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罪数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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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划分标准,分为⼀罪和数罪。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罪中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从概念、界限到处罚原则争议尤多。

那么,罪数形态的三⼤类分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提供相关介绍,供您参考。

罪数形态的类型分别是什么罪数形态,是表征各种类型化犯罪的概念。

犯罪有单复或个数的区别,罪数也有⼀罪和数罪之分。

罪数形态理论在⼀罪和数罪的体系下,通常重点探讨⼀罪的类型。

罪数形态是⼀个看似简单,实际上却相当复杂的问题,因为它的核⼼在于“⾏为竞合”。

罪⼀、罪数形态的具体分类如下:吸收犯所谓吸收犯,是指⾏为⼈实施了数个犯罪⾏为,但其中的⼀个犯罪⾏为能够将其他犯罪⾏为吸收,最终只按吸收⾏为所构成的罪定罪处刑的情形。

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1、⾏为⼈事实上实施了数个犯罪⾏为。

这是构成吸收犯的前提。

该特征表明,只有⼀个⾏为或者虽有数个⾏为,但其中只有⼀个⾏为构成犯罪的,都不成⽴吸收犯。

2、数个⾏为须触犯不同罪名。

如果数⾏为触犯的是相同罪名,不成⽴吸收犯。

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犯罪为⽬的,⽽其犯罪的⽅法⾏为或者结果⾏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

惯犯所谓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或者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为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刑法明确规定将其作为⼀罪处理的情形。

其中,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业的,理论上称为常业惯犯;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的,理论上称为常习惯犯。

我国1979年刑法共规定了惯窃、惯骗等6种惯犯,但现⾏刑法只在第303条规定了“以赌博为业”的赌博惯犯。

结合犯所谓结合犯,是指两个原本互相独⽴的犯罪⾏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形成⼀个新的独⽴罪名的情形。

结果加重犯所谓结果加重犯,⼜称加重结果犯,是指⾏为⼈实施的危害⾏为,在符合刑法规定的某⼀犯罪基本构成全部要件的基础上,由于发⽣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如故意伤害致死、暴⼒⼲涉婚姻⾃由致⼈死亡等,就属典型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

刑法总论第12章罪数形态罪数形态一罪与数罪概说一、罪数的概念和意义罪数是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构成一罪的,是一罪;构成数罪的,是数罪。

一般情况下区分一罪与数罪并不难,但对于一些特殊的情况到底是一罪还是数罪,认定起来则比较困难,确定这些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一罪与数罪的划分标准中外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如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犯意标准说、构成要件标准说、综合说等不同的学说,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认为在区分一罪与数罪时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凡是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

三、罪数的类型一罪的类型单纯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的类型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实质的一罪包括单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其中单一罪指明显地只构成一罪的情况,所以不再研究。

(一)继续犯 1.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指一个已经实现犯罪既遂的行为,在既遂后的相当时间里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罪是继续犯的适例2. 特征(1)继续犯是一个行为。

(2)持续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续的时间。

继续犯的认定与处罚1、认定与状态犯与即成犯与接续犯2、处罚原则:依法一罪论处,持续时间为量刑情节(二)想象竞合犯1.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即基于一个犯意的发动,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犯。

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了一个行为,既可以是故意行为,也可以是过失行为。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 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 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集合犯的要件 (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 为目的。这是集合犯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 为规定为一罪。这就是说,“所谓‘集合犯’,因为构成 要件本身预定同种行为的反复,所以被反复的同种行为无 例外地予以包括,被作为一罪评价。”
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贯彻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法定原则 2. 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3. 在罪数领域里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 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 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 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继续犯的要件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同一对象。继续犯持续作用的对 象只能是同一对象 (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这是构成继 续犯的重要条件,也是继续犯与有关形态相区别的显著特 征。 (4)必须是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具有 时间上的持续性,是继续犯的又一要件,没有一定的时间 过程,就谈不到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继续,从而也就谈 不到继续犯。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结果加重犯,也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发生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 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要件 (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并且重结果 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 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存在罪过。罪过形式至少是过 失。是否以过失为必要,拟或也包括故意,这个问题的理 解也取决于一国法律的规定。 (4)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对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 幅度内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牵连犯处理的其他情况
196条、229条、253条、318条、 321条、347条
120条、157条、198条、294条
(三)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 行为因为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 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 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杀人鞭尸
捆绑淹死
盗窃预备 抢劫实行
重行为吸 收轻行为
主行为吸 收从行为
特征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 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 失 3.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成 立(法定性)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ABCD
案例
某甲绑架了某乙,把某乙关押在山上一木屋里,然后 下山打电话勒索财物。某乙挣脱了绳索,寻找半天也没 能找到出去的方法,很是郁闷,抽起烟来,结果导致火 灾的发生,同小木屋一起化为灰烬。 某甲绑架致人死亡,构成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应当 判处死刑。对吗?
罪刑 相当
金额200万元以上的,15年有期或无期
(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一个 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 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 发生了更严重的后果,因而法律 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基本犯罪
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 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罪数形态背诵版

罪数形态背诵版

1、判断是一罪还是数罪的最直接的切入点是犯罪行为的个数,毕竟,行为的个数直接决定了罪名的个数和受侵害法益的个数,具体言之:(1)只实施一行为的,原则上只能定一罪;(2)实施数个不同的行为的,原则上应认定为数罪;(3)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的,只能认定为一罪。

2、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实质的一罪”,根本原因在于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其本来就是一罪,但容易被当成数罪处理(例如想象竞合犯,由于其触犯了数个罪名,容易被误认为是数罪)。

3、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三种类型。

其之所以叫“处断的一罪”,是因为原本实施了数个行为,其本来是数罪,但最终只按一罪来处理。

当然,牵连犯在很多时候会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择一重处理。

但唯一的一个例外是以欺骗的方式骗取了超过已缴纳的税款数额的行为,此时,应以逃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可参见2005/2/10,2002/2/5。

5、结果加重犯要求具有法定性,换言之,即使结果再严重,但如果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也不得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而且,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态度基本上是过失,但在“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则可以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6、被害人自杀,由于与犯罪人的行为缺乏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被评价为犯罪人“…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但有两个例外,即虐待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换言之,上述两个罪的被害人如果自杀,应评价为犯罪人“虐待致人死亡”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7、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

但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学教学课件之罪数形态.

刑法学教学课件之罪数形态.
❖ 3、处断原则: 连续犯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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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连犯
v 1、概念: ™ 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 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犯罪形态。
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方法行为构成伪造 公文罪,成立牵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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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2、要件: ™ (1)牵连犯是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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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罪数形态
(一)继续犯
1.概念
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 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 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一般认为,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此外,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等也 是继续犯。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v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v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v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v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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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 v (1)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v (2)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v (3)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v (4)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v (5)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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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1.从一重罪处断:一般情形下(法无明文规定的),牵连 犯以“从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
v 2.已由刑法分则对作了必然选择的牵连犯情况,应当严格 适用法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本案应认定一罪还是数罪■案情2006年11月4日,林某因琐事受到嫂嫂言语的责备,当晚就开始想杀死哥哥的儿子郑某予以报复。

但林某想到杀人要偿命,如果自己偿命,其母亲生活将无着落,遂预谋绑架郑某将其杀死后,再谎称人质在手向其哥嫂索要7万元,以供母亲生活。

7日上午7时20分许,林某在一小吃店门口等到了来学校上课的郑某,骗说要带其去拿东西,用摩托车将郑某载至一荒废的果林处,将其杀害。

之后,林某打电话给其哥哥,骗说郑某在其手上,要7万元来赎人。

8日案发,林某被抓获。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林某是犯一罪还是数罪,持有不同看法,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一罪,即构成绑架罪。

理由是:林某是在将郑某绑架后将其杀害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在绑架罪中又故意杀人的,仍应认定绑架罪,只不过在量刑时适用死刑。

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只需单一的绑架行为即构成,至于绑架后是否勒索到财物,则在所不问,只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数罪,即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主要理由如下:第一,从罪数的本质来看,先要明确什么是一罪,什么是数罪。

所谓一罪,就是行为人以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造成一个危害后果,触犯一个罪名,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

所谓数罪,就是犯罪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

很明显,本案中林某以两个故意,实施两个犯罪行为,造成了两个危害结果,触犯了两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的要件构成。

第二,从刑法关于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来看,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包括绑架行为实施后在勒索财物之前杀害被绑架人、因勒索财物不成杀害被绑架人以及在勒索到财物之后又出于灭口而杀害被绑架人等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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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罪数形态一、概念题1.继续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4年研;南开大学2011年研;人大2004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继续犯是比较少见的犯罪类型,理论界公认的继续犯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等。

有的学者认为窝藏、窝赃之类的犯罪也是典型的继续犯,还有的学者认为虐待罪和遗弃罪等也是继续犯。

2.状态犯(中山大学2011年研)答: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3.继续犯与状态犯(武大2004年研)答: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行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

就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来看,状态犯与继续犯颇为相似,但两者毕竟是不同的罪数形态,其主要区别有: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行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

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

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

例如,前述的盗窃罪,盗窃犯占有赃物,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盗窃行为已经结束,这是状态犯,而不是继续犯。

4.想象竞合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东财2011年研;南开大学2010年研)答: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的要件有: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一个行为,指在社会生活的意义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行为不只是狭义的行为,也指包括结果在内的广义的行为。

②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刑法学名词解释完整版(总则12-19章)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刑罚: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目的: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第十五章:刑法的体系与种类
特殊预防:指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主刑: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驱逐出境: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罪数形态》课件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
这些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关联性,即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犯罪 ,但这些独立犯罪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关系。
数个犯罪行为侵犯同一法益
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法益,即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
数个独立犯罪行为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评价,不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单 独评价。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数个行为
总结词
客观行为的实施是罪数形态认定的基础。
详细描述
在判断罪数形态时,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数个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基于 不同的动机、目的或方式,但必须具有独立性,并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 作用。
数个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性
总结词
行为的连续性是罪数形态认定的关键 因素之一。
详细描述
如果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即行 为人在实施数个行为时,存在紧密的 因果关系或时间上的紧密联系,则可 以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从 而影响罪数形态的认定。
04
罪数形态的处罚原则
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总结词
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详细描述
当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整体,只按照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其他罪行 被吸收。例如,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则只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数罪并罚原则
总结词
指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详细描述
当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每个行为都构成独立的犯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最后,将各 个罪行的刑罚合并执行。例如,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合 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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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 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窝藏、 窝赃罪、遗弃罪、重婚罪等。 继续犯的特征: ①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 • 继续犯中罪犯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侵害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但行为不一定在继续。如甲向乙讨债未果,将乙关押月余。 • 继续犯的行为可以是一个行为,也可以是数个行为。继续 犯的对象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如非法集资罪 • 继续犯的行为对直接客体的侵害应有一定的持续时间。 • 继续犯的行为必须持续地侵害某一直接客体,这种持续, 必须是不间断地、没有间歇的持续,如果行为人经常实施 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侵害某一直接客体或者把一个犯罪行 为分解为许多细小的行为慢慢犯罪的,构成徐行犯,不构 成继续犯。如虐待罪便是徐行犯,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继 续犯。
2、结果加重犯的刑事责任 • 结果加重犯因有加重之结果而加重其刑,从我国 刑法的规定看,结果加重犯均有单独之法定刑档 次,即比基本犯多一个量刑档次,并且只能对加 重结果适用。 • 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A.侮辱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 B.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与体罚虐待致人死 亡 C.强制猥亵妇女致人死亡 D.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致其死亡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 想象竞合犯又称想象的数罪,指一个行为触 犯数种罪名的犯罪。 •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①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A.从次数上讲,是一次行为; B.从形式上看,可以是单一的动作也可以是由 一系列动作组合而成的行为; C.从形态上看,只能是既遂行为,而不可能是 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一、区分罪数的意义
(一)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 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二)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 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三)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 • (1)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 • (2)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
二、判断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2、连续犯的刑事责任 • 对于连续犯,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一罪从 重处罚或者在较高的法定刑档次内处罚,如按照 该罪中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处罚。 • 但当处罚时未发现连续犯,后来发现连续犯的, 可以数罪并罚。
• 例:王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勾搭成奸,后李某因受 丈夫责骂,与王某中断了关系,王某怀恨在心, 故蓄意杀害李某全家。一天下午,王某将李某骗 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李某家将其 丈夫杀死。 • 王某如何定罪处罚?
• 被告人某甲,在某火车站偷扒上一辆待发 的货车,意欲进县城游玩。某甲上车后, 见车厢内只有一名妇女某乙(贩卖天麻的小 贩),便顿生恶念。列车开动后,某甲猛扑 上去,将某乙按倒,在解某乙的裤带时, 发现其裤带上串有一黑色钱包,内装有钱, 遂将其钱包抢归已有。这时,某乙吓得发 抖,某甲再也没有理睬她。大约20分钟后, 列车减速进站,某甲跳车逃走。
• •
2、牵连犯的刑事责任 ①通说:对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罪。
②法律明确规定: • 第一、数罪并罚。如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 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按照组织、领 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杀人罪、绑架罪一起,实行数罪 并罚; • 第二、从一重罪处断。如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 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的 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 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且同时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按照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并予处罚。
(二)惯犯
1、概念: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 来源或者生活腐化的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 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
2、种类: • ①常业惯犯: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 来源或腐化来源; • ②常习惯犯:犯罪已成习惯,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 施某种犯罪。 • 我国仅规定常业惯犯,如赌博罪,没有规定常习惯犯。
• 行为人对两种结果出于同一罪过(基本结果与加 重结果的心理一致),则构成了情节加重犯,而 非结果加重犯.
• 如强奸罪中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
3、特征: • ①主观方面:犯罪恶习很深,乃至形成了某种病态的职 业心理习惯。 • ②客观方面:行为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实 施犯罪,且具有职业性特征。 • ③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腐化生活的来源 • ④构成惯犯,必须以先行行为构成惯犯为前提
三、处断的一罪
• 指本为数罪,但在实际处罚时,鉴于数罪之间的特殊关 系,而按照一罪处理的犯罪类型。包括连续犯、牵连犯 和吸收犯。
• 第三、明文规定从一罪(并从重)处罚 。如邮政 工作人员私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并 窃取财物,依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 第四、升格法定刑处罚。如在拐卖妇女、儿童过 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 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淫 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 法绑架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 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指基于一个犯意,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实施同 一性质的犯罪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 • 特征: (1)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所谓同一 个犯意,指出于犯某一种罪的犯意。连续意图应当是明 确的,至少是概括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 失;前后犯意属于同种罪质
• 例2: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是子弹穿过乙的 身体,射中了丙。乙重伤丙死亡。 • 例3:甲乙共谋杀死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 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 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损毁的结果,乙 未击中任何对象。
2、想象竞合犯的刑事责任
• ①对想象竞合犯按照一罪处罚。 • ②对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原 则,但是实践中操作也有其他标准,如犯 罪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符合) • 例1:应以爆炸罪处罚。 • 例2: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 例3: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二、法定的一罪
• 法定的一罪指本为数罪,法律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行为。 (一)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由于刑法的特别规定,将本来是数种独立罪名结合 规定为另一新罪名的犯罪,如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我国现行 刑法没有规定结合犯。 1、结合犯的特征: (1)行为符合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在一起,另成为一个新罪; • 另成立一个新罪,指另成立刑法中没有规定的新罪名,而不是刑法 中已经规定的某一个罪名。即 甲罪+乙罪=丙罪,而不是甲罪+乙罪 =甲罪或乙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必须同时发生 • 行为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结合犯的行为, 才是结合犯。 (4)结合犯的主观方面应为数个故意。 • 数个过失或者数个故意与过失不构成结合犯。 (5)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其依据是刑法的明文规定 2、处断原则——以新罪一罪论处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又称加重结果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 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 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不同于转化犯) • 特征: ①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②一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即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 基本结果与基本行为相一致,加重结果与基本行为不种犯罪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 • 三种情形:基本犯为故意,加重结果也是故意,如纵火 致人死亡;基本犯是故意,加重结果是过失,如故意伤 害致死罪;基本犯为过失,加重结果也是过失,如过失 致人死亡;
• 例:甲想杀乙,一晚到乙家,接连刺伤乙母、乙 妻、乙子,最后引爆土制地雷,致乙全家死亡。 • 甲如何定罪处罚?
(二)牵连犯
1、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 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特征如下: • • ①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出于不同的目的,实 施数个行为,便不是牵连犯,而是典型的数罪。 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单独看,都是独 立成罪的行为。如甲为了擅自成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 印章;又如:甲盗得一钱包,内有存折一张,并制身份 证去冒领;再如:张某欲强奸王某,先将王某禁闭于室 内数十日,待王某无力反抗时对其实施强奸 ③数行为间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相互依存、 不可分离的关系。 ④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另外的罪名, 即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不相同的罪名。
(2)实行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且每次都追求一 个犯罪结果(这一点上不同于徐行犯,且徐行犯是针对 同一对象。)例外:一些侵财型犯罪如盗窃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行为,这些行为性质 相同,且均构成独立的犯罪,可以是既遂或未遂。
(3)数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 一般是在较短的时间内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 为。且是案发前的连续而不是案发后连续。 (4)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连续实施数行为触犯 同一罪名的,才是连续犯。如某甲拦路抢劫,抢 了乙,后顺手牵羊,骑走了路边停靠的丙的摩托 车。
(五)犯罪构成标准说——我国刑法中的犯 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成立 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犯罪即 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 以犯罪构成为标准。 • (1)贯彻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 法定原则 • (2)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 (3)在罪数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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