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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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XX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 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 54号)、《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调查权限第一条调查权限规定。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条火灾性质预判。

发生火灾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是否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进行分析预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作为本办法调查处理的范围:(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四)军事设施、铁路、森林草原火灾;(五)按照相关规定其他不适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形。

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厂区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统称安全事故)等的报告、调查和统计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 三、管理职责 3.1 安全生产科 3.1.1 负责修订完善本制度及相关管理标准。 3.1.2 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公司对人身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1.3 负责政府部门、公司授权范围内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上报,并形成事故档案,做到一事一档。

3.1.4 负责指导、监督各单位对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3.1.5 负责调查核实举报到公司的人身安全事故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不诚信行为,同时对被举报单位的安全事故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不诚信行为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3.1.6 负责人身安全事故的信息传递、统计、分析、汇总、归档、档案管理等。

3.2 安全管理室 3.2.1 负责配合政府部门和公司对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2.2 负责调查核实举报到公司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及消防、交通安全方面的不诚信行为。 3.2.3 负责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报告、统计、分析、汇总、档案管理等。

3.3 公司综合办 3.3.1 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定期向政府部门报送事故统计报告。

3.3.2 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档案管理,确保事故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事故报告 4.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科和安全管理室报告。

4.2 安全生产科和安全管理室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综合办报告,公司综合办应在24小时内向政府部门报告。

4.3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事故造成的损失、事故可能的原因等。 五、事故调查 5.1 安全生产科和安全管理室应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 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 fare damage rate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 residual value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1-16批准发布 1999-01-01实施3.5 低值易耗品 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 economic forest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 ancient and rare trees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1998-11-16发布 1999-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梁兴华目次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计算方法5、统计程序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

设备和其它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火灾统计报告

火灾统计报告

火灾统计报告引言俗话说,水火无情。

虽然在火诞生之前,我们的祖先只能过着原始,禽兽的生活,所谓"食草木之食,鸟兽之肉,饮其血,如其毛",直到火的诞生之后,我们才学会"炮生为熟,令人无腹疾,有异于野兽",开化了智慧,一步步发展到了现在。

但是,火焰除了带给我们希望,也可以带给我们灾难。

每一年,全国各地都会有火灾发生,或山林大火,或房子起火,或工厂爆炸等不同火灾情况的发生,这些火灾造成了无数的损失与人员伤亡,使许多家庭破碎,骨肉分离。

火灾作为一种常见的事故灾害有其随机性以及确定性,火灾统计分析是研究其随机性的一种有效方法。

我们要对火灾情况进行统计,以方便进行对比与想出对策减少火灾的发生。

一、火灾统计的原则为方便对火灾进行管理,国家出台了以下规定,本文摘取规定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分析。

(一)火灾范围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这些规定可以方便相关部门有所依据,进行分类,规划,有针对性的出警救火。

(二)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三)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

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8.11.16•【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本标准已被《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 185-2014)自2014年5月1日起代替。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1998-11-16发布 1999-01-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梁兴华目次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计算方法5、统计程序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流程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流程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流程火灾和电气事故是生活和生产中常见的安全隐患,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消防和电气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火灾和电气事故的管理规定流程。

一、火灾安全管理规定流程:1.制定火灾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和机构应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火灾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部门责任、人员职责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确保火灾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包括对建筑物、设备、用电线路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3.建立火灾预警系统:根据单位的情况,建立适合的火灾预警系统,包括火警报警器、烟感探测器等设备,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报警。

4.开展火灾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培训人员灭火逃生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5.灭火器材配置:根据单位的火灾风险等级和建筑物结构,合理配置灭火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等,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灭火。

6.建立火灾报告和统计制度:对于发生的火灾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火灾预防工作提供参考。

二、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流程:1.制定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和机构应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包括安全检查、设备维护、事故报告等内容。

2.安全检查及定期维护: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设备维护记录,保证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3.电气设备登记和备案:对重要的电气设备进行登记和备案,包括设备的技术参数、安装位置、负责人等信息,方便管理和维护。

4.建立电气事故报告和统计制度:对于发生的电气事故,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电气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5.培训和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其电气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电气事故的发生。

6.组织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修:按照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规定

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掌握事故基本情况,总结汲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致因分析,研究特点规律和防范对策,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遵循及时、准确、详实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或者漏报、误报、延报。

第四条 公安部消防局警务部门主管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

除本规定明确授权外,事故报告与登记统计工作由各级警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发生事故(包括自然灾害、救援伤亡、社会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上报事故情况:(一)利用专题报告的形式报告事故的初始情况,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等,并明确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二)一般亡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总队级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严重事故、亡正团职以上领导干部的事故,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以及影响较大的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非工作时间报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随后掌握和查证的事故情况应当随时续报,其中发生车辆交通事故的应当同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发生事故引发群体性警民纠纷、聚众上访等社会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至公安部消防局总值班室。

第六条 总队级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0日前对上半年、翌年1月10日前对全年度的事故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填写年度事故统计报告表(附事故致因分析),报告公安部消防局主管部门。

总队级以下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总队级单位规定。

第七条 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事故类别进行统计:(一) 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损坏或其它损失的,列入车辆交通事故统计;(二) 在训练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损坏的事故,列入训练事故统计;(三)在执行灭火和抢险救援任务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和装备、财产损失的事故,列入灭火救援事故统计;(四)消防装备在使用、保管和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或者其他损失的事故,以及非船艇事故造成的装备损坏,列入装备事故统计;(五) 因失火造成的部队人员伤亡和所属的装备、财产损失,列入火灾事故统计;(六)船艇发生碰撞、触礁以及浪损、搁浅、舱室浸水等,造成船体倾覆、沉没、毁损或者装备损坏、人员伤亡的事故,列入船艇事故统计;(七)在水上作业、潜水作业和私自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洗澡不慎溺水死亡,列入淹亡事故统计;(八)人体触及带电的导线、漏电设备或者其他带电体,以及电容器放电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列入触电事故统计;(九)因气体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水中毒等造成的事故,列入中毒事故统计;(十)公安消防部队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列入医疗事故统计;(十一)上述十类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以及冻伤、中暑等季节性事故,列入其他事故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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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颁布机关】公安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6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1997年01月0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
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火灾统计调查
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不得虚
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三条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
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

第五条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二)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三)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四)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第六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
火灾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
失一百万元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七条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人火灾伤亡统计范围。

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
后七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八条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火灾间接财产损失是指因火灾而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费用(包括清理火场、人身伤亡之后所支出医疗、丧葬、抚恤、
补助救济、歇工工资等费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和火灾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火灾统计管理,按照“谁监督、谁统计”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管理。

(一)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由公安部统一归口管理,负责掌握火灾情况,汇总和公布火灾统计资料,实施火灾统计监督。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盟)、县(区、旗)、乡镇的火灾统计工作,分别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行使相应的管理监督职能。

(三)火灾统计表式、内容、计算方法和统计编码,由公安部负责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四)接受地方公安部门监督的单位发生火灾,由所在地公安部门负责统计。

(五)跨区域的油田、管道、交通工具等发生火灾,由起火地公安部门负责
统计。

(六)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其火灾统计分别由铁道、交通、民航公安部门负责。

(七)军队、矿井地下部分、森林发生的火灾,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统计。

(八)一起火灾如涉及到几个独立的统计调查单位,其火灾统计由主管起火单位监督工作的公安部门负责。

第十条发生火灾后,受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须在每月十二日以前将上月火灾数据报公安部消防局。

全年的火灾数据(含补报)在次年的一
月十二日以前上报。

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的主管部门,于当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半年和全年的火灾数据。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和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局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部消防局报告火灾基本情况,并及时
续报、补报,火灾发生后一个月内上报特大火灾专题报告。

军队、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特大火灾。

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公安部消防局。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发生火灾。

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一百万元,但政治、经济影响较大的,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火灾,市(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发生火灾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及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执行,将伤亡
事故情况在上报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时,上报劳动部门。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统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
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火灾统计管理制度,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
的现代化建设,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火灾统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火灾统计资料由公安、统计部门负责向有关部门通报或公布。


国和各地的火灾统计资料在尚未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提供和
公布。

第十六条负责火灾统计监督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火灾统计
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火灾统计资料;
(二)调查、收集和核实有关火灾统计资料,检查各种原始记录和台帐,监
督改正不实的火灾统计资料;
(三)如实向上级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灾统计调查和分析的资料;
(四)检查、监督火灾统计法规和火灾统计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
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控告和检举火灾统计工作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伪造、篡改统计
帐目.干扰阻碍火灾统计调查,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公
安、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和修改,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
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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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
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
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
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
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
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
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
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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