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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人社部:转递档案将不再开行政介绍信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要求,就进一步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出多项具体措施。
《通知》要求,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公开。
各级人社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和办事指南,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政策解读和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知识宣传,普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政策。
《通知》指出,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做到便民利民。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接收档案时,对缺少材料的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今后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 介绍信。
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
同时,积极推进前台业务受理、后台政策协调,提高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
《通知》强调,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取消档案收费和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的决定,严格规范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等行为。
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保障经费,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通知》要求,各省级人社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
要落实人事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用人单位集体委托存档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的同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对个人委托存档的,按照本人自愿选择,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负责。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存在虚假宣传、推诿拒收、无故清理档案、违反档案保密纪律等行为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加强问责,督促整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效劳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档案材料范围、效劳要求及流程、效劳改良.本标准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治理效劳.2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人事档案personnel archive在人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水平、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personneI archive of the floating population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治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机构和从业人员要求3.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以下简称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依法设立并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门的授权.3.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在效劳场所对效劳内容、效劳流程等信息予以公示.3.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档案的数量合理配备档案治理效劳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人.3.4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档案治理专业知识,熟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政策法规:应掌握计算机根本知识,并能熟练操作.4档案材料范围档案材料的范围包括:a〕履历材料;b〕自传材料;c〕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学历、学位及相关认证材料:e〕培训材料:f〕职业〔任职〕资格、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g〕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h〕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i〕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参加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j〕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k〕表彰奖励材料;1〕涉纪涉法材料:ID〕录〔聘〕用、任免、调动、转业〔复员〕、退〔离〕休、辞职辞退等材料:n〕工资、待遇材料;o〕出国〔境〕材料;P〕中国共产党党员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Q〕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r〕其他有参考价值的材料.5档案接收与转递5.1根本要求5.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单位或个人的委托接收档案,根据调档单位或存档人员的申请转出档案.5.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对接收与转出的档案进行审核,接收与转出的档案中的档案材料应属于第4章给出的范围,并应真实、准确、完整、标准.5.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接收与转出档案时,应通过机要通信或派专人送取.5.2接收程序5. 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申请,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见附录A〕,办理档案调入手续.5. 2.2档案调入后,应按5. 1.2给出的要求审核档案,包括:a〕符合要求的,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簿〕?〔见附录B.1〕上登记,编号入库;b〕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原档案治理单位.5.2. 3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在原档案治理单位开具的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退回.5.3转出程序5.3.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审核调档单位的档案治理资质、调档函件及调档人身份.6.3.2应检查核对将转出的档案,核对无误后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登记表〔簿〕?〔见附录B.2〕上登记.7.3.3应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录C〕,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密封章后转出. 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签字盖章.8.3.4超过一个月未收到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的,应发函或催要回执.9.3.5调档单位的调档函件、转递通知单回执等资料应及时整理,归入文书档案保存.6档案材料收集鉴别归档6.1收集鉴别归档要求6.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增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第4章给出的范围内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6.1.2收集归档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完整洁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标准、手续完备.6. 1. 3收集归档材料应使用16开型或A4型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0mm〜25mm装订边,字迹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6.1.4收集归档材料应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归档的,应由材料制作单位注明复印时间并加盖公章.6.2收集鉴别归档程序6.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按第4章、6.1给出的范围及要求收集、鉴别档案材料,包括:a〕对符合第4章、6.1给出的范围及要求的材料,应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归档材料登记表〔簿〕?〔见附录B.3〕上登记;b〕不属于第4章给出的范围的材料,应退回材料形成单位;c〕不符合6.1给出的要求的材料,应告知材料形成单位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6. 2. 2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在收到档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7档案整理7.1整理要求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洁的要求整理档案.7.2整理程序7.2.1分类应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包括:a〕第一类:履历材料:b〕第二类:自传材料;c〕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d〕第四类:1〕学历学位材料:2〕职业〔任职〕资格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3〕反映科研学术水平材料:4〕培训材料:e〕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f〕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及民主党派材料:g〕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h〕第八类:涉纪涉法材料;i〕第九类:1〕工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境材料;4〕参加会议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j〕第十类: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7.2.2排序应根据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或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7.2.3编目应根据档案材料类别及排列顺序编写档案材料目录.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应采用修复、复印等方法进行抢救.对纸张不规那么、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使用折叠、裱糊等方法进行加工.加工应不影响材料的完整且不损伤字迹.7.2.5装订应理齐材料,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装订孔,装订成卷.7.2.6验收入库对装订成卷的档案应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验收合格后入库保存.8档案保管与保护8.1保管要求8.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建立巩固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或档案密集架.8. 1.2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8.1.3应保持档案库房的清洁,配备必要的设备,采取平安举措,以符合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要求.1.1.2 1.4档案存放应编排有序,便于查找.8.1.5档案利用出库时应登记,利用结束后当天入库保存.8.1.6死亡人员档案应分开保管,并在?死亡人员档案登记表〔簿〕?〔见附录B.4〕上登记.8.1.7应定期将档案实物与档案名册、档案信息数据库进行核对.8. 1.8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履行交接手续.交接材料应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后归入文书档案.8.2保护要求8. 2. 1防火要求8. 2. 1.1档案库房应远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火灾易发生区.8. 2.1.2档案库房应安装火灾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消防火火设备,并按设备要求定期检查、更换.8. 2. 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定期检查档案库房电器线路,档案库房不应设置明火设施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杂物.8. 2.1.4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熟悉有关消防知识,能正确使用消防火火器材.8.2.2防潮要求8.2. 2.1档案库房应安装温湿度记录仪器.8.2.2.2档案库房应配备加湿机、去湿机等设备,相对湿度限制在45%〜60%.8. 2. 3防蛀要求8.2. 3.1档案库房内不应存放食物和易蠹物品.8.2.3.2应定期施放驱虫、防霉药剂,采取防虫、防霉、防鼠举措.8.2.4防盗要求8.2.4. 1档案库房应安装防盗门窗.宜配备防盗报警装置和监控设备.8. 2.4. 2档案治理效劳人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门窗及相关设备的平安.8.2.5防光要求8. 2. 5.1档案库房的人工照明应选用紫外线含量低的光源.8. 2. 5. 2档案库房应防止阳光直射档案.有外窗时应配备窗帘等遮阳设施,8. 2. 6. 1档案库房应配备排风扇、空调等通风降温设备,并定期检修、保养.8.2. 6. 2档案库房温度应限制在14℃〜24C.9档案利用效劳9.1档案查借阅9.1.1查借阅效劳要求9.1.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效劳.9.1.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设置专门的阅档室.9.1.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告知查借阅人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9.1.1.4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告知查借阅人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查借阅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审核同意后复制或拍摄.9.1.1.5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外借的,应由借阅单位以书而形式说明理由,经档案治理效劳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9.1.2查借阅效劳程序9.1.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审核查借阅单位、查借阅事由、查借阅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实材料.9.1.2.2应根据需要确定提供的档案材料,并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登记表〔簿〕?〔见附录 B.5〕上登记.9.1.2.3提供查阅效劳时,应将档案交查阅人在阅档室查阅.如需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审核摘录档案内容,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9.1.2.4提供借阅效劳时,应告知借阅人归还期限.9.1.2.5应检查核对归还档案,核对无误后入库保存.9.2出具证实9.3. 1出具要求9. 2. 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材料.9. 2.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保证出具证实的内容与档案实际记载相关内容一致.9.2.2出具程序9.2.2.1档案治理效劳人员应审核出具事由、经办人身份及单位介绍信等有关证实材料.9.3.2.2应根据档案记载相关内容出具证实.档案中无记载的,应在材料形成单位补齐相关材料后出具. 9.4.2. 2.3确需复印档案材料作为旁证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及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9.2.3相关效劳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提供档案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及在存档人员政治历史审查、党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中与档案相关的效劳等.10档案统计10.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对档案治理效劳各项业务进行统计,掌握档案接收、转出、利用、收集归档、保管保护、效劳满意度等方面情况.10.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对存档人员根本信息进行统计,研究分析存档人员数量、结构等根本情况.11档案治理效劳信息化11.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使用档案信息化治理软件,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庠,逐步实现档案保存数字化、治理信息化、效劳网络化.11.2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根据档案内容,通过录入、扫描等方式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并检查核对数据库信息与档案记载内容是否一致.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档案转递时,应更新数据库有关信息. 11.3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平安举措,建立档案信息平安保证体系.12效劳改良12.1档案治理效劳机构应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效劳评价、效劳设施评价等多种方式收集客户的满意度评价信息.12.2对客户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应,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举措进行改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存根第号发往关于同志〔身份证号:〕档案调往/调入单位.经办人:年月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第号同志〔身份证号:〕因原因要求流动.请在收到此函后,按以下第项办理.一、因工作需要,拟将其档案调入我单位治理.如同意调出,请将其人事档案及材料于15日内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转至我单位.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转出,请告知具体原因.二、经审核,因原因,不同意档案调入我单位,现将其档案退回你处.三、你处来函已收悉,同意档案调往你处.四、你处来函已收悉,因工作需要,暂不同意档案调往你处,、o经办人:联系 ::单位〔盖章〕年月日登记表〔簿〕格式B. 4死亡人员档案登记表〔簿〕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存根第号己将同志的档案共卷,材料共份,转往经办人〔签名〕发件单位〔盖章〕年月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你处于年月日转来第号存档人员转递通知单中回所开列的同志的档案共卷,材料共份,已全部收到,现将回执退回,请查收.执收件人〔签名〕收件单位〔盖章〕年月日回执邮寄地址及 :。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09•【字号】皖人社秘[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53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全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现将《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2月9日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统一服务标准,规范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县(市、区)及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一)与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人事档案。
(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联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以及社团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人事档案。
(三)国家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等单位离职、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等各类非在职人员人事档案。
(四)其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可由流动人员自主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在当今社会,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成为了一项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工作。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暂行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定义与范围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离开原单位,且人事关系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的人员的档案。
它涵盖了个人的履历、自传、鉴定、考核、学历、职称、政审、党团、奖惩等方面的材料。
流动人员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其他流动人员。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是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这些机构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包括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办理档案的查阅和借阅手续、为相关单位提供档案中记载的情况证明等。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为流动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档案管理服务。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
档案转递时,转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的方式进行转递,不得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转入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
对于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档案,应当退回原单位重新处理。
档案转递过程中,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档案丢失或损坏。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收集流动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如学历、职称、培训、奖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并及时归入档案。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基本规定1、流动人员档案是指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个人档案,包括基本信息、工作经历、职业技能、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等内容。
2、流动人员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个人的基本情况和经历,并且要保密和妥善保存。
3、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信息的及时更新和保密。
第二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建立和登记1、每一个流动人员应当在流动目的地登记,并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所需材料。
2、档案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流动人员的信息进行分类归档,并出具档案证明。
3、流动人员对个人的档案信息有权了解和查询,并且可以对不准确或失效的信息提出异议。
第三条流动人员档案的存储和保密1、流动人员档案应当采用电子化管理,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进行存储。
2、流动人员档案应当以密级进行分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进行访问和使用。
3、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个人档案信息。
第四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和调阅1、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国家的利益和公共利益。
2、流动人员档案的调阅应当经过合法程序,需提供正当理由,并经档案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3、流动人员档案的调阅记录应当详细记录,并进行保留备查。
第五条流动人员档案的更新和销毁1、流动人员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更新,保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流动人员档案中的过期信息和无关信息应当及时清理和销毁。
3、流动人员档案中涉及到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和处理。
第六条流动人员档案的保管和转移1、流动人员档案的保管应当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丢失和损坏。
2、流动人员档案转移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3、流动人员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流动人员档案的监督和检查1、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本篇档案管理制度,为的是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包含总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具体实施细则如下: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1、辞职或被辞职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7、其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素数的人才流动服务就(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管(欢迎访问WTT://ad.ahsrst,零二七范文大全)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人证做好与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
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流动人员是指那些在一个地区工作、生活或学习,但户口信息却属于其他地区的人员。
对于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一个具有极高重要性的问题。
上海市作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人口迁移的热点地区,对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标准化。
一、背景和意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对于维护流动人员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提高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市人事档案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旨在为上海市流动人员提供全面、一致和高效的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二、服务标准的主要内容1.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流程的规范化:《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流程划分为识别、登记、存储、查询、调阅、移交和销毁等环节,对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规定。
这样的规范化使得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变得更加有序和规范。
2. 信息安全的保障:《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和技术保障体系,保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3. 服务水平的提升:《上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对于服务水平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包括提供咨询、查询、整理、备案等方面的服务内容,并要求服务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技能。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的实施,我持积极的态度。
这将有助于维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生活和学习过程中的权益不受侵犯。
标准化的人事档案管理流程将使得管理更加高效和规范,有助于提高流动人员管理的整体质量。
然而,我也意识到实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所面临的一些挑战。
首先是信息安全的问题。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一、流动人员档案的建立1. 对于流动人员,必须建立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情况、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内容。
2. 流动人员在调动之前,由原单位负责建立档案,并保存相关材料和文件。
3. 流动人员到达新单位后,新单位负责将其档案从原单位迁移过来,并继续补充完善档案内容。
二、流动人员档案的保存1. 流动人员档案应保存在单位的档案室,严格保密,并且建立防火、防腐蚀等相应的措施。
个人档案不得外传或随意复印。
2. 流动人员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包括归档、封存和销毁等环节。
3. 流动人员离职后,档案归属责任单位应及时将其档案进行封存,并设置保管期限。
三、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1. 每个单位应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流动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2. 档案管理员要做到仔细、认真、负责,准确收集、整理和归档流动人员的相关资料。
3. 档案管理员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流动人员本人和相关单位在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经过档案管理员的批准和授权。
四、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1. 流动人员档案仅供相关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员相关事务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2. 查询和使用流动人员档案须经过相关程序和审批,不得随意查阅或提供给外部单位或个人。
3. 流动人员档案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规使用档案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流动人员档案的销毁1. 流动人员档案保管期满后,经过档案管理员审核,并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方可进行销毁。
2. 销毁流动人员档案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得到保护,并留下相关销毁记录。
3. 销毁流动人员档案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私自销毁或泄露档案信息。
六、附则对于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文件和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本规章制度经批准后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及时通知各单位执行。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制度,保护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档案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流动人员的社会地位和文明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地区(市、县)流动居住、就业、经商等的外来人员。
三、人事档案建立(一)档案建立时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在流动到本地区就业、居住、经商等方面与市场关系产生时,应当建立人事档案。
(二)档案管理机构人事档案应由本地区有关机构建立和管理,该机构负责管理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并依法依规为流动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三)档案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个人简介:个人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
2.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3.工作经历:包括本地区、其他地区工作单位的名称、工作时间、职务名称等。
4.社会保障:包括各种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缴纳情况。
5.健康状况:体检报告、病历等相关健康证明。
6.奖励和惩罚:流动人员在本地区所受到的奖励和处罚等。
四、档案保管(一)档案保管地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在本地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和保管,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档案使用本地区有关部门对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查询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进行。
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需经过流动人员的书面授权方可查询。
(三)档案注销当流动人员不再流动到本地区就业、居住、经商等,应当到达相关机构进行注销手续并领取人事档案。
五、档案维护(一)档案更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及时更新,包括个人信息变更、职务变动等。
(二)档案保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保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三)档案完整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保证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会意或删除档案信息。
六、违法行为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本地区人才服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本地区现有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根据本规定进行整理并建立档案。
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流动人口群体,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流动人口指在本地区流动活动,未在该地区户籍注册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流动人口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包括流动人口档案的建立、更新、查询和保管等。
第四条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应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推进流动人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动人口档案的建立与更新第六条流动人口在到达本地区后,应及时进行档案的建立。
具体流程如下:1. 流动人口应前往居住地居民服务中心或相关管理部门,填写《流动人口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照片。
2. 居民服务中心或相关管理部门收到登记表后,根据流动人口的实际情况,建立流动人口档案,并发放档案编号。
3. 流动人口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流动人口档案编号,并在需要的时候提供给相关部门使用。
第七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发生户籍变动、居住证过期或其他需要更新档案的情况下,应及时前往居民服务中心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档案更新。
具体流程如下:1. 流动人口应携带原有档案、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和照片,前往居民服务中心或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档案更新手续。
2. 居民服务中心或相关管理部门收到更新材料后,进行档案更新,并按照原有档案编号进行管理。
第三章流动人口档案的查询与使用第八条相关部门在开展社会管理工作中,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查询和使用流动人口档案信息。
查询和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 获取档案信息的目的合法、合规,服务于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
2. 查询和使用过程中要保护流动人口的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档案信息。
3. 查询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相关部门在查询和使用流动人口档案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查询或使用依据,并经过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流动人口档案的保管与规范化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机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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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详解
你们知道什么是流动人口档案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详解,欢迎阅读!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有哪些?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范围主要包括:
1.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
2.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3.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
4.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5.自费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
7.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
8.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有哪些作用?
1.招聘和录用。
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应聘人员的学历、经历、奖惩等各类
背景信息,辅助企业做好员工的招聘录用。
2.选拔和使用。
帮助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在教育培训、工作经历、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奖惩等方面的信息。
3.政审和考察。
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存档人员录用(聘用)考察、因公出
国(境)政审,为部队提供存档人参军政审,为党组织提供入党政审等。
4.协助办理社保和退休。
办理社会保险过程时,通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来
核实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
5.出具相关证明。
发挥人事档案材料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依据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相关证明。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政策依据有哪些?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X〕90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X〕75号)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包括哪些?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五、谁来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X〕90号)和《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规定,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办理转出手续?
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单位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拟调入机构出具的调函前来办理(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个人社保等应同时转出)。
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转递?
转递档案时,档案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或清单,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办理接收手续?
1.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单位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前往拟调入机构开具调函。
2.到现存档机构调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