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文件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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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2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包括前附表的附件和附表)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江西省招标文件范本

江西省招标文件范本

精心整理江西省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项目:招标单位:)施工图纸设计和审查情况:已完成;(6)其它:无。

3、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建设厅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得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的监督和备案,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交3、两个以上法人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本招标相应的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底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60天(日历天),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四)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五)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七)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第(十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约束作用。

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具体时间将在补充通知中写明。

三、投标报价(八)投标报价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其应包括工程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安装、维护、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应计取的合法取费等各项费用。

2、投标报价方式:本工程采用下列第种方式。

(1)固定价格报价。

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清单计算工程项目单价和合价。

工程量清单中每一个子目和单项均需计算填写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4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
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 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5
1、工期
14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方式)
1、关于招标文件及所附设计文件的发售
2、投标保证金
15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1、招投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招标人可以在招标

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 件提交给招标人。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 票或现金支票。 3、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 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4、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5、投标保证金的效力: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 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40
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
日内, 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全额退还投标保 证金。
41
三、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向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抵交履约保证金。
21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文件
22
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
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 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 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 、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 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江西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投标格式范本

江西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投标格式范本

江西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投标格式范本(正、副)本设计招标投标格式文本八江西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技术标专用格式)投标项目:投标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 联系人:电话:投递日期: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制二○○七年投标文件技术标的编制说明1、投标文件技术标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包括下列内容:①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③工程设计承诺书;④投标人概况;⑤设计目录控制;⑥投标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⑦投标人提交投标资格审查表的复印件;⑧方案设计(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2、投标设计单位在填写本文件时必须认真、详细,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内容均是中标后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

3、本技术标专用格式与方案设计有关资料共同组成技术标文件。

4、本文件属“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之一。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为设计工程。

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1-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位)的工程的投标活动。

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

代理人: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2-投标承诺书投标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3- 投标设计单位概况-4-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5-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施工图设计进度控制-6-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7- 投标人对招标项目施工图设计安全控制-8-(正、副)本设计招标投标格式文本九江西省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文件(商务标专用格式)投标项目:投标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章) 联系人:电话:投递日期: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制二○○七年投标文件商务标的编制说明1、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包括下列内容:①投标书;②投标书附录;③投标报价一览表与说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2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包括前附表的附件和附表)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第一卷(招标文件编写指南)××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二OO三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招标人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

第一节招标公告在《招标文件范本》的第一部分编制了招标公告格式,鉴于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有预审和后审之分,《招标文件范本》中的招标公告分别按采用资格预审和采用资格后审两种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格式,由招标人根据具体工程情况选用。

招标公告采用填空的方式编制。

一、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时的招标公告(一)《招示公告》内容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工程项目编号:1.(招标人名称)的(招标工程项目名称),已由(项目批准机关名称)批准建设。

××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业主委托为该项目进行招标代理,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2.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概况如下:2.1 <说明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结构类型、招标范围、标段及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2.2 工程建设地点为;2.3 计划开工日期为年_月_日,计划竣工日期为年_月_日,工期_日历天;2.4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3.凡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施工企业,均可对上述(一个或多个)招标工程项目(标段)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参加投标。

4.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资质等级)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5.投标申请人可从(地点和单位名称)处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每天上午时分至时分,下午时分至时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6.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为(币种、金额、单位),售后不退。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56号),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1。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六月九日1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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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资格审查文件

招 标 项目: 南昌市消防支队高新消防站办公楼装饰工程
招 标 人:
南昌市消防支队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
(章)

法定代表人: 郑 志 尉 (章)
联 系 人: 陈丽华 电话: 8194680
编 制 时 间: 2011年5月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制
二 0 一 0 年
说 明
1、资格审查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实施;
2、资格审查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
3、本表由招标人填写;
4、本文件属“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之一。
一、投标资格审查须知
(一) 前附表

工程名称 南昌市消防支队高新消防站办公楼装饰工程
建设地点 南昌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内
设计单位
江西省正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立项
批准文件
洪发改投字【2008】46号

工程总投资 约681万元

本项目投资 约400万元
建筑面积 约6575平方米 结 构
框架

建筑长度 \ 层 数 \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质量要求 合格

开工日期 以招标文件为准 计划竣工 日 期 以招标文件为准
投标单位
资质等级
要 求

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项目经理 资质要求 建筑工程贰级及

以上注册建造师

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份 数 正本 壹 份 副本 贰 份 五 大 员 资格要求
要求提供经年审
合格的岗位证书

投标资格
审查文件
递 交

单位
江西明正建筑工程咨询事务所
地点
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18号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

时间 2011年7月25日上午9:30
到位资金 已到位

审查时间 2011年7月25日上午9:30
(二)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以招标文件约定的为准。
(三)投标资格审查必备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应到
场,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投标申请人应满足资格条件,并应提供下列证件及材料。
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施
工资质等级要求。
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
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
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投标单位介绍信,介绍信中投标项目名称必须与招标公告
中的招标项目名称[南昌市消防支队高新消防站办公楼装饰工程]完
全一致。否则,取消投标资格。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有备案机关鉴证章的劳动合同原件。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
(4)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5)拟派驻本工程注册建造师本人身份证、建筑工程专业贰级
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贰级及以上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6)外埠来赣施工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原件。(即进赣通知书)
(7)近三年来(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企业
承揽过单项造价在300万元(含300万)的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业绩及
拟派项目经理组织施工过单项造价在300万元及以上的装修装饰工
程施工业绩(两者可为同一份业绩)。工程施工经历证明材料为:中
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报告中任选两种。
所有证件(书)原件查验后留下经投标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并当场退回原件

(8)五大员岗位证书及有备案机关鉴证章的劳动合同原件(五
大员须具备中级工程师职称,其中预算员可为中级经济师职称。五大
员与项目经理不为同一人)。
(9)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原件。
(10)《投标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
(11)投标单位应出具保证参与该工程投标的项目经理及五大员
在工程完工前不更换和中标后忠实履行合同的信用承诺书。
所有证件(书)原件查验后留下投标人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
“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当场退回原件。
近两年内(含开标年份)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投标单位取消
投标资格,招标人以江西省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提供的信息为
准。
(四)其它规定:
投标申请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审查文件与递交投标审查文件所
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审查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
任。
二、投标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开招标
投标资格预审试行办法》(赣建字[2004]10号)进行资格审查。
当投标人数在10家以内的,在开启商务标之前按审查文件进行
资格审查,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入开标程序;当投标人数在10家(含
10家)以上的,先开启商务标报价,并对前9家进行资格审查,资
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参加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审。投标报价排序在10
家(含)以后的投标人退场。
三、投标资格审查及送审材料格式和材料递交
1、投标资格审查由招标人负责,资格审查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
标人。
2、采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示范格
式文本》;
3、投标人除证书、证件原件外、其余材料应装订成册(含证书、
证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单
独装在一个密封袋内,并在封袋封面上写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工程名
称,并注明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密封袋上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地
址、邮政编码。密封袋密封口由投标人密封,并在密封袋的所有骑缝
处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章,并按须知要求按
时递交资格审查材料。
4、未按规定时间递交的资格审查材料,招标人有权拒收。
5、不响应资格审查文件内容的取消投标资格。
四、
招标人的其它要求






法定代表人:

(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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