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客观化问题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硕⼠学位论⽂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CASE STUDY ABOUT JUDGE OF NONOBVIOUSNESSREQUIREMENT院系:凯原法学院专业:法律硕⼠(知识产权⽅向)姓名:赵佑斌指导教师:寿步教授完成⽇期:2009年12⽉1⽇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摘要在专利法中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是申请⼈获得专利权的最⼤障碍和最后⼀道门槛,也是最能够体现专利价值且最有争议的部分。
许多国家对专利审查都有⾃⼰详细的标准,中国也是如此,但是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分模糊和不确定。
本⽂从具体的案例⼊⼿,分析⽬前创造性存在的问题,并从实际出发提出探讨解决⽅法。
本⽂分为三⼤部分,第⼀部分介绍国内外关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种情况,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概念⼊⼿,阐述了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构成要件,包括本领域技术⼈员、现有技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步骤等,为下⽂的案例分析建⽴理论框架。
第⼆部分是根据创造性判断的具体要件和步骤,结合现实中的案例,剖析专利审查中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步骤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章着重从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各个层⾯出发分别介绍,包括现有技术的内容和范围、本领域技术⼈员、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分析了实践中在上述各⽅⾯判断中存在的问题,如现有技术中对⽐⽂献过于复杂宽泛,难以找到精确的对⽐⽂献,公开程度不确定,本领域技术⼈员的⽔平难以客观化,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运⽤启⽰标准问题较⼤,不够全⾯。
第三部分,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在指出⽬前的判断⽅法不⾜的前提下,提出改进措施,使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更为客观,包括明确现有技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技术领域的划分,确定本领域普通技术⽔平的标准,最后提出⼀种以现有技术为起点的判断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可预测性⽅法。
关键词:发明专利,专利创造性,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员CASE STUDY ABOUT JUDGE OF NONOBVIOUSNESSREQUIREMENTABSTRACTThe nonobviousness, embodied in patent law, is the most important obstacle that patent applicants face and the last threshold to patentability, which reflects the patent value and also is the most controversial issue between examiners and patent applicants. Many countries in the world have published their own examination standard, including China, but in the patent examination,the standards of nonobviousness are ambiguous and indeterminate.This paper,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reveals some weaknesses of the measures for the task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based on the special cases and provide some solution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various situations and elements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including the person having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the prior art, the steps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among others theoretically.The second part introduces different aspects of judging nonobviousness, for instance, the ascertainment of the scope and content of the prior art, the substantive characteristics, th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and also analyze technical weaknesses of nonobviousness standards in the connection with the special cases, including the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prominent substantive features and notable progress, it is impossible to measure th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and therefore impossible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invention is non-obvious.The third part provide several specific measures as to the issues during the judge of nonobviousness , pointing out that the baselin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art is essential to judging the nonobviousness of a given invention, but remains only vaguely identified concerning whether an invention was obvious for the requisite judgment of the person of ordinary skill. It is proposed that predictability of technology should be a relatively easy factor to apply.KEY WORDS: invention patent, nonobviousness, prior art, the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录引⾔ (4)第⼀章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概述 (2)第⼀节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概念 (2)第⼆节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要件 (2)⼀、本领域技术⼈员 (2)⼆、现有技术 (3)三、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步骤 (3)第⼆章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个案分析 (5)第⼀节现有技术的范围 (5)⼀、案情简介及要点 (5)⼆、案例评析 (6)三、本案⼩结 (6)第⼆节现有技术的内容 (9)⼀、案情简介及要点 (9)⼆、案例评析 (9)三、本案⼩结 (10)第三节本领域技术⼈员 (11)⼀、案情简介及要点 (11)⼆、案例评析 (11)三、本案⼩结 (12)第四节⾮显⽽易见性的判断 (13)⼀、案情简介及要点 (13)⼆、案例评析 (13)三、本案⼩结 (14)第三章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法改进探讨 (16)第⼀节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概念的规定期待简化 (16)第⼆节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应该区分权利要求的类型 (17)第三节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应区分不同的技术领域 (17)第四节需改进“⾮显⽽易见性”中的“启⽰”标准 (18)第五节辅助性判断基础需要进⼀步具体化 (19)结语 (20)参考⽂献 (21)引⾔关于发明的定义,学术界⽬前为⽌还⽆定论,实际上也很难给出确切的答案,对发明的理解可谓仁者见仁,简⽽⾔之,“发明其实就是发明⼈发明⾏为的结果”1。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专利的“创造性”是专利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它是判断一个发明是否具备向专利申请提供保护的基本要素之一、本文以一个虚构的专利申请案件为例,详细介绍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案例背景:专利申请人申请了一项新型折叠自行车的专利。
该发明通过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一个折叠机构,使得自行车可以快速折叠和展开,方便携带和存放。
现在需要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1.了解先有技术:首先,需要了解该领域之前已经公开的相关技术,即先有技术。
在本案例中,需要了解自行车的折叠技术以及已有的折叠自行车设计。
2.确定发明技术特点:对比先有技术,分析该发明的技术特点,即发明的创新点和差异之处。
在本案例中,可以确认发明技术特点为在自行车车架的连接部位添加了一个折叠机构。
3.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奥利奇判别法是判断专利“创造性”的常用方法。
它要求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与先有技术相比,必须具备“技术方案在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的特点才能被认定为具备“创造性”。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的三个步骤可以进行专利“创造性”的评估:(1)确定最接近先有技术的技术方案:从先有技术中找出与该发明最接近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例中,找到已有的折叠自行车技术。
(2)确定发明与最接近技术方案的区别:对比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发明的具体创新点。
在本案例中,发明的创新点是在车架连接部位添加折叠机构。
(3)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在技术上具有非显著技术进步:根据发明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判断该差异是否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在本案例中,添加折叠机构可以提高自行车的便携性和存放性,因此可以认定是技术上的非显著技术进步。
通过执行奥利奇判别法,可以得出专利“创造性”的初步判断结果。
专利“创造性”的运用:基于以上的判断结果,可以运用专利“创造性”进行以下操作:1.提交专利申请:如果初步判断显示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

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及其运用专利的“创造性”是衡量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专利申请案件中,判断创造性的方法主要有提供先前技术、确定技术问题、评估技术方案的技术进步、查明合理预期等。
以下将从一个专利申请案件中对这些判断方法进行分析和运用。
假设有一个关于移动通信领域的专利申请案件,该专利描述了一种新的通信协议,能够有效解决在高速移动场景中通信信号的稳定性问题,提高通信的可靠性和性能。
首先,需要提供先前技术。
在申请专利时,应提供与该技术相关的先前公开的相关技术资料,如已有专利、科技文献等。
在该案例中,可以提供先前已知的移动通信协议和技术方案,如LTE、5G等。
这些先前技术的了解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该专利的创新之处。
其次,需要确定技术问题。
在该案例中,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移动通信的可靠性和性能。
根据问题的确定,可以分析现有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很好地解决该问题。
如果现有方案无法满足要求,就需要进一步寻找改进方案。
这个技术问题的明确对于判断创造性非常关键。
评估技术方案的技术进步是判断创造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在该案例中,新的通信协议就是技术方案。
针对所确定的技术问题,申请人需要详细说明该技术方案是如何进行技术改进和创新的。
可以对该技术方案与已有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评估其在解决问题上的技术进步。
在这个案例中,申请人可以对比现有的通信协议,说明该新协议能够提高通信信号的稳定性和通信的可靠性。
查明合理预期也是判断创造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在该案例中,合理预期是指该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实验数据、模拟结果等来支持该技术方案的预期效果。
在该案例中,可以通过实际的通信实验来验证新协议在高速移动场景下的通信稳定性和性能的改善。
综上所述,对于判断创造性的方法及其运用,可以从提供先前技术、确定技术问题、评估技术方案的技术进步和查明合理预期等方面进行分析。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判断案例研究发明专利是指在实用性和新颖性基础上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对创新成果的保护和鼓励。
创造性判断是发明专利授权审查的关键环节。
本文通过三个案例研究,探讨如何进行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例一:空气净化器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使用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通过静电力将空气中的颗粒物吸附在滤网表面。
但是,此技术属于已知的技术领域中的技术解决方案,已有盐酸纳米钛合金材料作为空气净化器滤网材料的专利申请。
因此,此申请人的创造性不够,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案例二:舌压强检测装置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基于舌压强检测的装置。
通过舌头对装置上的高灵敏压力传感器施加压力,检测舌压强度。
此技术在医疗诊断、语音识别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但是,此技术采用高精度压力传感器,并且将舌压力转化为数字信号进行处理,做到了舌压强检测的精度和准确度较高,符合发明的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适合获得发明专利的授权。
案例三:抗氧化饮料申请人在发明专利申请书中提出了一种抗氧化饮料的配方。
该配方采用苹果酒、山楂、黑枸杞等天然植物为主要原料,并将其进行科学配比,提取精华,加工成饮料。
但是,此技术采用已知的饮料配方和天然植物,申请人并未提供与其他抗氧化饮料不同之处,缺乏发明的创造性。
因此,此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
综上所述,发明专利是保护和鼓励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
在专利授权审查时,需要对专利申请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行创造性判断。
应该全面考虑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技术难度、技术创新点等因素,合理判断其创造性和非显而易见性,从而对其是否符合发明专利的授权要求做出准确的判断。
创造性判断是专利审查的关键环节之一,而判断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随着技术和社会的进步,创新的形式和方法也正在不断变化。
对于一些新兴技术和产业,如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如何进行创造性判断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从一个实际案例浅析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创造性评判

从一个实际案例浅析专利审查过程中的创造性评判摘要:创造性是专利审查中运用最多的法条,也是争议较多的法条。
而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是创造性评判的一个难点,本文从一个实际案例出发,探讨了对创造性的理解和把握,并结合实际案情阐述了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期给相关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引言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专利审查指南》[1]第二部分第四章进一步规定了“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时,通常采用“三步法”进行判断,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在实际的专利审查过程中,较常见的情况是上述第(i)和(iii)种情形,第(i)种情形实际上涉及了公知常识的判断,而第(iii)种情况的难点在于判断另一份对比文件是否具备结合的技术启示。
这也是创造性评判中最常见的两个疑难问题,申请人和审查员在这些问题上常常会产生分歧。
爱信誉图书馆_从一个案例浅谈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原则

□ 姚正阳从一个案例浅谈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原则一、问题的提出在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创造性审查的地位十分突出,审查员与申请人/代理人非常容易就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产生分歧。
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方法,通常称为“三步法”。
运用“三步法”时应当遵循整体原则,《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中共有3处明确规定了整体原则。
第一处是第3.1节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第二处是第3.2.1.1节中关于“三步法”的第三步的规定:“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
第三处是第6.4节规定:“创造性的判断,应当针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整体进行评价,即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而不是评价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具备创造性。
”整体原则应当贯穿于“三步法”的3个步骤,忽视整体原则容易造成创造性判断错误。
然而,除上述分散的片段外,《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该原则未有全面、具体的阐述。
本文试图从具体案例出发探讨创造性判断中的整体原则。
二、案例分析1.案情介绍某发明专利申请,其说明书指出国内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现场测试一般采用基于稳态传热理论的热流计法、热箱法。
由于环境因素的影响,内外表面的温度难以保持稳定,为消除影响,围护结构预热后,通常需要至少连续测试4天,存在测试时间过长、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缺陷。
本发明采用动态测试方法和系统辨识理论快速测试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并提供测试装置(参见权利要求的方案及图1)。
使用时,将温度控制箱的开口一侧紧靠被测围护结构内表面4,将各温度传感器及热流计接入数据处理和显示装置5中,使用遮光布7遮蔽被测围护结构外表面。
调节制冷/加热装置3,使温度控制箱2内产生如方波、阶跃波、正弦波等特定变化的温度波输入序列。
专利的发明创造性
专利的发明创造性专利是对一项发明或创造的独占性权利,为发明者提供了保护创意成果的机制。
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发明创造,并给予发明者合理的回报。
然而,在获得专利保护之前,发明必须具备创造性。
本文将探讨专利的发明创造性及其在创新领域中的重要性。
一、什么是专利的发明创造性专利的发明创造性是指在申请专利之前,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新颖性要求发明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非显而易见性则要求发明对于同领域的专业人士来说具有创新性,或者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明显的进步。
二、发明创造性的重要性专利的发明创造性对于创新领域来说非常重要。
首先,它促进了科学技术的进步。
通过要求发明具有创造性,专利制度鼓励发明者在技术领域中进行更多的研发和创新,从而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
其次,发明创造性对于市场竞争和商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拥有创新性的专利可以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使其产品或技术在市场上占据领先地位。
这不仅可以增加企业的利润,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声誉。
此外,发明创造性还可以激励个人和团队进行创新。
通过给予发明者权益保护,专利制度鼓励个人和团队积极参与创新活动,使他们能够更加专注于研发工作,不断推动领域的进步。
三、如何评价发明的创造性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
新颖性是专利发明的基本要求,即发明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
如果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类似或相同的发明已经存在,那么该发明将被认为缺乏新颖性。
其次,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发明需要超越现有的技术水平,并具有显著的改进和创新。
如果发明只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变或者简单的组合,那么它可能会被认为缺乏创造性。
另外,评估专业人士的反应也是评价创造性的重要方法。
通过咨询领域内的专家或进行技术评审,可以了解到该发明是否对专业人士来说具有创新性和非显而易见性。
总结专利的发明创造性是专利制度的核心要求,对于创新领域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从实质审查过程分析专利创造性的客观化
从实质审查过程分析专利创造性的客观化
彭亮;张凡;刘艳萍;方婷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1(000)011
【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专利创造性客观化的内涵和研究意义,指出在实质审查中专利创造性客观化是通过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实现的,并结合具体的审查案例讨论在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中两个重要内容:创造性判断主体客观化和创造性判断方法客观化,并分析两者对于创造性判断客观化的显著意义和指导作用,进一步反思目前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的创造性判断客观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总页数】5页(P88-92)
【作者】彭亮;张凡;刘艳萍;方婷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06
【相关文献】
1.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条件的变化之研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影响 [J], 刘畅
2.专利创造性客观化问题研究 [J], 和育东;方慧聪
3.论专利创造性判断的客观化 [J], 石必胜
4.浅谈专利技术综述对专利实质审查的裨益 [J], 孟凡娜;徐玉祥
5.浅谈专利技术综述对专利实质审查的裨益 [J], 孟凡娜;徐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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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创造性解析和答复
分析推理 能力
能力
常规试验 能力
7
一、创造性的概念与本质
创造性审查中的两原则
整体判断原则
技术方案 技术领域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技术效果
每个特征显而易见,未必技术方案显而易见。 不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
现有技术的结合原则
适度的“智力拼图游戏” 凹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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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造性的概念与本质
创造性审查中的三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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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创造性问题的答复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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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创造性问题的答复与修改
陷阱1:漏评特征 【案情举例】
权1: 一种包装方法,
先沿弹簧的中心线 方向压缩床垫再抽 真空…
对比文件:
先抽真空再压缩床垫
区别是先后顺序不同。
意见陈述示例:
结果:撤销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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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创造性问题的答复与修改
陷阱2:特征比对错 表现形式: 审查意见中把不等同的东西认定为“相 当于”。 应对武器: 一一对比特征,指出不等同的特征,尤 其注意有没有一个特征相当于多个特征,多个特征 相当于一个特征的情况,把握词语背后的意思是否 实质相同 。
发明专利创造性问题解析
---主观化与客观化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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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内容
来源,本质 1个人(主体) 2个原则 3个步骤 4个因素 6种类型 7种陷阱 7种武器
看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使 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首先,看发明解决前面所认定的技术问题所采用 的技术手段是否是前述的“区别特征”,
其次,看其他现有技术中是否有披露这样的技术 手段,
从设计人角度评述外观设计专利创造性的探讨
从设计人角度评述外观设计专利创造性的探讨关键词外观设计一般消费者设计人创造性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不同种类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消费者群体。
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具备下列特点:第一,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例如,对于汽车,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以及诸如大众媒体中常见的汽车广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第二,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虽然专利审查指南给外观设计专利性的判断主体赋予了一个法律上的定义,但该判断主体在业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些学者认为应当以专业设计人员的角度判断外观设计的专利性,不同判断主体代表着不同的判断角度,而不同判断角度会影响一项外观设计的专利性。
尤其在对外观设计创造性进行判断时,需要考虑本领域普通设计人员是否能在现有设计的基础上,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联想到此项新设计。
同时,作为一般消费者未必能够注意到本领域的设计人员感兴趣的设计点和设计上的独特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将设计人作为外观设计创造性的判断主体,更有利于保证外观设计专利性判断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本领域设计人的定义设计人在业界也叫设计师。
一名工业设计师,除了具有美感方面的创作功底之外,还应了解和熟悉所设计的产品的工作原理、功能实现方式、内部构造、产品实现的工艺、制造方式、模具实现方式等,只有这样,所设计出来的外观才是可实现的产品设计。
总之,设计人员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每一个细节都会从设计的角度给予关注。
在设计人员的眼里,每一个细微差别都可以对产品整体视觉印象产生显著影响,从而具有创造性。
设计人是需要设计灵感和想法的,灵感对于工业设计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精神工作,只有充满灵性的作品才能打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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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一项发明, 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 在本领域 技术人员看来是显而易见的, 则该发明应当被认
M 为包含了创造性步骤” 。 我国专利法则把创造性
"?NH 年美国最高法院对 S.478T+22 1B U6$$/; :..* 案的判决, 被认为是创造性得以确立的 标 K 志, 该案涉及一项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该专 利为组合性发明, 由门把手、 柄部和轴部组成, 其 创新点在于门把手用粘土或陶瓷做成, 而现有技 术中用的木头材料容易变形或裂开, 用的金属材 料容易生锈。最高法院多数法官认为, 该专利与 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仅是材料的替换, 缺少 “ 灵感 或发明 ( 3/U$/’+4- .6 +/1$/4+./ ) ” , 因此是无效的, 此后, 这一判例确立的创造性由美国法院所遵循。 囿于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关于专利保护限于 “ 新的和有用的” 技艺之规定, 美国议会在很长时
知识产权! ・-- ・
百 家 言! !"#$%"&’ ()* +*,(’
!""# 年$ 第 ! 期
!!!!!!!!!!!!!!!!!!!! 观标准。理性人也称普通理智的人, 在美国侵权 法中定义为: 能够行使社会要求其成员为保护他 们自身权益及他人权益而行使的注意、 知识、 智 " 慧、 判断, 同时也犯有人类可能犯的错误。 专利 法上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被认为具有本领域平均技 术人员的创造能力。 其次, 理性人所要求的行为标准是他所属社 区中人们的行为标准; 而专利法上的本领域技术 人员标准也只是为某个技术领域确定的客观 标准。 再次, 理性人标准不等于法官或陪审团成员 自身的行为标准, 本领域技术人员标准也不能由 法官或陪审员按自身标准来确定, 无论在专利局 还是在法庭, 都要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一抽象标 准, 来判断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 二) 判断步骤的客观化: “ =&)4)$ 四因素” 与 “ 三步法” 美国最高法院 >"?? 年 =&)4)$ PC Q24* R%%&% 观地、 可预期地判断是否具有发明步骤, 审查员应 该采用所谓 “ 问题 A 方案法” , 也称作 “ 三步法” : 第一步, 决定 “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 第二步, 确定 要解决的 “ 客观技术问题” ; 第三步, 考虑所申请 发明, 以最接近现有技术和客观技术问题为出发 点来 看, 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为显而易
定义为 “ 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
专利创造性的客观化及其经济根源 ! ! 二、
( 一) 从灵感标准到非显而易见性标准 创造性在美国专利法上从 “ 灵感” 标准到 “非 显而易 见 性” 标8T+22 1B U6$$/:..* 案确立的创造性 “灵 感” 标准, 实践证明是一个难以把握的标准。在 =’/. F/UB =.6OB 1B @’4.&%4+7 V$1+7$2 =.6OB 案 中, 法官把创造性解释为 “ 创造性灵感的闪现” ,
#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 # 作者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员。 " #$$ #%&’$( )**+,,$-./* )01+.’2/$22:3/1$/4+./ 56.4$74+./ +/ 48$ 9:$/4-;<+624 =$/4’6-, >? @AB CB DB EFGB "HIJ , ""HK L H>( "I?I ) B K K CB #B KM? ( "?NH ) B > D+./$( ,$/4(-,,6%* #8$6&%/,3/4$(($74’%( 56.O$64- D%:, ( )PQ.6* C/+1B 56$22, KHHM ) , K/* $*B , MRIB M F’6.O$%/ 5%4$/4 =./1$/4+./, "IJ> 年签署, "IJ? 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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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卷# 总第 $% 期
" 创造性成了极为模糊的东西。
现的结果, 而变成有计划、 有步骤的试验和群体性 劳动。另一方面, 专利权属公司化。据统计, 美国 在 #MM" 年只有 #%V 的专利颁发给公司; 而 #$$M O 年只有 #%8 "V 的专利颁发给独立发明人。 专利 权利主体从自然人向公司的转变, 意味着发明活 动不再是个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而变成由投资行 为支配的研发活动。个人不再是研发活动的主导 者, 即使个人有了灵感的火花, 限于财力不可能付 之于实践, 许多有创造力的发明者由独立发明人 转变为公司的雇员, 公司按照雇佣协议对雇员发 明享有专利申请权。 专利创造性的变化正是适应了科技发展的需 要, 使创造性转变为对公司研发活动的客观评估。 如果仍然按照灵感标准判断, 通过一步步的试验 得出的结果, 并不具有创造性, 美国 #$GG 年的一
关键词:专利! 创造性! 客观化
"
引! 言 ! ! 一、
专利的创造性, 可以追溯到世界上最早的专 利法— — —"MJM 年威尼斯专利法, 它规定 “ 新的和
" 有灵感的” 发明应受到保护。 但现代专利法意义 上的创造性, 起源于美国的法官造法。
期内对创造性持谨慎态度, 直到 "INK 年才补入专 利法中。 在欧洲现代专利法的发展中, 创造性是获得
>> 见的。
(三) 判断方法的客观化: “ 动机 S 启示 S 教导” 方法和 “ 可能 A 会” 方法 无论是美国的两个步骤, 还是欧洲的三步法, 最后一步都是判断该发明是否为显而易见。这一 步最容易掺入审查员或法官的主观意见, 是创造 性判断客观化的关键。 在美国, 最高法院并没有给出最后一步如何 判断显而易见性的统一标准, 而是把这一问题留 给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不 认为某种判断方法能适用于所有案例, 但针对组 合发明的判断, 在判例中提出了最常用的 “ 动机 S 启示 S 教导” 方法: 现有技术中存在某种动机 ( H2N /’P)/’2*) 、 启示 ( 60KK%./’2* ) 或教导 ( 5%)(4’*K. ) , 会 促使人们做出该发明中的组合时, 该发明是显而 易见的。比如某组织发明具有技术特征 # 和 T , 而对比文件 > 披露了特征 #、 对比文件 ; 披露了 将技术特征 特征 T 。如果对比文件 > 已经指出, # 与类似于技术特征 T 的某类技术特征相结合会 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则对比文件 > 提供的技术 教导, 给出了把技术特征 # 与 T 结合的启示。这 一方法有效地避免审查员 “ 事后诸葛亮” 的主观 偏差, 提高了创造性判断的确定性。 对于欧洲专利局 “ 三步法” 的最后一步, 其审 查指南提出 “ 可能 A 会” 方法: 现有技术作为整体 是否存在任何教导, 该教导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面 对该客观技术问题时, 会 ( ,20:7 ) 而不只是可能 ( (20:7) 考虑到该教导来修改或调整最接近现有 技术, 使之实现发明内容。 “ 可能 A 会” 方法, 与 美国联 邦 巡 回 上 诉 法 院 提 出 的 “ 动机S 启示S 教 导” 方法一样, 是使非显而易见性判断客观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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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经历了一个客观化的过程, 各国专利法及其审查指南从判断
基准、 判断步骤、 判断方法等方面, 保障创造性审查的客观性。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近年来 的一些判决, 被认为实质上降低了创造性, 使一些显而易见的发明获得专利保护。我国专利创 造性的演变也是一个客观化的过程, 其政策选择符合我国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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