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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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1.19•【字号】•【施行日期】1993.01.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办法(1993年1月19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推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机制、进入市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逐步实行税后还贷。

企业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确定用税后利润或折旧归还贷款的数额,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实行承包制的企业要继续执行其承包合同。

第二条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宏观计划指导,自主确定生产经营范围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外,各级政府及部门有关限制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企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的报告后,七日内办妥变更登记手续。

省计划部门根据国家的指令性计划和本省需要,有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同时应根据企业的要求,组织生产企业与需方企业或指定的单位签订合同。

对依据指令性计划签订的合同,企业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鉴证,并提供咨询服务和监督合同的履行。

需方企业或者指定的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由国家或省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以及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可以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

省计划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报文十天内,核实情况,并采取切实措施,帮助企业解决或给予调整,否则,企业可以不执行。

各地市、各部门一律无权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企业应把执行国家、省指令性计划和优先满足国家、省订货计划作为自己的义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1993年3月5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全民所有制中药企业增强活力,优化结构,进入市场,提高效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现结合中药企业的现状,对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条例》的自觉性《条例》根据《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要求,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方面,对《企业法》的一些原则规定作了具体表述,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条例》围绕企业进入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制定了关于企业内部和外部配套改革的各项规定,体现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加快各项改革步伐的要求。

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于增强中药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将起到重要作用。

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是中药企业今年的重要工作。

学习《条例》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抓住关键,拿出具体措施。

各级中药主管部门要真正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取胜。

为此,要求一九九三年底国有大中型中药企业都要达到按《条例》规定的新机制运作起来。

二、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支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10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支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10号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支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支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并且指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出市场,增强它们的活力,提高它们的素质,是深入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和发挥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关键所在。

前一段时间,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中发〔1992〕12号文件)精神,在支持和保卫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方面,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在1992年12月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又进行了研究。

为了在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内,更好地支持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搞好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干警结合学习十四大文件,认真学习《条例》和中发〔1992〕12号文件。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宣讲,还可邀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和专家、企业领导干部给公安干警上课、辅导,使广大干警都了解《条例》和中发〔1992〕12号文件的内容,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统一认识,自觉地支持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二、积极维护和整顿厂矿企业周边的治安秩序,坚决制止和打击哄抢、盗窃企业物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治安环境。

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24•【文号】建法[1993]133号•【施行日期】1993.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3年2月24日建法[1993]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体改委(办)、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现发布《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附件: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振兴建筑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发育和完善建筑市场,搞好各项配套改革,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四条企业中的一切组织和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可选择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或其它资产经营形式,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有条件的企业经批准可以试行股份制。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3.11•【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3.03.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业经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一百零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岳歧峰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辽宁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范围,自主选择资产经营形式,经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行使经营权:(一)投入产出总承包等承包经营责任制;(二)租赁经营责任制;(三)股份制;(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

经政府同意,企业也可以选择其他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

第四条企业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有权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自主决定或者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并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办妥手续。

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由国家和省保证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择优选定或者招标确定指令性计划产品生产企业,并做好指令性计划产品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组织工作。

凡价格已经放开并由市场调整供求关系的产品,省不再下达指令性计划。

市、县不得向企业下达或者追加指令性计划。

第五条国家和省管理产品的价格目录,由省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目录以外的产品价格全部放开,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六条企业可以自主确定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对象、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并与需方或者收购单位签订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条为推动部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宣传、⽂化企业的特点和我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使经营权。

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股份制。

企业也可以继续实⾏承包经营责任制或“税利分流”试点。

凡未确定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可向部提出申请,由部主管司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签订资产经营协议并组织实施。

凡实⾏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按协议规定已经到期的,需要继续执⾏原协议或需要变更资产经营形式,应提出书⾯申请,经主管司局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重新签订协议。

第三条企业享有⽣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主作出⽣产经营决策。

除电影⽚的⽣产、发⾏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播、电视、电影发展计划的,不需报部审批,企业可以开展多种经营,⼀业为主,兼营其它,⾃主决定在⼴播电视和电影⾏业内或者跨⾏业调整⽣产经营范围并直接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开业登记⼿续。

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电影故事⽚、科教⽚、纪录⽚、美术⽚外,部内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向企业下达指令性⽣产计划。

企业⾃⾏安排⽣产,责任⾃负。

第四条企业享有产品、劳务定价权。

企业⽣产经营的各种产品以及向社会提供的加⼯、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除国家物价部门颁布的价格分管⽬录所列的品种外,均由企业⾃主定价,不须向部请⽰或备案。

进⼝出⼝影⽚的销售价格,由企业⾃主决定。

⼉童⽚、科教⽚、纪录⽚、美术⽚的结算价格,凡由中国电影发⾏放映输出输⼊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统⼀收购部分,仍按原规定执⾏。

第五条企业享有产品销售权。

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主销售本企业⽣产、经营的各种产品,并可以⾃主确定销售范围、数量、渠道、对象和⽅式。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7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已经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经贸办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富国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络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应达到如下要求:(一)坚持厂长(经理,下同)负责制,确立了厂长的中心地位,《条例》赋予企业的十四项经营权真正落实,依据市场导向自主决策和组织生产经营,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利益机制形成,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真正确立,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三)企业管理得到加强,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超过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或达到全国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

(四)企业的发展机制明显增强,自我积累不断增加,技术进步,产品发展,资产增殖,装备得到更新、改造,发展后劲足。

(五)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民主管理制度健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效果良好,职工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企业有较强的凝聚力。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第四条企业资产经营形式主要有承包经营责任制、税利分流、股份制、租赁经营责任制以及其他形式。

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穗府[1993]7号

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穗府[1993]7号

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穗府(199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条例》和省政府的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的,本实施办法一般不再引述,应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其原则同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勘探、建筑安装、商业、外贸、物资、农林水利、科技等企业。

第二章企业经营权第四条企业在继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积极试行股份制。

同时要大胆探索有利于政企分开、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其它责任制形式。

第五条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除国家和省向企业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外,市政府不另行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

除国家明令规定不允许生产经营或者专营的产品外,企业有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为目的,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的范围、品种和数量。

第六条企业享有产品定价权和销售权。

除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产品外,市政府物价部门不另行规定产品价格,由企业自主定价。

企业发生《条例》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部门核定,有权要求下达指令性计划的部门予以补偿损失,否则企业可以拒绝执行指令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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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的办法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文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进入市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增强企业活力,改善企业管理,进一步保证飞行安全,搞好航班正常和优质服务,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民航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包括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机场和维修、供销、服务等企业。

目前已明确为企业性质,但仍执行部分政府职能的省(区、市)局也包括在内。

经民航局(含地区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地方、部门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除资产管理及相关的管理办法有所不同外,其它也适用。

第三条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除必须遵循《条例》第三条指出的六项原则外,必须遵循民航管理体制改革所作的职能分工,发挥民航系统尤其是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建立协作的整体优势和效益,通过优质服务,开展公平竞争,确保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的顺利进行;必须遵循确保安全、促进正点、改善服务、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部署。

第四条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观念,明确划分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培育和发展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市场体系,搞好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加强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并积极推动各项配套改革,做到宏观管好、微观放开,为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

第六条民航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要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所规定的企业根本任务开展工作。

第二章落实企业经营权第七条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民航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做到责、权、利相统一。

继续完善民航企业现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

积极创造条件试行股份制,按照国家试行股份制的规范要求,抓紧企业的清产核资和会计制度改革,经批准在条件具备的企业推进股份制。

积极办好企业集团,落实国家对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和经营管理权限,增强其国际竞争能力。

根据国家对民航企业的规定,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制度,按国家核定的比例上交所得税。

所有运输企业按民航局核定的比例交纳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九条落实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民航企业享有下列生产经营决策权:(一)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和民航行业规划指导,面向市场,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自行安排年度生产计划。

民航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报民航局汇总并平衡有关生产条件后,报送国家计委,作为指导性计划,不与企业的考核挂钩。

(二)经营国内航线的运输企业,可根据民航局核定的经营范围、实际能力和市场需求,提出开辟航线的申请,制订航班运营计划。

有权确定加班、包机。

运输企业对所开辟和培养的航线具有优先经营权利。

对于运输紧张、平均客座率达到80%的航线,经批准允许其它运输企业进入经营。

在遵循对外公布航班的严肃性和正常性的原则下,可根据航空运输市场情况适当调整航班,报民航局备案。

运输企业经营国内航线的有关保障工作,由运输企业与有关企业(单位)经过协商签订保障协议。

(三)经营国际航线的运输企业,可根据民航局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划分的经营区域,对外开展国际航空运输市场调查和研究,提出新开国际航线或在已经营的国际航线增加班的建议。

根据民航局规定的条件,可申请经营新开辟的国际航线。

根据政府签订的航空协定和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可安排开航日期、运力和航班时刻,报民航局批准后执行。

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可通过所属驻外办事处或委托代理对外直接办理加班、包机的有关手续,报民航局备案。

可对外开展相应的企业间业务谈判和交往,并可签署商务协议,报民航局备案。

可参加国际民航间企业性质的有关会议。

并按政府协议规定自行组建和管理所属驻外办事处。

(四)经营通用航空项目的民航企业,除国家和民航局确定的必保项目下达计划外,可面向市场,安排和调整年度生产计划。

可直接和用户签订协议。

可参加国际通用航空项目的投标和国际合作。

可根据通用航空生产的特点,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推行各种有效的内部承包和费用包干形式。

各涉及通用航空飞行的有关企业和单位要通过协议保证通用航空作业的顺利进行。

(五)运输、通用航空企业,根据民航局有关法规和标准,有权决定航班和其它飞行任务的执行、延误、返航、备降和取消。

(六)机场可根据民航局批准颁发的使用许可证范围,或规定的使用范围,完善机场功能,与开航的航空公司和使用机场的其它企业(单位)签订保障协议,安排各项保障计划。

依据民航局经协调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行使机场的土地管理权和使用权。

除体改时划分并经民航局批准使用的土地外,今后使用机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在划定的机场航站楼经营区范围内,逐步通过招标等形式,把商业区域出租或承包给中标的企业经营。

保证国际通航的机场,有机运输企业在对外通航谈判时,凡涉及机场保障的事宜,应事先征求机场的意见;涉及外航需由机场直接提供服务的事宜由机场直接对外商订有关的保障协议。

(七)航空维修企业,可根据民航局核准的维修项目和自身条件,面向国内、国际维修市场,自行制定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生产计划,自主与用户签订维修协议。

(八)航材、油料、国际结算、开发等经销、服务性质的企业,可围绕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生产,自行安排各项保障计划和服务工作,并可根据国家和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开拓新的业务和扩大服务范围。

(九)除国家和民航局限定的经营项目外,民航企业可自主决定其经营范围,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

第十条落实企业产品、劳务定价权(一)经营国际、地区航线的运输企业,可根据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间签订的通航协定,自主对外进行运价商谈,报民航局批准后执行。

可参照国际惯例,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对象和服务水平等因素,遵循提高企业效益的原则,规定不同的灵活价格,开展国际间的竞争。

(二)国内航线的公布票价实行国家指导价,采用一种公布票价、多种折扣的价格结构。

经营国内航线的运输企业,公布运价执行国家物价局和民航局制定的运价,并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下浮。

折扣运价以民航局制定的运价为中准价,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货物运价的下浮幅度由企业自行确定,并可随客票价格上浮。

(三)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实行国家指导价。

经营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以民航局制定的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在规定的幅度内浮动。

(四)起降费、航路费、地面服务费,按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

并根据机场、航路设施、设备改善成本支出增加和国内航空运价调整等情况进行调整。

对于保证外航飞行的国际机场,可按国际同等条件的地面服务收费标准与外方签订协议收取。

机场的其它价格、租金和收费标准,可参照民航局或当地标准,或以签订协议方式确定。

(五)维修企业的维修价格,航材和国际结算和劳务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企业与用户签订协议确定。

企业自制、自修的产品、半成品的价格,企业提供的其它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的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航油供销企业的定价,由企业按照民航局规定的定价原则制定销售价格,报民航局备案执行。

第十一条落实企业产品销售权民航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可自主销售其产品,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和其它歧视性措施。

运输企业有权控制航班座位、吨位。

经营国内航线的运输企业可自行确定在通航地点设立经营机构或选择销售代理人。

所有客货销售代理单位销售运输企业的座位、吨位,需同运输企业签订代理协议。

经批准的客货销售代理单位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情况下,可申请代理业务。

经营国际航线的运输企业,除在通航地点设立办事处外,还可根据业务需要,在有客货的通航地点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销售网点或委托销售代理。

第十二条落实企业物资、设备采购权民航企业对国家指令性计划供应渠道的物资、设备,有权要求与生产企业或其它供货方签订合同。

企业对指令性计划以外所需的物资、设备,可根据民航局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许可要求,自行选择供货单位、供货形式、供应品种和数量,自主签订供货合同,并可自主进行物资、设备调剂。

航油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发展需要,自行确定在国内、国外采购航油,自主签订供油合同。

民航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方式为企业指定国家指令性计划供应渠道以外的物资和通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和供货渠道。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落实企业进出口权民航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并有权参与同外商的谈判。

经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民航企业,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

支持和鼓励具有进出口权的民航企业与其它企业联营、合作、参股。

对于执行按外汇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民航局调剂外汇额度的民航企业,在完成上交任务后,可自主使用和调剂留成外汇。

其它民航企业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和民航局确定补贴的外汇额度,自主使用和购进调剂外汇。

凡经营国际业务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有权设立外汇现汇帐户。

民航企业凡有驻外办事处的,可享有以当地货币就地结算的权限。

民航企业根据国家和民航局的规定,可以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境外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或者提供其它劳务。

经批准具有进出口权和出国任务审批权的企业,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审批出境人员或邀请境外有关人员来华从事商务活动,与有关部门办理出入境手续。

民航企业可根据开展对外业务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

第十四条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民航企业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有权以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向国内各地区、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购买和持有其它企业的股份。

经民航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可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

运输和通用航空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选择所购买或租赁飞机的机型、数量和到货时间,经民航局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民航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及机场总体规划,凡利用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行立项,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备案,并接受监督。

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民航企业使用国家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和银行贷款)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由所在地区管理局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民航局备案,并在民航局下达的投资规模中安排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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