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解读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前世今生

中金解读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前世今生
中金解读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前世今生

中金解读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前世今生

中金公司认为,与上一轮不良资产处置相比,本轮不良资产处置有四大特点:

(1)不良压力相对略小:中金宏观组/金融组自下而上估算本轮银行业金融机构潜在坏账率9.1%-12.3%;

(2)耗时可能会比较长;

(3)不良处置潜在难度大;

(4)更加市场化和法治化。

同时,市场化“债转股”将是本轮不良处置重要手段。

一、中国新一轮不良资产处置已经启动

不良资产问题一直是投资于中国市场的海内外投资者担心的核心风险之一。在本篇报告中,我们从自上而下梳理中国处置不良资产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并分析本轮不良资产处置的特征、市场层面的影响与潜在机会。政府今年要开始着手处置银行体系不良资产是我们年初的十大预测之一(《2016年十大预测:穷则思变》)。今年3月“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首提“债转股”降杠杆,4月确定500亿不良ABS试点,10月债转股指导意见出台,这些进展表明新一轮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已经启动。

本轮不良风险小于上一轮,进度可能不会很快,市场化、法治化主导

与上一轮不良资产处置相比,我们认为本轮不良资产处置:

(1)不良压力相对略小:中金宏观组/金融组自下而上估算本轮银行业金融机构潜在坏账率9.1%-12.3%,已经披露的账面不良+关注类贷款已达5.8%。我们估算A股上市公司存在偿付风险的有息负债比例13年以来由6%迅速攀升至15年的15%,创下08年金融危机以来

最高水平。相比之下,上一轮银行不良率在1999年可能已经达到约30%。自1999年起中国通过近十年时间重组银行业,批量剥离不良近3.4万亿人民币坏账使不良率降至2%以下。

(2)耗时可能会比较长:由于没有前一轮银行改制上市等方面的压力,且银行已经上市,牵涉利益较为复杂,我们认为本轮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可能会慢、耗时可能会长;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

(3)不良处置潜在难度大: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阶段、土地等资产增值的空间已经减小等因素,本轮不良资产处置的潜在难度不小,可能需要多方力量、多种方式综合处置。

(4)更加市场化和法治化:从目前政府的态度来看,我们预计与上轮处置中政府基本直接或间接主导不良资产处置不同,本轮不良资产处置过程将更加市场化和法治化,中国不良处置相关的法规与制度等将迎来“演习”和检验。

二、市场化“债转股”将是本轮不良处置重要手段

本轮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处置将“多管齐下”:

1)核销:我们估计2010年-2016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已核销处置2.15万亿;

2)转让给AMC:模式包括直接处置、债务重组、债转股等。2015年不良转让规模达3500亿,2013-2015年复合增长率87%,预计将继续放量,地方AMC扩容将改善不良处置供给;

3)地方债务置换消化潜在不良资产:2015年政府批准16万亿地方债务额度,目前已完成置换8.3万亿,未来剩余额度7.7万亿;

4)发行不良ABS:2016年4月不良ABS时隔8年再次重启,额度500亿。考虑到不良ABS 发行难度大、成本高,预计实际规模有限;

5)市场化债转股:或将成为本轮不良处置的重要手段。区别于上一轮不良通过AMC政策性转股,本轮将募资、定价或将更市场化,速度可能不会很快。债转股短期缓释风险,长期效果有赖改革推进:一方面,推进国企改革和市场化改革,减少企业对政策性质贷款的依赖,打破“刚性兑付”,建立“正确”的风险定价体系;另一方面,推进商业银行改革,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减少潜在不良贷款的生成。

三、推进不良资产处置降低中国市场风险溢价

我们认为不良资产处置进程开启将有助于减小中国市场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对银行板块来说也是相当于启动了消化不良资产的“融冰”过程,意义是积极的。我们建议从三个方面关注不良资产处置、债转股启动带来的投资机会:1)偿债压力减轻的潜在债转股企业;2)可能会积极参与本轮债转股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上市平台;3)受益于不良处置业务放量的AMC标的。另外,不良处置进展积极或者不良压力小的银行可能会更好地受益于“再通胀”的过程。

上一轮中国处理不良贷款的具体历史、以及筛选具体个股名单等内容请见我们2016年11月21日正式发布的主题报告《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前世今生》。

图表1:本轮和上轮不良贷款形成都经历了前期经济过热和之后的货币紧缩过程

图表2:1999年-2008年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剥离过程

图表3:按照04-08年贷款有机增速计算,09年超额信贷约为5.0万亿元

图表4:A/H银行股估值隐含不良率分别为9.3%和

13.8%

图表5:估算非金融A股上市公司存在偿付风险债务比例2013-2015年迅速攀升,在16年

上半年有所下降

图表6:当前面临的银行不良贷款本轮不良贷款风险小于上一轮

图表7:银行现有资源可承担潜在坏账的62-85%,缺口需1.8-6年利润消化

图表8:AMC不良贷款经营模式:债转股类不良资产

图表9:2016年初至今债转股案例

图表10:中国总体杠杆率处于全球中上游,企业杠杆率较高,但政府、居民杠杆率相对较低

图表11:中国总体杠杆率在2009年后上升较快,先后超过德国、韩国和美国

图表12:2008年来国企、民企杠杆率出现分化,国企加杠杆、民企降杠杆

图表13:债转股涉及到多方利益

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一)诉讼追偿 诉讼追偿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债务人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免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层层报批手续。但在诉讼追偿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现实的和法律的问题。 (二)打包处置与分包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是指将两个以上的债权项目,按照一定的分类整体进行资产处置。打包处置的方法有利于质量较差的不良资产实现较好的处置效果,但这种处置方式不利于优质资产的利益最大化。打包处置的方式适用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整个阶段。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1999年,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初期,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质量还可以,这里

的可以一是指与不良资产处置后期的资产质量相对而言,二是指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处置回收比例相对较低。那么这一时期采取打包处置的方式,可以快速、高效的实现资产价值。 2003年—2004年商业性收购时期,这一时期的不良资产质量相对较好,因为大多数债权都有担保。但是这一时期的处置回收比例相对较高,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后,因处置难度大、回收比例高,不得已采取相对较低的价格整体打包处置,最大限度的控制了收购资产的损失。也有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这一时期收购不良资产后,将政策性剥离的资产和商业性收购的资产整合后进行打包处置,不仅完成了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也实现了商业性收购的资产价值。 2007年至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历史性任务,但是剩余不良资产的处置仍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一时期,打包处置仍然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三)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以减免债务利息或减少债务本金或延期、分期还款的方式,由债务人企业回购所欠债务的资产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多适用于单个债权项目,且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 债务重组需债权人做出让步,主要分为四种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将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所有权折价转让以清偿到期债务; 2.将债务转化为资本,成为公司股东;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包括利息豁免、债务展期及部分债务的免除,是我国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张淘律师河南佩里弗迪律师所在实务工作中,笔者在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2条之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条款处理实务时,被问及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依法”指的是依据的什么法律时,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筛选梳理,笔者认为上述条款中的“依法”是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7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第19章第4节)。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最直接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14〕16号)第2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司法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2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的规定,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处理时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因为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的司法拍卖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扩大了竞拍参与人的范围,降低流拍率,促进标的物的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减少暗箱操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等。 但是,也并非所有的被执行物都可以使用该方式进行处理,为此,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6〕431号)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特别约定:“(二)《网拍规定》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 委托拍卖不难理解,而条款中的“其他变价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应该主要指的是变卖,变卖区别于拍卖两者在程序、期限、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例如拍卖必须经过严格的既定程序、时间安排、拍卖期限、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同时拍卖可适用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涵盖了动产、不动产,一般财产、特殊价值财产,且凡是拍卖的物品,拍卖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查封、扣押,而变卖则不需要,关于变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规定,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或者是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以变卖,由此可见,变卖程序更加灵活,可变卖的范围也不仅于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 2、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1)变卖价格权利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不易确定的委托评估后变卖;(2)评估价不能成交的,可降价变卖(但最低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仍无人应买,则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物抵债;(3)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经过对上述条款的梳理,可以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有了明确清晰的基本法律思

3分钟看懂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精髓

3分钟看懂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精髓 为了帮助不良资产从业者按图索骥,本文整理了不良资产处置行业的演变进程、主要模式变迁,并对传统模式和新兴模式进行了简要而精练的分析,将每部分总结成了三大类别,方便大家阅读。 一、不良资产历史篇之三大发展阶段 “遏制不良贷款快速上升”,是银监会2016年下半年防范化解风险的目标之一。银监会也鼓励,“进一步挖掘银行业金融机构回收核销不良资产的潜力,激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批量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活力,提升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能力”。 从1999年至今,不良资产行业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政策性阶段。1999年,中国华融、中国长城、中国东方和中国信达成立,对口接管工、农、中、建的不良贷款,中国的不良资产管理行业由此诞生。特点是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 二是商业化转型阶段。2004年,财政部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开始商业化不良资产收购以及开展委托代理等业务。2005年前后,不良资产的主要供给方从四大行转变成为股份行和城商行,AMC收购范围更广泛,也开始搭建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 三是全面商业化阶段。2010年6月开始,AMC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信达与华融纷纷在香港上市。四大AMC均建立了金融控股平台。同时,接近30家地方性AMC机构相继成立,越来越多的民营不良资产投资者和线上平台进入,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日渐丰富。

二、不良资产模式篇之三大业务模式 虽然经过多年变迁,不良资产行业常用的处置手段并没有根本性改变,这些传统模式很多依然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必经之路。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 号)第十六条规定: “资产公司可通过追偿债务、租赁、转让、重组、资产置换、委托处置、债权转股权、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处置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与债转股也是目前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方向。 不过,根据东方证券的总结,在实践中,根据不良资产的处置和退出方式,AMC 的业务模式可以分成三类,其中转让和重组是当前较为主流的处置手段。 一是债权转让。AMC从银行等不良资产的卖方购买不良资产,再交由其他AMC或者其他买方,债务企业得以存续,这一模式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买卖价差。 二是债务重组。该模式主要收入来源于不良债权资产的经营收入以及债务重组中的财务顾问、融资利息等收入。该类业务模式能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赢,而且配套金融服务有助于AMC企业拓展收入渠道,因此是AMC的首选。 三是债权实现。该模式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回收资金与购入成本的差额。由于该业务模式容易导致企业破产,因此推行起来较有难度,也会牵涉各地复杂的司法环境。 AMC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还会发展出基于不良资产的其他衍生业务,如基金、托管清算与重组顾问等资产管理业务。 三、不良资产机构篇之三类AMC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截至2018年1月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 二零一八年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 中国银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的通知 (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33) 中国银监会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5)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37)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8) 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52) 财政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5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57)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58)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58)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5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61)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62)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第53号 (69)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75)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76)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 (81) 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9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99)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

国内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

国内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 银行不良资产居高不下,不仅制约着银行本身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也影响到银行对经济活动的信贷再投能力,而盘活不良资产困难重重,小编在此收罗了几种处置不良资产的模式,有的传统,有的创新,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传统和创新) 处置不良资产的传统模式 1.利用集中清收盘活资产——成立攻坚队组织专项清收盘活不良资产 这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普遍采用的方法。主要以压缩不良资产余额为重点开展不良资产清收攻坚战,调整经营绩效计量方式和有关资源配置政策,引导各级部门关注不良资产结构和潜在损失的变化,促进银行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2.内部分账经营——成立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集中划拨全行不良资产并进行分账经营 组建相对独立的授信管理中心,或者不良资产管理中心,实行不良资产内部剥离。比如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将城区不良资产上收保全处统一处置,在省会城市成立了保全中心,实行上下联动、集中处置。 3.作为坏账核销——部分无法起死回生或根本不能回收的不良资产用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拨备前利润和银行自有资本冲销处置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准备金管理办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贷款的实际情况提取呆账准备金,简化冲销呆账的程序,在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冲销方面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接轨。 4.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发放大量新贷款使整个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降低。 利用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实际上并没有减少不良资产存量,而且还有可能演变为一种资源内耗,利用借新还旧等方式腾挪不良资产,并没有真正降低不良资产的偿还风险。除了真正把信贷投向实际经济领域外,展期和借新还旧方式掩盖了大量不良债权,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 处置不良资产的创新模式 1.利用资本市场化解——运用资本市场手段和投资银行业务技巧创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法 商业银行可发掘出不良资产资源性的一面,重新发现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并通过各种资本市场运营手段提高其真实价值,使板结的不良资产重新流动和活化,产生新的现金流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一) 1、诉讼追偿 诉讼追偿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债务人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免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层层报批手续。【4】但在诉讼追偿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现实的和法律的问题。以下通过两个不同的案例,谈一谈本人对不良资产诉讼追偿的认识。 案例一:A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系1995年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企业)。B公司系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股东)。中方股东分别于1995、1996、1997年以自己的名义向C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了三笔贷款,共计1200万元。当时,中方股东未向银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三笔贷款的期限届满后,中方股东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此期间,银行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断向中方股东发出催收通知。 1999年10月,中方股东委派的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在未征得董事会和外方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1、合资企业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上已有建筑物)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为中方股东的借款提供担保;2、担保范围为银行自1995年10月1日至1999年10月期间向中方股东发放的贷款本息。 2001年3月,银行将上述三笔不良贷款本息债权全部转让给了D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8月向中方股东和合资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中方股东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判令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资企业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在该案庭审之前,原、被告三方达成协议,由合资企业代替中方股东偿还资产管理公司900万元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余债务予以免除。中方股东将其持有的合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折抵给外方股东,以补偿外方股东因此受到的损失。协议达成后,资产管理公司撤诉。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本案例中,合资企业的董事长擅自以合资企业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该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高管人员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亦明确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上述担保合同的法律性质。 案例中的抵押不符合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属于一般抵押。根据《担保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一样,都是以一定地财产作为标的,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承担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

什么是法院京东拍卖

腹有诗书气自华 什么是法院京东拍卖 什么是法院京东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和实际生活中的面对面的拍卖区别在于渠道不同,方式不同,但是拍卖本质是不变的。都是竞拍者轮番独立开展竞价的方式促进成交!下面就由上海银宗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下吧! 法院在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及中拍网拍卖,均无需完成注册手续,可直接发布信息、进行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竞买人参与拍卖,需注册平台账号、完成实名认证、勾选同意竞买规则,并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平台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平台,否则其委托关系将不被认可。

拍卖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通过在线出价的方式参与竞买,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度由人民法院确定。 为杜绝串标现象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平台为所有竞买人赋予竞拍代码,竞买人真实身份不在网站展示,通过竞拍代码参拍。 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价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对于有人出价的拍品,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拍卖时间结束后拍卖成交,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在此期间内每有人出价再次顺延五分钟,直至最后一个五分钟内无人出价,拍卖成交,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竞价时间内无人出价的,拍卖流拍。 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付款、财产交接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按照法院要求的时间,将成交尾款(成交价-保证金)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并按照法院要求领取相应法律文书,提取拍品或办理过户。 腹有诗书气自华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思路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思路分析 根据公司党委和人力资源部的工作安排,ⅩⅩ年10月12日至ⅩⅩ年4月12日,我在ⅩⅩⅩⅩ进行为期半年的实习锻炼。现将实习过程和工作思考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实习过程简要总结 一、研习体系文件,动手画流程图 ISO9001标准体系文件是公司今后标准化管理的依据,是指导工作的有效方法,它规范了现有公司产品和新业务开拓的管理标准。在ⅩⅩ实习期间,对每个部门的体系文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学习,对重点程序性文件涉及的流程图动手描绘,并细化到部门内的具体操作岗位,以期既能达到从制度机制方面了解公司管理框架,又能掌握具体业务操作方法的目标。 二、投身业务实践,掌握操作方法 ⅩⅩ是执行总公司决策、负责具体业务操作的层面,通过在ⅩⅩ各个部门的轮岗实习,掌握具体岗位的职责和业务操作方法。同时,和项目经理一道对资产处臵项目和业务拓展项目进行运作,参与调查和谈判,走访关联人,撰写工作报告,比如:在与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就该公司管理的不

良资产合作事宜进行了调查和磋商后,根据双方谈判. 内容和掌握的资料,提交了《与桂林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不良资产合作事宜的调查报告》;通过实地走访南星锑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堂汉锌铟公司,根据掌握的资料完成了《关于南星锑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堂汉锌铟公司的现场走访情况汇报》。 三、总结工作经验和方法,提升业务素质 在每个部门实习结束后,都会对部门涉及的工作要点进行总结归纳,比如总结了不同评估方法的适用背景;项目审核如何从评估、法律和综合的角度把握审核要点,ⅩⅩ业务拓展的设想等。 在实习过程中,通过与项目经理一起参与项目运作实践,感觉到定价成为困扰资产处臵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关乎项目处臵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所以结合在总公司期间对ⅩⅩ的审计和后评价所了解到的情况,重点对现阶段公司不良资产处臵定价的现状和破解思路进行了思考。 第二部分不良资产处臵定价思路分析 不论是从外部监管机构的视角来看,还是从公司内部关注点来看,定价是否合理成为衡量公司不良资产经营成果和处臵能力好坏的重要砝码。合理定价,无论于国家于公司都是双赢的事情;定价不合理,是国有资产流失、公司经营能力缺

有关不良资产的司法解释

关于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一些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废债的情况相当普遍。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因素,它严重侵蚀我国金融信用基础,危及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为此,遏止和防范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是当前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和地方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要工作任务。本调查报告通过展开对这些企业逃废金融债务形式、手段、规模、危害等方面情况的调查,并提出治理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政策建议。 一、逃废债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企业改制日益增多,改制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多数企业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借改制之机实行假分立、假兼并、假租赁、假出售等,以达到悬空、逃废的目的。这些行为扰乱了经济秩序,损害了市场信用,危机到银行资产的安全。虽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企业逃废金融债务有关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办发[20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紧急通知》(法[2001]105号)文件,在这些文件中严令紧禁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但企业逃废债屡禁不止,据调查统计,截止2004年6月末,在我市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商业银行、农联社的贷款企业中有573户逃废债企业。贷款本息35.62亿元,逃废债本息33.07亿元,占贷款本息的92.83%。企业总资产约46.21亿元,总负债约53.14亿元,资产负债率约115%。调查统计中发现,国有和集体性质的企业是逃废债主体,共有396户占逃废债企业的总数的69.11%,逃废债本息32.4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97.97%,其中:国有企业113户,占逃废债企业总额的19.72%,逃废债本息13.99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42.3%;集体企业283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49.39%,逃废债本息18.41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55.67%。在573户逃废债企业中已有242户通过法院起诉,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42.23%,诉讼金额5.79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17.51%,胜诉案件223户,占起诉企业总数的92.15%,胜诉金额5.18亿元,占诉讼金额的89.54%。调查统计中还发现,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我市逃废债企业集中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商业银行和信用联社。逃废债企业大户则集中在工商银行。该行逃废债企业38户,占逃废债企业总数的6.63%。逃废债贷款本息11.76亿元,占逃废债总额的35.56%. 二、企业逃废债的主要形式及案例 在调查的企业逃废债形式中比较突出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分立、脱壳、破产等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 采用这三种形式逃废银行债务的171户,逃废债本息约18.5亿元,占总额的55.94%。其中:分立企业37户,逃废债本息7.01亿元,占总额的21.19%;破产企业48户,逃废债本息6.04亿元,占总额的18.26%;脱壳企业86户,逃废债本息5.45亿元,占总额的16.48%。比较典型的案例有: 1、青岛葡萄酒厂(破产) 青岛华冠酒业总公司(原名青岛葡萄酒厂),属青岛益青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在银行有不良贷款9278万元、欠息1660万元。由于管理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于1996年12月31日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6]青经二初字第153—1号公告破产,并先后于1997年5月19日,9月16日二次召开债权人会议,通过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产分配方案,债务请偿率8.4932%。 1997年1月报表反映,资产额16564万元,负债额24576万元,净资产为负8012万元。

中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有哪几个

资产管理公司是做为资产管理方根据合同中与客户约定的条件对客户的资产进行运作,并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的一种公司。一言蔽之,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了方便资产管理业务的顺利进行,我国诞生了很多资产管理公司,那么中国四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是哪几个呢? 国家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直属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对应负责解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长城资产公司创立于2016年的12月份,注册资金约431.5个亿,主要由国家财政部、中国人寿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共同发起设立。长城资产的前身是1999年创立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成立之初,长城资产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处置以及收购国有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经过长期的发展,长城资产已不再局限于处置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其还拥有了很多像资产管理、证券、银行、租贷、信托、投资、保险等这种类型的金融服务。发展至今,长城资产共处置了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的不良资产1万多亿元,是一家极具影响力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资产改制于2010年6月,未改制前称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金362.57亿元,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不良资产经营业务、资产管理以及投资管理等业务,核心业务是不良资产管理。从1999年成立到如今的201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信达资产已经拥有了9家控股或全资的一级子公司,33家分布于全国各地的分公司以及2万多名的集团员工,成为了我国首家登上国际资本市场舞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直以来,信达资产在处置不良资产上所获得的利润以及营收都是高于以上三家公司的,可以说是处置不良资产界的大亨。 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资产创立于2016年8月30号,由1999年成立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改制而成,主要经营小微金融、信用评级、资产管理、海外业务、证券、保险、银行、信托等各类金融业务。在2016年末,东方集团的总资产就超过了8000亿元,在我国的资产管理领域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华融资产在我国各中心城市共设有1家经营部、25家分公司以及14家控股公司,员工数量多达6万2千人,为我国的一大批人才提供了就业机会,是我国金额资产管理市场的领军级公司。 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成立于2012年的9月28号,其前身是1999年国务院设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至今,中国华融的总资产已经达到了约14120个亿,净资产有1500.8个亿,在我国的资产管理领域中始终保持领先的地位。目前,中国华融的业务已经遍布了我国的大江南北,其在我国的各个地区设立了30余家的分公司,30余家的控股子公司以及2家营业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分析 整体来看,无论是不良资产转让、成立AIC还是发行不良ABS,均达到完成不良资产处置、降低银行不良余额和不良率、增加现金收入的目的。除此之外,我们针对以上3种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方式,分别探讨银行业在采取各种方式处置不良过程中的利弊。 一、单户对公和批量零售类不良转让 (一)从益处来看: 对公方面从3户打包转让到允许单户对公直接转让,使得对公不良的处置更加灵活,这和监管先前将对公批量转让门槛由10户下降到3户的监管意图一致。通过减轻批量处置的数量门槛,银行业可以将不良资产更好的进行分类处置。在批量转让对公不良时,基于对公贷款的借款人经营情况、资信水平、偿债能力、流动性水平等差异较大,同质化程度低,将3家以上进行打包出售,较难满足AMC 等收购方特定的资产需求,也增加了给不良资产包定价的难度,加大了产生分歧的可能。而单户对公转让不存在上述问题,银行和AMC可以根据特定不良资产进行转让,资产评估和定价更加容易。 零售方面,允许批量零售类不良转让。零售贷款具有同质性高、单笔金额低、客户分散的特点,因此基于单笔

不良进行评估定价不具有经济可行性。基于大数法则,批量打包转让的零售不良资产包整体现金流更加稳定,充分的分散投资降低单笔不良对整体资产的冲击力。 (二)从弊端来看: 其一、价格不高。目前不良转让的主要途径是国有4大AMC,其市场占比超过90%,不够充分的市场化竞争,以及国有AMC对于地方银行及其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并不熟悉,导致4大AMC在收购不良资产时往往在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大打折扣,从银行角度性价比就较低。 其二、零售不良的回收率较高。零售贷款因为其单笔金额低,叠加当前征信系统不断完善的情况下,违约人后续的偿还意愿和能力均较高,因此即使在不良发生后,零售贷款不良仍有较高的几率可以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银行更加熟悉违约客户的情况,可以更加针对的进行不良催收清缴工作。在较高的不良回收率下,较低的不良资产收购价就更加不具有性价比。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 (一)从益处来看: 从企业角度来看,AIC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渠道,在显著补充资本的同时降低了企业的负债率和利息成本。通过引进AIC股东,获得相应的金融和产业资源,增加企业的利润率。企业经营情况的改善,使得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变为

不良资产干货之二: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

不良资产干货之二: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 2016-02-24 10:09 不良资产包交易双方有哪些 一、供应方(一)金融企业 指在国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企业。 由于多方面原因,社会投资者一般难以直接向国有商业银行购买债权。个别时候,国有商业银行也有可能在产权交易所通过挂牌的方式转让其债权(一般委托北京、天津、上海、南方、重庆等几大产权交易所)。 而社会投资者想向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购买不良资产,也是困难重重,一方面银行要价通常较高,兴趣也不大,另一方面受监管限制,一次性只能转让10户以下债权,而且程序繁复、耗时很长。 所以,即使社会投资者看中了某银行的某笔(批)不良资产,通常只能商请一间AMC出面与银行商洽,交易完成后再依公开程序转让给投资者(即通常所说的“过桥”或“借通道”)。【注:通过“过桥”方式,不能保证准买家能百分百购买到该项不良资产,有时候会遇到第三方“阻击”而失手】 (二)AMC 分为国有四大AMC(即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属央企)和省级地方AMC (目前全国已逾20家)。 四大国有AMC是国内不良资产最主要的供应方,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因此,社会投资者如有意介入不良资产领域,需刻意与前述公司建立及保持良好沟通渠道,为获取信息、提高转让效率等创造便利。 省级AMC,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而且,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但奇怪的是,虽然有前述转让限制,但地方AMC依然将其手头上的债权对外转让给社会投资者,而司法机关对此也予以确认。据闻,各地方AMC目前正积极游说,希望主管部门修改上述《办法》中“不合理”的条款。

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投资分析报告

中国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投资分析报告

目录 第一节如何理解不良资产证券化? (5) 第二节美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经验 (7) 一、储贷危机遗留大量不良资产 (7) 二、美国创新开启不良资产证券化 (9) 第三节韩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经验 (12) 一、亚洲金融危机曝露不良资产难题 (12) 二、韩国成功运用不良资产证券化 (15) 第四节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盘点之一:基础资产 (18) 一、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来源 (20) 二、损失类贷款占比仍低 (20) 三、抵押资产占比差异大 (21) 四、入池资产分散性有限 (21) 第五节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盘点之二:增信措施 (23) 一、资产证券化的增信措施 (23) 二、不良资产打折出售,折扣率低于30% (24) 三、分层仍为重要增信方式,但次级厚度略有下降 (25) 四、风险不再完全兜底,部分转移至外部投资者 (25)

图表目录 图表1: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分品种情况(十亿美元) (5) 图表2:欧洲资产支持证券的分品种情况(十亿美元) (5) 图表3:美国非政府机构ABS 的分品种情况(十亿美元) (6) 图表4:美国其他类ABS 的信用评级分布情况(十亿美元,%) (6) 图表5:美国大额定期存单利率走势(%) (7) 图表6:储贷机构的实际利率与总体利润变化(%;亿美元) (8) 图表7:RTC 和FDIC 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分布(百万美元) (9) 图表8:多户家庭贷款的证券化累计损失率:% (11) 图表9:商业地产贷款的证券化累计损失率:% (11) 图表10:韩国企业负债/GDP 的比值在金融危机前达到高峰(%) (12) 图表11:韩国商业银行和专门银行的存贷比变化(%) (13) 图表12:1996 年后韩国非金融企业贷款增速开始下降 (14) 图表13:金融危机前后韩国不良贷款率和资本充足率(%) (14) 图表14:韩国KAMCO 处理不良资产方式随时间的变化(万亿韩元) (15) 图表15:韩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双SPV”结构设计 (16) 图表16:韩国优先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增信方式 (16) 图表17:韩国不良资产处臵方式的分布(以账面价值计算:%) (17) 图表18:韩国各不良资产处臵方式的回收率(%) (17) 图表19:韩国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多样性增强(%) (18) 图表20: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历史 (19) 图表21:资产证券化的现金流来源 (20) 图表22:商业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更高的抵押率(%) (21) 图表2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次级档厚度略下降(%) (25) 表格目录 表格1:储贷协会危机中机构破产情况 (9) 表格2:RTC 资产支持证券(1994-C1)的交易结构 (10)

不良资产介绍之七 尽调要点

不良资产行业干货之七:律师为金融企业提供尽职调查操作要点 2016-03-0811:20 不良资产的尽职调查,是指专业人员(主要指律师)利用其专业技能,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判断主从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法律瑕疵,查明债权的诉讼或执行情况,调查债务人的背景,核实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列举并分析实现债权的障碍,判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及可实现程度,为投资者合理确定拟购买债权的价值、日后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提供参考依据。尽职调查是决定资产包收购后能否赢利的基础,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尽调前的准备 (一)人员的准备 要有团队。一般要求不少于2个执业满3年(也有要求5年)以上、具有尽职调查经验的专职律师作为主办律师(个别金融企业要求有牵头人),另外每个律师至少需配备1名辅助人员。 (二)知识和技能准备 团队成员要熟悉借贷、担保、时效、债权转让、合同效力、诉讼、工商、破产、改制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能熟练掌握一定计算机技能。个别不熟悉的知识点就要加班自习或培训。 (三)其他准备 预则立、不预则废,尽调之前,团队宜做好以下准备: 准备好尽调的文书文本,拟尽调的企业清单,电子档案,制订好台帐的格式,尽调工作的要求(指引)和注意事项,固定尽调报告模板,制订尽调材料的整理、归档和交收指引等。 团队成员合理分组和分工,确定小组长,商定事务办理的先后顺序,专人负责外包事务的接洽与布置,统筹安排人、财、物,定岗定责分别完成阅档、查看现场、到有关部门查询等各项事务。安排好后勤保障,例如对住宿、餐饮、车辆、视听设备、地图和路线设计、行程安排、差旅费、垫付费用等做好准备,建立问题沟通平台等(微信群等),通报团队成员的联系方式,制订应急方案等。 为方便调查及取得债务人和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配合,律师应携带介绍信、授权书、律师证等;如条件具备,应带上立案证明、判决书、抵押物权属凭证、他项权证、债权转让资料等材料。 二、尽调的实施 (一)尽调分工 常规尽调从提高效率及节省成本考虑,宜按主债务人所在地区划分数个尽调小组,如东片、西片,或按地级市或行政区域划分,一则路线集中、查看现场时无需迂回折腾,二则到

债权拍卖流程浅析

债权拍卖流程浅析 说明:当前金融资产公司对国有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抵押房地产、其它物资等资产的处置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上述资产的重要处置途径便是选择拍卖行公开拍卖。也可以说,金融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工作已成为拍卖公司比较主要而且稳定的业务来源。 但是,其处置的资产绝大部分为债权项,债权的拍卖工作如何进行?它和传统以房地产、汽车、艺术品以及其它动产拍卖有何异同?债权拍卖将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又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关系如何定位?债权拍卖的具体实施策略、目标、流程以及风险防范等工作应当怎样进行?等等问题是国内不少拍卖行、甚至是整个拍卖业都应当明晰、探讨的重要问题。 直言不讳的讲,债权拍卖在本公司基本上应属空白领域,为了逐步开始学习操作拍卖债权,笔者特撰此文,一盼与领导及同事共同学习、探讨,研究出一条复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的债权拍卖之路;二望提供一些信息,以己之鄙

见抛砖引玉,请观者各抒己见、同心协力打造一个债权拍卖非海南国威莫属的品牌。 正文: 一、债权拍卖的委托 1、委托方分析: 债权拍卖的委托方可以是金融资产公司、银行、其他债权人等,金融资产公司和银行作为委托方与其他债权人不同,有一些特别的适用规定。 金融资产公司主要有信达、东方、华融、长城等,各自对资产处置的管理规定不同,但一般都是以在报纸上发布债权处置公告,或者向拍卖企业发送邮件和聘书等方式发布信息。信息中有时候未明确提供处置资产的详细说明,需要拍卖公司派人询问或者向其购买招标书。一般这类委托方多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些苛刻的条件,比如缴纳竞标保证金。虽然不断有业内人士对这种做法提出法律质疑,但是现实中由于拍卖行业的内部联系不够,无法对此据理力争,只能配合缴纳或者将此风险转嫁给竞买人。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更新至2020年4月,全190页,14万字)

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法规汇编二〇二〇年四月

目录 第一部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规制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 (7)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38) 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 (54) 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 (55) 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57)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59)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0) 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77) 第二部分不良债权转让及处置 (93)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93)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99)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99)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100)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 (1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103)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104) 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113)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 (120)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 (121)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一步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6)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127) 第三部分涉及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 (140)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1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9号《会议纪要》若干问题的请示之答复 (148)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1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断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多次转让人民法院能否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请示的答复 (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1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 (153)

-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办法

-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办法 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办法编号:00-03023-30 版号:A 页码:第32页共31页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编号 00-03023-30 版号 A 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办法生效日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八日 1.目的为促进公司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的开展,加强业务组织和管理,规范项目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和后期管理.经营与处置,有效防范和控制该项业务风险,根据《不良资产收购业务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公司(含营业部,下同)开展的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 3. 术语定义3.1 收购处置业务:是指公司根据市场原则收购出让方的不良资产,对其进行管理.经营和处置,进而回收现金或沉淀资产,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业务。包括综合性收购处置业务和结构性收购处置业务。 3.2 综合性收购处置业务:是指公司以尽职调查时掌握的资产线索为主要依据进行资产定价并确定收购价格,在资产收购后,通过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经营和处置,以实现收益或资产增值的业务。

3.3 结构性收购处置业务:是指公司在收购前即确定了后期资产管理.经营和处置方式,并以此确定项目的主要交易结构的业务。主要包括指定收购并处置.收购并委托清收两类。 3.4 指定收购并处置业务:是指在意向投资者承诺收购底价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意向投资者的指定报价进行收购,收购后对资产进行公开转让,意向投资者承诺在无其他竞购者时以其承诺收购底价受让资产的业务。 3.5 收购并委托清收业务:是指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前已经明确将委托第三方或原出让方以公司的名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监管机构对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管理.经营与处置的业务。受托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处置任务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收取委托费用。 3.6 处置类资产:是指以处置变现取得收益为目的的资产。 3.7 经营类资产:是指通过专业化经营可不断提升资产价值或经市场调研预计未来具有较大升值潜力,能够带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原则上经营类资产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应能覆盖资产对应的管理费用和资金成本。 4. 尽职调查4.1 尽职调查分类尽职调查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分为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 4.1.1 全面调查。指对需要调查的对象进行逐个调查。对于资产规模为10户/项以下的不良资产包,原则上应进行全面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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