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不扩散条约

核不扩散条约
核不扩散条约

1968年7月1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开放供签署生效日期:1970年3月5日保存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本条约各缔约国(以下称"各缔约国"),

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

认为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

根据联合国大会要求缔结一项防止更广泛地扩散核武器的协定的各项决议,

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

表示支持进行研究、发展和其他努力,以促进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范围内应用下述原则,即通过在一定战略地点使用仪器和其他技术有效地保障原料和特殊裂变物质的流动,

确认下述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活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

深信在促进此项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作出贡献,

宣布它们的意图是尽早实现停止核军备竞赛和着手采取以核裁军为目标的有效措施,

敦促所有国家为达列这个目标而进行合作,

回顾到一九六三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的各缔约国在该条约序言中所表示的谋求达到永远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并为此目的继续进行谈判的决心,

愿意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以及各国间信任的加强,以利于按照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停止制造核武器、清除其现有全部储存并从国家武库中取消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回顾到按照联合国宪章,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并且.回顾到要尽量减少把世界人力及经济资源用于军备,以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立与维护,

议定条款如下:

折叠第一条

每个有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向任何接受国转让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并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

折叠第二条

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不直接或间接从任何让与国接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或对这种武器或爆炸装置的控制权的转让;不制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也不寻求或接受在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方面的任何协助。

折叠第三条

1.每个无核武器的缔约国承诺接受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及该机构的保障制度与该

机构谈判缔结的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其目的专为核查本国根据本条约所承担的义务的履行情况,以防止将核能从和平用途转用于核武器或其池核爆炸装置。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无论是正在任何主要核设施内生产、处理或使用,或在任何这种设施之外,均应遵从本条所要求的保障措施的程序。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应适用于在该国领上之内、在其管辖之下或在其控制之下的任何地方进行的一切和平核活动中的一切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

2.每个缔约国承诺不将(a)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或(b)殊别为处理,使用或生产特殊裂变物质而设计或配备的设备或材料,提供给任何无核武器国家,以用于和平的目的,除非这种原料或特殊裂变物质受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约束。

3.本条所要求的各种保障措施的实施,应符合本条约第四条,并应避免妨碍各缔约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或和平核活动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包括按照本条的规定和在本条约序言中阐明的保障原则,为和平日的在国际上交换核材料和处理、使用或生产核材料的设备。

4.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按照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订立协定,以适应本条的要求。这类协定的谈判应自本条约最初生效后一百八十天内开始进行。在上述一百八十天期限届满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各国,至迟应自交存之日开始进行这类协定的谈判。这类协定的生效应不迟于谈判开始之日起十八个月。

折叠第四条

1.本条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影响所有缔约国不受歧视地并按照本条约第一条及第

二条的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

2.所有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换设备、材料和科学技术情报。有条件参加这种交换的各缔约国还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进一步发展为和平目的而应用核能方面,特别是在无核武器的各缔约国领土上发展为和平目的应用核能方面,进行合作以作出贡献,对于世界上发展中地区的需要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折叠第五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按照本条约,在适当国际观察下并通过适当国际程序,使无核武器的缔约国能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获得对核爆炸的任何和平应用的潜在利益,对这些缔约国在使用爆炸装置方面的收费应尽可能低廉,并免收研究和发展方面的任何费用。无核武器的缔约国得根据一项或几项特别国际协定,通过各无核武器国家具有充分代表权的适当国际机构,获得这种利益。就此问题的谈判应在条约生效后尽速开始进行。具有这种愿望的无核武器的缔约国也可以根据双边协定获得这种利益。

折叠第六条

每个缔约国承诺就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方面的有效措施,以及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真诚地进行谈判。

折叠第七条

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任何国家集团为了保证其各自领土上完全没有核武器而缔结区域性条约的权利。

折叠第八条

任何缔约国得对本条约提出修正案。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各保存国政府,由各保存国政府分发给所有缔约国。随后如经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缔约国请求,各保存国政府应召集会议,邀请所有缔约国参加,以审议这项修正案。

2.本条约的任何修正案须经所有缔约国的多数票通过,多数票中应包括所有有核武器的缔约国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票数。该修正案对于每个交存其对该修正案的批准书的缔约国,应于所有缔约国的过半数国家,其中包括所有有核武器国家以及在分发修正案之日系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理事国的所有其他缔约国,交存其对修正案的批准书时起生效。此后,该修正案对于任河其他缔约国应在其交存修正案批准书时开始生效。

3.本条约生效后五年,应在瑞士日内瓦举行缔约国会议,审查本条约的实施情况,以保证本条约序言的宗旨和本条约的各项条款正在得到实现。此后,每隔五年,经超过半数缔约国向各保存国政府提出以上内容的建议,得另行召集为审查本条约实施情况这一相同目的的会议。

折叠第九条

1.本条约应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凡未在本条约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生效前在本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得随时加入本条约。

2.本条约须经签署国批准。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经指定为保存国政府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三国政府保存。

3.本条约应在指定为条约保存国政府的各国和本条约的其他四十个签署国批准本条约并交存其批准书后生效。本条约所称有核武器国家系指在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前制造并爆炸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国家。

4.对于在本条约生效后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条约应自各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各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份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本条约的生效日期、收到关于召集会议的任何请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项,迅速告知所有签署国和加入国。

6.本条约应由各保存国政府遵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办理登记。

折叠第十条

1.每个缔约国如果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危及其国家的最高利益,为行使其国家主权,应有权退出本条约。该国应在退出前三个月将此事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国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这项通知应包括关于该国认为已危及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的说明。

2.本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本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这种决定应由过半数缔约国作出。

折叠第十一条

本条约的英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条约应保存在各保存国政府的档案库内。各保存国政府应将经正式核证的本条约副本分送各签署国和加入国政府。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和华盛顿,一式三份。

立场文件-巴西 核不扩散

立场文件 代表:王景行丁悦 学校:江苏省常州高级中学 国家:巴西 委员会:裁军及国际安全委员会 议题:核不扩散 核武器是破坏力最大的杀伤性武器,无疑是对人类社会和平发展的最大潜在威胁。虽然已签订《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等国际公约限制核武器,但当今核问题仍层出不穷,部分国家为了自身国家军事外交地位,不惜发展核武器,并进行核试验,严重威胁了核不扩散的形势和当今世界局势的稳定。 巴西作为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之一,积极参与国际核不扩散的各项行动,以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姿态,致力于不扩散核武器和核裁军事业。我国于1996年签署、1998年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同年还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作为条约的参与国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我国积极帮助消除核威胁,削减核武器数量,参与斡旋伊朗核问题,主张通过对话的方式解决现有核问题。 我国一贯主张不扩散核武器,遵守和不扩散条约,和平利用核能,愿意与其他国家共同监督和防止核不扩散,履行应尽的义务。 我国政府在此做出承诺并提出建议: 1.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及其他批准生效的关于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条 约与协议,倡导各国相互监督。 2.积极磋商,加快《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条约的批准生效和签订,进一步限制 和严格和不扩散的监管,推进国际无核化进程。 3.维护本国和平使用核能的权利,发展民用核电站技术,同时加强本国自身核领域 的监管,努力做到公开化、透明化。 4.主动配合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其他组织的监督与检查,并参与完善监察机制,实时 有效地进行监控各国核的利用。 5.对于潜在的核武器拥有国和发展国,联合国应加大监察力度,增加检查次数,并 加强有关惩罚措施,包括经济制裁等措施。 6.有核国家应积极谈判,尽快达成削减核武器数量、进行核裁军、建立沟通对话与 监管机制方面的一致。 7.有核国家不应在地区问题、国际问题中过度使用核威慑,对于无核国家应给予尊 重,以国际利益和国际局势的稳定为重,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 8.各国应积极开展合作,在民用核能领域相互扶持,互利共赢,有核国家应给予资 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援助,帮助无核国家发展核电站、核能科学研究等民用核能计划。 我国政府将坚持以上承诺,参与核不扩散的相关工作,承担本国责任。在此号召世界各国积极投入核不扩散的进程中,为世界无核化做出应有的贡献,携手合作,解决现有的核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消除潜在威胁,为营造一个和平稳定的世界而努力。

核军控

国外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研究综述 编者按:冷战结束以来,随着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无限期延长和1996年《全面禁止核实验条约》的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的核不扩散努力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在国际上仍然存在着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特别是朝鲜核问题和伊朗核问题的先后出现,表明了国际核不扩散体制仍然面临一定的挑战。所以,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研究仍显得十分必要。由于中国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本文参阅了国外大量特别是欧美国家的原始材料和国外学术界对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研究的权威研究成果,对国外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研究进行了概述,以期对国内学者核不扩散体制的研究有所启迪。 自从核武器出现以来,由于其威力巨大,所以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对它进行严格控制。几十年来,除了达成《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这一基本防扩散条约之外, 国际社会还制订了各种各样的公约、协定,成立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共同构筑了一个庞大的限制核武器扩散的体制,其内容具体包括:第一,有关核裁军的条约,如《美苏关于销毁中程和中短程导弹条约》等。第二,关于限制核武器部署空间及有关无核区的条约,包括《外层空间条约》等。第三,限制核武器发展的条约,包括《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等。第四,有关无核国家安全保障问题的文件。第五,国际出口控制与核查机构,包括核出口委员会、核供应集团、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国际核不扩散体制有效地遏制了核武器及核材料的扩散,促进了核裁军的进展,对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特别是于上世纪六十年代末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作为最具普遍性的国际军控条约,为防止核武器扩散、实现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努力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安全形势正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日益突出,恐怖主义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交织,使防扩散面临新的复杂因素和挑战。核扩散的潜在破坏性由于恐怖主义等非传统威胁突出而上升。原有的以国家为对象,以传统威胁为目标的防核扩散国际规范,已很难应对核恐怖主义等新型核扩散威胁。另一方面,不稳定的国际安全环境,特别是出现了以武力解决问题、以军事手段“先发制人”应对核扩散的倾向,这就更加深了一些国家的不安全感。当“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战争”事实上是改变政权战争时,“拥核自保”就可能成为更有吸引力的选择。在一些特殊领域(如导弹和导弹防御)和地区(如朝鲜半岛、中东地区),控制与反控制斗争日趋尖锐。特别是近几年以

世界核问题

很久以来,大家一直在讨论一个问题:核问题。核问题到底是什么问题?说起似乎是非常简单,细思之又不那么简单。 核问题简单又复杂的原因在于核的巨大威力。核技术一问世,一是为敏感的军事领域所吸纳,造出核武器,美苏曾为此进行过殊死竞赛。二是和平利用,成为造福人类的重要能源。核电产业不仅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动力,而且为缓解能力和环境压力提供了新的出路。 核问题的关键在于和平利用核能与防扩散。国际社会在1970年生效关于如何利用核能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其中第三条款、第四条款、第五条款都涉及和平利用核能问题,认为"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各成员国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条约》确认以下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括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深信在促进此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和平目的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地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做出贡献。"条约写得很清楚:有核武器国家不得向无核武器国家扩散武器;无核武器国家不去谋求核武器,同时还规定世界任何国家都拥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而有核武器国家还要承担核裁军的义务。但条约签署后,有关各方都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承诺。有核武器国家,尽管达成系列核裁军协议,但远没有兑现条约中规定的水平;部分无核武器国家在和平利用核能的幌子下发展核武器,印度、巴基斯坦、南非、朝鲜等国相继研制出核武器。 有核武器国家不裁军是因为它们仍信赖于核武器这种超级武器。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指出"美国要保留足够的战略核力量,以阻止那些敌对国领导人想通过战略核力量的发展威胁美国的利益"。近年来,俄罗斯更是把核力量当作抗衡美国常规力量优势的重点建设项目。 无核武器国家同样看好核武器的政治含义。1991年第一次海湾战争激发起人们许多想象。南亚一位退役将军在评述这场战争时说了一句经典之语:"没有核武器,就不要打美国人。"它提出了这样一种假设:如果伊军手中有核武器,多国部队就不会如此狂轰滥炸,也不会在几十个小时里完成地面进攻任务。印度的一位学者在1998年印度核试验后也提出相同的假设:假如当年日本拥有相同的能力,广岛和长崎悲剧就不可能出现。"很清楚,

模拟联合国 核威胁与核不扩散 伊朗 立场文件

代表:杨智超、宋业平 国家: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学校:青岛理工大学 委员会:联合国第一委员会 议题:核威胁与核不扩散 经过多年的努力,国际社会在防止核扩散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就,建立了防核扩散的全球机制(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多边机制(如核供应国集团、桑戈委员会)、双边机制(如《战略武器限制条约》《战略武器削减条约》),实现了一些有意义的战略核武器削减,推动了核不扩散国际共识的形成。所以能够取得这些成就,在于各国认识到了核扩散的重大危害,相信军控与不扩散制度建设有效并且有益,而且威胁来源单一并且相对可控。 伊朗一贯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若干规定。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签约国,伊朗承诺对此条约的义务,并始终贯彻执行。但根据对该条约,缔约国也有权按照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同时,伊朗希望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专属和平性质的信任进行恢复,使伊朗核计划将受到与《不扩散条约》无核武器签约国相同的待遇。 在伊朗看来,美国对以色列实际拥有核武器的支持,以及美印之间关于核合作的条约,都表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在核不扩散问题上实行双重标准——对“民主国家”和盟友,完全可以罔顾以色列和印度不是《核不扩散条约》签字国的事实,对其发展核工业乃至核武器开绿灯,不惜一再破例;但对伊朗这样身为条约签字国的国家,仅因为其同美国不和,就可以被剥夺利用核能的权利。在西方世界的双重标准下,自主开发核能乃至最终造出核武器成为伊朗维护国家民族尊严和安全的虚实双重保证。 回顾联合国2006年12月23日的第1737号决议,2007年3月24日的第1747号决议,以及2008年3月3日的第1803号决议,国际社会对伊朗进行了无数的 在2010年6月9日,联合国安理会6335次会议上通过的1929号决议中,伊朗被严重损害了自身的贸易自由权利以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一些西方国家以伊朗研制核武器和拒不配合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检查为借口,对伊朗进行了迄今为止最严厉的制裁。伊朗对此表示深感遗憾,与此同时我们也进行了强有力的反击。在此我们重申,在《联合国宪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框架下,任何国家或组织,都无权干涉我国独立自主的进行用于和平目的的核开发和研究活动。 在国际社会将目光集中在中东地区的时候,伊朗也注意到美国单方面停止销毁核武器的行动,再此伊朗也提醒以美国为首的有核国家,切实落实核武器国家在2000年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中明确承诺彻底消除其核武库,最终实现核裁军,这是所有条约缔约国在《条约》第六条下作出的承诺。 伊朗呼吁各国通过政治与外交途径,打破现在的谈判僵局。我国曾停止过铀浓缩活动和西方国家进行核燃料交换,但在个别国家武力威胁和经济制裁的压力下,伊朗被迫重启核研究,走自给自足的发展道路。

规范说服与精英弃核决策评核不扩散规范国家为何选择核克制精编

规范说服与精英弃核决策评核不扩散规范国家 为何选择核克制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规范说服与精英弃核决策 ——评《核不扩散规范:国家为何选择核克制》 颜琳 摘要冷战结束后,核武器为何没有像现实主义所预测那样快速地扩散。在分析和总结现实主 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对核不扩散问题研 究成果与不足的基础上,鲁布利在《核不扩散规 范:国家为何选择核克制》一书中提出的问题是: 为什么有核能力和核意愿的国家会选择核克制,放 弃发展核武器作者的核心假设是:由规范和观念构 成的国际社会环境有效地说服了国家精英的弃核决 策,并进一步说明了规范影响精英决策的过程、机 制与条件。尽管作者的研究具有理论创新与政策意 义,但是仍然需要认识到规范说服只是精英弃核决 策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充分条件,同时还需要 注意规范兴起与传播的历史背景。 关键词规范说服精英弃核决策核不扩散

目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Treaty, NPT,简称《条约》)是世界 上最普遍的裁军条约,拥有187个成员国,但印度、巴基 斯坦、以色列、朝鲜(朝鲜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条约》,于2003年1月10日宣布退出)仍然游离在外。以《条约》为核心,核不扩散机制①不断发展壮大,这既是国际社会认同的结果,也使得核不扩散规范的国际法律效力 大大增强。冷战结束后,核不扩散条约及其核不扩散机制 遭受了来自国家行为体、非国家行为、气候变化等因素的 挑战。②但是绝大多数的国家还是较好地遵守了《条约》及其规范,有些国家甚至在拥有核武器之后又自动地放弃和 销毁已有的核武器及相关技术设备。③ 然而,绝大数国家遵守《条约》这一事实并没有得到 应有的重视和充分的研究。玛利亚·罗斯特·鲁布利(Maria Rost Rublee)重点研究95%的国家遵守《条约》和 弃核决策的原因。鲁布利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有核能力 * 颜琳,外交学院国际关系研究所2009级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37)。 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70年生效,并在许多发展中国出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考虑和力推下,于1995无限期延长。核不扩散机制主要包括: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为核心,及其由《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支持的、由多边和双边协议、结构和关系相互连结的网络;其他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桑戈联盟(Zangger Coalition)与核供应集团(Nuclear Suppliers Group)所组成的两个非正式、自愿联盟核供应控制机制、6个无核区。参见:Rodney W. Jones and Mark G. McDonough, Tracking Nuclear Proliferation, Washington, 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 1998, pp. 14-17; Roger K. Smith, “Explaining the Nonproliferation Regime: Anomalies for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 41, No. 2, Spring 1987, . ② William Walker, “Nuclear Enlightenment and Counter-Enlightenment,”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 83, No. 3, May 2007, pp. 431-453; Milagros álvarez-Verdugo, “Will Climate Change Alter the NPT Political Balance New Challenges for the Non-proliferation Regime,”, 2010, pp. 205-219. ③如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南非。

AI人工智能英语作文

Present a written argument or case to an educated reader with no specialist knowledge of the following topic. In 2016, Google’s AlphaGo defeated Lee Sedol, the World Go Champion, 4 to 1 in a five-game match. The machine’s sweeping victories have once again made 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a hot topic. Some people fear that AI will eventually get out of control. To what extent do you agree or disagree with the opinion?Give reasons for your answer and include any relevant examples from your own knowledge or experience. A lphaGo’s great triumph over Lee Sedol once again draw s persons’ attention to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some people assert that AI will pose a threat to human existence if human lose control of it. In my opinion, it will be a long time befor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has consciousness itself, not to mention defying human. But in the more distant future, we have reasons to believe that AI will have no distinction from human and disobey human’s order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essence, is simulation of human ways of thinking. And its development deals with interdisciplinary of computer

比利时立场文件(核能问题)

立场文件 代表:周文妍,欧美婧 学校:泉州师范学院 国家:比利时王国 委员会:国际原子能机构 议题:核能的和平利用及无核国家的建设 由于全球可利用资源数量有限,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国都开始寻找新型能源。此时,核能——一种安全、可靠、清洁、经济的新型高效能源,逐渐成为一些发达国家的首选。然而,切尔诺贝利事故、福岛核泄漏事故等核泄漏事故,对世界的生态环境和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危害,核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同时,将威力巨大的核能用于军事,即研发核武器,也成为了一些科技军事大国的首选。冷战结束后,随着全球化和多极化的深入发展,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和制约关系加深,核武器在解决全球安全和拥有国自身安全方面的作用不断降低。美俄等有核大国甚至军备了上千枚战略性核武器,这对世界和平构成了巨大威胁。 面对当今这一形势,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和创始国,我国应为世界核安全贡献一份力量。我国是无核国家,并且坚持认为核武器不应该继续研发,对于核能源的使用也应当增强控制力度。在核问题方面我国做了很好的表率。依从人民意愿,我国将于2016年4月关闭两个

反应堆——Doel 1和Doel 2 ,并于2015年对正在使用中的Tihange核电站进行彻底的检修,并将在2032年前关闭所有核电站,从而成为彻底放弃核电的发达工业国。作为环保中的积极分子,我国也是最坚决执行《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在减排方面起着模范作用。关闭清洁的核电站,对环保也是一个挑战。我国目前除了在提高传统能源的利用效率方面下工夫,还大力发展太阳能和风能,积极应对废弃核电与节能减排之间的矛盾,从各个方面为全面无核做准备。我国对于无核问题表示坚决支持,并已付诸行动,全力配合。 核能的和平利用及无核国家的建设需要长期的持续以及各国的支持,并分步骤循序渐进。根据国际形势,我国提出以下几点初步的努力方向及要求: 一、比利时始终致力于推动,在以联合国安理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为框架下的国际核安全对话与合作,始终提倡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与分歧。 二、比利时呼吁各方保持冷静,敦促有关各方切实履行国际义务,遵守有关条约,回到平等对话的轨道上来。 三、比利时始终反对任何形式的核扩散,我国已签署《核不扩散条约》,并一直坚持履行条约内容。 四、核安全关系到全球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全人类的安全和未来。各方应保持清醒,正确认识全人类的根本利益,从长远角度出发,切实推动国际核谈判进程。比利时愿意在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美俄作为世界核武器大国,应当履行自身责任,带头进行

禁止核试验条约

禁止核试验条约 限制核试验方式或爆炸威力,直至全面禁止核试验,是限制核武器发展、促进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重要措施。下面由给大家整理了禁止核试验条约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禁止核试验条约简介 早在1954年印度领导人贾瓦哈拉尔;尼赫鲁首次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缔结一项禁止核试验国际协议的要求。1994年1月,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正式开始谈判《条约》。1996年8月22日,谈判结束。9月10日,第五十届联大续会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印度、不丹和利比亚)、5票弃权(古巴、黎巴嫩、叙利亚、坦桑尼亚和毛里求斯)的压倒多数票通过决议,正式认可《条约》文本。9月24日,《条约》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署。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条约》谈判,并在东道国美国之后,于当日第二个签署了《条约》,同时发表了中国政府声明,重申了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并为早日实现这一目标继续努力奋斗的原则立场。《条约》现尚未生效。由于《条约》附件二中所列44国中有美国、中国等多个有核国家尚未批准该条约,不满足《条约》第十四条(下面的主要原文中的第四款)的《条约》生效条件,《条约》尚未生效。 禁止核试验条约的产生与签署过程 1999年10月,联合国在维也纳首届召开促进《全面禁止核试

验条约》生效大会。2001年11月,第二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纽约举行。2003年9月,第三届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维也纳举行。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Treaty on the Non-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 NPT) 又称“防止核扩散条约”或“核不扩散条约”,是1968年1月7日由英国、美国、苏联和其他59个国家分别在伦敦、华盛顿和莫斯科缔结签署的一项国际条约,共11款。 1959年和1961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爱尔兰提出的要求有核武器国家不向无核国家提供核武器和“防止核武器更大范围扩散”的议案,这两项议案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雏形。 1960年和1964年,法国和中国先后成功地爆炸了核装置,美苏极为担心将会有更多的国家拥有核武器。美国于1965年8月向日内瓦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条约草案。同年9月,苏联也向联大提出一项条约草案。1966年秋天,苏美两国开始秘密谈判并于1967年8月24日向18国裁军委员会提出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联合草案,1968年3月11日美苏又提出联合修正案。1968年6月12日,联大核准该条约草案。1970年3月5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正式生效。 该条约的宗旨是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该条约有11条规定,主要内容是:核国家保证不直接或间接地把核武器转让给非核国家,不援助非核国家制造核武器;非核国家保

俄罗斯核不扩散政策探析

俄罗斯核不扩散政策探析 陶祥军 2012-10-20 20:57:22 来源:《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洛阳)2007年4期 作者简介:陶祥军,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欧亚语系,河南洛阳471003 陶祥军(1969-),男,山东成武人,解放军外国语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俄语语言学、俄罗斯国情学。 内容提要:俄罗斯立国至今,逐渐形成了明晰而坚定的反对核扩散的政策,但并没有出现美国式的从“防扩散”到“反扩散”的转变。俄核不扩散政策的主导原则主要有:将反对核扩散视为保障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之一;主张维护并完善现有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反对以“武力”方式解决核扩散问题;以维护国家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俄在伊朗和朝鲜有其重要利益,因此在对待这两个国家的核问题上有自己的原则立场。 关键词:俄罗斯核不扩散政策核不扩散体系 防止核扩散,是当今国际社会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也是俄罗斯面临的战略安全任务。朝鲜于2006年10月成功试爆原子弹后,在“六方会谈”第五轮会议上,同意关闭宁边核设施并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检查,但朝鲜能否最终放弃核武器计划,仍不明朗。而伊朗则无视安理会决议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要求,继续扩大铀浓缩活动,使国际核不扩散体系再次面临严峻挑战。

1968年6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简称《核不扩散条约》),奠定了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础。冷战期间,美苏两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各自集团内成员国的政治主张,许多国家的安全保障依靠美苏来提供,他们慑于大国的压力和可能带来的政治、经济甚至军事上的后果,无意拥有或不敢公开研制核武器。美苏两国在对其他国家的核技术输出上也较为克制。冷战结束后,世界战略格局和地缘政治态势发生了根本改变,核武器及其相关技术的扩散问题日渐突出。 俄罗斯(苏联)作为世界上拥有核武器数量最多、核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最先签署《核不扩散条约》的国家之一,其在核不扩散问题上的态度与做法,对国际防扩散体系具有重要影响。俄罗斯从立国至今,其核不扩散政策逐渐明晰和坚定,但并没有出现美国式的从“防扩散”到“反扩散”的明显转变。 1.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核不扩散政策与举措回顾 1. 1第一阶段(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基本继承了苏联时期的核不扩散政策和所承诺的国际义务。为消除西方社会对苏联解体后核武器外流的疑虑,俄罗斯明确表达了在防止核扩散领域的政策和立场。1992年1月27日,叶利钦总统在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件中写道:俄罗斯“将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不扩散机制”,表示继续减少武器级钚的产量。这一时期,俄罗斯积极致力于独联体范围内的防扩散努力,“我们希望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及其他独联体成员国以无核国家的身份加入核不扩散条约”(奥尔洛夫,2001:20)。

核不扩散条约

背景信息 2005年5月2日至27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条约)缔约国2005年审议大会将在纽约联合国举行。审议大会候任主席为巴西无任所大使塞尔吉奥·德凯罗斯·杜阿尔特先生。 《条约》,尤其是第八条第3款设想每五年审查一次《条约》的实施情况。在不扩散条约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和不扩散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上,缔约国重申了该条款。 在2005年审议大会上,缔约国将审查2000年以来《条约》各条款的执行情况。 《不扩散条约》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国际条约,其目标是防止扩散核武器和核武器技术,促进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并推动实现核裁军和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不扩散条约》是核武器国家对裁军目标作出有拘束力的承诺的唯一多边条约。 《条约》于1968年开放供签署,1970年生效。《不扩散条约》生效之后,一直是全球核不扩散制度的基石。包括五个核武器国家在内的188个国家加入了该条约,使其成为参加国家最广泛的多边裁军协定。 《条约》的历史 核时代开始以及在广岛和长崎使用核武器以来,众所周知,各国核能力的发展使其能够将技术和材料转用于核武器。因此,防止此类转用的问题成为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讨论的中心议题。从1946年开始,为建立一套让所有国家能够根据适当保障监督措施获得核技术的国际制度作出了初步努力,但是由于主要国家之间的严重政治分歧,此种努力在1949年停止,建立此种国际制度的目标没有实现。这时,美国和前苏联均已试验核武器,并开始建立核武器储备。 1953年12月,美国总统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向联合国大会第八届会议提出“原子能和平用途”建议,敦促建立一个旨在传播和平核技术、同时防止其他国家发展武器能力的国际组织。艾森豪威尔总统的建议导致于1957年成立原子能机构,该机构承担着促进和管制核技术的双重责任。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援助始于1958年。1961年制定了小型核反应堆临时保障制度,该制度在1964年被新制度取代,该新制度适用于较大型的装置,并在以后年份中扩大到包括其他核设施(INFCIRC/66及其修订本)。近年来,各方努力加强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实效并提高其效率,终于导致原子能机构理事会于1997年5月批准了示范附加议定书(INFCIRC/540)。(详见概况介绍2)。 早在1957年,联合国框架内的谈判已涉及核不扩散原则,1960年代初,该原则的势头猛增。到1960年代中期,一项维持核不扩散作为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结构已经明晰;到1968年,就一项防止核武器扩散、进行同和平利用原子能有关的合作并促进实现核裁军目标的条约达成了最后协议。《条约》第十条规定《条约》生效后二十五年应举行一次会议,以决定《条约》是否应无限期地继续有效或应延长一段确定的时期。因此,在1995年5月不扩散条约审议和延期大会上,缔约国(未经表决)同意无限期延长《条约》,并决定继续每五年举行一次审议大会。 《不扩散条约》审议过程

以色列 关于核武器的 立场文件

以色列关于核武器的立场文件 半个多世纪以来,核武器的研发和限制就是世界各国与各组织所严重关注的议题。二战后期人类第一次在战争中,也是至今唯一一次动用了核武器,造成了数以万计的人员伤亡和不可估量的环境影响,直接左右了战争格局,也让我们直观的感受到核武器已经对人类安全构成了的极大威胁。如今,核扩散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作为一个中东国家,以色列深刻认识到了核武器给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带来的威胁,也对近年来伊朗等国的核危机保持密切的关注。考虑到一场核战争将使全人类遭受浩劫,因而需要竭尽全力避免发生这种战争的危险并采取措施以保障各国人民的安全,近年来国际上采取了许多措施防止核扩散及促进核裁军。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5年,在联合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审议和延长大会上,179个缔约国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在过去的40年中,该条约在防止核武器扩散、推动裁军、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等国际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面对动荡不安的中东局势,长期处于与各阿拉伯国家的复杂且不稳定的关系中,以色列对核扩散有着强烈的危机感和不安全感。以色列国内在近年来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抵制核扩散,支持世界核不扩散体系,确保核能造福人民。1950年,以色列成立了由8名成员组成的原子能委员会,由以色列总理亲自任主席,负责全国原子能研究的计划和管理,作为以色列研制核技术、和平运用核能的开端。1955年,以色列政府签署了和平使用原子能协议,在之后的研究中致力于民用核能的发展。另外,以色列对中东其他各国的核能发展保持高度关注,时刻关心着中东地区的核安全。1981年,以色列及时发现并轰炸了伊拉克在奥西拉克(Osirak)建立的核子反应炉,阻止了伊拉克制造核武器的企图,为维护中东地区局势稳定作出了贡献。以色列认为,要维持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就应尽快地解决世界范围内的核问题。鉴于出现的问题,以色列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核裁军和和平利用核能制定出详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使核裁军的目标进一步明确具体。 2.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规定明确和严格的退出条件和退出机制,防止类似朝鲜核谈判的问题再一次出现。 3.在对无核国家规定了明确和具体的义务的同时,应该对核国家规定更为清晰具体的义务,从而对核国家构成持续和清晰的压力,促进核裁军的进程。 4. 国际原子能理事会加强监督,建立相关机制监督各国核储备及发展动向。安理会成员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加强有关《条约》各个方面的承诺以促进核不扩散和核裁军。 5. 希望有核国家提供高浓缩核原料与无核国家,支持他国开发和利用核能并向核国家回收低浓缩核废物进行销毁,从而有效地防止核扩散并减少核库存,维持世界和平稳定。 核问题关乎每个国家及其人民的安全和切身利益。如果对核扩散不加以控制,其造成的世界性的影响效果将不堪设想。以色列作为深受核危机影响的中东国家之一,支持世界核不扩散体系,呼吁全球建立完善的军队和核问题的法律规定及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确保国与国之间相互信任,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和平与稳定。以色列愿与各国一道为世界的和平贡献一份力量。

中国必须阻止朝鲜拥有核武的三个理由

中国必须阻止朝鲜拥有核武的三个理由 就在朝鲜媒体称“第三次核试验是美国的臆测”之后一天,朝鲜发生“人工地震”,该“地震”大约5级,其震中位于北韩核试验场所在的咸镜北道吉州郡。2月12日下午,朝鲜媒体正式宣布该国成功进行了一次由国际社会猜测很久的 核试验。这不仅仅像朝鲜之前所说的是针对美国,而且也对中国的朝鲜政策提出挑战。中国方面如何反应,举世瞩目。 中国政府一直坚持朝鲜半岛无核化政策并且积极推动“朝核”问题解决。但是,朝鲜此番举动显然没有把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态度当一回事。中国不可能再对朝鲜的“再而三”核试采取相对含蓄的立场,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朝鲜核试,并与国际社会一道阻止朝鲜实际拥有核武。 阻止朝鲜发展和实际拥有核武,既是为了朝鲜的生存,也是为了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东北亚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朝鲜拥有核武是引火烧身 朝鲜发展核武本来是希望像中国一样,打破列强核垄断,通过实现核平衡谋求自身的安全。然而,今天的朝鲜与昨日的中国所面对的情况完全不是一回事。第一,中国确实是在极端困苦的条件下发展起自己的核力量的,但是它是一个

“大家庭”,家庭各个成员省一口用在办大事上并不损伤这个家庭的元气。而朝鲜则不同。它不仅没有较多的家庭成员,家底也不厚实。如果一个小家庭把有限的财力用在了办大事上,家庭成员就只能喝西北风了。据国际上估计,目前朝鲜人口大约2400万,比上海市略多一点;它的GDP总值约为325亿美元,相当于山东省德州市的规模,在山东全省城市排名第11位。中朝发展核武的经济基础或综合条件完全不在一个量级上。 第二,中国发展核武是在美苏对抗的冷战时代。尽管当时中苏关系已经出现裂痕,但中国处在强大的社会主义阵营中,或多或少可以依仗一下苏联的“威风”。今天,俄罗斯已经不是昔日的苏联,中国也有很多自己都忙不过来的事情,朝鲜完全没有可能指望这两个昔日的“兄长”在核武问题上为其出头。其情形用“孤家寡人”和“四面楚歌”来形容并不为过。 第三,中国地大物博,有巨大的战略纵深,具备战略核反击的潜力。而朝鲜的全国面积只相当于中国八十分之一,除了山地可以对付常规武器进攻,根本经不起任何规模的核打击。 第四,朝鲜发展核武的国际环境对其极端不利。中国发展核武是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68年通过,1970年生

美国的核不扩散政策研究综述

专题研讨 美国核政策 美国的核不扩散政策研究综述 姜振飞 【摘 要】 国际学术界对冷战时期和冷战后美国核不扩散政策作出了全方位的研究,中国学术界也对美国核不扩散政策有一些研究。对美国的核不扩散政策研究虽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今后学术界对美国核不扩散政策还应进一步深化研究。 【关键词】 美国核不扩散政策 国际核不扩散体制 《核不扩散条约》 美国在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曾起过重要作用,现在它又成了全球唯一的超级大国和首要核大国。因此,它所推行的核不扩散政策对防止世界范围内的核扩散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故而美国的核不扩散政策的研究一直为学术界所重视,也出了不少研究成果。但是,学术界对美国的核不扩散政策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特别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全面研究某一届美国政府的核不扩散政策和对冷战时期美国历届政府核不扩散政策比较研究的成果,这都有待于学术界进一步开展这方面的研究。 一、国际学术界对冷战时期美国核不扩散政策的研究 国际学术界对冷战时期美国的核不扩散政策的研究涉及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美国在国际核不扩散体制形成中的作用、核不扩散政策在美国外交政策中的地位和美国核不扩散政策的发展阶段等几个方面。在研究中,国际学术界既在不少课题上取得了一致意见,也在某些问题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意见分歧。下面就对国际学术界对冷战时期美国核不扩散政策的系统研究、在宏观研究中对美国历届政府核不扩散政策的微观研究和对美国1978年《核不扩散法》的专题 作者简介:姜振飞,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师资博士后,南京大学国际关系研究院博士,主要从事核军备控制和国际冷战史方面的研究。

《太平洋学报》 2008年第1期 研究三个方面进行一翻粗浅的介绍。 (一)冷战时期美国核不扩散政策的系统研究 1.美国内部对核扩散的态度沃伦?敦奈利[1]认为,自1945年使用原子弹结束太平洋战争以来,美国行政部门和国会一直就对限制核扩散的途径和手段感兴趣。在核不扩散问题上,有时美国国会是首要的推动者,如它制订了1946和1954年的《原子能法》以及1978年的《核不扩散法》;而在别的时候,则是行政部门起领导作用,像在1960年代末期关于《核不扩散条约》谈判和1970年代中期制订了核供应国集团指导方针和原则。[2]劳伦斯?谢曼认为,很少有其他政策目标像核不扩散一样赢得美国国会两党持续而一致的支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的核不扩散政策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政策部门对和核不扩散有关的议题在其目标上也没有表示不同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地方,也是在于实现双方都同意的目标上。[3]罗伯特?贝克曼认为,美国国会反对核扩散对遏制核扩散只能起部分作用。[4] 也有学者指出了美国内部在核不扩散问题上存在的不同意见。劳伦斯?谢曼认为,美国核不扩散政策一直得到国会两党的支持。只是1970年代中期以来,它们在实现核不扩散体制目标应该采取何种战略问题上出现了意见分歧。[5]乔治?奎斯特认为,尽管美国军备控制和裁军机构坚定支持达成《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但政府其他部门对支持条约抱很冷淡的态度。这些人中有一部分很久以来就是欧洲统一的坚决支持者,他们把条约看成是对欧洲原子能合作的巨大威胁。其他人则是多年来具体处理国家事务的各部门办公室官员,他们对不愿签署条约的国家的政治感情特别敏感。[6] 2.美国在核不扩散问题上与苏联的合作许多学者指出,美苏在核不扩散问题上有着共同利益。如加拿大学者T?V?鲍尔认为,《核不扩散条约》源于美苏一致认识到核扩散不利于国际安全,特别对它们应付两极竞争不利。[7]乔治?奎斯特也认为,经历了摩擦和相互猜疑时代后,美苏双方都提高了它们在核不扩散领域的共同利益的意识。二十多年来,美苏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合作:先是非正式和不系统的合作,过去几年,则是带有诚意和系统的合作。这一合作成了不断增加的双方友好关系的一个因素,可以成为它们在其他问题上进行合作的先例。[8](二)国际学术界对美国核不扩散研究中存在的争论 [1] 除了特别表明的以外,国外学者一般指的是美国学者。 [2] Warren H. Donnelly, Congressional Interest and Input, in Joseph F. Pilat (eds.),The Nonproliferation Predicament,p.4 7,Transaction,Inc.,1985,New Brunswick, New Jersey. [3] Lawrence Scheinman, The Pendulum Swings, While the Clock Ticks, in Joseph F. Pilat(eds.),The Nonproliferation Predicament,p.15-16,Transaction,Inc.,1985,New Brunswick, New Jersey. [4] Robert L. Beckman, Nuclear Non Proliferation: Congress and the Control of Peaceful Nuclear Activities, Boulder, Colorado, Westview Press,1985. [5] Lawrence Scheinman, The Case for a Comprehensive U.S. Nonproliferation Policy, JED. C. Snyder and Samuel F. Wells, JR., Limiting Nuclear Priliferation,p.319, Ballinger Publishing Company,1985. [6] George Quester, The Politics of Nuclear Proliferation,pp.23-25,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Baltimore and London,1973. [7] T.V. Paul, Systemic Conditions and Security Cooperation: Explaining the Persistence of the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Regime, Cambridge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V olume 16,pp.135-154,Number 1,2003. [8] Ben Sanders, The Treaty on the Non –Proliferation of Nuclear Weapons and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Superpowers, M.P. Fry N. P. Keatinge J. Rotblat, 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and the Nonproliferation Treaty, pp80-81.,Springer-Verlag Berlin Heidelberg 1990.

核不扩散机制面临的严峻挑战

◆核不扩散机制面临的严峻挑战 1、《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面临严重信任危机。2005年5月,第七届NPT审议大会无果而终。NPT是国际核不扩散机制的基石和核心,大会的失败无疑使国际社会失去一次推动核裁军、加强防核扩散全球努力的重要机会,极大地削弱了NPT条约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对以该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造成重大冲击。尤有甚者,2005年7月,布什政府不顾印度并非NPT签署国这一事实,与印度签订《民用核合作协议》。布什政府向没有加入NPT而拥有核武器的印度提供核物项和技术,打破了该条约中无核国家与核国家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对该条约和国际防扩散机制完整性和根本性的挑战。 2、美国对国际防核扩散进程的冲击。美国作为世界上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不仅没有根据条约规定朝最终销毁自己核武库方向做出应有努力,而且还千方百计地继续发展自己的核优势。 3、核军控与核裁军进程陷于停顿状态。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核裁军“中间步骤”起步艰难。第二,日内瓦裁谈会和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在核军控和核裁军问题上无所作为。第三,《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审批进程受阻,条约短期内生效前景黯淡。因为,美国明确表示布什任期内不考虑批约问题,且正在不断削减向条约组织提供的经费。受其影响,一些国家也在徘徊观望。作为核不扩散的重要支柱之一,CTBT作用正在减弱。 4、地区核问题谈判进程举步维艰。朝鲜核问题仍处于僵局,美国与朝鲜之间在朝核议题以外问题上的歧见阻碍会谈重开。伊朗核问题谈判僵局未破。美国和伊朗在对待核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相去甚远,相互妥协的余地很小。 5、此外,核恐怖主义问题、核材料和核技术的地下黑市问题等等,也对国际核不扩散机制构成严峻挑战。 ◆核不扩散机制陷入困境的根源 1、美国坚持推行旨在建立单极世界秩序的全球战略和核霸权政策,对国际安全和核不扩散体系构成愈益严重的挑战。其一,冷战结束以后,美成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其称霸世界的欲望更加膨胀。其二,美国谋求绝对的军事优势,致使国际战略态势严重失衡。其三,美国在防核扩散问题上推行“双重标准”的严重负面影响。 2、现行核不扩散机制本身存在制度缺失。第一,核不扩散规则存在着“可选择性”接受的漏洞,使其法律效力大打折扣。第二,核不扩散机制有些规则界定不清和没有明确的时效限定,使之难以有效遵循。第三,国际核查存在不对等性,监督机制的公平性受到质疑。第四,现行的不扩散机制未涵盖所有国家,机制之外的国家进行核武器试验时付出的代价甚少。 3、核技术扩散的直线性,使核不扩散机制面临诸多困难。现在用铀或钚制造原子弹的技术已广为人知,无需进行核试验就可研制成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技术交流日趋活跃,核技术、弹道技术迅速普及,积累核材料和获得核武器技术正变得越来越容易。即便是小规模的恐怖组织,只要获得核材料,通过简单处理,也能制造核武器。这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主要安全问题之一。 巴以争端难点问题 争端难点之一:边界问题 分治决议规定的边界 巴勒斯坦分治决议(即181号决议) 规定在1948年8月1日巴勒斯坦结束英国委任统治时在这里建立一个“犹太国”和一个“阿拉伯国”,并将巴勒斯坦2.6万多平方公里土地中的14942平方公里(57%)划分给“犹太国”,其余的11203平方公里(43%)划归“阿拉伯国”。同时规定耶路撒冷为国际化城市,直接由联合国制订的当局管理。 第一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吞并了5731多平方公里属于“阿拉伯国”的土地,以色列的实际控制面积为20.673平方公里,约为整个巴勒斯坦地区的78%。原“阿拉伯国”约旦河西岸5295平方公里的地区和加沙地带354平方公里土地分别被约旦和埃及占领。此外,以色列和约旦还分别占据了耶路撒冷的西区和东区。近百万巴勒斯坦人从此成为难民。1967年6月,以色列发动第三次中东战争,夺取了西岸、加沙和东耶路撒冷,彻底占据了整个巴勒斯坦地区。 构成巴以和平进程基础的新边界 1967年11月2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242号决议,其核心是要求“以色列军队撤离其于最近冲突中所占领的领土”,其他阿拉伯国家承认以色列作为主权国家在中东地区的存在权和安全要求。242号决议和1973年10月通过的338号决议体现了后来提出的“以土地换和平”原则。1978年埃及和以色列签署的戴维营和平协议以及1991年叙利亚、约旦、黎巴嫩和巴勒斯坦同以色列开始马德里中东和谈的基础都是242号决议。1993年巴解组织同以色列签署的奥斯陆协议及此后的《怀伊协议》、《沙姆沙伊赫备忘录》都重申了这一点。所以,以1967年战争爆发前的停火线为巴以未来边界,即以色列撤出全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应该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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