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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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标围标行为法律规定(3篇)

串标围标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的招投标市场中,串标围标行为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行为。

为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国法律对串标围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串标围标行为的定义1. 串标行为: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相互勾结,通过约定投标报价、分工合作、轮流中标等方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招标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2. 围标行为:指投标人通过虚假投标、恶意报价、虚假代理等方式,干扰、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串标围标行为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串标围标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法律依据:(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虚假投标、恶意报价、虚假代理等方式干扰、破坏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有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标人,应当取消其投标资格。

2.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串标围标行为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串标围标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投标资格等。

(3)刑事责任:串标围标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串通投标罪、虚假投标罪等。

四、串标围标行为的防范措施1.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加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

2. 强化监督执法: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串标围标行为。

发现串标的法律后果(3篇)

发现串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即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勾结,通过协商、承诺、行贿等手段,达成某种协议,以排除其他投标人,实现中标目的的行为。

串标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串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对发现串标的行为主体,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串标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串标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对串标者进行刑事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若发现串标行为,法院将依法对串标者进行刑事追究,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2.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串标行为,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行政责任,对串标者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1)中标无效:串标行为导致中标无效,招标人有权重新组织招标。

(2)罚款:对串标者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对串标者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4)取消投标资格:取消串标者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5)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串标者的营业执照。

3.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对于串标行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责任,对串标者进行民事追究。

串通投标法律案例(3篇)

串通投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

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3年3月1日发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投标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20日。

在投标过程中,某市A建筑公司与B建筑公司串通投标,以不正当手段企图中标。

A公司和B公司均为某市建筑行业内的知名企业,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B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两家公司在得知该项目招标信息后,便开始商议如何串通投标。

2023年3月15日,A公司向B公司发送了一份投标报价文件,内容为:A公司报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B公司报价为每平方米1400元。

两家公司约定,在投标过程中,A公司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投标,B公司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投标,并由B公司作为投标报价的最低价。

同时,两家公司还约定,在投标过程中,如遇到其他竞争对手,两家公司应相互配合,共同提高报价,以达到最终中标的目的。

2023年3月20日,投标截止。

A公司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投标,B公司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报价异常接近,遂对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审查。

经审查,评标委员会确认A公司和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

二、调查取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采取了以下措施:1. 调取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2. 对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进行询问;3. 对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4. 调查A公司和B公司在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情况。

经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发现以下事实:1. A公司和B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通过相互约定投标报价、相互配合提高报价等手段,串通投标;2. A公司和B公司曾就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进行过类似串通行为;3. 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最新招投标围标串标罪

最新招投标围标串标罪

针对招投标涉及围标串标的行为该怎么处理?1.中标无效;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4.投标人自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投标要负什么法律责任,这要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情节的不同,可以判断其要负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情节严重指: (1)以行贿谋取中标;(2)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3)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4)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民事责任串通投标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以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围标串标陪标法律规定(3篇)

围标串标陪标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围标、串标和陪标是招投标过程中常见的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和陪标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围标、串标和陪标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提高社会各界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认识。

二、围标、串标和陪标的概念及法律规定1. 围标围标,又称围猎招标,是指投标人为了排除其他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信息,或者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达成协议,影响招标结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以虚假的业绩、信誉、技术等手段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信息,不得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2. 串标串标,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相互串通,达成协议,约定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等事项,影响招标结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非法获取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信息。

”3. 陪标陪标,是指投标人为了提高中标率,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参与投标,向其他投标人支付一定费用,以换取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提高报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中标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中标率,不得非法支付或者收受他人支付的费用。

”三、围标、串标和陪标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围标、串标和陪标行为将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3)取消中标资格;(4)吊销营业执照;(5)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串标法律后果(3篇)

串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串标,是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串通,以非法手段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串标行为被视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串标的法律后果,以警示各方主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二、串标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民事责任串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 信用惩戒串标行为将受到信用惩戒,其信用记录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取消其投标资格。

5. 行政机关责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2)与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故意损害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3)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的;(4)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的;(5)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6)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7)不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8)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围标串标的法律规定(3篇)

对围标串标的法律规定(3篇)
3. 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因围标串标行为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围标串标行为的预防和治理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围标串标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围标串标行为的良好氛围。
(1)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围标串标: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
2. 刑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民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围标串标的预防和治理
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立法,明确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界定、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为打击围标串标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力度
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加大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围标串标行为实施零容忍政策。
3. 提高招标投标透明度
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使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发生。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围标串标案例:
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一宗土地出让项目,共有10家单位参与投标。在投标过程中,A、B两家单位相互串通,约定A单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中标,B单位则不参与投标。在评标过程中,A单位以其报价最低中标,但实际成本远高于报价。B单位在得知A单位中标后,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报了A单位的围标串标行为。经调查,A、B两家单位的围标串标行为属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对A单位进行了处罚,并取消了其投标资格。

串通投标罪案例警示教育(2篇)

串通投标罪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案例名称:某建筑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案案情简介:某市某建筑工程项目招标,共有A、B、C三家建筑公司参与投标。

在招标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暗中达成协议,约定由A公司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然后由B公司负责实际施工。

两公司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规避市场竞争,实现利润最大化。

在投标过程中,A公司提交了一份虚假的投标文件,虚报了工程成本,使得其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价格。

而B公司则承诺在施工过程中给予A公司一定的回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了A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虚假信息,但未能发现B公司的参与。

最终,A公司以最低价中标。

处理结果:1. 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和B公司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A公司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法院对B公司进行了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刑事处罚。

3. 招标人被责令改正招标程序,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

警示教育:1. 公平竞争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串通投标,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2. 法律后果:串通投标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公平,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刑事处罚等。

3. 合规意识:企业和个人在参与招投标活动时,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此案例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切勿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

第2篇案例简介:某城市要进行一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公开招标。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四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经过初步筛选,有三家施工单位进入了最后的投标阶段。

案件经过:这三家施工单位在投标前,通过私下沟通,达成一致,约定在投标过程中相互压价,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报价,共同中标。

他们计划通过这种手段,以较低的成本获取项目,从而在后续的项目执行中谋取不当利益。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前,这三家施工单位分别提交了报价。

表面上,他们的报价都在合理的范围内,但实际上,这些报价都是经过事先协商后,故意压低的价格。

招标人并未察觉到其中的猫腻。

案件处理:在项目正式开工后,招标人发现项目成本明显高于预期,经过调查,发现了三家施工单位串通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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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大宗商品的买卖等通常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进行。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标投标行为强调“公平、公正、公开”,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

串通投标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一、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及表现形式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是否投标报价高于标底就可认为没有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就不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为了争取中标并通过提供商品、工程实施或服务取得经济效益,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并根据投标策略确定的价格。

标底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是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其实,不论串通投标行为人中标报价高于标底还是低于标底,只要具有串通行为,都构成串通投标,都为法律所禁止。

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破坏了招标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秩序。

因此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与投标报价和标底的之间的高低无关。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法律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目前我国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

案例一:2002年深圳市建设局查处了一起工程串通投标案件。

当年4月至6月期间,在深圳某综合楼工程招标投标的过程中,两家投标单位中国某企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标书从封面到内容大量雷同,其串通投标行为显而易见。

而负责评标的专家在此次招评标过程中虽然没有被发现有腐败行为,但由于他们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无视投标文件中出现大量、明显的雷同现象,使得这起串标事件没有被及时发现,甚至参与串标的单位还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最终,二家投标单位因相互串通投标分别被罚款10万元并予以公示,10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涉案评标专家被取消专家资格并清退出评标专家库,永不录用。

案例二:2002年6月,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起步区市政工程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并采用最低造价中标评标办法。

经招标方的资格预审、实地考察及随机抽签等程序后,共有7家单位成为参加最后投标单位。

7家建筑公司的代表在得知被确定为投标单位后,多次进行密谋串通投标,并起草签订了投标报价协议书,约定长沙市某工程公司在中标后,需支付给其他参加投标公司各100万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正式开标前,由长沙市某工程公司代表与他人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分二次将“好处费”支付给各投标单位。

2002年8月,长沙市某工程公司顺利中标,其他公司获得了约定的“好处费”。

2003年7月、8月,温州市南塘大道二期工程第三标段、第二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

有关单位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串通投标,由中标单位给予其他单位总计约716万元好处费。

2005年11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有关涉案人员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的不等刑罚,并处罚金15万元至80万元。

从上述二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方面,具体分述如下:1、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在上文案例一中,对涉及串通投标的单位,国家给予了罚款、取消资格等处罚,处罚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

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具体为:(1)、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投标人,其中标无效,并对行为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在政府招标采购中,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于串通的投标供应商应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根据不同的行为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如招标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报送标书内容或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在政府招标采购中参与串通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4)、对于参与串通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串通行为导致其中标无效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在以上谈到的行政责任中,也提到了没收违法所得,这与民事责任中的收缴非法所得,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但应当只承担其中的一种即可。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的行为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规定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数额上有所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对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而言,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在没有具体规定时,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串通投标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串通投标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

(1)串通投标行为人为投标人时,受损害方为招标人、其他未参与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下简称公正投标人)。

对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

招标投标过程实际上就是要约承诺的过程。

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报送标书,是要约行为;招标人通过开标、评标,最终确定中标人,是承诺行为。

因此招标投标的过程也就是招标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过程。

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中标无效,即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因中标而达成的合同关系无效。

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的合同无效责任有:串通投标行为人因中标而取得的招标人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予以折价补偿;同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包括无效招标的费用(如编制招标文件的费用、组织评标的费用等)、重新招标多支出的费用、招标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等。

对于公正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串通投标行为人的串通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串通行为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有损害事实;损害与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为:赔偿公正投标人参与投标的费用(如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交通费用等);重新参与投标而多支出的费用;其他实际损失。

对于间接损失,有人认为串通投标人也应赔偿。

但招投标是一种要约承诺行为,投标人并不必然会成为中标人;即使存在其他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的行为,导致的结果是中标无效,应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所以公正投标人仍不会必然成为中标人。

因此不存在所谓的间接损失。

串通投标人对于招标人、公正投标人因调查行为人串通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赔偿。

另外,由于串通投标人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人因中标、串通行为等取得的额外收入为非法所得,应予以收缴。

(2)串通投标行为人是招标人与投标人时,受损害方为公正投标人。

串通投标行为人应承担合同无效、恶意串通、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首先,因串通投标而中标的,其中标无效,即因中标而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产生的合同关系无效。

其次,由于这种串通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因此串通投标的招标人、投标人因串通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包括有关价款、商品、原材料、设备等应予以收缴。

另外,串通投标的招标人、投标人对于公正投标人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即对于公正投标人因参与投标而支出的费用、重新参与投标而多支出的费用、其他实际损失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公正投标人有权要求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请求赔偿相关侵权行为的调查费用。

(3)、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中并不涉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

作为招标人的代理人,如果他们接受招标人的授意进行串通行为,则与招标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串通行为导致的中标无效,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对于公正投标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果串通行为不是招标人授意,而是其自行与投标人进行的,则根据其行为对中标情况的影响程度而定,如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其对招标人承担违反委托合同的违约责任,对公正投标人承担共同侵权的赔偿责任,并收缴非法所得。

3、串通投标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上文案例二中,法院以串通投标罪予以判决处罚,其依据的是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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