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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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一九八五年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修订、1999年重新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和专业学位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

第四条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校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经各系批准,报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

第六条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每年定期办理。第八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一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在培养方案中制订的有关规定。

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一般与本校硕士生同时进行。如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可另行组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能通过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的四分之三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导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论文答辩通过毕业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

第十一条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3、论文学术评议书;

4、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5、论文答辩会记录;

6、硕士学位审批表;

7、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相应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已按第十条规定重新答辩者除外);或缓授;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三条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但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是否授予学位有争议的对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经德育考核,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毕业博士生水平的同等学力人员,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学校每年定期举行。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每年定期办理。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满足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要求在培养方案中制订的有关规定。

同等学力人员必须按规定科目进行考试。课程考试范围和考试委员会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考试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主席必须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申请人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考试委员会审查后提出,可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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