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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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治理成效评估及改善对策报告

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治理成效评估及改善对策报告

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治理成效评估及改善对策报告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治理成效评估及改善对策报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城市人口逐年增长,城市建设和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其中,空气质量问题尤为严重。

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环境空气质量治理的力度,通过多项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本文将对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治理成效进行评估,并提出改善对策。

评估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近年来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

据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站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78.8%,同比增加1.3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下降10.4%。

这表明,中国城市空气质量已经有所改善。

具体来看,中国政府采取的环境空气质量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减少工业污染: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进行差别化管理,要求高污染企业进行污染治理。

同时,通过关闭落后产能、整顿环保设施等措施,减少工业污染。

2. 推行清洁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

同时,加大对煤炭等化石燃料的环保治理力度。

3. 废气处理:加强废气治理,对重点企业和行业进行监管和治理。

4. 科技创新:推动环保科技创新,通过引进先进环保技术,提高环保治理效率和治理质量。

改善对策尽管中国在环保治理上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许多未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继续加大治理力度,提出更加有效的改善对策。

具体措施如下:1. 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和监管规定,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

2. 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加大对新能源的扶持力度。

3. 通过政策激励,鼓励企业实行节能减排措施。

4. 提高监测手段的精度和监测范围的覆盖率,建立更完善的空气污染源追溯体系,强化预测和预警机制。

5. 加强环保科技创新,提高环保治理的效率和质量。

结论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治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

政府需要继续加大治理力度,出台更加严格的标准和监管措施,鼓励企业实行节能减排措施,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提高环保科技创新,以实现中国城市空气质量的全面提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武政〔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4日武汉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生态宜居城市步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限期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发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规划。

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影响因素(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2010—2013年,我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持续稳定下降,煤烟型污染有所缓解。

然而,以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臭氧(O3)等二次污染为特征的复合型污染凸显。

大气污染呈现出明显的季节变化,秋冬春季超标严重,空气质量在同类城市中处于中下游水平,空气污染形势严峻,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竞争力,大气环境质量亟待改善。

(二)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2005—2012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呈下降态势;随着工业企业脱硝力度的不断加大,氮氧化物排放量已由上升趋势在2013年转为下降,但排放强度依然偏高。

168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计算方式

168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计算方式

168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计算方式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计算方式是一个评估城市空气质量水平的指标体系。

它通过收集并分析各项与空气质量相关的数据,综合计算出各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再将各个城市按空气质量指数进行排名。

下面将详细介绍一般情况下的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计算方式。

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计算方式通常包括两个主要的步骤:一是数据收集和处理,二是指数计算和排名。

在数据收集和处理阶段,需要搜集与空气质量相关的各项数据,包括大气污染物浓度、气象数据、人口密度以及用于计算指数的权重等。

在指数计算和排名阶段,需要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构建评估指标和计算公式,对各个城市进行空气质量指数的计算,并按照计算结果进行排名。

在数据收集和处理阶段,常用的数据来源包括政府空气质量监测站、气象局、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大气污染物(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浓度、大气压强、风速、湿度等气象数据,还包括城市的人口密度、交通状况、工业排放量等其他相关数据。

这些数据的收集需要长期监测和统计,并进行质量控制和数据清洗。

指数计算和排名阶段,需要确定评估指标和计算公式。

评估指标一般包括大气污染物浓度指标、气象指标、人口密度指标等。

其中,大气污染物浓度指标通常采用颗粒物浓度或综合污染物指数作为主要的评估指标,气象指标通常包括大气压强、风速、湿度等,人口密度指标则用于反映城市的人口集中程度。

指数计算公式的构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重分配。

通常情况下,大气污染物浓度指标的权重较高,而气象指标和人口密度指标的权重较低。

权重的分配可以通过专家咨询、利用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以及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参考。

在计算指数时,首先需要将各项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然后根据权重分配对各项指标进行加权求和,得到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

最后,根据指数大小进行排名,以便比较各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水平。

除了一般情况下的计算方式,城市空气质量排名的计算方法还根据不同的需求和目的而有所不同。

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方法

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方法

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方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空气质量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人们常常关心的是自己所生活的城市的空气质量如何,究竟有多好或多糟糕。

空气质量直接关系着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对空气质量的考核也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如何评价空气质量,如何确定城市的空气质量排名呢?下面就来谈谈关于空气质量考核排名方法。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空气质量。

空气质量指的是空气中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包括大气中的颗粒物、臭氧、硫化物、氮氧化物等。

衡量空气质量的指标有PM2.5、PM10、SO2、NO2等,这些指标是评判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依据。

在对空气质量进行考核排名时,常常会根据这些指标来进行评价。

空气质量的排名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量评价法,一种是定性评价法。

定量评价法是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实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每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值,根据AQI值来确定城市的空气质量排名。

而定性评价法则是通过主观评价的方式来评判空气质量,根据市民的感受和意见来确定城市的空气质量排名。

这两种方法各有优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

在具体的考核排名过程中,可以采用以下几个步骤:一、确定评价指标。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定评价空气质量的指标,包括PM2.5、PM10、SO2、NO2等。

这些指标是评判空气质量好坏的重要依据。

二、收集数据。

采集各项指标的实测数据,包括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环保部门发布的数据等。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三、计算空气质量指数(AQI)。

根据各项指标的数据,计算出每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指数(AQI)值,这是评价空气质量的重要依据。

AQI 值越高,表示空气质量越差。

四、编制排名表。

根据各城市的AQI值,编制出空气质量排名表,列出各城市的排名情况。

通常情况下,排名前几位的城市空气质量较好,排名靠后的城市空气质量较差。

五、发布结果。

将排名结果向社会公布,让市民了解各个城市的空气质量情况,促使各地政府更加重视空气质量治理工作。

空气治理考核方案

空气治理考核方案

空气治理考核方案背景近年来,空气污染已成为我国一个突出的环境问题。

政府多次制定了空气质量改善行动计划,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治理,但在多个城市,空气质量仍未得到有效改善。

为了推动空气治理工作的进一步落实,采用考核评价制度,可以促使各级政府和相关治理机构更加积极地参与空气治理工作,确保治理目标的实现。

考核指标城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城市空气质量指数是评价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

制定空气治理考核方案时,可以将AQI纳入考核指标范畴中,根据AQI数值来评价各城市的治理水平。

AQI分为六个等级,分别是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考核时,各城市的AQI应该在环保部门公布的标准范围内。

监测站点数量和分布监测站点数量和分布是评价治理工作覆盖面和有效性的关键指标。

治理工作覆盖面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空气治理成效。

考核时,应统计各城市监测站点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评估监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污染物浓度控制情况污染物浓度是衡量治理工作成效的关键因素之一。

各城市应通过对空气污染源的管控及治理工作的实施,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保证空气质量指标的达标。

考核时,可以通过对各城市主要污染物的浓度进行抽样检测,来评估各城市的污染物浓度控制情况。

治理投入和治理效益治理投入和治理效益是评价空气治理工作的另一重要指标。

各级政府和治理机构需要投入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来开展空气治理工作。

考核时,应统计各城市的治理投入情况,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治理设备投入等。

同时也应在考核中注重治理效益的评估,评价治理工作所取得的效果。

考核方法为了使空气治理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全面、实际,考核方法应根据不同的考核指标采取不同的方案。

可采用专家评估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同时结合考核指标,定期对各城市进行综合评估。

考核结果依据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对各城市的治理工作进行评价,公布考核结果,对排名靠前的城市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排名靠后的城市予以警示和惩处,督促其制定具体的治理方案,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

滕州市2023年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方案

滕州市2023年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方案

滕州市2023年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要求以及《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枣庄市2023年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枣环委字〔2023〕2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2023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及各项污染物年均浓度均同比改善,优良天数248天以上,重污染天数不超过4天。

每月环境空气质量分值排名位居枣庄市各区(市)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开展工业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1.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和产能置换。

水泥企业2500t/d及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于6月底前关停退出,已通过产能置换的4000t/d熟料生产线项目加快实施;粉磨企业按全省要求时间节点完成直径3.2米及以下水泥粉磨磨机产能退出;按照《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做好2023年煤电机组关停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配合,以下工作任务均需各镇街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2.加快水泥、焦化超低排放改造。

2023年9月底前,除产能置换生产线外,全面完成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11月底前完成验收监测评估。

对未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取消2024—2025年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A、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申报资格,原则上不得纳入各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照《关于水泥焦化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168号)有关规定重新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滕州供电中心配合)3.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及深度治理。

全市新、改、扩建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都要采用清洁低碳能源,不得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

未完成改造的企业,绩效评级直接降为D级并取消相关优惠待遇。

实施低效治理全面提升改造工程,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治理设施开展排查,6月底前全面淘汰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设施。

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与影响因素分析报告

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与影响因素分析报告

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与影响因素分析报告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与影响因素分析报告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工业和交通的发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了解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本文对中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情况进行排名和分析,旨在为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参考和倡导环保。

一、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为了评估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情况,并对城市进行排名,本文选取了2018年全国空气质量排名榜中前十名城市,分别是:海口、拉萨、崇明、乌鲁木齐、大连、珠海、福州、桂林、北海、烟台。

海口、拉萨、崇明位列前三名的原因是它们都位于南部地区,气候温暖、处于海洋交锋带和山区,空气质量优良。

而位列后面的城市均为北方、东北地区或沿海地区的城市,工业较发达及交通状况较不理想是影响因素之一。

二、影响因素分析环境空气质量受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1.工业污染工业生产是城市的重要经济支柱之一,但同时也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

城市中大量的尘土、废气、污水排放等,都成为了重要的污染源。

2.交通污染大量的车辆排放尾气,使得城市中的空气质量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特别是对于那些交通密集型城市,因为车辆数量多、道路狭窄,交通压力大,这就使得交通污染更加加重。

3.自然气候条件自然气候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与城市的地理位置、环境、季节、天气等有很大的关系。

例如,雾霾多发地区的静稳天气、高湿度以及地形等都可以导致空气质量变得更差。

4.建筑污染建筑产业是城市的重要产业之一,但城市建筑也会产生不可避免的污染,如涂料、石材、水泥等,都是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污染源。

5.生活污染除了工业、交通、自然气候和建筑污染之外,居民生活中的垃圾、杂物以及家庭电器等也会对城市空气质量造成污染。

三、解决办法为了解决城市空气污染问题,政府和居民应共同努力,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备的环境保护法规,通过财政支持,鼓励企业采取环保措施,以减少工业污染。

2021年2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城市排名

2021年2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城市排名

2021年2月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城市排名2月,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6.8%,同比下降0.8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为4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7.5%;PM10平均浓度为67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9.6%;O3平均浓度为104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4.0%;SO2平均浓度为1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0.0%;NO2平均浓度为2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5.3%;CO平均浓度为1.2毫克/立方米,同比持平。

1-2月,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0.4%,同比上升2.2个百分点;PM2.5平均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4%;PM10平均浓度为7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1.4%;O3平均浓度为98 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0%;SO2平均浓度为1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8.3%;NO2平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5.0%;CO平均浓度为1.4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6.7%。

图1 2021年1-2月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各级别天数比例图2 2021年1-2月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六项指标浓度及同比变化2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69.3%,同比上升0.5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2%。

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58.8%,同比上升13.4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8.7%。

北京市2月优良天数比例为64.3%,同比下降11.6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63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1.6%。

1-2月,优良天数比例为71.2%,同比下降7.1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5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7.7%。

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94.7%,同比上升0.9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3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2.7%。

1-2月,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5.7%,同比上升5.3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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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要求,强化公众监督,推动地方政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开展城市空气质量客观状况排名的基础上,按照客观、公平的原则,我部制定了《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对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半年度和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的排名。

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的排名,以及各省(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排名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663-2013);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技术规定》(环办〔2014〕64号)。

三、排名方法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指标进行排名,方法如下:
(一)空气质量综合指数计算
按照相关要求,首先利用各参与排名城市纳入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所有评价点位数据,计算排名时段(半年、年)及上年同期内各项污染物浓度(其中,SO2、NO2、PM10、PM2.5为24小时平均浓度,CO为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浓度,O3为日最大8小时平均第90百分位浓度),再根据污染物浓度计算单项指数,最后计算得出各城市排名时段及上年同期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二)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计算
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同比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1位小数。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R——综合指数变化率,以百分数计,保留1位小数;R大于0代表恶化,R小于0代表改善,R等于0代表持平;
I排名时段——排名时段综合指数;
I上年同期——上年同期综合指数。

(三)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
以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变化率作为变化程度排名指标进行排序,若不同城市综合指数变化率相同以并列计;若城市当前评价年各项污染物浓度在排名时段均已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则不参与城市空气质量恶化程度排名。

四、信息发布内容
国家公布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程度排名情况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和恶化程度相对较大的前10个城市名单,当改善或恶化城市数量不足10个时,列出全部改善或恶化城市名单。

在公布城市名单时,同时公布各城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变化率。

对于数据量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城市,公布其数据缺失情况。

五、其他要求
排名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统计方法、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数据修约等要求均执行规范性引用文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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