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

质押合同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

人提供的

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中文名,质权。分类,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特征,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权利类型,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相关文献,《 * 物权法》。别名,质押。

分类。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

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特征。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质权的标的物只

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 * 不予支持。质押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

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设立书面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对从物无效。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对质权人的效力1.质权人的权利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收取孳息。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

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保管标的物。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

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权利。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1.汇票。本票。

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与留置权。两个都是指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为什么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而留置权却是法定担保物权?1.成立的条件不同。

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

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

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登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著作权出质行为。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第五条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六条申请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著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出质人和质权人的* 明;主合同和著作权质权合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 * 明;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

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出质的著作权经过价值评估的。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有效的价值评估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第七条著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著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九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第十条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载明补正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第十一条《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出质著作权的基本信息;著作权质权登记号;登记日期。

《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应当标明:著作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出质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出质著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第十三条登记机构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四条著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质权登记:登记后发现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根据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 * 质权效力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著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申请人

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著作权质权登记的;其他应当撤销的。第十六条著作权出质期间。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著作权的基本信息。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持变更协议。原《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七条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主合同履行完毕的;质权实现的;质权人放弃质权的;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

内容仅供参考

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权利质权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 质权特点 (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若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3)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设立书面合同(二)交付标的物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出质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债务质权 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为准 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担保的债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 2.对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三)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2)收取孳息。(3)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1)保管标的物。(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四)对出质人的效力——出质人的权利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无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权利质权 可以出质的权利类型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5.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 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保险人说明义务

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 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是保险人履行说明义务的基础,这一范围的确定是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目的实现的关键。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来自于消费者保护主义、附合契约理论、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这种正当性基础直接决定了各国保险法在对于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的规范方面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对衡量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重要事项”标准扩张解释,本文通过对各国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相关规定的比较与分析,结合我国新《保险法》的相应修改,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范围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认为应当以抽象标准与具体列举标准相结合的明确规定方式规范保险人说明义务范围。 关键词:说明义务说明范围可操作性 Abstract:The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of the insurer plays an im p ortant part in the fields of cont rolling the information inequality ofthe insurance market , as well as protecting the right s of the policyholder and keeping the equity of the insurance cont ract , but there is still much imperfection in the existing law in China. This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on the found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good faith , and it should be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 general and the special explanation of obligation that the insurer explains the cont ract initiatively or not . The legislation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has gong through a gradual p rocess of imp rovement. The new Insurance Law, with the purpose of p rotecting the insured′s benefits, more stringently p romulgates on the insurer′s declaration obligation. The original Insurance Law′s“Exclusions Provision”was amended to be“Provisions on InsurerLiability Exemp tion”. As a result, the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for insurers is significantly expanded to include provisions on exemp tion of claim payment liabilities, limited liability p rovision, and specifiedliability provision. Key words:declaration obligation declaration obligation scope operationability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化基础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向投保人作确定的解释和说明,使投保人能够了解合同的内容。它包括陈述说明和答疑说明两个部分。陈述说明是指向投保人说明其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一定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未据实告知、怠于危险增加通知等的法律后果。答疑说明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疑问进行解答。[1]保险人说明义务具有法定性、先合同性、主动性三大法律特征。[2]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限制或免除。[3]它是为实现保险合同缔约意图而将保险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说明的一种准强制性义务。[4]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正当性基础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消费者保护主义 发端于1900年至1960年期间的消费者觉醒时期,消费者权利①被明确揭示。[5]此后近百年时间,对于消费者的保护见诸于各国法律当中。[6] 保险是无形的商品,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人进行保险交易后,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消费者获得的保险商品即理赔服务却会与其合理期待之间发生偏差甚至是背离。究其原因,往往 ①包括四项基本权利:消费者有寻求安全的权利、消费者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消费者有意见被尊重的权利。

18春东财《物权法》在线作业一(随机)

------------------------------------------------------------------------------------------------------------------------------ (单选题) 1: 某块河滩地曾属甲村所有,因洪水将该地的表层浮土卷走,只剩下裸露的石头而被甲村撂荒。乙村经多年培土,使该块地变成良田。现甲村和乙村均主张对该块地的所有权。应如何处理?() A: 应支持甲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甲村应给乙村相应的补偿 B: 应支持乙村对该块地的所有权,但乙村应给甲村相应的补偿 C: 由甲村和乙村按份共有 D: 由甲村和乙村共同共有 正确答案: (单选题) 2: 2007年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一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一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期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A: 甲 B: 乙 C: 丙 D: 丁 正确答案: (单选题) 3: 对于区分所有人的建筑物,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 区分所有人对整个建筑物享有共同所有权 B: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请求分割 C: 区分所有人得就共有部分的权利可单独转让 D: 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分担,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专有部分所占比例分担 正确答案: (单选题) 4: 甲有三室二厅住房一套。除养子乙、侄儿丙外,甲再无其他亲属。3月7日甲私下对丙口头表示,死后房屋归丙所有。3月10日甲不幸去世,乙、丙二人就房屋的归属争执不休。4月15日乙与丁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房屋卖给丁。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D: 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正确答案: (单选题) 5: 李里盖房挖地基时,挖出一瓦罐,内有银元5000块及棉布一块,上写“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王天明,1938年4月2日”。王天明是王伟的父亲,1938年被日寇杀害。该银元:() A: 应归王伟所有 B: 应归国家所有 C: 应归李里所有 D: 应归李里、王伟所有 正确答案: (单选题) 6: 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 A: 债权、汇票、存款单、股票 B: 支票、存款单、名誉权、专利权

动产质押协议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2213-70 动产质押协议范本(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动产质押协议范本(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出质人(甲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住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 账号:_____ 质权人(乙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住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_ 签约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 为保障实现编号为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 一、被担保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_____(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本金为(币种)_____(大写)_____(小写)_____,利率为_____,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物 一、甲方保证 1.本质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 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抵押、转质等情况;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篇一: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的变更。A.客体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 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 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 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 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 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A.保 险合同客体变更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 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 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 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 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关于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探讨】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些

【关于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探讨】权利质权的标的可以是些■—盏西lLegalSystemAndSociety 型!型!:!f叁塑!查塾金 王欣雯 摘要权利质权的标的一般为所有权以外可转让的财产权利,它是权利质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由于我国权利质权制度的 立法和司法时间较短,立法中已有的权利质权标的范围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立法对“其他权利”的规定 给法律留下空间的同时也使人们对哪些权利可以入质产生疑惑,这些都说明立法中权利质权标的范围的规定有待于进一 步完善。 关键词权利质权担保法担保物权 :D923.2:A:1009.0592(xx)09—27601

一、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出发,应允许一般我们可以把权利质权标的的构成要件细分为积极条件和消债权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极条件。2.债券代保管单项下的权利。以国库券为代表的债券代保 (一)权利质权标的的积极务件管单项下的权利即提取或兑付国库券的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本 1.须为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即以财产为内容,得以金钱估价身不是有价证券,但在该代保管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委托保管的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如果作为权利质权标的的权利没有财产对象是该凭证项下的国库券,它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上是价值,在实现债权时就不能将其货币化,即无法起到担保物权的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其权利人即委托人享有请求代保管人到期支作用。取国库券或兑付国库券本息的权利,属于财产权利。‘ 2.须为具有让与性的权利。权利质权设定目的,最终在于铍3.期待权。一般而言,期待权因其内容不能确定而不能设质。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时,取得设质权利的变换价值,满足优先受笔者认为对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附始期的权利和附偿的要求,实现权利质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于质权人为银行)【2020年最新】

股权质押协议[适用质权人为银行]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年字第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贷款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 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2.质押股权编号,数量(质押股权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原件附后)。 3.质押股权有效期限。 4.质押股权金额为元整。 5.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小写)。质押股权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6.质押率为%,质押股权评估价值与质押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 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 费用(含拍卖费、乙方律师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 担保债权)。 提示:请在选择使用的条款前的□打“√”;或直接把不使用的条款

删除。 □第四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四条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为公司其他股东或经全体股东过 半数同意为股东以外的借款人出质的,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于日内将股份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需对此提供足够的协助。 第五条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 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保管费为人民币(大 写)(小写),由甲方一次性支付。

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动产质权的范围以及设立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三、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动产质押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六十四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探析

摘要:坚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股权回购原则,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也无必要,因为进行这种股权质押并不必然导致股权回购。并且立法结构上的的赘余规定,也是庸人自扰。股权回购成为具有多种功能资本运作和企业经营的重要手段,对上市公司尤其如此,所以现实立法过于机械且不合时宜。 关键词:股权回购;资本三原则;股票;质押权标的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0-0286-01 作者简介:徐勇(1991-),男,湖北襄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一、现行《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及解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在最后一款中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那么现行公司法做出这样规定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条。首先因为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向公司出质时,可能由于质权的实现而产生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后果,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其次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那么一断主权利无法实现,怎么保障质权的实现,缺乏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比如如何折价拍卖股权,会不会内幕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这些考量,所以《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法律规定的极不合理 《公司法》一百四十二条最后一款的规定纯属多余,应该删除。换句话说,公司能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一)立法结构上的赘余性 这一条规定在股权回购条款中,决定了其服务于股权回购的具体规定。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限制股权回购,害怕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之后,进行变相的股权回购。而整个一百四十二条对股权回购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便是公司接受了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进行变相的股权回购,也会受到这些条款的限制,从而阻却了股权回购的相关行为。那么鉴于这一条款所指向的目的具有唯一性,作此一刀切式立法初衷即为消除一切可能诱发股权回购的因素,使诱发股权回购的行为消弭于无形,从而充分的杜绝不合法的股权回购发生。 这样在立法结构上就相当于针对一个法律行为进行前后两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制,第一个层次是规制诱导因素,第二个层次是规制有违本体之行为,我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看似精细化的立法却是徒增司法困扰、浪费司法资源。譬如刑法规定不得盗窃,并没有对诱发盗窃的因素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比如规定一个禁止游手好闲,那将是十分荒谬的。又比如民法规定禁止流押,那么是不是诱发流押之因素,我们都需要禁止,质押权的存在本身就有可能导致流押,是流押产生的诱导性因素,是不是要禁止动产之质押。 (二)立法逻辑上的混乱性 股权出质的目的并非转让股权,而在于设立担保物权,保证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其结果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况且股权转让有诸多限制,那么,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特殊转让股权回购,就和股权出质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股权出质并不必然导致股权回购的发生。所以通过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来限制股权回购存在立法逻辑上的混乱性。 (三)立法目的不合时宜性 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股权回购,坚持资本三原则,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三原则的合理性受到了怀疑。现实中,公司债权人更多关注公司的实质资本、经营状况、经营绩效,更详细的说就是可以变现的那部分净资产,很少关关注公司过去的注册资本。资本三原则动摇后,股权回购也逐渐放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投保人在人寿保险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投保后签收保单之次日起的10日撤单权 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0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内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部退还所收的保险费;超过此期限,按保险条款的有关退保规定办理。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权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契约后,如仍有其他变更事项,可依据《保险法》之规定进行变更:“在保险公司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准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转让保险合同项下受益权 根据《保险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则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险金。 四、解除合同权(解约权) 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 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险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单质押贷款” 功能等,不应轻易解除合同,否则损失惨重。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c4971040.html,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情况受保密权 依据《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 密的义务。” 六、保险金优先清偿权 依据《保险法》第89条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后,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 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 例分配。” 七、保险事故索赔权 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了保险事故,索赔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赔过程中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须做到如下几点:1.及时报案,以便保险调查等;2.取得相关证据;3.了解人寿保险因第三者的行为可以同时要求保险人和第三者重复 赔偿。 八、保险合同的有利解释权 依据《保险法》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深圳保险咨询服务网https://www.360docs.net/doc/ac4971040.html,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个人的情形)(1)

合同编号:【银团质字年号-】 银团贷款权利质押合同 出质人: 身份证号码(出质人为自然人): 质权人: 牵头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代理行: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参加行(社): 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作为参加行、社)共同签订的编号为【银团借字年号】的《人民币资金银团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与质权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权利质押担保。出质人、质权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出质人:指 (二)牵头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三)代理行:指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四)参加行(社):指在银团中除牵头行和代理行外,参加银团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信用社)及其各自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是本合同的质权人之一。 (五)质权人:指银团中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社)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和受让人。 第二条质押权利 (一)出质人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二)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与“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不一致的,以质权人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质权人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出质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出质人应保证质押权利的价值和有效性,防止因超过规定的期限等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贬值或失效。质押权利价值增加的,增加的部分仍作为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五)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权利所生孳息,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与质押权利共同用于质权人债权的质押担保。 (六)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质权人债权实现,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三条质押担保范围 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按以下第壹种方式确定。 壹:出质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包括全部本金)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模板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模板 The purpose of the contract is to specify the work that both parties must complete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limit.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立约人_________(质权人)、_________(出质人)因设定质权事,订立条件如下: 第一条 债权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二条 利率:月息_________分。 第三条 付息日期:每月_________日。 第四条 清偿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五条 质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出质人如届期不履行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得依法拍卖质物清偿债务。 第七条 合同订立之日质权人应将贷款交付出质人,同时出质人应将质物移转质权人占有。 第八条 本合同经公证后生效。 质权人(签字): _________

出质人(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动产质权设定合同

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

动产质押监管指导书 质押融资项目的监管流程,便于监管人员的操作,更好的控制项目风险。适用范围:质押监管中心、各监管点。 职责:1.项目经理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制定和修改。 2.监管点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实施。 3.质押监管中心负责《质押业务操作指导书》的监督检查。 4.该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人员对各自工作负责。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编制

2009年1月

目录第一部分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二、组织架构 第二部分监管业务简介 一、动产质押监管 二、项目接管 三、监管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监管操作流程 一、操作模式 二、监管业务流程 三、日常巡查流程 第四部分管理制度 一、休假管理办法 二、定期轮换制度 三、责任承担制度 四、监管员工作细则 五、监管员绩效考核 六、监管员工作纪律 第五部分风险控制 一、项目风险处理措施

第一部分公司简介 一、公司简介 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名惠州市金泽国际物流园区管 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是金泽集团属下子公司,主要从事物流园区管理、货运代理、仓储、质押监管、供应链管理等物流业务,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综合性全程物流服务。 2008年4月,公司开始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获B级监管资质。 二、组织架构 第二部分监管业务简介 一、监管业务常识

动产质押业务:企业以其动产(质押物)质押给银行,银行根据被质押物的价值给企业贷款,双方委托第三方(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 质权人:享有质押物处置权的一方,即提供贷款的银行。 出质人:把物质押给银行的企业,即向银行借款的企业。 监管人:对质押物进行监管的公司,一般都是象我们这样的物流公司。因此,动产质押业务也被称为物流金融业务。 质押物:简称质物,押给银行的货物。 监管业务:监管人受银行委托对出质人的质押物进行监护,并向质权人和出质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二、项目接管 1)监管员培训 银行的操作通知一般需提前7天通知我方,以方便我方进行现场准备工作。借此机会对监管员进行培训,测试合格取得上岗证。 2)监管员进驻 每个监管点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数量的人员,人员数量至少两名;每个监管点至少有一名与公司正式签约的监管员;监管员实行轮岗制度,监管员在一个监管点的驻点时间一般为3-6个月。 3)质物盘点 我方为出质人出具《质物清单》,并建立监管区域标示牌(如下)。

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篇一: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保险合同()的变更。A.客体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属于()。A.保险合同客体变更b.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质权人违约造成出质人损失应担责

质权人违约造成出质人损失应担责 郭志荣[要旨]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1996年2月24日,马某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书。合同规定“信用社提供马某贷款三万三千元,违约金三千元,同年5月24日归还,并用马某在该信用社北街储蓄所的三万元五年定期(存入期1992年12月23日,到期日1997年12月23日)存单作抵押,存单号码0010317”。之后,马某实得三万元现金,信用社当即扣留了三千元违约金,信用社存单后给其出具了一份抵押存单付出单,注意栏标明:“请妥善保管,贷款还清后,我社凭此联退还存单”。同年3月22日、3月29日,马某两次归还贷款二万元,尚欠一万元未还。1996年5月20日,贷款未到期,马某女婿杨某为将自己的高息贷款转为低息,未经其岳父马某授权委托,让案外人张某帮忙借到一万元,擅自将马某尚欠的一万元贷款清偿,得到属于马某的三万元抵押存单,然后将马某的存单和名章及自己的名章、身份证交给张某,让帮忙以其名义贷款。5月28日,张某以己名义,用马某三万元存单作抵押,马某名章担保,从信用社贷款三万八千五百元,实得三万五千元,违约金三千五百元。约定1996年8月28日归还,所贷之款,张杨二人共同使用。但对到期贷款,二人迟迟不予归还。1997年6月21日,信用社未书面通知存单抵押人马某,便将未到期的定期存单按活期予以划拨,清偿张某贷款。审理中,马某否认委托其女婿杨某还款,后又承认经查证欠款确实还清,便于杨某1996年8、9月份结清手续,但对信用社未

按约定收回付出单便退还存单的违约行为,一直未放弃,据此要求信用社退还其三万元定期存单。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与信用社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信用社未按约定凭付出单退还抵押存单,违反金融操作规定,对马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马某与信用社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杨某替其岳父马某还清借信用社的剩余借款,取走质押存单及借款借据,结算清马某与信用社的质押贷款手续。在信用社告知马某借款手续已被其女婿结清,存单被杨某再次质押借款的事实后,与杨某结清了双方的借款还贷手续,但马某未对杨某将存单再次质押的事实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认。对于马某手持存单付出单要求返还存单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质权人违约造成出质人损失的案件。由于质权人信用社未按“存单付出单”约定将抵押存单交给出质人马某,而是交给了他人杨某,致使出质人马某抵押在信用社的存单被再次质押造成损失。因此,质权人信用社是否承担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关于杨某归还马某的借款和取走质押存单的行为的认定问题。 从查明的事实看,杨某存在恶意取的质押存单的故意和信用社存在明显违约行为。杨某归还马某的借款的行为存在马某授权、委托杨某归还借款和马某没有授权、委托杨某归还借款的两种情况。也就是说杨某归还马某借款的行为是不是委托代理行为,如果是马某授权、委托杨某归还借款,那么杨某的行为是代表马某行使,马某就没有权利主张归还存单。而本案事实表

如何设定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定 1、订立质押合同。动产质权根据质权人和出质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质押合同而生效。《担保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担保法》第65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为保障出质人的利益,《担保法》第66条规定了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移转为质权人所有。 2、移转动产的占有。动产质权的设定除了要订立质押合同外,还须移转动产的占有。质权的设立以移转动产的占有为要件。《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具体而言,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也不能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而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出质人移转动产的占有时,如果质押合同中对质押财产约定不明,或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另外,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转;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如果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其处分行为无效。 动产质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的消灭,是指质权人对质物的支配力终止。 1、动产质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担保法》第73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由于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法》第73条同时规定,“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动产质权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动产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存在,是质权得以存续的前提条件。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动产质权也消灭。《担保法》第74条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3、动产质权因行使而消灭质权人行使质权,使设定质权的目的得到实现,动产质权归于消灭。

动产质权与抵押权有什么区别

一、动产质权要注意的事项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二、动产质权的生效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三、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Pledge)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 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 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四、动产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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