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才_户口_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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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22年10月30日发布)

2022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22年10月30日发布)

2022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22年10月30日发布)查看更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依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看法》(深发〔XX〕10 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看法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XX〕125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方法。

接收全日制一般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根据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亮、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纳应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

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市进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方案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方案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详细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状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方案生育状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状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帮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其次章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发改人口〔2014〕10号)

附件1: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本细则所称引进人才包括: (一)用人单位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在毕业后两年内落实工作单位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用人单位引进在职人才(指广州地区用人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和技能类在职人才)。

二、责任分工 本市市属、区属单位引进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委托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人才按省组织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教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

三、办理程序 (一)注册及立户 1.注册登记 在本市依法成立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用人单位均可申办引进人才入户。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入户业务须先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人才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进行注册登记。

2.人事户头立户 本市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经批准可从事人事代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人事户头立户。

经批准立户的单位可办理引进人才或代理人员的档案调转、审核、保管等涉及人员档案的相关业务。

(二)申办 1.申报主体 经批准已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可直接通过申报系统申报;未设立人事户头的单位在申报系统注册并填报材料后,通过已设立人事户头的主管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申报。

通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引进人才的,必须由引进人才本人(以下简称申报人)或用人单位与服务机构签订代理或委托协议。

2.申报方式 引进人才申报采取“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核原件”方式进行。

办理普通高校毕业生接收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包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先在“申报系统”下“高校毕业生接收申办系统”中填报并上传申报资料,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到高校毕业生对外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盘锦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盘政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盘政发〔201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大引进人才力度,推动人口集聚与产业集聚同步发展是加快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和构建和谐盘锦的迫切需要,也是以辽滨沿海经济区为龙头的沿海开发开放实现大发展、快发展的根本保证。

为此,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引进人才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人口数量与质量并重,积极吸引外地居民、本市农民(农工)和各类人才到我市主城区就业、创业和居住,扩大城市规模,建立人力资源优势,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加速建设百万人口大城市,为全面实现“十二五”规划目标、建设更具活力和竞争力的滨海新盘锦打下坚实基础。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引进各类人才创造条件(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城市人口、农村人口等各种户口性质的划分,按照公民的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二)放宽落户条件1.在我市主城区购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有稳定职业并实际居住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2.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

3.持市民政局安置办签发的落户通知单的退伍军人;经人社、教育部门录用的人员,允许其本人来盘落户。

4.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中等职业学校(含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的,可于择业前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办理落户手续。

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2010年申报上海户口相关问答)

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2010年申报上海户口相关问答)

高层次和重点产业领域优先——上海引进人才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答( 2010年9月17日)9月16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并就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政策有关问题作了回答。

11类人员直接引进落户问:《试行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包括哪些?答:各类优秀人才都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按照“高层次优先”和“重点产业和领域优先”的思路,《试行办法》着重强调了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主要包括以下11类人员: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3、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4、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5、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7、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8、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9、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0、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11、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重点产业和领域人才优先户籍引进问:《试行办法》规定的“重点产业和领域”、“紧缺急需人才”如何确定?答:“重点产业和领域”是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的。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工作力度,促进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努力创造出一个能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政策环境,为钟山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六盘水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试行办法》(市办发〔20XX〕24号)文件精神,结合钟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政府引导、按需引进、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的原则、“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并举”的原则。

第三条钟山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引进对象及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一)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负责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获得地级市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重点学科带头人;(三)40周岁(含)以下第一学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四)45周岁(含)以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五)获部、省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与本区产业结构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才;(六)具有学历学位且所学专业与岗位需求一致(即所学专业能满足岗位需求)的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下;具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的高学历人才;(七)在钟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中急需紧缺的人才,尤其是医疗教育卫生、规划建设、金融等重点领域的人才。

第五条引进的人才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在引进之列。

(一)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期内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相关单位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

(五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六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所称“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由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商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八月六日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东府〔2020〕52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章人才准入资格申请及审核第四章入户办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东莞市人才入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提升城市竞争力,畅通人才入户渠道,规范入户管理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的人才准入条件,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非莞户籍人员申请入户我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人才入户管理服务工作,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全市人才入户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入户统一纳入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维护“秒批”通用平台,并制定相应进驻、共享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市“秒批”通用平台基础上建立和维护人才入户“秒批”专项模块,负责审核人才准入资格。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各类人才的入户手续,审查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守法情况。

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协助解决日常审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人才入户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评价、程序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符合第二条规定,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下列准入条件之一,可申请将户籍迁入我市:(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或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试行)

北京市怀柔区引进人才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大人才资源开发的力度,以更开放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发展的环境,广泛吸引优秀人才来怀创业,促进怀柔经济及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结合怀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重点行业范围和对象包括:1、政府工作部门引进具有城市规划、经济管理、金融、信息、法律等公共管理知识和能力的高级公共管理人才。

2、教育系统引进具有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的紧缺学科骨干教师及学科带头人;医疗卫生系统引进具有深厚理论功底、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生态农业、汽车制造、食品饮料、旅游等重点产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熟悉国际国内市场、具有现代管理知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特殊技能技术工人。

4、高新技术产业引进具有科研开发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现代管理知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引进人才的条件是:引进的人才必须是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和紧缺的各类人才,重点引进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和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中、高层次人才;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和职称,但具有一技之长或特殊技能的人才,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引进。

引进的人才应是用人单位紧缺且在本区、本市招聘无法解决的专业人才。

引进的人才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考察或试用能胜任对口专业岗位工作并签定不少于5年工作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四条人才引进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通过就业或调动的形式到本区工作。

2、采取借调、兼职、定期服务、科研和技术合作、咨询讲学等柔性流动方式来怀创业和工作。

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来去自由。

3、携带项目或资金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入股或承包、领办、创办、联办各类企业等形式到本区工作。

第五条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怀担任顾问或指导工作应签署协议,明确来怀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待遇等事项。

协议涉及的人才服务事项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落实。

东方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东方市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到我市创业发展,满足建设平安文明富强新东方人才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人才的基本原则(一)党管人才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按需引进、编制空缺、以用为本原则。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督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人社、编制、财政、教育、卫生、公安、住建、科技等相关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引进对象第五条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技师)的人才,或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以上的人才,或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有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

我市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我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工程,以及农业、科技、教育、卫生等行业急需紧缺的,但招聘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且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的毕业生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以上的人才。

原则上重点引进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的毕业生。

第六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正高级职称以上层次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至50岁。

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技师)以上层次的人才可适当放宽至40岁。

以柔性引进方式到我市工作的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三章引进方式与程序第七条凡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可通过调入、聘用(全职服务)等刚性方式引进,也可以采取借调、兼职、定期服务、合作研究、技术咨询、培训讲学、开办企业等柔性方式引进。

第八条事业单位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制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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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

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时间为15
天。

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

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

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

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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