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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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宁政办发〔2019〕57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19日市政府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苏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订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1.坚持准确定位。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科学界定出资人监管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涉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2.坚持依法监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责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国有资本运作、提高国有资本回报、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5日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架构及组织形式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合理让利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投资基金(简称“基金”),是指市级财政出资为主设立的市级综合性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扬州市政府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市级财政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通过市政府投资基金统一实施。

鼓励县(市、区)级财政通过市级母基金设立子基金。

市级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新增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拨改投”改革资金等。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统一扎口管理政府投资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滚动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基金投资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落实国家和省级战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支持重点产业和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利益让渡等机制。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8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8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扬府发〔2006〕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扬国资〔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扬国资〔2018〕51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和《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扬国资〔2013〕43号)的文件要求,市国资委将对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市国资委将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子公司的房产出租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2013年以来各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程序规范情况、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情况、出租收入是否及时足额收缴等方面。

二、工作安排1、企业自查阶段(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19日)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对照《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出租情况自查表》,如实填写资产出租情况,于7月20日中午下班前将自查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和合同、出租方案、批准文件、票据、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分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报送市国资委312办公室。

2、集中检查阶段(2018年7月23日-2018年8月3日)市国资委将抽调专人组成五个检查组,对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具体人员安排如下:(1)第一检查组组长夏心忠组员高梦迪陈修铭被检查单位为:交通产业集团、工业资产公司、扬泰机场公司。

(2)第二检查组组长顾克荣组员戚芃王伟被检查单位为:金茂化工集团、现代金融集团、矿务局。

(3)第三检查组组长陈焕章组员高礼清陶佳佳被检查单位为:城建控股集团、扬子江集团、水务投资集团。

(4)第四检查组组长周忠组员徐志凯汤海荣被检查单位为:名城建设公司、工艺美术集团。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5]49号【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30【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0日扬州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苏政办法[2014]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

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7•【字号】扬府办发〔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7日扬州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也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2017年1月开始推进,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所在地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施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基本完成。

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工作要求(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积极支持移交企业自主选择“三供一业”职能的接受方。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召开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召开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召开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扬国资〔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召开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扬国资〔2019〕10号各市属国有企业,各市属委托管理企业,各县(市、区)、功能区国资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和市“两会”精神,全面总结全市国资系统2018年工作,研究部署2019年重点工作,兹定于1月19日召开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地点时间:2019年1月19日(星期六)下午2:30召开,会期半天。

地点:扬州会议中心春晖楼二楼春园桃李厅(扬州市邗江区七里甸路1号)。

二、参会人员1、市国资委领导班子成员,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副调研员,市国资委机关中层正职以上人员、专职监事。

2、市属国有企业(含机场公司、扬农集团、联环药业)领导班子成员、外部董事、办公室主任及党办主任;各集团公司二级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

3、各市属委托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4、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国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内设机构业务负责人一名。

5、邀请市纪委第十纪检组组长参加。

6、邀请市人大经济工作委员会、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三、其他事项1、请全体与会人员安排好工作准时参会,提前15分钟参观2018年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展并入场。

2、请金茂化工集团、名城建设公司、邗江区国资办作交流发言。

3、会议联系人及电话:高礼清8799380013382706528王浩8799380013358121019传真:87993801扬州市国资委2019年1月15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扬府办发〔2017〕122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17〕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7日扬州市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2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发〔2016〕113号)的要求,为推进“云上扬州”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落实我省《实施方案》要求,推进各县(市、区)、市直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提升建设“一网络(电子政务外网)、一平台(扬州市政务大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以下简称“市级数据平台”)、两网站(共享网站、开放网站)”,统一建设全市人口、法人、地理、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库,以及跨部门应用的政务服务、健康、交通、生态、平安、旅游、经济等重要领域主题信息库。

面向机关部门提供数据共享交换,并逐步向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开放服务,实现数据“聚、通、用”,有效支撑“云上扬州”大数据应用,服务产业发展。

二、工作要求(一)整合单位全市行政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面向公众服务的国有企业。

(二)整合范畴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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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3]179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03
【实施日期】2013.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
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3〕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资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日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和省国资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11〕88号)文件精神,现就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驻扬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举办,且承担教育教学任务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和高等教育机构。

对于无法查明上述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时批文的,由举办该机构的国有企业所在企业集团(或主管部门)以相关档案材料等文档作为佐证就该机构停办撤销时间等有关事项出具书面说明。

(二)适用对象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的上述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原先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中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该职教幼教机构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但不包括从教育教学岗位转岗从事其他非教育教学岗位工作并退休的人员。

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前及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在该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

按规定经批准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上离岗退养(包括内退、病退)且未转岗,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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