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制度下的人身保险分割问题研究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①。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应此,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
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②。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合法的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财产分割问题研究毕业开题报告】毕业开题报告

0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研究内容
研究家庭无形财产的范围和分类:包括知识产权、股 权、债权等;
研究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寻找解决方案;
探索现有法律制度下家庭无形财产分割的难点和痛点 ;
提出完善我国离婚案件中家庭无形财产分割制度的建 议。
研究方法
收集和分析案例
比较研究
通过收集和分析不同地区和国家有关离婚案 件中家庭无形财产分割的案例,了解现有法 律制度的优缺点;
研究述评
家庭无形财产分割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涉及 到法律、经济等多个领域。国内外的研究都取得了一 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立法方 面,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在司法实践方面,缺乏可 操作性和统一的标准等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理 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 解释。
04
家庭无形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及分割原 则
家庭无形财产的概述
无形财产定义
家庭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财产权利,如专利权、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
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没有实物形态,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直接 占有、使用和处分。
家庭无形财产分割的法律法规
国内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无形财产分割的具体规定主要 见于《婚姻法》、《民法典》等法律中。
国际条约和协定
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与家庭无形财产分割相关的 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
家庭无形财产分割的原则
平等原则
在分割家庭无形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即夫 妻双方应平等地享有分割权利,合理地分配财产 利益。
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离婚案件中双方对无形财产的认知、分 割意愿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深入探讨,为完善分割制度提供参 考。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 度热 点问题研 究
杨
2 . 贵州财经大学
旖 , 罗莉 娅
贵阳 5 5 0 0 0 2 ;
( 1 . 贵阳中医学院 社科部 , 贵州
马克思主义学院 ,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4 )
摘要 : 离婚损 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完善我 国婚姻 家庭立法、 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理论与现 实意义, 但该 制 度本 身存在 的缺 陷一 直 为法 学界 所争 议 。 本 文通 过 对 离婚损 害赔偿 制 度进 行 深层 次 的分 析 , 重点 就婚 内侵 权 及举 例 责任
、
离 婚 损害 赔偿 制 度 的分 析
得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第二 , 造成 了婚姻解体 的损害后 果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精神 , 即使过错方的行为已经造成 了实质性 的损害 , 若没有出现离立法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用法律武器 , 来制约有侵害过 错 的一方 , 并最大限度 的维护无过错一方 , 追求 家庭 的和
一
挥, 导致其 自颁布实施 以来 , 在存在过错的离婚 纠纷 中提 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的当事人并不多 ,获得赔偿 的则更 少 。具体分析 , 如在适用范 围上 , 仅规定了适用 的四种情 形, 没有保底条款 , 没有概括条款 ; 从适用对象和义务主体 上看 , 规定并不 明确 , 主体权益保护不全面 ; 损害赔偿 的提 出只能以离婚 为前提 ; 举证难 ; 等等问题的存在 , 大大削弱 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积极作用。 笔者重点对其中的婚内 侵权损害赔偿 和举证问题进行分析 , 以期对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的完善有所贡献。 三、 关于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我国司法解释第2 9 条第 二款规定 : “ 人 民法院判决 不 准离婚的案件 , 对于当事人基于《 婚姻法》 第4 6 条提 出的损 害赔偿请求 , 不予支持。 ” 这表明无过错方取得损害赔偿请 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 的, 如果不离婚就得不到赔偿 , 不愿 离婚就得忍受 , 这对弱势的无过错一方显然有悖公平。 因此笔者认为 : 我 国应建立婚 内侵权索赔 制度 , 扩 大 受害方请求损害赔偿 的权利 , 理 由如下 。 首先 , 我 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形式来确定婚 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 且 约 定优于法定。 据此 , 在分别财产制下 , 若夫妻之间主张婚内 的侵权索赔 , 完全可 以用各 自的财产作为清偿的支撑。即 使在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 的家庭 、 夫妻之间也拥有不属于 共同财产的部分 , 受害方完全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且 获赔后的财产也应纳入个人财产。其次, 婚 内侵权损害赔 偿能对婚姻家庭中的致害方进行震慑和警示 , 对受害方进 行有效 的保护 。 因而这一制度的建立可 以作 为离婚损害赔 偿制度 的有效预防和补充 。 另外还应看到 的是 , 目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有婚 内 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 如西班牙最高法院于1 9 8 5 年1 1 月2 6 日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离婚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
离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离婚过程中,因一方或双方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受到损害时,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
该制度主要目的是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赔偿范围狭窄,仅限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而未涵盖其他可能的损失;二是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三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受害人难以证明对方的过错。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裁判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存在差异;二是赔偿执行难,部分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责任;三是社会舆论压力大,部分受害人因担心社会舆论而放弃索赔。
四、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1. 扩大赔偿范围:将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从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扩大到包括身份利益损失、财产权益损失等在内的多方面损失。
2. 明确赔偿标准:制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便司法实践中操作。
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方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加强司法实践1. 统一司法裁判:各级法院应当统一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和判决标准,确保司法公正。
2. 加强执行力度:对于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方法与研究路径离婚,哦,别提了,真是一个让人心情复杂的话题。
有人说,这是一段旅程的结束,也有人觉得,这是新生活的开始。
离婚的时候,常常伴随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一个比较受关注的,就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这可是个让人挠头的事儿,听着就让人觉得复杂。
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简单的方面来聊聊这个话题。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夫妻感情破裂的时候,谁的错,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哎,这就像是踢球,进了球的那一方当然开心,而失误的一方就得接受指责。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在婚姻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尤其是那些在经济上依赖另一方的。
说白了,就是要让不公平的事情少发生。
毕竟,婚姻不是儿戏,不是说散就散的。
谈到研究方法,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是文献分析。
这就像翻阅旧书一样,看看历史上关于离婚赔偿的相关案例。
像翻家底一样,找出那些让人心碎的故事,看看过去的教训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这种方法能帮助我们了解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下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怎么回事,简直就像开了一扇窗,让我们看到了不同的风景。
调查问卷也不容忽视。
就像街头采访一样,问问大家的看法。
这种方法很直接,能收集到很多生动的案例和真实的感受。
也许你会发现,大家对离婚赔偿的看法截然不同,有的人认为该赔,有的人却觉得没必要,真是一锅粥!这些数据就像一块拼图,拼在一起,能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这个制度。
然后,个案分析也是个好方法。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把离婚赔偿看成一场戏,个案就是舞台上每一个角色。
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故事,有的人是因为经济问题离婚,有的人则是因为感情破裂。
在分析这些个案的时候,我们能看到不同的情感纠葛、利益冲突,甚至是法律的适用。
这种方法就像是把每个细节都放大,让我们看得更加清晰。
专家访谈也是很重要的。
我们可以找一些在法律界或者心理学界的专家聊聊他们的看法。
这就像请教老师一样,他们的见解往往能够启发我们,让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专家们可能会分享一些鲜为人知的经验,真是让人耳目一新。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逐渐成为婚姻法领域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旨在保障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背景和现状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婚姻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在离婚过程中对双方的经济利益进行合理分配和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财产的多样化,离婚经济补偿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离婚案件中争议的焦点之一。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复杂性,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仍存在诸多问题。
三、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一)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目前,我国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条文相对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指导原则。
这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财产分割的不公平性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存在不公平的现象。
这主要是由于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贡献、家庭责任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和执行的不力,这种不公平现象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纠正。
(三)债务承担的不明确性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补偿问题。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和债务认定的复杂性,双方在债务承担方面的争议较大。
这导致债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法律适用的建议(一)明确法律规定为了解决法律规定模糊的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明确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和操作程序。
同时,应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适用能力和公正性。
(二)强化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财产贡献、家庭责任等因素,确保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加强对财产分割的监督和执行力度,确保法律规定的有效实施。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研究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婚姻观念的改变,离婚率日益攀升,离婚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中最为争议的问题之一就是财产分割,因此,对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如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外遇等,然而,财产问题往往成为离婚纠纷的主要焦点。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共同积累的房屋、车辆、存款等财产,一旦离婚,如何公平合理地分割这些财产成为纷争的核心。
三、我国离婚纠纷的财产分割制度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合法财产划分制度。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享有的合法财产,按照男女双方权责一致的原则,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一并分割。
然而,这一分割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
四、问题分析首先,我国的“合法财产划分制度”过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况。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往往有个别保持家庭的家庭财产,而个人财产与婚姻关系如何界定成为难题,导致分割不公平。
其次,财产分割的标准模糊不清。
《婚姻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财产分割的具体方法和标准,导致很难确保分割结果的公正合理。
另外,我国的财产分割制度主要基于男女双方的权责一致原则,忽视了婚姻中可能存在的不平等关系,造成财产分割结果对一方不公。
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为了改进我国离婚纠纷中的财产分割制度,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经验。
比如,美国采用的“平等财产划分制度”,将双方在婚姻存在期间所获得的全部财产均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割。
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双方的利益,减少了纠纷。
六、尊重婚姻自主权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意识到,婚姻自主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在财产分割制度中,应该尊重离婚双方的自主选择权。
可以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婚姻财产约定书等方式,让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确定财产分割方案,减少离婚时的争议。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解决离婚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应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每个人都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
《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研究》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视。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作为婚姻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在保障双方权益的基础上,公正合理地解决双方财产分割的纠纷。
本文将针对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进行研究,旨在探讨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改进的方向和对策。
二、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理论基础(一)立法背景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立法背景源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和调整。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共同拥有的,因此在离婚时应当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此外,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也体现了我国对平等、公正和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法律价值追求。
(二)基本原则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协商原则、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原则等。
这些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旨在保障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实施现状(一)实施概况目前,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导致该制度的实施存在一定差异。
总体来说,该制度在保障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财产评估不公、协商不成导致诉讼、执行困难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公正性。
四、改进对策与建议(一)完善立法规定为了更好地实施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
例如,明确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标准,规范协商和诉讼的程序,以及加强执行力度等。
此外,还应加强对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确保他们在离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加强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同时,应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理离婚案件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题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一、研究背景与意义离婚是家庭法律关系的终止,是当今社会生活中常见而又频繁发生的事件。
国家法律对离婚关系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和保障,但离婚涉及的问题与利益关系极为复杂,因此其处理难度相对较大。
离婚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会在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损害,例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关系等方面。
特别是对于那些因离婚而导致生活质量、经济状况等方面受到了损害的当事人,他们需要通过一种途径来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解决离婚后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庭关系等方面而导致的纠纷,促进离婚案件的依法、公正、公平地处理,促进家庭关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然而,当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具体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不明确,导致部分当事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因此,本文旨在对当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研究,主要包括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和现行问题的分析,探讨如何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寻求解决离婚案件中经济赔偿方面的问题。
二、研究内容与目标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若干问题:1. 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模式及制度演变。
2. 目前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
3. 通过对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法律规定的对比与分析,探索制定合理有效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及解决其实施中的问题。
4. 探讨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方向和方法,为我国的离婚案件和家庭关系维护提供可行性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旨在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概念、探究其运作模式与制度演变,针对目前离婚造成损害所引发的公正赔偿难题,通过比较现行法规及制度,为法律规范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提出相应的建议,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效性参考。
三、研究方法与途径本文采用文献法、归纳法、比较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典著作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与分析,深入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体系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困难与未来发展趋势,在充分了解现行离婚损害赔偿案例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符合我国实际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议。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的现代案例
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的现代案例摘要:1.离婚时保险分割的判读题概述2.保险分割的法律依据3.保险分割的具体操作方法4.保险分割的注意事项正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处理也愈发理性。
在离婚时,保险分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也需要得到妥善处理。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时保险分割的判读题,以及相关法律依据、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离婚时保险分割的判读题概述离婚时保险分割的判读题,是指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保险进行分割和处理的过程。
这一过程旨在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二、保险分割的法律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离婚时保险分割提供了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四) 夫妻共同投资所得的收益。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保险,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保的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保险的现金价值……”三、保险分割的具体操作方法1.确定保险的归属。
首先需要判断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如果保险是夫妻共同投资购买的,那么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保险是个人投资购买的,那么保险属于个人财产。
2.计算保险现金价值。
在确定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需要计算保险的现金价值。
通常,保险公司会提供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可以根据公式计算出保险现金价值。
3.进行保险分割。
根据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对保险现金价值进行分割。
分割方式可以是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现金,也可以是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保险现金价值。
四、保险分割的注意事项1.保险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
在分割保险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2.保险分割需考虑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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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密级U D C编号南方医科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离婚制度下的人身保险分割问题研究Research on the segmentation of personal insurance underthe divorce system罗洪梅指导教师姓名何晓平单位名称及地址卫生管理学院广东广州专业名称法学(卫生监督与管理方向)论文提交日期2017年5月15日论文答辩日期2017年5月22日答辩委员会主席王冬论文评阅人李娜玲2017年5月15日南方医科大学2017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离婚制度下的人身保险分割问题研究Research on the segmentation of personal insurance under thedivorce system专业名称:法学(卫生监督与管理方向)学位申请人:罗洪梅指导老师:何晓平答辩委员会主席:王冬答辩委员会成员:姚卫光、高其法、李娜玲、洪亦卿答辩小组成员:吕群蓉、曾瑞声、雷娟评阅人:李娜玲2017年5月15日广州离婚制度下的人身保险分割问题研究摘要人身保险与人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这决定了人身保险是保险制度当中容易出现道德风险的一块。
在离婚制度下,婚姻关系的缔结使得夫妻双方对彼此拥有了保险利益,离婚则是让夫妻双方失去对彼此拥有的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常会购买人身保险,且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面临婚姻关系解除时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身保险分割时,人身保险的人身性加上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性就决定了人身保险在离婚分割时的复杂性。
而在社会实践中处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离婚制度下需加强重视人身保险分割的合理性,以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出现。
关键词:离婚;人身保险;分割;受益人AbstractThe life insurance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life and health of people,which determines that the life insurance is a part of the moral hazard.In the system of divorce,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that couples have insurable interest to each other,divorce is for both spouses to lose each other have insurance interest.During the existence of marriage,usually buy life insurance,and use the common property of the couple.In the face of dissolution of the marriage involves the joint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to buy life insurance division,life insurance personal and common property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common sex determines the complexity of life insurance in the divorce.However,the way of dealing with social practice is not the same,so w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rationality of the division of personal insurance in order to prevent moral hazard.Key words:divorce;personal insurance;division;beneficiary目录一、人身保险的立法保护出发点 (1)(一)人身保险含义及特点 (1)(二)人身保险特殊性涉离婚时的立法保护点 (1)二、我国离婚案件涉人身保险分割的现状 (1)(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与保单现金价值 (2)1.保险利益概述 (2)2.保单的现金价值 (2)(二)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分割的处理现状 (2)1.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 (2)2.投保人、被保险人各为夫妻一方 (2)3.婚姻关系存续期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的权益分割 (3)三、受益人角度下浅析离婚制度中的人身保险分割 (3)(一)受益人为夫妻一方 (3)(二)受益人为子女 (3)1.受益人为已成年子女 (4)2.受益人为未成年子女 (4)(三)受益人为夫妻一方亲属 (5)总结 (5)参考文献 (6)致谢 (7)社会在前进,人们渐增的风险意识会激励人们购买人身保险,而且这一群体的人数越来越多,尤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购买人身保险的家庭群体更是居高不下。
而随着逐年上升的离婚率,离婚案件中涉及人身保险分割的相关问题也日益突出。
下面笔者将结合现有情况下我国对夫妻离婚时人身保险分割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研究整理司法实践中有关离婚时人身保险分割的情况,整理学界有关离婚时人身保险分割的理论观点,对我国离婚制度下人身保险分割的具体处理情形进行一个梳理。
以往的学界分析中,一般都是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来探讨离婚时人身保险分割的情形,而本次笔者从人身保险合同中利益的最终归属处即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出发探讨离婚制度下人身保险分割的处理情形,并提出建议。
一、人身保险的立法保护出发点(一)人身保险含义及特点人身保险为合意契约,投保双方约定一个责任条件,条件达成,保险人根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要以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面对的风险,以及如何对风险进行补偿和转移为研究对象,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第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第二保险责任,第三给付条件。
在特点上,其有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第一保险标的不可估价性。
生命、健康难以计价。
第二保险金额确定,采取定额给付①的原则,这也是由保险标的不可估价性决定的。
第三保险期限长期性。
主要在于,人身保险(除意外伤害保险外)在保险期限上往往是长期合同。
投保人一般会为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和追求一生的保障,而对保险的长期性具有强烈的需求。
而长期性也造就了人身保险的特殊性。
[2](二)人身保险特殊性涉离婚时的立法保护点如前所述,由于保险合同中涉及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即人身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生死健康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责任节点。
此时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作为被交易的对象,很容易引发法律和道德上的风险,被保险人的生命很容易陷入利益驱动之下的损害风险之中,所以无论是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体系下,还是在离婚制度中涉及人身保险分割的体系下,均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为出发点进行相关规定以及处理的,从而确定了人身保险体系中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立法理念。
[3]在保险法体系中,被保险人的中主义立法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第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即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
第二是一份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的保险单的转让或质押需以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合法转让或质押的有效前提。
第三被保险人独立享有指定或变更人身保险之受益人的权利。
第四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虽然有金钱上的支出,但是在投保人欲意变更或者指定受益人时需要取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其对受益人的指定均属无效。
在离婚制度中涉及人身保险分割的制度下,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理念主要体现在被保险人的身份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重叠时被保险人身份处在哪一方,则对人身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者退保起着主导作用。
二、我国离婚案件涉人身保险分割的现状①定额给付:是定额给付性保险中的概念,是指保险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条件,只要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成立,不论存在几份合同,每份合同中的保险人都应当按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起各自的保险责任;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对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也不论是否有其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
(一)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与保单现金价值1.保险利益概述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能够成立的前提,其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
人的人身生命被作为交易对象时在流通的价值属性上同一般商品的属性一样,均属于流通商品,交易风险会随之落在商品上面,商品流通风险大,同商品一样,被保险人的身体、生命被交易时,其对自我生命安全的可控性是降低的。
所以为了防止人性的风险,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者需对被保险者具有保险利益。
有观点说受益人也要有保险利益,但笔者不同意,因为受益人合同地位不强,权利不多,且《保险法》第65条也从利益获取的渠道对受益人进行了规制,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
2.保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责任准备金,在储蓄型保险如人寿险中,由于被保险人投保时,随着年龄的增加,实际上所应当缴纳的保险费也应当随之增加的,但是由于人们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下降的同时,劳动能力也自然而然下降,其社会收入也会有所下降。
为了平衡这种情况,保险人会将整个保险期间应当缴纳的费用进行整合计算,将其平均分摊在每一个年龄阶段,这样就使得年轻时实际上是多缴纳了保险费,但是要进行提存,此实为对老年时少交的填补。
提存的部分便是保单的现金价值。
在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时,需要还给投保人。
(二)离婚案件中人身保险分割的处理现状离婚中涉及的人身保险,投保的保险费却是夫妻共产,从而对离婚时,我们该怎么处理人身保险就有必要讨论。
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在讨论夫妻离婚时人身保险分割问题时,由于投保人的法律地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理论上应享合同权利,而被保险人则是生命的直接牵涉者,所以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这两个角色进行分析和处理,在此种角度下,我国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过程中涉及人身保险的分割时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4]1.投保人、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属同一人,保险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上只其一人便可以决定,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上不会存在争议,但由于其投保时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此种情形,如果享有保险法上身份的一方选择退保,则直接将所退保费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可;选择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时,则支付给对方相应的保单现金价值的折价即可。
[5]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各为夫妻一方此种情形分情况讨论,一、双方合意退保,无争议,将退保金额均分即可。
二、未达成合意,投保者要退保,而另一方要继续合同,这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