
另外人大出版社也会有一本“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也是公认的教材。
这两本书分别都包括了法硕两门专业课考试的全部内容,所以看透一本足矣(但通说认为刑民法看指南,其他看分析)。
专业课的话有这两本书足矣(两者内容有冲突的以考试分析为准)。
至于习题,人大出版社的“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是必备,因为10年的考试有不少大题直接出自这本书!还有“法律硕士联考五年真题归类详解及知识清单”也要买。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考研知识点整理经验:法硕、法考刑法观点差异总结

考研知识点整理经验:法硕、法考刑法观点差异总结参加过司考的小可爱们在备战法硕时,对于刑法上的一些观点可能有些迷茫,为什么法硕讲的和司考时讲得不一样呢?其实法硕刑法和司考刑法是差异比较大的一个学科,在复习中一定要注意区分。
凯程法硕小姐姐将其总结整理为24条,大家不妨先收着~差异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法硕中两人都必须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才成立共同犯罪◆法考中不要求两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责任能力,只要共同实施了客观上的违法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16岁的甲为15岁的乙盗窃望风,法硕认为由于乙未到达盗窃罪的责任年龄,甲、乙不成立共犯;法考认为两人成立共犯,只不过主犯乙未到年龄,无罪;帮助犯、从犯甲则成立盗窃罪,甲要对乙盗窃的结果负责。
差异2共同犯罪中◆法考采“共犯从属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的前提是实行犯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实行犯未实施犯罪,教唆、帮助行为不成立犯罪;◆法硕采“共犯独立性”说,即教唆犯、帮助犯可以独立存在,不要求实行犯实施犯罪。
例如:甲教唆乙杀人,乙并未杀人,按法硕观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考中由于乙没有实施杀人行为,甲也不成立犯罪,甲、乙均无罪。
差异3如果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却早有犯该罪的故意◆法考中教唆者应按心理的帮助犯论处;◆法硕中教唆者应按所教唆的犯罪的未遂论。
例如:甲教唆乙杀死丙,乙早有杀丙故意,从而杀死丙,法硕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考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心理帮助犯。
差异4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不同◆法考大致采取“结果说”即当出现行为人希望放任、行为性质所决定的法定构成要件实害结果为犯罪既遂;◆法硕采取“构成要件齐备说”即当行为人完整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时为既遂。
,并根据犯罪构成的既遂形态将犯罪分为: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
差异5关于危险犯◆法硕中的危险犯是就犯罪的既遂标准而言的,当行为产生了造成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时为既遂的犯罪。
2019法硕考研:刑法法条分析范例

2019法硕考研:刑法法条分析范例法硕复习,有关于刑法学法条的部分分析题,考试吧为大家整理了部分重要考点内容。
法条分析题1.《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刑法》第316条第1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4.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
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试分析条款规定。
5.《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6.《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7.《刑法》第30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硕士考研备考精要:宪法法条解读(二十)

法律硕士考研备考精要:宪法法条解读(二十)为帮助各位同学更好地在冲刺阶段备考法硕专业课,凯程考研辅导老师为大家整理了2015法律硕士考研重点宪法法条解析,希望能对各位同学复习备考有帮助!重点法条二十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相关法条」宪法第九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条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后阶段的备考,报考法律硕士的同学需要制定详细的分科目复习计划,以下是针对最后冲刺复习,为大家提出的建议,希望能对各位报考法硕的同学有帮助。
古语云:“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任何一门知识的学习,都需要我们认真回顾,只有重复记忆,多次复习,我们才能更容易把握学科知识的梗概,加深相关知识点的理解,最终能够灵活运用。
我想,针对法硕冲刺这个阶段,最重要做的事情也莫过于此了。
那么如何打好法硕冲刺阶段复习这一硬仗呢?这又需要我们有一个详细的科目复习计划。
法律硕士考研冲刺:高分需要详细的计划" />民法:1、民法的内容比较多,概念性的东西不好记忆,建议学生每天抽出半小时时间背背民法上的法律术语概念及相关问答题目,如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等等。
2、民法分为几块,现在这个时候我们要有的放矢,如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这些都是分数集中地,我们要注重对重点知识的复习理解。
最好能在脑子里形成知识网络图,这样记忆起来比较牢固。
3、真题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了,每年都有及其相似的题目重复出现,建议学员多看看真题,以前做错的题目更要多复习,总结出真题背后所隐含的相关知识点,吃透真题对我们最后的考试是至关重要的。
2017法硕考研刑法学法规:正当防卫详解
2017法硕考研: 刑法学法规:正当防卫详解凯程法硕辅导班为大家归纳了以下关于正当防卫的详细解释,对于刑法学来说,同学们需要更有效的学习方法,根据试题或实际案例,巩固自己所学的知识。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
刑法学考试解析及学习方法
刑法学考试解析及学习方法法律硕士研究生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考研报考专业。
但是法律知识相对于一般人文社会科学而言,学习难度较大,因为其有一套独特的逻辑体系和基本概念。
这对于复习周期在半年到一年的法硕(非法学)同学而言,时间短任务重,难度可想而知。
而报考法硕(法学)的同学虽然本科就学习过法律,但是往往本科阶段缺乏系统而专注的学习,所以法律知识一般也是比较薄弱的,更不能应对研究生专业课考试的要求。
针对前述考生需求,凯程法硕邀请名师编写了《法律硕士联考应试宝典》。
本书的亮点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体例丰富,方便理解;重点突出,方便应试”。
具体体现如下:1 、体例丰富,方便理解。
本书在撰写知识时,每个章节分为考情概述和正文解析两大部分。
考情概述具体包含复习指导、考情分析、重点难点、大纲变化、知识框架等五个部分,这些模块的设计就是为了帮助同学们迅速对本章内容有一个宏观把握;而正文解析在书写知识点时又采取了重点提示、核心概念提示、已考提示、凯程提示和已考真题等体例,以便于同学们深刻理解和记忆相关知识点。
2 、重点突出,方便应试。
本书作者均是现在国内法硕辅导一线名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
作者在撰写时充分遵循了“覆盖全面和轻重区分”的要求,既全面覆盖考试大纲,同时又根据知识重要程度,给予了不同的轻重“笔墨”,以帮助读者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复习效率,把握考试重点。
由于法硕(非法学)与法硕(法学)考试大纲知识点完全一致,但后者考试深度又较高,所以本书撰写时在保证知识点覆盖大纲内容的基础上,又适当进行了重点知识的拓展,以方便两类考生对考试的需求。
作者特别想强调的一点是:法硕(法学)考试的同学不能局限于法硕(非法学)同学的知识深度,更不能拘泥于法硕(非法学)的相关复习书籍,所以本书在法硕(法学)的重点知识点上均有大幅的扩展。
小编还想和大家谈谈法硕的学习方法。
法硕的学习需要注重四个关键点,具体而言:第一是注重理解。
文科特别是法律知识,在学习时首当其冲的应该是理解,而不是记忆(遗憾的是大部分同学学习文科知识恰恰反其道而行之)。
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阶段知识点
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阶段知识点法硕考研法制史冲刺阶段知识点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考研生们在冲刺阶段的时候,需要掌握住知识重点。
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法制史复习重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法制史秦朝知识点(一)指导思想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法令由一统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令严刑重罚(二)法律形式1.律是秦朝法律的主体,通过正式立法程序颁定,具有稳定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
2.令皇帝针对具体问题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 诏3.法律答问具又法律效力的解释4.封诊式司法机关有关审判原则、治狱程序以及对案件调查、勘验、审讯等规定 +具体案例5.廷行事判例6.课、程(三)刑事立法1、定罪量刑主要原则1)刑事责任能力以身高为标准2)故意与过失端不端故意从重3)盗窃按赃值定罪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和教唆犯加重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6)自首减轻处罚7)诬告反坐8)连坐2、主要刑名1)死刑戮、___、腰斩、车裂、枭首、弃市、凿颠、抽肋、囊扑、__烹、定杀2)肉刑3)作刑城旦舂、鬼薪白粲、臣隶妾、司寇、候(作刑尚无明确而固定的刑期)4)耻辱刑髡、耐(四)司法制度1、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太尉(军事)、御史大夫(也有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九卿:廷尉:中央司法机关2、诉讼制度1)重大案件,知奸不举要连坐2)公示告:贼杀伤,盗他人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髡其子及臣妾州告控告不实而,又以他事控告者,不仅不受理还要追究责任。
3、审判制度1)训狱治狱爰书封守读鞫乞鞫2)不直::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纵囚:有罪不判或减轻失刑:过失导致处刑不当法硕考研法制史汉朝知识点(一) 法制指导思想1. “黄老无为”、“轻徭薄赋”2. “德主刑辅”(二) 立法概况1、“汉律六十篇”1) 《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是两汉的基本法律。
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户律》户籍、田赋、婚姻《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厩律》牛马蓄养、驿传2) 〈傍章律〉 18 礼仪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3) 〈越宫律〉 27 宫廷警卫武帝时张汤制定,4) 〈朝律〉 6 又名〈朝贺律〉。
法硕专业课10大备考经验
前言:有人问:李志勇学长办“永平法硕”网站(与)这几年来最大的成果是什么?我会很肯定地回答,就是总结了“永平法硕专业课10大备考经验”,让无数懵懵懂懂的法硕考生树立了信心,坚定了步伐,看到了方向和光明,转变了思维方式。
这10大经验,年年小幅度修订(2004,2005与2006年度......),到今天为止,应该是第7版了,而且集中体现了李志勇学长充满辩证法观点的做事与做人哲学,体现了“永平法硕”网站“授之以渔”的教育理念与人生哲学。
非常奇怪的是,很多访问我网站的人居然没有仔细阅读过这篇“含金量”最大的文章,许多法硕考生问我的问题,实际上“10大经验”已经有了初步解答,如《考试分析》与《法硕指南》间的困惑、主观题的训练、专业资料的选择等。
可以这么说:如果你真得按照10大备考经验去做了,法硕专业课是绝对不会拖你后腿的,而且这篇文章看完,可以直接替你节省好几百元,间接效益更是不可限量。
......................大家好:下列10大备考经验是李志勇学长科学总结,实践检验的,针对性很强,目前在各大法硕网站流传(但只有本网站的才能保证是最详尽最完整和最新的版本,才能保证不断章取义,理论论述完整)。
10大建议除了适用于所有法硕考生外,希望大家多读几遍,好好体会其中的奥妙与隐含的科学原理,明白法硕专业课备考的独特方法与技巧,不要走了弯路!1、用活考纲:不要忽视薄薄的考纲的指针性与检验性作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考试范围严格以10多块钱的《法硕考纲》为准,超出考纲范围的知识点可以不看。
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指南》的黑体字部分单独抽出来就是一份完整的考纲!考纲的特点就是只有纲目而没有具体的内容,相当于一本“无字天书”,但它正式因为此而具有3个特点:相当于一本没有答案的“试题集”,可以用于检验自己对具体内容的掌握程度;可以从整体这个宏观方面把握各个章节的知识体系,尤其是内在逻辑结构以及各个概念之间的联系;重量轻、体积小、携带方便,随身携带随时拿出来看-这对于记忆和理解知识非常重要!!所以建议大家一定要买当年的新考纲,一便于掌握大纲的变化,对于变化的知识点(每年极少,不超过1%)则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答案,不一定要买新版《指南》(《永平法硕笔记》也会在每年新大纲出台后通过“补充单”的形式对新增知识点进行解析),二可以检验自己的复习效果(大纲每一个知识点,每一个概念实际上就是一个小简答题;而且可以轻易的透过大纲整理每个章节的知识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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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复习辅导1.取保候审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
在程序上又分为:一是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
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
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2.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公安部《规定》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具体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在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处理,即没收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没收保证金的,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在7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属、法定代理人等宣布并要求其签名或盖章。
对拒绝签名盖章的,在没收决定书上注明。
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被取保候审人可以在5日内要求复议,要求上级公安机关复核。
经过规定期限后,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没收保证金,按规定上缴国库。
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
如果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要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机关。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盖章。
3.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4.取保候审的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5.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一是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这种情形的是已经查明无罪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期限届满,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62条规定,对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
对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这里的“不当”包括不该采取强制措施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应采取取保候审。
对前者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对后者则应当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变更取保候审,是指因法定原因将取保候审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第2款、第73条、第75条的规定,变更取保候审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二是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
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金。
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
公、检、法机关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
变更决定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监视居住的概念与适用条件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其特点是比取保候审更严厉地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检、法机关既可以取保候审,也可以监视居住,具体由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但不得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
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7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以保证其目的的实现。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监视居住的程序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并向被监视居住人宣布。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还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监视居住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
2.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2款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果发现有违反应遵守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监视居住决定机关,以便考虑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相比较,虽然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相同,但监视居住的严厉程度比取保候审更强一些。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此而将被监视居住人加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被监视居住人实施变相羁押。
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的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也不得在监视居住期间将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置于房间内派人看守,或者在其有住处的情况下另行指定居所,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采取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对各级人大代表实施监视居住时与取保候审的要求相同,也要注意遵守有关规定。
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的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
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制作有关文书,向有关个人和单位宣布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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