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综合《经济法》公司法律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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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法人。

1.公司是法人。

2.公司是营利性法人。《民法总则》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3.公司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例外情况是,股东如“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其有可能丧失有限责任保护。

(二)公司的特征

一般认为,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可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是现代商事公司的5大特征。

【知识点】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

(一)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意义

1.公司拥有独立于股东的主体资格(也即法人资格),有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意味着公司可以拥有独立的财产。

3.在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制度下,公司股份具有不同程度的流动性。

2.法律赋予公司股东全面的有限责任保护,即股东除了出资以外,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1.对外投资的限制

(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借款的限制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考题回顾】(2015年)

【问题8】根据资料五,逐项判断中国证监会关注到的有关事项是否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违反,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2)鸿泰科技的控股股东向鸿泰科技的副总经理李华提供借款,不违反规定。

(3)鸿泰科技的子公司向鸿泰科技的监事张鸣提供借款10万元,违反规定。

理由: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及其法律后果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自身的其他财产相隔离。

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承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常见理由有:

(1)公司与其股东(例如母子公司之间)在财产业务的人员等方面“混同”,难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纵向人格混同”)。

(2)受同一母公司或者控制人控制的数个公司在财产、业务、人员等方面“混同”、重叠,不分彼此,事实上无从区分(所谓“横向人格混同”)。实践中,人们常形象地称此类现象以及“纵向混同”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知识点】公司设立制度

(一)概述

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并非人们可以自然享有。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履行一定的程序,满足一定形式,才能享有这些法律上的资格和权利。这个过程就叫作“设立公司”或“公司设立”。

(二)前置营业许可

依照法律的规定,有些公司需要在工商登记前获得某种或者某些行政许可。这些行政许可被称为“前置审批”或“前置许可”。

【举例】公司有烟草销售项目的,须事先获得国家烟草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须经公安机关的审批。

(三)设立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设立阶段的债务

1.合同之债。

【举例】张某等人拟设立甲公司,其中张某负责租赁甲公司成立后所需的门市房。由于甲公司尚未设立,张某以自己名义与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1)无论甲公司是否成立,李某均可请求张某承担合同责任;(2)甲公司成立后,如同意使用该房屋,李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3)如果有证据证明张某是为收取回扣而签订该房屋租赁合同,李某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2.侵权之债。

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知识点】股东出资制度

1.出资方式

(1)一般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股权出资和债权出资的特殊规定

(3)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

①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2014年修订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登记机关不再要求非货币出资一律要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就是说,对非货币财产的评估作价,可以由股东协商一致确认。

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③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则无权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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