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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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办理程序用人单位持职工填好的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并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申报,由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由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方式: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A、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B、企业缴费比例: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8%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C、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4%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不能补缴生育保险一般是不能补缴的,但是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生育保险报销报销流程生育保险待遇申领——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报销条件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7•【字号】市政〔2016〕34号•【施行日期】201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16〕3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7日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厅《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 4〕504号),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

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相关的医疗费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结算办法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 0〕3号)规定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市政[2011]12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市政[2011]12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2011)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2011〕12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桂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规定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城镇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老红军、离休人员、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一)职工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都要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3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3日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

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计入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

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桂林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
注:报账时需携带的材料,发票收原件(非医保刷卡记账发票或复印件),其余材料审核原件收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1、女职工分娩: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出院证、出院小结、《计生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
2、男方补助:男女双方身份证、现金发票、出院证、《计生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女方无工作单位的相关证明(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证明;失业证;女方没有享受待遇的其它证明);
3、放(取)环、绝育、复通术: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病历、手术证明(医院病假条)或出院证、出院小结;
4、人流、住院保胎失败流产: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病历、手术证明(医院病假条)或出院证、出院小结、住院保胎失败流产需提供费用总清单、计划内流产提供《计生服务手册》或《二孩生育证》、计划外流产提供结婚证;
5、异位妊娠、葡萄胎:女方身份证、现金发票、出院证、出院小结、费用总清单、结婚证。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7日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缓解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其子女死亡后的特殊困难,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理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和谐桂林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别扶助对象(以下简称“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若独生子女父母只有一方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一方享受;(二)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该子女死亡;(四)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或再婚后符合独生子女父母条件。

第四条符合扶助条件的申请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可与国家、自治区的扶助金叠加,直至扶助对象丧失扶助资格为止。

扶助金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城乡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增长适时提高。

第五条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申请扶助,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居)委的,在各自户口所在村(居)委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区生育保险政策,更好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不单列,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

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第六条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

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各统筹地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调整至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

第八条职工在广西区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参保凭证。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九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中支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待遇支出中应当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4•【字号】南府办[2007]157号•【施行日期】200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07〕1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均衡企业间职工生育费用的负担,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三条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前二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补贴;(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补贴。

中国各地生育保险政策绩效评估

中国各地生育保险政策绩效评估◎ 卢驰文一、引言(一)评估背景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1955年《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的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保险作了规定。

1956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79年《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女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托儿所的女职工福利设施作出了具体规定。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这一《规定》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所制定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大作用。

国家于1988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执行。

其主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他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2023年第3期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2019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发布。

截至2018年底,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已经20多年了,生育保险政策绩效如何?不能主观评价,要合理地评估。

本次评估选择2018年的生育保险及其相关数据,以便将生育保险作为单项社会保险开展政策绩效评估。

(二)评估意义在“全面三孩”政策背景下,加强生育保险政策绩效评估,有利于推动各地区贯彻落实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发现执行生育保险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依据问题找到改进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思路与方法,有利于贯彻执行“全面三孩”政策,有利于进一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我国实现人口的均衡发展。

二、选择绩效指标与设置指标权重(一)选择绩效指标从理论上,生育保险政策绩效评估指标应该包括一级指标:筹资指标(包含二级指标:覆盖率、筹资费率)、结存资金管理指标(包含二级指标:统筹账户可支付月数、投资收益率、投资合规率)、待遇支付指标(包含二级指标:政策项目医疗费报销比例、生育津贴替代率)、促进健康指标(包含二级指标:产妇住院分娩率、产妇死亡率、全年新生儿死亡率)、基金监管指标(包含二级指标:征缴稽核达标率、流失资金追回率)、基金管理部门工作作风指标(包含二级指标:对医疗机构服务态度与工作效率的满意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服务态度与工作效率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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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08
【实施日期】2005.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桂林市政府发布)
为了维护机关和事业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发挥生育保险的统筹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桂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桂林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基金。

由参保单位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具
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最高不超过参保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l%。

三、机关和事业单位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开支渠道:机关及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费从事业经费中列支;社会团体专职人员生育保险费从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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