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论文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在当今社会,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
正当防卫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当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行为。
然而,要准确界定正当防卫并非易事,其中涉及到诸多复杂的因素。
首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关键。
一般来说,包括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防卫手段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
不法侵害的存在是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所谓的防卫行为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则要求防卫行为必须在侵害发生的过程中实施,如果在侵害结束后再进行反击,就可能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防卫的目的也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防卫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是出于报复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动机,那么也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此外,防卫手段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判断正当防卫的核心问题之一。
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程度,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常常存在争议。
例如,在一些暴力冲突中,防卫者的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往往难以判断。
有时,防卫者在极度紧张和恐惧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较为激烈的防卫手段,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具体情境和防卫者的主观状态。
近年来,一些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也让正当防卫的问题更加凸显。
比如,在某些涉及人身安全的案件中,公众对于防卫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存在不同的看法。
这也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如何完善正当防卫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为了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正当防卫论文:浅析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论文:浅析正当防卫之构成要件摘要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越来越复杂化,这很大程度上归咎于正当防卫制度设置本身的模糊性。
本文在介绍正当防卫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其构成要件,其中重点分析了起因条件中不法侵害紧迫性的认定和时间条件的确立问题,并试图通过以上的架构使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更为清晰、更易于把握的认定标准,进而希望能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正当防卫侵害紧迫性时间条件一、正当防卫及其构成要件对于正当防卫,洛克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指出:“当为了保卫我而制定的法律不能对当时的强力加以干预以保障我的生命,而生命已经丧失就无法补偿时,我就可以进行自卫并享有战争的权利,即杀死侵犯者的自由,因为侵犯者不容许我有时间诉诸我们的共同的裁判者或法律的判决来救助一个无可补偿的损害。
”从这句话中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个人为了制止侵害者的一种私力救济,也是个人让渡权力给国家的一种必要的保留。
我们所说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正当防卫作为一项授权性规定,其主要特征包括:第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它是对公民利益保护的公力救济的必要补充,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手段。
第二,正当防卫中,防卫人的行为是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合法的正义的行为,是刑法中的阻却违法性事由,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是受到社会政治的和法律的肯定评价的行为。
第三,正当防卫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
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通行的是五要件说:(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这是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4)防卫行为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不必要的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法学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

法学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范文摘要:正当防卫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限制条件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了正当防卫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正当防卫制度的准确适用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限制条件一、引言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工具,其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更是备受关注。
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的行为,允许公民在特定情况下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然而,正当防卫的认定和适用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争议和困惑,因此,对正当防卫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与历史沿革(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历史沿革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代的“以直报怨”到现代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其内涵和外延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正当防卫的规定和适用都有所不同,但总体上都体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正义的追求。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但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紧迫性的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三)防卫目的的正当性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不是出于报复、泄愤等不正当目的。
(四)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手段应当是必要的,即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其他更温和的手段可以避免不法侵害。
同时,防卫手段的强度应当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相当,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论正当防卫(论文12篇)

《论正当防卫》论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始终同人类社会的礼貌、进步齐头并进,与人类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历史同步发展。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是激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预防和打击犯罪,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概念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职责。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职责。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职责,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这一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学术界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出现了多种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正当防卫是指采取损害不法侵害人利益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
①笔者较为赞同以下这一观点;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笔者认为不论什么观点都应强调:(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是因为它更多的强调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既体现了对正当防卫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对被防卫人的保护,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平等的价值取向。
(2)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合法性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又称基础性条件即指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什么是不法侵害行为呢有的学者认为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危害社会的行为指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正当防卫分析论文

正当防卫分析论文1.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故意挑逗、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的行为。
在防卫挑拨中,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正是这种客观表现上的相似性,造成了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和防卫挑拨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认定上的困难。
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在查明客观的预谋和挑逗、引诱行为有无的同时,更要注意查明行为目的这一主观内容,防卫挑拨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是因为挑拨人故意诱发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
通常预谋作为防卫挑拨案件的情节,是因为预谋的内容反映了这种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诱发不法侵害便是这种犯罪意图的体现。
2.相互斗殴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
一般认为,相互斗殴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因为斗殴双方主观上都具有伤害对方的目的而不具有防卫意图。
如果确实参与斗殴,不得主张正当防卫权利。
但是如果虽在斗殴现场,与斗殴事件有一定联系,而确实没有参与斗殴,客观上无殴打对方或指挥殴打对方的行为,主观上无斗殴意图,在遇多人围攻并有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形下,应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3.随身携带凶器在相当一部分案件中,防卫人随身携带凶器,在遇不法侵害时便加以使用,其防卫意图的认定便因随身携带凶器而出现干扰,尤其是其给对方造成了较重的人身伤亡时。
随身携带凶器并不足以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防卫意图的体现,不是带有凶器与否,而是其凶器的动用,即行为人在什么情形下动用携带的凶器,是随身携带刀子,主动向人挑斗,或者一遇轻微的侵害,便掏刀就捅,还是在遇害、情况紧急时,被迫举刀自卫?不同的情况反映了行为人不同的主观心理,在最后一种情形下动刀自卫才是防卫人防卫意图的体现,因此,不能因随身携带凶器而排除其拥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新刑法第20条第2款放宽了防卫限度,在确定防卫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时,必要限度成为参照标准而不再是绝对标准。
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4000

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前言正当防卫是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被侵害者在受到非法侵犯时,为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合法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从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的解读出发,探讨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问题,并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阐述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件正当防卫是指在被侵害者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防卫手段进行抵抗的行为。
其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非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只有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采取防卫行为。
所谓非法侵害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的威胁、伤害、侵占等行为。
2.危害迫在眉睫:被害人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时机必须是在受到侵害的即时威胁下。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为了自我保护必须立即作出反击,而不能等待其他救助措施。
3.必要防卫手段:正当防卫要求被害人采取的防卫手段必须是必要的、适度的。
即被害人在自我保护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对抗非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和限制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它是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合理手段,但也有一些限制:1.非法防卫的排除:正当防卫要排除任何非法的因素。
即被害人无法以正当防卫的名义去实施非法行为,正当防卫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防卫行为是否必要和适度:被害人在使用防卫手段时,应该充分评估被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并选择必要和适度的手段进行反击。
防卫行为不得过度,否则可能对他人人身、生命造成不必要伤害。
3.法定防卫情节的限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正当防卫的具体限制情节,例如必须在夜间、侵害人必须使用凶器等。
被害人的防卫行为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正当防卫的作用和意义正当防卫作为一种合法手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自我保护的权利:正当防卫保障了个人和财产的安全,对于那些无法获得及时警察支援的人们来说,正当防卫是一种合理的自我保护手段。
2.维护社会秩序:正当防卫的存在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使潜在的侵权者在考虑自己行为后果时多一份顾虑,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
法学论文 浅论正当防卫

法学论文浅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要件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障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鼓励公民积极抵抗不法侵害,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正当防卫的要件包括:一是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或即将发生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二是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三是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即不能超过正当防卫的限度;四是防卫行为必须是及时的,即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采取防卫行为;五是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客体,即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防卫行为。
三、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问题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旨在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但如果防卫行为过度,就可能会侵犯到不法侵害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从而引发防卫过当问题。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导致对不法侵害者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产生了侵害。
对于防卫过当问题,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果防卫过当导致了不法侵害者的重伤、死亡等后果,那么防卫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必须谨慎考虑,确保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避免防卫过当问题的发生。
四、结语正当防卫制度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鼓励公民积极抵抗不法侵害,震慑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在采取防卫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防卫的各项法律要件,确保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避免防卫过当问题的发生。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法律地位和条件。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

论文刑法中的正当防卫问题研究与探讨在刑法领域中,正当防卫一直是备受关注且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的课题。
正当防卫作为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合法保护自身权益、抵御不法侵害的手段,其合理界定和准确适用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也对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的平衡起着关键作用。
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法律规定,是我们理解这一制度的基础。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简洁的定义,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和严格的条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的关键标准。
首先,存在不法侵害是前提。
这里的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但必须是真实存在且正在进行的。
所谓正在进行,强调的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
对于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防卫”行为,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防卫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如果防卫行为是出于报复、泄愤等不正当目的,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再者,防卫手段必须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
必要性意味着在当时的情境下,除了采取防卫行为外别无其他合理选择;相当性则要求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
然而,在实际案例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往往面临诸多难题。
例如,对于不法侵害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的判断,往往存在争议。
有些情况下,不法侵害的开始并非一目了然,如言语威胁是否构成不法侵害的开始?对于不法侵害结束时间的认定,如侵害人已经失去继续侵害的能力或者已经逃离现场,此时的后续追击行为是否还属于正当防卫?这些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再比如,如何把握防卫手段的必要性和相当性也是一个难点。
在面对突发的、紧急的不法侵害时,防卫人往往难以精确地判断和控制防卫的手段和程度。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权衡防卫行为的合理性?是应当以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还是应当充分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特殊情境和心理状态?此外,社会舆论和公众认知也会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产生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但是,法律赋予公民的这种权利和手段也必须正确行使,才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如行使不当,反而会危害社会,转化成犯罪。
因此,必须对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作出严格界定,同时,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防卫过当特殊防卫不法侵害一、正当防卫的含义及意义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社会主义道德情操。
法学界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也从没间断,正当防卫制度也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并为更多的人们所了解,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正当防卫的若干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应注意以下几点:(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对合法行为不能实施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假想的。
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发生而实施所谓的防卫,称为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上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以过失犯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行为通常应是人的不法行为。
对于不法侵害的理解,刑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
我们认为不法侵害的含义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侵害性。
侵害一词从其意义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
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
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首先,不法侵害必须是一种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单位的行为。
其次,这种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亦即它是对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攻击,或者会产生一种使合法权益感受危害的状态,并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否则谈不上进行防卫的问题。
2、性。
从新旧刑法的有关条文看,刑法都涉及“不法侵害”一词,一定有其在的特定含义,可以看出这一含义并不只限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即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一般的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
此种对不法侵害的界定的合理性如下:第一,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无论是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会损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应加以制止以保护合法权益。
第二,行为和犯罪行为通常情况下较易区分,但在紧急情况下,却不好区分。
如果只允许对犯罪行为实施正当防卫,无疑会束缚公民的手脚,放纵一般行为对合法权益的侵犯,不利于切实发挥正当防卫在保护合法利益方面的应有的作用。
第三,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行为在量的积累方面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发生质的变化,成为犯罪行为。
所以在不法侵害进行的紧迫过程中,和犯罪都应允许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根据此观点,我认为在分析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如果对国家、公共利益或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具有侵害的紧迫性且可以用防卫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结果,则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反之则不能。
3、可制止性。
“制止”从词义来讲有使其停止之意,可制止性就是致使不法侵害得以停止,或者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减少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不法侵害的行为虽然可以是不作为的行为,但通常都是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并且这种积极作为的行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肯定带有一定的强度。
如果一个不法侵害的行为一经发生,危害后果随之造成,即使实行正当防卫,也不能阻止危害后果的发生或者及时地挽回损失。
这样的不法侵害没有可制止性,因而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同时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使不再实行正当防卫,也不会再发生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再扩大。
在这种时候,不法侵害虽然没有结束,危害结果也没有继续发生,如受害人已死亡,但犯罪分子仍继续加害,也已经失去了对不法侵害的可制止性,因而就不能对之实施防卫行为。
(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意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
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
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①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例如抢劫罪犯已打昏物主抢得某种财务,但他尚未离开现场。
上述两种情况下,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均可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排除不法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
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例如纵火犯向目标纵火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可能失去财务的危险状态,就无法通过杀死或伤害纵火犯的防卫手段来排除,对之采取正当防卫也就失去了适时性。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三)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不能及于与侵害行为无关的第三人。
如果对第三者实施应试不同情况处理。
如果故意对第三者进防卫,应作为故意犯罪处理。
如果误认为第三者为不法侵害者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作为假想防卫处理。
②(四) 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即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③。
因此,防卫意图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容: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②张明楷编:《刑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65页。
的目的。
防卫意图作为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是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管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④1、偶然防卫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例如甲在枪杀乙时,恰好丙出于杀害甲的意图向甲开枪将其杀死,从而在客观上使乙免遭甲的杀害。
在这种偶然防卫的情况下,丙的行为客观上具有防卫效果,但由于主观上不存在防卫意图,因而不得认定为正当防卫。
2、防卫挑拨防卫挑拨是故意挑逗、引诱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对对方进行加害的行为。
在防卫挑拨中,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正是这种客观表现上的相似性,造成了正当防卫防卫意图和防卫挑拨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认定上的困难。
解决这一问题,关键是在查明客观的预谋和挑逗、引诱行为有无的同时,更要注意查明行为目的这一主观容。
防卫挑拨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是因为挑拨人故意诱发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对方,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而非防卫意图。
通常预谋作为防卫挑拨案件的情节,是因为预谋的容反映了这种伤害对方的犯罪意图,诱发不法侵害便是这种犯罪意图的体现。
3、相互斗殴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都在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也实施了连续的互相侵害的行为。
一般认为,相互斗殴不存在正当防卫问题,因为斗殴双方主观上都具有伤害对方的目的而不具有防卫意图。
如果互相斗殴的一方停止斗殴或推出斗殴现场,而另一方仍然继续加害对方,则继续加害的一方的行为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形成防卫紧迫性,那么,停止斗殴的一方就可以对其实施正当防卫。
另外,如果双方先是进行轻微的斗殴,后来一方突然加重侵害强度,严重危害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另一方也可以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⑤④陈兴良、张明楷等撰:《刑法学》,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3页。
(五)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我们每一位公民在运用正当防卫这个法律武器的同时,也必须要把握住正当防卫的界限,防止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造成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