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369号沪质技监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专业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作者:————————————————————————————————日期:ﻩ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设置要求2.1一般规定2.1.1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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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3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应符合表 2.0.1的规定。
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2.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使用,并不应在下列位置设置:1 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2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lorn范围内:3 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4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他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5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海)隧道、公路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及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人口10m范围内。
2.0.4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应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户外广告;2 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3 坡屋顶建筑顶部不应设置户外广告;4 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83-2015 户外广告牌技术规范

6.1 一般规定......................................................................... 10 6.2 结构施工......................................................................... 11 6.3 电气及防雷施工................................................................... 13 6.4 验收............................................................................. 14
1
JGJ80 JGJ 145 JGJ16 CECS148 DGJ08-9 DGJ08-11 DGJ08-100 DB/T316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装技术规程》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 《建筑抗震设计规程》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低压用户电气装置规程》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DB31 /283—2015
3 术语和定义
3.1 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
造型广告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3.2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independent type outdoor advertising facilities 指自身具有独立结构支撑在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2012.11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Mobile Outdoor Advertising Installation in Shanghai(试行)前言《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规定,在本市设置流动户外广告,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规范是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制作、安装和管理提供依据,使流动户外广告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容貌的整体和谐。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会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海事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气象局等单位制定,由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研究中心起草,并征求上海市广告协会户外广告专业委员会意见。
因职责授权原因,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不参与此次联合发布,但协同实施本规定。
起草人:张明兰、蔡冠华、盖永华、王浥尘。
本文件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流动户外广告载体和内容 (2)5流动户外广告维护要求 (3)6车辆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3)7船舶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4)8飞艇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7)9单位自有移动载体信息设置要求 (8)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移动载体的表面设置户外广告的技术要求,包括权籍登记在外省市但在本市通行的可移动载体。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653 霓虹灯安装规范JGJ/T 163-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ND/T 105 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规程 (试行)GA802-2008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08)9号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中国海事局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57号上海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暂行规定沪府发(2009)6号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沪工商广(2002)49号3 术语和定义3.1流动户外广告 mobile outdoor advertisement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的表面设置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备案号:DB33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utdoor advertisement facility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规范是在长期总结经验和依照相关标准并经过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地方特点制定的。
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评估技术要求,从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本身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尤其为户外广告设施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检测提供了统一的试验方法,用以保证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内的安全性。
重点风景旅游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省地方标准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规范由浙江省建设厅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浙江华东科技检测有限公司、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郭勇、汪元高、王丽萍、陈建云、李建伟。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22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GB/T 223(所有部分)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GB/T 228 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9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 232 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GB/T 699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700 碳素结构钢GB/T 98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T 986 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2975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 5117 碳钢焊条GB/T 5118 低合金钢焊条GB/T 5293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 9799 金属覆盖层钢铁上的锌电镀层GB/T 11345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T 12470 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GB/T 14957 熔化焊用钢丝GB 50007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GB/T 5034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J 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DG/TJ 08-003 建筑锚栓抗拉拔、抗剪性能试验方法JB/T 6061 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JG 9 钢桁架检验及验收标准JG/T 203 钢结构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法JGJ/T 8 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 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JGJ/T 23 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78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GJ 81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JGJ 145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QJ 涂层检验方法涂层厚度检验方法CECS 03 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CECS 148 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3 术语本规范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浦府[2002]27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2]27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区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小陆家嘴地区和世纪大道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立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浦东新区户外广告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点问题的协调。
联席会议由新区领导及工商、规划、市容、财政、法制、建设、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工商浦东分局,负责对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商浦东分局、新区计划局和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4.28•【字号】沪工商广[1999]187号•【施行日期】199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1999]187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市府第65号令)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为了准确、统一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适用范围1.作用于户外的店堂橱窗广告不适用《办法》,但独立设置发布于户外的橱窗陈列广告及店招牌匾中含有具体商品广告的适用《办法》。
2.在本市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尚未制定之前,户外公益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审批目前可参照《办法》执行。
二、关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办法》所称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根据各自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经协商一致后联合发文对外公布(“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具体名单另附)。
今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若有调整,亦按此原则办理。
三、关于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由规划局会同工商局、市政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目前可以结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一并考虑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和报审。
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在现代城市中,户外广告设施无处不在,作为城市景观的一部分,其设置标准对于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做出了一系列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这一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我们来看看这一标准的具体内容。
根据发布的文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是对广告牌的材料、尺寸、颜色和形式的规定,其次是对广告牌的设置位置、高度和数量的要求,再次是对于不同场所和环境的广告设施设置的特殊规定。
这些要求旨在统一城市的广告设施,使之对城市整体形象更加和谐统一,也更好地服务市民的出行和生活需求。
从深度来看,这一标准的发布,反映了国家对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高度重视。
通过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可以有效控制城市的视觉污染,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为市民创造更宜居的生活环境。
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文化和环境保护的责任心,是对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
从广度来看,这一标准的发布对于城市的每个角落都有影响。
无论是在繁华的商业区、热闹的交通枢纽,还是在宁静的居民社区,都会有关于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定。
这表明了政府对城市的全面管理,以及对市民生活的全方位考虑。
在文章的回顾性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不仅对广告设施的设置做出了具体规定,更体现了对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的关心。
通过这一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城市的视觉污染,提升城市的整体品质,为市民创造更宜居的生活环境。
在我个人看来,这一标准的出台是件好事。
城市是人们生活的地方,一个好的城市形象可以给人们带来愉悦的心情。
而规范广告设施的设置,不仅可以提升城市形象,也能让广告更好地为市民服务。
这也需要广告从业者和市民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民的生活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对于城市的管理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6.27•【字号】•【施行日期】2005.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经研究,自二OО五年七月一日起,对新设置的户外非广告设施实行统一登记审批制度。
具体要求如下:1、行政审批范围:凡申请设置用于标明驻地单位名称、发布公共信息等非商业性内容宣传的招牌、标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非广告设施。
2、管理权限: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受理申请。
3、行政审批期限:20日。
4、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非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5、需要提交的材料:(1)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合法证明等;(2)具有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3)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4)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初始设置期满二年需延长设置的,须提供户外非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材料。
申请设置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设施最大直径小于70厘米或最大面积小于0.4平方米的,无须提供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6、相关设置技术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DB31/283-200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 148:2003)、上海市地方标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DB31/T316-2004)。
店招店牌的设置管理参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2005年编制的《店招店牌设置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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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DB31/283-200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该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前言《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伟峰耿毓修严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3.2 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小于8m ;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3.3 广告设施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5m;沿其他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3.4 立杆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立杆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b)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m;c)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2m;d)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
3.5 依附于灯杆、电杆等的广告设施,应符合第3.4条的规定(除第3.4a款外)。
3.6 底座式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b)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m;c)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 m2,厚度不得大于0.3m。
3.7 工地围墙立牌式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两侧现有建筑外墙的墙面。
3.8 公交候车亭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广告牌面不得设在候车亭的顶部;b)每座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4.5 m2。
4 依附于建筑设置广告设施4.1 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b)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c)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d)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
4.2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广告设施的高度不得大于9m且不得超过屋顶高度;b)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4.3 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4 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a)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b)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大于1m,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
c)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广告设施的总高度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屋顶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建筑物层数或高度广告设施的最大总高度≤3层(10m) 3m>3层(10m )~≤8层(24m ) 6m>8层(24m )~≤20层(60m ) 8m5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5.1 在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
5.2 在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其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2和表3的规定。
表2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m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主要公路5×15高速公路6×18表3 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道路类别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m内环线以外城市道路次要公路 350主要公路 700高速公路 10006 广告设施的设计和安装施工6.1 广告设施的安全质量由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人负责。
6.2 广告设施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出图章;并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制作安装施工,施工还应实行监理.6.3 设置的广告设施,其荷载应按GB50009规定执行。
基本风压应按0.5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6.4 广告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按GBJ17执行。
6.5 设置广告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GB50057规定执行。
6.6 广告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必须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按JGJ/T16规定执行。
6.7 设置屋面和墙面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
6.8 广告设施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
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连接件等强度。
7 广告设置的禁止范围7.1 设置广告设施不得利用下列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a)交通信号设施;b)交通指路牌;c)交通标志牌;d)交通执勤岗设施;e)人行道隔离栏;f)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g)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h)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i)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7.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第7.1条(除7.1e款外)所指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m范围内;b)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 范围内;c)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d)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e)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f)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7.3 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跨越道路设置的;b)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c)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d)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权益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e)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f)在内环线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g)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7.4 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a)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b)影响绿化生长的;c)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d)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7.5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广告设施: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和在优秀历史建筑上设置广告设施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序号名称范围重要地区1 外滩地区黄浦江和太平桥以西,东大名路以南,中山东一、二路以东,新开河路以北2 人民广场地区西藏中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北路以东,人民公园及其以南3 铁路上海站地区东至大统路,西至恒丰路,南至天目西路,北至中兴路4 徐家汇地区南至中山西路、中山南路,东至天钥桥路,北至华山路、衡山路,西至漕溪北路、虹桥路5 豫园地区方浜中路以北,安仁路以西,河南南路以东,人民路以南6 陆家嘴金融贸易中心区东昌路以北,浦东南路以西,黄浦江以东,以及浦东大道以北、昌邑路以南、即墨路以西、浦东南路以东7 虹桥国际机场规划红线范围内8 浦东国际机场规划红线范围内9 南浦大桥、杨浦大桥包括引桥、桥体10 苏州河地区苏州河恒丰路桥以东两岸各一个街坊续表序号名称范围重要道路 1 南京(东、西)路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2 中山东二路、中山南路新开河路——南浦大桥引桥口3 淮海(东、中、西)路人民路——新华路4 西藏(中、北)路北京东路——淮海东路5 四川北路北苏州路——东江湾路6 衡山路桃江路——肇家浜路7 华山路愚园路——常熟路8 新华路淮海西路——延安西路9 虹桥路沪青平公路——肇家浜路10 机场路虹桥路——虹桥国际机场入口处11 漕溪路、沪闵路沪杭高速公路入口处——中山西路12 肇家浜路、徐家汇路天钥桥路——南北高架路13 天目(东、中、西)路河南北路——长寿路桥14 长寿路长寿路桥——武宁路15 武宁路长寿路——沪宁高速公路入口处16 南北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闸北公园——鲁班路立交桥17 延安路高架道路及其地面道路沪青平公路——中山东一路18 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19 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道路规划红线两侧50m范围内20 浦东南路浦东大道——南浦大桥浦三路引桥口21 张扬路浦东南路——东方路22 龙东大道、远东大道罗山路——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23 世纪大道全线24 迎宾大道外环线——浦东国际机场入口处注1:重要地区含围合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场地。
注2:重要道路含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m以内范围。
附录B(规范性附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条文说明1 范围本标准适用的地域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其重点是中心城地区,郊县城镇城市化地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