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伤害赔偿理论与实务研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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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研究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研究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研究
林海榕
【期刊名称】《宜春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32)001
【摘要】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制度对于劳动法体系的完整和立法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实现劳动法的倾斜保护功能,应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进行限定.在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时,可以移植民事合同的竞合理论,如果用人单位选择合同之诉,则不应允许其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另行主张损害赔偿;如其选择侵权之诉,则应将劳动者的过错范围限定于故意.
【总页数】4页(P19-22)
【作者】林海榕
【作者单位】福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基础部,福建,福州,35010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5
【相关文献】
1.浅析劳动者因工作过失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J], 潘学蓉;
2.劳动者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J], 杨永琦
3.劳动者履行职务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赔偿责任问题辨析 [J], 黄丽;徐小安
4.浅析劳动者因工作过失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J], 潘学蓉
5.劳动者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冲突问题研究 [J], 张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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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理论与实务

工伤保险待遇理论与实务

工伤保险待遇理论与实务工伤保险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为单位或者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因遭受事故或患病而造成的伤残、死亡和医疗费用等损失。

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论与实务是指对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各项待遇进行研究和实际操作的过程。

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论包括对工伤保险待遇制度的法律基础、政策目标和保障范围等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在法律基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

其次,工伤保险待遇的政策目标是为了保障受伤员工和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并通过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等方式帮助受伤员工和家属渡过难关。

最后,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等。

工伤保险待遇的实务是指保险机构根据相关理论和政策制定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流程。

首先,保险机构需要根据受伤员工的医疗记录和诊断结果确定是否符合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

其次,保险机构会根据受伤员工或其家属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核实,并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最后,保险机构根据相关政策和制度,计算出应支付的待遇金额,然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待遇金额支付给受伤员工或其家属。

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保险待遇的实务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受伤员工或其家属可能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夸大伤残程度等不良行为,这对保险机构的核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由于伤残程度和病情的不同,工伤保险待遇的金额也会有所差异,对于计算和支付金额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外,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流程和核查标准的不清晰和不一致,也容易导致保险机构处理时间和效率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论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提高保险机构的核查能力和处理效率。

同时,还应加强对受伤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其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和信息。

(最新)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论与实务

(最新)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论与实务

5-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10级经职工本人(běnrén)提出与 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及7-10级劳动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相应按55-20个 月上年本市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 单位发给。
第二十六页,共58页。
〔四〕工亡待遇〔共3项,均由工伤 基金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上年本市 〔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
首次立法: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保险(láodòngbǎoxiǎn)条例? 〔简称?劳动保险(láodòngbǎoxiǎn)
条例?〕,至今,工伤保险政策主要有三
个时间段的过渡,不同时间段适用不同
的工伤政策〔我市主要经历四个时间
段〕。
第八页,共58页。
1、建国~1996年9月30日,适用?劳 动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待遇 理论(lǐlùn)与实务
第一页,共58页。
一、概述 二、工伤保险费率和费率浮动 三、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五、工伤医疗(yīliáo)管理 六、工伤康复管理
第二页,共58页。
一、概述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局 部,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 金,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 害、职业病及因此造成死亡,暂时或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使劳动者或其 遗属能够得到及时(jíshí)救治和补偿, 保障其根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转外就医必须提前申请,凡未经提前审批自 行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得由工伤保 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页,共58页。
〔五〕工伤保险(ɡōnɡ shānɡ bǎo xiǎn)待遇的发放
目前有三种发放渠道: 向单位发放 向职工社会化发放〔以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为主要工程〕 直接结算〔与工伤协议医疗机构〕

东财《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在线作业二答卷

东财《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在线作业二答卷
东财《劳动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在线作业二-0004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
1.关于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B.二者的主体资格及其关系不同
C.二者的合同标的不同
D.二者的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答案:D
4.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里,( )条款是必备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 ) A.社会保险 B.解除动合同 C.养老保险
D.解除劳动合同
E.社会保险
F.补缴费用并支付赔偿金
G.养老保险
H.补交费用并支付赔偿金
答案:A
A.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B.解除劳动合同
C.开除除名
D.减少劳动报酬
答案:ABCD
25.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效力,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之日起,与其冲突的劳动法的相关内容自动失效
B.劳动合同法自实施之日起,其规定若与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A.形式合法
B.客体合法
C.内容合法
D.主体合法
答案:B
10.为了获取一定的居间劳动报酬,利用自身的一些便利条件,向求职劳动者提供招聘单位的用工需求信息,旨在为求职的劳动者和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搭起一座桥梁,以促成求职劳动者与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订立劳动合同这种行为属于( )。
A.雇佣型派遣
A.形式化
B.具体化
C.确定化
D.规范化
答案:BCD
23.根据集体合同的谈判协商的级别为标准,可以将集体合同划分为( )。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鉴于该司法解释设计人身损害赔偿种一些重要的理论和实务问题,笔者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一些认识。

一、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的一种主要类型。

从法律关系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体现为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即侵权损害赔偿之债。

《解释》从权利保护范围、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方面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请求权人以及诉讼请求的内容。

(一)关于权利保护范围,《解释》列举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三项具体人格权。

人格全市关于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权利,在抽象意义上被称为“一般人格权”,性质上是一种母权,是各种具体人格权所赖以衍生的上位权利。

具体人格权又称“人别人格权”,是立法上以排他的归属范畴予以确定和保护的特定人格利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我国司法实践中所称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几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的“人身”,与民法理论上的“人身权”并非同一含义。

前者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客体,后者则是“人格权”、“身份权”的集合与缩略。

习惯上,人们通常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称之为“人身权”,而将“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称之为“人格权”。

但在理论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通常被称之为“物质性人格权”;而“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则被称之为“精神性人格权”。

教学大纲-劳动伤害赔偿理论与实务

教学大纲-劳动伤害赔偿理论与实务

《劳动伤害赔偿理论与实务》教学大纲课程代码:080722B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0学分: 2适用对象:安全工程本科先修课程:安全科学基础与职业发展;工程建设安全一、课程的教学目标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与实践,使学生具备下列能力:目标1: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认识劳动伤害赔偿的地位及作用。

目标2:熟悉劳动伤害赔偿史及劳动伤害赔偿理论的演变。

目标3:熟悉我国劳动伤害赔偿机制。

目标4:培养建立跨学科联系(劳动伤害赔偿与安全法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社会学、社会保障学、保险学等)、能够系统思考劳动伤害防控问题的能力。

目标5:了解国内外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及最新进展。

二、课程教学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1、课程教学目标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绪论(2.1)本章课程内容:从风险、人权的含义以及劳动伤害赔偿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切入;介绍我国当前企业劳动伤害事故现状;结合典型案例说明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介绍围绕劳动伤害赔偿发生的典型纠纷事件及其影响等。

教学重点、难点:劳动伤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及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作用。

课程的考核要求:能够分析劳动者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理解劳动伤害赔偿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章劳动伤害(2.1;3.3)本章课程内容:引导学生进行讨论,共同认识若干重要术语的区别与联系。

结合伤亡事故案例介绍事故致因理论。

教学重点和难点:相关术语及劳动伤害致因理论。

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劳动伤害赔偿相关术语;了解伤害事故发生机理;掌握劳动伤害事故的分类并重点掌握工伤事故构成要件。

第二章劳动伤害赔偿的产生与发展(6.3)本章课程内容:按照历史发展进程介绍各阶段劳动伤害赔偿的特点。

教学重点和难点:劳动伤害赔偿的形成与发展;劳动伤害与民事赔偿、劳动伤害与工伤保险赔偿、劳动伤害与商业保险赔偿等形式。

我国工伤赔偿制度研究


劳动者采取的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模式 , 我们将这 两种赔偿模 式称为工 伤 赔 偿 的双 轨 模 式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劳 动 者 在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后 , 以 申请 可
工 伤保 险 待 遇 , 未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劳 动 者 在 发 生 工 伤 事 故 后 只 能 依 据 而 《 伤 保 险 条 例》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 过 劳 动 争 议 程 序 ,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工 或 通 向 索赔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职 工 , 发 生 工 伤 后 可 以享 受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 工 在 有 伤保 险 基 金 作 保 障 。 而 未 参 加 工 伤 保 险 的 职 工 , 生 工 伤 事 故 后 , 照 发 依
着侥幸心理 , 不为员工 购买保险 , 为了保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应该加大对 违 法 企 业 的 处 罚 力 度 。 同时 在 法 律 上 明 确 规定 “ 用人 单 位 没 有 为职 工 缴 纳 工 伤 保 险 的 , 工 发 生 工伤 无 须 经 过工 伤 保 险 认 定 程 序 就 可 以直 接 要 职 求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工 伤保 险待 遇 。 ”


壅 7—— ———
我 国工 伤 赔 偿 制 度 研 究
黄 河
( 四川 大 学 法 学 院 四川 成 都 60 6 ) 104
摘 要 :工 伤 赔偿 法律 制度 是 劳动 关 系法 律 制 度 的 重 要 组成 部 分 , 劳动 者 发 生 工伤 事 故 后 , 于 工伤 保 险 赔 偿 和 民 事 损 害赔 偿 的 适 在 对 用 问题 一 直 是 我 国理 论 界和 实务 界 争 论 的 焦 点 。 为 了建 立 和谐 的 劳动 关 系 , 须 完善 工伤 赔偿 制 度 的 理 论 构 建 , 必 以便 适 应 我 国法 治 建 设 的 发 展 , 为 经 济建 设 提供 良好 的 环境 。 也 关 键 词 : 劳动 关 系 ; 伤保 险 ; 工 工伤 赔 偿 ; 度 完 善 制 中 图分 类 号 :9 D0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6 3—0 9 2 1 1 0 5 O 17 9 2(0 0)O一 1 7一 1

西南大学 [1270]《国家赔偿理论与实务》 作业答案(2020年春)

西南大学[1270]《国家赔偿理论与实务》作业答案(2020年春)1、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这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归责的哪种1.危险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3.结果责任原则4.违法责任原则2、在资本主义之前及资本主义早期,有观点提出:“主权是在公民与臣民之上的最高权力,它不受法律的限制。

”这是阻碍国家赔偿责任确立的哪种思想或理论?1.主权不受指控说2.国家不能违法论3.国家无过失论4.绝对国家主权论3、在资本主义之前及资本主义早期,有观点认为国家是无生命之体,其活动都是通过其官员进行的,国家不可能有过失,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阻碍国家赔偿责1.国家无过失论2.主权不受指控说3.国家不能违法论4.绝对国家主权论4、下列关于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的描述,错误的是:1.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是国家赔偿案件处理的必经程序阶段2.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是一种有第三方介入处理的司法性程序3.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既适用于行政赔偿,也适用于司法赔偿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基本相同5、国家赔偿金支付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多少时间内支付国家赔偿费用?1. 5天2.30天3. 15天4. 3个月6、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采用的归责原则是:1.过错责任原则2.危险责任原则3.违法责任原则4.结果责任原则7、不同国家对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有所不同,我国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是:1.制定法为主、判例为辅2.由法院判例确定3.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4.国家制定法确定8、农民张老汉在城里走亲戚,独自外出不慎迷路。

两便衣警察见张老汉神色慌张,便怀疑是小偷而欲上前盘问,因未表明身份,张老汉以为是坏人而随即逃跑,两警察汉所受身体伤害如何救济?1.B. 向两警察请求民事赔偿2.向两警察所在机关请求国家补偿3.由张老汉和两警察所在机关公平分担4.向两警察所在机关请求国家赔偿9、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区分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公务过错来决定公务员赔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标准的典型案例是:1. 1956年的Ciry案件2. 1873年的Pelletier案件3. 1873年的Blanco案件4. 1938年的La Fleurette案件10、在资本主义之前及资本主义早期,有观点认为,国家和法律不可能授权公务员违法,公务员违法是越权行为,侵权造成损害应由公务员自行赔偿,国家不承担赔偿责1.绝对国家主权论2.主权不受指控说3.国家无过失论4.国家不能违法论11、下列描述,与国家赔偿复议程序的特征不符的是?1.赔偿复议程序是一种三方法律程序,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复议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复议机关2.赔偿复议程序以一次为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得再申请复议3.不论是行政赔偿还是刑事司法赔偿,赔偿复议程序都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程序为前置性程序4.行政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在向法院请求处理赔偿争议之前,必须先申请赔偿复议1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司法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论与实务

中国工伤保险的发展
中国最早的工伤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50年代,但直到 1996年才正式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后 逐步完善并形成了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
无过失原则
无论事故原因是否属于劳动者过 失,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 患病,都应认定为工伤。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制度应确保公平性和效 率性,既要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又要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支付时间与期限
支付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时间通常从 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支付期限
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期限通常与 伤残等级和工伤事故的具体情况 有关。
Part
05
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处理
争议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就赔 偿金额、支付方式等问题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
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
要点一
待遇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待 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 理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要点二
确定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伤等 级和实际情况确定,既要保障劳动者 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体现公平合理 的原则。
预防与补偿相结合原则
工伤保险不仅旨在为劳动者提供 经济补偿,还注重事故预防和职 业康复,以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 率。
强制实施原则
工伤保险是国家立法设立的制度 ,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为劳动 者投保。
Part
02
工伤认定与等级评定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 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无论是否自身过错,均应认定为工伤。

劳动争议与法律实务课件知识点解析与应用讲解


案例三:工伤赔偿争议
争议焦点
工伤认定、赔偿标准及程序。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解析与应用
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工伤认定的条件、程序及赔 偿标准的计算,探讨工伤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案例四:竞业限制协议争议
争议焦点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范围及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仲裁原则
一次裁决原则、合议原则 、强制原则、回避原则、 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仲裁程序
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 、执行。
诉讼制度
诉讼管辖 诉讼参加人
诉讼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原告、被告、第三人。
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依法重 新审判的程序。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再审的审理和裁判
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REPORTING
调解制度
调解组织
0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
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调解原则
02
自愿、合法、公正、及时。
调解程序
03
申请、受理、调解、调解协议的执行。
仲裁制度
01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02
03
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 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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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它是劳动关系内在的利益差别和矛盾的外 在表现,是由于劳动关系不协调、不稳定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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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伤害赔偿理论与实务研究二我们认为,工伤保险补偿和用人单位损害赔偿之间的协调,宜采以下原则:(1)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原则。

“劳灾补偿制度之创设,主要在于侵权行为法不足保护劳工之利益,因此,劳灾补偿制度具有代替雇主侵权责任之功能。

”工伤保险责任优先原则,是指发生了工伤事故,订有工伤保险合同的,应当先向保险人要求补偿。

因为工伤保险补偿具有期限短,能够使损害的承担社会化,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迅捷补偿以及成本低廉等特点,应优先适用之。

(2)用人单位补充赔偿原则。

由于工伤保险给付的性质是补偿性质,存在不能充分填补受害劳动者的损害的可能。

“一般言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之数额多高于劳灾补偿”。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补偿原则,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相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要低很多。

而且,工伤保险补偿还不包含精神抚慰金。

有学者对《条例》规定的工伤补助标准和《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比较,得出结论,后者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远远高于工伤保险补偿。

那么,按照工伤保险标准所获得的补偿与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获得的赔偿之间的差距由谁来承担?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就差额部分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现行法律未设明文。

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曾作出一则判决。

该判决认为,当工伤保险补偿的数额不足时,就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之间的差距,受害人得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不得因受害人受领工伤保险之利益而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王泽鉴先生认为“此项观点,确值赞同”。

我国一些学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持肯定态度。

王利明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第一千九百九十五条主张:“劳动者执行职务过程中非因第三人的行为受到人身伤害,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补偿的,应当先向保险人要求补偿。

再就工伤保险补偿与实际财产损失之间的差额以及精神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16]我们认为,从民事责任的填补原则以及工伤保险与侵权赔偿的补充模式选择来看,应当允许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金的基础上,就其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这并不违反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之立法目的。

因为原本所有全部损失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现在通过工伤保险给用人单位省下了很大一笔赔偿金,仍然达到了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之目的。

侵权法强调对受害人损害的完全赔偿原则,并不赞成超额赔偿原则。

惩罚性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的范围。

“被害人就同一损害获得双份补偿,对其个人而言,系属一种锦上添花之优遇,对社会资源及有限之保险基金而言,则属浪费。

”[17]受害人在实现完全赔偿的基础上获得了超过损害数额的利益,即受害人针对同一损害主体受害人基于同一损害事实获得了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补偿,这也是不可取的。

故受害人在受领工伤保险给付后,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其已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其受偿所得不得超过受伤害造成的实际损害。

但是,如果该工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则另当别论。

对此,容后再述。

2、用人单位未投保工伤保险之情形《条例》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职工投保工伤保险。

但实际上,很多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

此时,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处理呢?工伤保险的目的之一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即用人单位通过工伤保险来将工伤风险向工伤保险基金转移。

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其后果是所发生的工伤风险不能分散,仍应当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台湾《劳保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投保单位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保险手续者,按雇佣之日起,至参加保险之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以一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应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条例》第六十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依据《条例》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当受害职工无法请求工伤保险补偿而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毫无疑问的。

值得探讨的是,用人单位能否以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规章对造成的伤害具有过错为由,主张过失相抵呢?2004年4月,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会同人民法院出版社,江苏省高院召开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暨司法解释适用研讨会”,与会法官提出一个典型案例:雇工受雇粉刷墙壁,站在两个架子之间的木板上工作,刷完一处后,让另外两个工人将他连人带木板一起抬到另一处工作,结果木板折断,雇工摔下来致死。

会议认为,雇工违章造成损害,雇主和雇工都有过错,应当分担责任。

[18]王利明主持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也主张“受害人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适当减少用人单位的赔偿数额”。

[19]而黎建飞教授则认为,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没有任何必要去讨论劳动者是否违章。

劳动者违章,用人单位也要承担工伤责任,因为工伤是因工作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劳动者是否违章,是他违反劳动问题的责任,这是两个法律关系,所以不能因为劳动者有违章的行为而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责任。

[20]我们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做具体分析。

上已论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受到损害,可以依《条例》规定请求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经查实属工伤后,即可按标准给予工伤保险补偿。

工伤保险补偿并不考虑用人单位或职工的过错、因果关系问题,只要属于意外伤害,即可获得补偿。

纵受害职工有重大过错,也不能实行过错相抵而扣减工伤保险待遇。

如用人单位参保,则受伤职工不管是否具有过错,均能依《条例》规定,受领工伤保险给付。

现在,因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使得职工不能请领工伤保险给付。

用人单位有为工人办理工伤保险之义务而未履行义务致损害工人权益,该损害即表现为不能请领工伤保险给付部分,故对该部分损害,用人单位应无条件赔付,不能主张过失相抵。

因为工人未能请领工伤保险给付之原因系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致,而非工人违章劳动所致。

用人单位负有义务,于债务不履行时,应对工人所受损害负赔偿责任。

工人请求用人单位赔偿的数额,超过工伤保险给付数额时,对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主张过失相抵的,应予以支持。

职工在劳动中遭受工伤,由用人单位依无过错原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为各国侵权法所确认。

但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并不禁止过失相抵。

我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致行人或非机动车损害时,机动车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1]该法颁布后,全国很多省市都通过地方性法规规定,在行人和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情形下,可以实行过失相抵,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22]当工伤损害确系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所造成时,仍一昧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不予过失相抵,则对用人单位有失公允。

因此,在职工请求工伤保险给付之外的赔偿时,应允许用人单位提出过失相抵的抗辩。

唯如此,方能促使工人遵章守纪,谨慎劳动,预防事故,安全生产。

但是,劳动者毕竟是弱者,尤其受了伤的劳动者,更为弱者中之不幸者,用人单位主张过失相抵或免责事由应严格限制,不能宽松。

本文之见,以劳动者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一般过失情形下,不得主张过失相抵。

三、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时是由第三人侵权所引起,对此,工伤职工能否受工伤保险法以及侵权法双重保护,即获得工伤保险以及侵权第三人的双重赔偿。

这也是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中一个饶有兴趣的问题。

在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工伤事故赔偿中,多数学者主张选择兼得模式,即受害人既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待遇,还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要求侵权赔偿。

本文赞同采兼得模式,其理由如下:1、工伤保险给付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在第三人侵权下,造成工伤的原因与安全生产事故所造成工伤的原因大不一样,两者的侵权源不同。

工伤保险法属社会保险法范畴,带有“公法”性质,以社会连带思想和社会风险理论为基本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基本生存权为目的,旨在保障工人因工作导致伤害时获得必要救济,防止其陷入生活贫困和潦倒。

而在侵权赔偿法下,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责任自负原则。

第三人侵权赔偿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可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领有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

如果第三人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因工伤保险给付而免除或减轻,作为实际侵权的第三人不承担由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则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既有违法理,更失之公正、公平,其不利于社会正义、社会和谐之处显见。

2、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基于不同的请求权基础,两者不能相互代替。

工伤保险法是从侵权法中发展并分离出去的,其宗旨是一种社会救济。

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工伤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

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基于该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工人享有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

第三人侵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伤害,则受害人对侵权之第三人产生民事侵权赔偿之请求权。

两个请求权均能独立存在,当一个请求权消灭时并不当然带来另一请求权的消灭。

若因受领工伤保险给付来替代或消灭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则从法理和道德基础上讲均不具可行性。

3、双重赔偿具有可行性。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是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即发生工伤事故后,可以按照《条例》规定请领工伤保险待遇。

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受到损害的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支持。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受害劳动者双重赔偿的判例也频频出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便判决支持了受害职工双重赔偿的请求。

判决理由谓:“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

”“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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