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质控工作制度

医院病历质控工作制度一、前言为加强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病历的保存管理工作。
2. 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
纸质病历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潮、防盗的专用病历柜中;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院信息系统(HIS)中,并进行备份。
3. 保存期限: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门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5年。
4. 保存要求:(1)病历应按照患者就诊时间顺序进行整理,确保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2)病历保存期间,不得随意涂改、折叠、损坏、丢失或借出。
(3)病历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小组审查,报院长批准后,可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做好销毁记录。
6. 病历移交:患者转院、转科或死亡时,应将病历及时移交至相应部门,并做好交接记录。
7. 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的培训与考核:医院应定期对病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责任心。
同时,对病历保存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病历书写1. 书写规范:(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体工整清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墨水。
(2)病历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遗漏或虚构。
(3)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方言、口语或简称。
(4)病历记录应及时,入院记录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等应及时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
2. 书写要求:(1)病历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书写,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需由带教老师审阅签名。
(2)病历记录应包括患者的个人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计划及执行情况等。
医院终末病历质量管理制度

医院终末病历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篇一、总则1. 为了规范医院终末病历的管理,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包括门诊、住院部和急诊室。
3.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终末病历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病历的书写、审核、保存、查阅等环节。
二、病历书写规范1. 病历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书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记录。
2. 病历应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手术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检查结果、医嘱等内容。
3. 病历书写应清晰、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4. 病历书写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伦理规范。
三、病历审核制度1.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病历审核小组,负责终末病历的审核工作。
2. 审核小组应对所有终末病历进行审核,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 对于存在问题的病历,审核小组应及时通知相关医师进行修改和完善。
4. 审核小组应定期对终末病历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四、病历保存制度1.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病历保存室,确保终末病历的安全和保密。
2. 终末病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
3. 对于需要查阅的病历,必须经过相关人员的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查阅。
4. 医院应定期对终末病历进行备份和迁移,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院所有。
第二篇一、定义与目的终末病历是指由医生、护士等医疗专业人员在医疗活动结束后,对病人病情、诊断、治疗、护理和辅助检查结果等信息进行系统整理和记录的文件。
本制度旨在确保终末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二、管理制度1. 病历书写规范:医生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认真书写病历。
病历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无涂改、无遗漏。
2. 严格时限要求:医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病历书写,如常规住院病历应在24小时内完成,危重病人病历应在6小时内完成。
医院病历存放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存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病历管理,做好医疗质量控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规范性1.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科室的病历管理工作。
2. 各科室应按照本制度进行病历的存放、利用和管理工作。
三、病历存放管理1. 病历存放地点应设置在安全、密闭、防潮、通风以及温湿度适宜的环境中。
2. 病历应按照患者姓名、病历号、科室、病种等进行分类、整理及编号,并建立电子病历存档。
3. 病历应定期进行清点,确保存档完整、准确。
4. 病历应妥善保管,禁止私自遗失、篡改及外借。
四、病历利用管理1. 病历应在患者出院后及时整理归档,并建立病历查询系统,方便医护人员及患者查询。
2. 医护人员使用病历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或删除病历内容。
3. 患者个人信息保密,严禁泄露或非法使用。
五、病历管理责任1. 医院应设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病历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病历管理培训。
2. 医院领导应对病历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定期督查。
3. 科室应设专门人员负责病历管理工作,做好病历的整理、存储及利用。
4. 医务人员应依法依规履行病历管理职责,确保病历的安全、准确。
六、违规处理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将根据医院规定对其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甚至辞退。
七、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以上就是医院病历存放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医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做出应有的努力。
医院病历归档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病历归档工作,确保病历资料完整、准确、及时地归档,提高病历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门、急诊、住院病历的归档工作。
三、归档要求1. 病历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
2. 病历资料应当按照门、急诊、住院等不同类型分别归档。
3. 病历归档应当及时,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出院后7个工作日内归档;门、急诊病历应在患者就诊当日归档。
4. 病历归档时,应当对病历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5. 病历归档后,不得随意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归档流程1. 门、急诊病历归档流程:(1)医师完成病历书写后,将病历资料交由护士进行核对。
(2)护士核对无误后,将病历资料整理归档。
(3)归档的病历资料由护士长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2. 住院病历归档流程:(1)医师完成病历书写后,将病历资料交由护士进行核对。
(2)护士核对无误后,将病历资料整理归档。
(3)病区负责将归档的病历资料送至病案室。
(4)病案室对归档的病历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归档。
五、归档保管1. 归档的病历资料应当由病案室专人负责保管。
2. 病案室应当设立病历资料库,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完整。
3. 病案室应当定期对病历资料进行整理、清点,确保病历资料的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六、借阅与复印1. 病历资料的借阅与复印,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2. 借阅病历资料,应当填写借阅单,注明借阅目的、期限。
3. 借阅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病历资料。
七、监督与考核1.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病历归档管理制度,对病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
2. 医院应当定期对病历归档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3. 医院应当将病历归档工作纳入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病历复制、封存管理制度[管理资料]
![病历复制、封存管理制度[管理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61482617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d9.png)
病案复印、封存和启封的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提高医疗机构信誉,增强患方的安全感,患方有权按照规定复印、封存病历。
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病历复印制度(一)适用范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要求1、患方必须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2、住院病人由医疗组医生携带病历陪同患方复印后,到医务科加盖公章。
3、出院病人到病案室复印,加盖公章。
4、有效证件的复印件要装入原始病历中。
5、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持工作证和介绍信可以借调原始病历。
(三)收费医疗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医生、医务科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社区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医院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医院所有门、急诊和住院病历的管理。
第三条病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规范管理:病历书写、整理、保存、使用等环节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确保病历质量。
(四)安全保密:保护患者隐私,确保病历资料安全。
第二章病历书写与整理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五条病历书写格式、内容和时限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六条病历整理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门诊病历:按就诊日期顺序排列,首页置于最前。
(二)住院病历:按入院日期顺序排列,首页置于最前。
第七条病历中涉及患者隐私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第三章病历保存与使用第八条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九条病历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病历仅限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
(二)使用病历时,应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三)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将病历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病历借阅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章病历质量监控第十一条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检查、评估与反馈机制。
第十二条定期对病历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对病历质量进行检查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章病历信息化管理第十四条推进病历信息化建设,实现病历电子化管理。
第十五条病历电子化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病历信息安全、完整、准确。
(二)方便医务人员查阅、使用病历。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社区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级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三级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病历管理工作,保障医院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门诊和住院患者的病历管理工作。
三、病历的定义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护理和管理过程中,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史和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等资料,记录有关患者的诊断、治疗、护理及转归情况。
四、病历的管理1、病历的建立(1)门诊病历应由患者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填写并签字;如因患者疾病原因不能亲自填写,应由医务人员代为填写,并在病历上注明“代填”。
(2)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医务人员填写,床位护士应对病历进行审核并进行填写确认。
2、病历的完整性(1)医务部门应对患者病历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保证医疗质量。
(2)在填写病历时,应确保内容具体、完整、准确,不得有涂改、错漏、空白等现象。
3、病历的保存(1)门诊病历应在患者就诊后立即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2)住院病历应在患者出院后立即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30年。
(3)病历存档应分类整理,定期清点,建立相应的备份机制,确保病历资料的安全。
4、病历的保密病历属于患者个人隐私的重要信息,医务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阅、复制、外传患者病历资料。
对于因工作需要需要查阅患者病历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五、病历的使用1、病历的提取(1)患者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有权向医院提取自己或他人的病历,提取手续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损害患者个人利益。
(2)医院内部其他科室或医务人员提取患者病历资料应经过患者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的同意,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
2、病历的使用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和管理工作中,应根据患者的病历资料进行合理的诊疗决策和管理措施,确保医疗服务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六、病历的归档和销毁1、病历的归档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病历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存储,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存和使用。
(最新版)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制度
(最新版)医院病案质量管理制度一、前言为加强医院病案质量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病案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病历的原始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特殊病例应根据相关要求,适当延长保存期限。
3. 保存方式:采用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相结合的方式保存。
电子病历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纸质病历应放置在符合档案保管条件的库房内,避免受潮、霉变、虫蛀等现象。
4. 保存要求:(1)门(急)诊病历:患者就诊结束后,由接诊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病历书写,并由相关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2)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由责任护士负责收集、整理病历,经主治医师审核无误后,交由病案室统一归档。
(3)病历保存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院领导审批后,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6. 病历保存管理责任:病案室负责全院病历的保存、管理和提供查阅服务;各临床科室负责本科室病历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医务部门负责对病历保存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三、病历书写1. 书写规范:(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撕毁。
(2)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方言、土语。
(3)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
2. 书写内容:(1)门(急)诊病历: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及转归等内容。
(2)住院病历: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出院记录等。
3. 书写时间:(1)门(急)诊病历:应在就诊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
病例保存管理制度
病例保存管理制度一、前言病历是医疗机构对患者疾病诊断和治疗过程的全面记录,是医疗质量评价、医学研究、法律诉讼的重要依据。
为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病历保存管理制度。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对病历实行分类保存,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便于查阅。
2. 病历保存方式:纸质病历应存放于干燥、通风、防潮、防盗的专用病历柜内;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疗机构指定的服务器上,并定期备份。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4. 病历保存要求:(1)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完整、有序。
(2)病历保存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整理、清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
(3)病历保存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病历保存管理制度,不得随意借阅、泄露、销毁病历。
(4)病历保存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病历保存环境进行检查,确保病历保存条件符合规定。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中,应确保病历内容的不可恢复性,并做好销毁记录。
6. 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的修订: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保存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医疗业务发展和法律法规变化的需要。
本病历保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提高病历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医疗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规范:(1)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文字清晰,表述准确,不得涂改、撕毁。
(2)病历书写应遵循及时、完整、真实、准确的原则,不得伪造、篡改。
(3)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易于辨认。
2. 病历书写内容:(1)门(急)诊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及转归等内容。
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22 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病历管理制度:一、病历保存管理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惟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 15 年。
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 30 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允许书、麻醉允许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允许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允许书、麻醉允许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允许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允许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制定本规章与流程的目的是明确病历封存的流程和封存的内容,保障
患者的合法权益。
2.1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者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封存病历时,医务
处 工作人员(电话:)(夜偶尔节假日时为总值班)应当在患者或者其
直系 亲属或者 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住院期间的主观和/或者客观
病历。
2.2 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
2.3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2.4 患者住院期间提出封存病历的,应封存复印件,以免影响医疗安
全。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者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
指 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2.5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
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3.1 封存:密封存留。
3.2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
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3.3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3.4 代理人: 成年子女
4.1 申请封存病历人的身份
4.1.1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
4.1.2 死亡患者直系亲属或者其代理人。
4.2 受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2.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4.2.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2.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
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2.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
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
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3 封存流程
4.3.1 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提出封
存病 历申请(注:非死亡患者的病历封存必须由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提出)。
4.3.2 患者主管医师与管理人员联系
4.3.2.1 工作时间:综合楼408 室,联系电话 5502
/
4.3.2.2 非工作时间:医疗总值班,联系电话5567、5236
4.3.3 管理人员确定封存病历申请人符合4.1和 4.2 中相应要求。
4.3.4 管理人员与封存病历申请人确定封存病历复印件还是原件(封
存病历的复印件和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5 管理人员陪同封存病历申请人一起前往病案统计室(门诊楼地
下一层,联系电话工作时间5044, 非工作时间 5046,如果联系不到,与
病案统计室副主任联系)复印病历。如果封存病历为运行病历或者病历尚
在 诊疗区域,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携带病历与管理人员及封存病历申请人
一同 前往病案统计室。
4.3.6 病案管理人员在封存病历申请人及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需要封存的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
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知
情允许书、手术知情允许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4.3.7 病历封存申请人核对复印件,确定与原始病历一致。
4.3.8 管理人员用档案袋、信封、塑料袋等将病历复印件装好,然后
在封口及档案袋、信封、塑料袋等的接口处贴上纸条并骑缝签字,同时注
明日期及封存内容。
4.3.9 病历封存申请人在封条上骑缝签字,确认病历已封存。
5.1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发〔2002〕193
号
/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
一号
1 年
无
8.1 运行病历封存时,患者的抢救记录在6 小时内可以补记。
8.2 病历封存时,如果封存病历申请人有抢病历的倾向,可以通知保
安一同前往。
8.3 死亡患者的病历封存,必须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代理人提出。
8.4 如果患者有两个或者以上代理人,需代理人意见统一后按照代理
人 的统一意见执行。
9.1 医疗副院长
9.2 医务处处长
9.3 护理部主任
/
9.4 病案统计室主任
9.5 保卫处处长
9.6 各临床科室主任
9.7 各护理单元护士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