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一、引言机动车是现代社会中交通运输的重要工具,其注册登记是保障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提高机动车管理效率,减少违法行为,保障公众出行安全,各国纷纷制定了机动车登记规定。
本文将探讨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登记要求、登记程序以及登记后的管理等方面。
二、机动车登记要求1. 所有机动车的所有人都必须将其车辆进行登记,以便将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化。
登记要求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驾驶证等;- 机动车的所有权证明材料,如购车发票、合同等;- 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车辆识别码等信息;- 机动车的安全检测合格证书等。
2. 不同地区可能对机动车登记要求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法规来进行登记。
三、机动车登记程序1. 机动车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准备登记材料:根据要求准备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前往车辆管理部门: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车辆管理部门;- 审核和检查:车辆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检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符合登记要求;- 缴纳登记费用:根据当地规定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领取登记证书:经过审核和缴费后,车辆所有人可以领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
2. 登记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一些地区可能还需要进行车辆技术检测、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考试等额外步骤。
四、机动车登记管理1. 机动车登记后,车辆所有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合理使用和维护,确保交通安全和公共秩序。
2. 车辆所有人需及时办理车辆年检、交强险等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费用,否则将面临处罚。
3. 一旦机动车发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变更,车辆所有人需要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更新登记记录。
4. 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机动车登记数据库,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支撑。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管理机动车辆登记的规定。
该规定于2007年12月24日起施行,共分为七章五十条。
《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辆登记的管理机构、机动车辆登记的办理程序、机动车辆登记的材料和证件等方面的规定。
一、管理机构: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辆登记的管理机构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级市的交通运输机构。
二、登记程序:机动车辆的登记分为初次登记和变更登记。
初次登记是指机动车辆首次获得行驶证和号牌,而变更登记则是指已经进行过初次登记的机动车辆需要变更相关信息。
三、登记材料:机动车辆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机动车登记申请书、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发票、机动车购置税缴纳证明等。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登记证件:机动车辆登记完成后,会发放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等证件。
该规定还对机动车辆登记的停止、注销、违规处理和机动车辆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辆登记管理规定》只是一项管理机动车辆登记的规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细则需要根据不同的
地区和实际情况制定。
如需要了解详细内容,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是国家对机动车进行管理的一项重要规定。
机动车登记是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机动车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管理秩序。
一、机动车登记管理的目的和意义机动车登记管理旨在加强对机动车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机动车在道路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高效。
通过机动车登记,可以使车辆的身份特征、所有权和使用权等信息得到明确,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有效管理和追溯。
二、机动车登记的内容机动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动车登记需要登记车辆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相关信息,便于确认车辆的合法归属和使用情况。
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或转让,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备案手续。
2. 车辆基本信息登记:机动车登记需要登记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型号、车辆品牌、车辆颜色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区分不同车辆,并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管。
3. 车辆技术参数登记:机动车登记需要登记车辆的技术参数,例如车辆的排量、功率、车重、车长等。
这些信息对于计算车辆的燃油消耗、排放情况以及限制车辆的载货能力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4. 车辆维修保养信息登记:机动车登记需要登记车辆的维修保养情况,包括维修保养的时间、地点、维修机构等。
维修保养信息的登记有助于跟踪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维修状况,保证车辆的安全和可靠性。
三、机动车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机动车登记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和标准。
机动车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提交登记材料:车辆所有权人或使用人需要将相关的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到交通管理部门或指定的车辆管理机构。
2. 审核登记材料:交通管理部门或车辆管理机构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车辆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调查。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已经2021年12月4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1年12月17日机动车登记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让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机动车牌证第一节牌证发放第二节牌证补换领第三节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第四章校车标牌核发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危险货物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登记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规定查验机动车。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登记。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或者电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针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定的法规,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主要目的是规范机动车登记管理,确保机动车登记工作的科学、准确和规范。
该规定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机动车登记机关、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文件管理和机动车登记违法行为处理等内容。
总则章节主要对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基本原则、登记机构的职责和权利、登记人员的资格等进行了规定,为后续章节的实施提供了基础。
机动车登记机关章节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的机关,包括公安交管部门和车辆管理所等,明确了其职责和权限。
机动车登记章节主要对机动车登记的程序、材料和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机动车登记申请人的资格、登记申请的途径和内容、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章节对机动车号牌的制作和使用、行驶证的领取和管理等进行了规定,确保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机动车登记文件管理章节规定了机动车登记相关的文件的管理要求,包括信息采集、存储和查询等方面的内容。
机动车登记违法行为处理章节对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包括处罚和处理程序等。
通过《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可以确保机动车登记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提供有力的管理措施。
国家机动车管理制度规定

国家机动车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管理,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机动车登记管理1.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并依法交纳费用办理机动车登记。
2. 机动车入户登记应当提交机动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和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3.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机动车登记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定期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4. 机动车登记信息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车主、更换车辆品牌、更换车辆颜色等,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5. 机动车报废的,应当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报废手续,交给报废单位进行处理,并注销机动车登记。
6. 机动车违法或者被抢夺、盗窃等情况发生的,应当及时到车辆管理所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机动车驾驶管理1. 驾驶机动车应当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按照规定年龄开展相关驾驶活动。
2.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避免违法行为。
3.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机动车技术维护保养规定,及时维修保养机动车,保持机动车在良好的技术状态。
4.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加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交通安全。
5. 机动车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应当吊销驾驶证。
6.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及时进行年检,确保机动车技术状况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四、机动车执法管理1.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依法查处机动车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机动车安全检查,加强机动车技术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机动车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机动车管理数据的共享和交流。
4.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管理政策,保障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是指对机动车进行登记注册,确保机动车的合法使用以及车主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登记机关的设立和职责:机动车登记机关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办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相关登记业务,确保机动车启用前完成登记。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规定:机动车注册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机动车初始登记是指新购买的机动车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首次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主信息以及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等。
机动车的变更登记是指机动车的所有权、使用权、车身颜色、安装改装等发生变化时需要进行的登记。
机动车转移登记是指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或者车辆的使用权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的登记。
机动车注销登记是指机动车报废、报失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车辆登记的登记。
三、机动车登记的材料和手续:机动车登记主要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证等。
机动车登记的手续包括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缴纳相关费用、提交资料等。
四、机动车所有人的责任和义务: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对机动车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机动车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机动车所有人还需要按时缴纳车船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费用,并承担相关责任。
五、机动车登记的违法和处罚: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未按要求进行注销登记等。
对于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罚款、扣留车辆等。
六、机动车登记的保密和查询:机动车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登记机关应妥善保护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机动车所有人和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机动车的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机动车登记规定是为了确保机动车的合法使用以及车主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应遵守登记规定,按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登记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的安全稳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最新】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二章 登 记
第一节 注册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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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
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
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
计算机登记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国统一。
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登记内容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计算机登记系统应当与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和交通事故信息系统实行联网。
第二章登记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六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2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节变更登记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2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办理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时,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
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机动车所有人为2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迁出地和迁入地车辆管理所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和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