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 (1)第一节基本要求 (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 (2)第三节制动系统 (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 (4)第五节电气系统 (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 (5)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八节消防装置 (6)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 (6)第一节运输线路 (6)第二节硐室设置 (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 (11)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 (12)第一节车辆运行 (12)第二节车辆停放 (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 (14)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 (14)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 (15)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 (15)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 (16)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 (17)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 (18)第一节准入培训 (18)第二节持证上岗 (18)第八章附则 (19)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与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

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与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防爆无轨胶轮车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矿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凡入井的无轨胶轮车辆必须防爆,入井前必须进行车况及性能检查,确保车况完好,严禁车辆带病入井。
2、车辆每次出、入井前都必须到井口检身房登记。
3、驾驶防爆无轨胶轮车的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4、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按规定配备一具4kg以上灭火器。
二、运行管理规定1、机运队负责防爆无轨胶轮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车辆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保持车辆完好、清洁。
2、运人胶轮车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出车保证乘车人员的正常上下班特殊情况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3、胶轮车运行范围全部执行“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胶轮车运行巷道施工必须提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并审批、学习签字进出封闭巷道必须到井下运输调度站进行签字严格执行封闭巷道管理制度。
4、运行道路每班至少一次洒水降尘定期做好保养维护。
5、运人作业时设专门交通指挥人员采用正规交通指挥手势。
车辆井下运行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
所有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交通指第1 页共7 页挥人员的指挥。
三、车辆行驶规定1、机车司机在启动车辆时必须确认驻车制动有效档位手柄置于空档位置所有水位和油位都在正常位置关上驾驶室门。
车辆正常行驶中严禁将头及身体任何部位探出驾驶室窗外。
2、巷道内应装设限速标志。
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或危险地段要减速运行速度不能超过___KM/h,并按响喇叭发出警号。
3、多辆无轨胶轮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___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4、车辆行驶速度运人时不得超过___km/h运料时不得超过___km/h严禁中途停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严禁调节和维修车辆。
5、严禁在无错车车场地点车辆逆向错车行驶。
6、特殊情况在上、下坡停车时必须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加楔垫时人员必须在车辆一侧严禁在车辆后方。
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模版(2篇)

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操作规程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的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操作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操作人员:指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并且具备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四条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是指经过特殊设计和改造,以及采用防爆材料和控制系统,能够在爆炸危险环境中进行作业的装置。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确保安全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培训。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进行例行检查与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疏散演练,确保人员疏散和逃生的安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经过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并持有效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章安全操作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在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前,应熟悉并掌握车辆的结构、性能、操作方法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严禁在酒后、疲劳或生病时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应佩戴符合防爆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要求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或破坏设备的防爆装置和安全控制系统。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时,应注意观察车辆的工作状态,如发现任何异常或故障,应及时停车并报告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在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时,应注意车速和车距,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方案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1 范围本标准现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MT 220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 T 989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3 基本要求3.1 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 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2 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 220的有关规定。
3.3 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4 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3.5 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
3.6 车辆下井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 T 989的有关规定。
3.7 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4 巷道与配风4.1 巷道4.1.1 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
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300mm;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 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方案

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1范围本标准现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MT 220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 T 989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3基本要求3. 1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 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 2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 220的有关规定。
3. 3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 4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3. 5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
3. 6车辆下井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 T 989的有关规定。
3 . 7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
4巷道与配风4 . 1巷道4 .1.1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
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300mm ;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 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地方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晋安监煤字[2004]2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防爆柴油机车)在我省地方煤矿井下的使用管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煤矿矿用防爆柴油机技术检验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地方煤矿企业和生产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生产厂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监督管理,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的防爆柴油机车入井,严禁无操作资格证驾驶机车。
下列矿井不得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一)高瓦斯矿井和按高瓦斯矿井管理的矿井;(二)有煤与瓦斯喷出或突出的矿井;(三)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及以上的矿井;(四)通风能力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运行所需风量的矿井;(五)井下巷道不能满足防爆柴油机车安全运行要求的矿井。
第四条各驻矿安全监督员对所在矿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井下违规使用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无证驾驶等有权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各煤矿所使用的防爆柴油机车。
必须由矿方统一采购。
煤矿企业购置防爆柴油机车,必须向生产厂家索取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购货发票。
生产防爆柴油机车厂家必须向购买方提供有效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购货发票、安全使用说明书、安全注意事项和售后服务城诺第六条防爆柴油机车的驾驶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上岗必须经过专门培训,随身携带驾驶员操作证。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针对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管理档案。
根踞实际情况要不断完善,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煤矿井下使用防爆柴油机车运输的巷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巷道的宽度应满足两辆车行驶,两车错车中间距宽度不得小于O.5m,距巷道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巷道高度不得低于2.3m,转弯处巷道半径大于5.8m;坡道不大于8度(二)运输大巷路面必须硬化,定期清理落煤,清扫煤尘,并及时对路面进行平整、养护:(三)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主要运输巷及卸载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实行喷雾洒水;(四)运输大巷采用锚杆、锚喷支护形式,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的规定;(五)卸煤厂要求巷道高度大于4米,巷道宽度大于3米,并且支护稳定可靠;(六)倒车厂必须有充足的固定照明设备,并保持完好。
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最新版)
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最新版)1范围本标准现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MT220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T989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990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3基本要求3.1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2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GB3836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220的有关规定。
3.3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4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模版
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安全操作规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安全运行,保障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操作规程适用于企业内所有的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操作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操作人员:指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并且具备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四条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是指经过特殊设计和改造,以及采用防爆材料和控制系统,能够在爆炸危险环境中进行作业的装置。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确保安全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第六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培训。
第七条企业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的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对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进行例行检查与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疏散演练,确保人员疏散和逃生的安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第十条操作人员应经过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并持有效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章安全操作第十一条操作人员在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前,应熟悉并掌握车辆的结构、性能、操作方法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严禁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上岗操作。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状态,严禁在酒后、疲劳或生病时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
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应佩戴符合防爆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时,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操作指导要求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更改或破坏设备的防爆装置和安全控制系统。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时,应注意观察车辆的工作状态,如发现任何异常或故障,应及时停车并报告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操作人员在操作防爆柴油无轨胶轮车时,应注意车速和车距,确保车辆的安全行驶。
山西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讨论稿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1第一节基本要求1第二节防爆柴油机2第三节制动系统3第四节驾驶室及车厢3第五节电气系统4第六节照明及信号装置4第七节安全保护装置5第八节消防装置5第三章运输线路、硐室及设施6第一节运输线路6第二节硐室设置7第三节标识、信号及安全设施10第四章车辆运行与运输11第一节车辆运行11第二节车辆停放13第三节井下柴油运输13第四节井下车辆加油13第五节“三超"设备运输14第六节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的运输14第五章车辆维修与保养15第六章车辆检查与检验16第七章驾驶人员管理17第一节准入培训17第二节持证上岗17第八章附则18山西省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胶轮车)的准入、选型、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境内煤矿胶轮车的使用和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主要引用文件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GB 50533《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AQ 1064-2008《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MT/T 989—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2006《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执行国家及行业现行规定。
第二章车辆准入与技术要求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四条胶轮车必须具有“两证一标志”:产品出厂合格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五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无轨胶轮车;严禁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及不完好的车辆入井.第六条禁止选用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用的排气标准在国Ⅱ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在2020年12月28日后禁止使用.第七条胶轮车的选型、数量及装备水平,应根据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开拓方式、巷道断面、巷道坡度、运输距离和运输量等,从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等诸多因素进行方案比较后确定.第八条采用平硐或缓坡斜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优先选用无轨辅助运输方式.第九条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的矿井,使用胶轮车时,应依据巷道净断面尺寸、提升机最大提升能力及胶轮车最大不可拆卸件尺寸和重量等进行选型。
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1439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用防暴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 范围本标准现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MT 220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 T 989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3 基本要求3.1 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 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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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1 范围本标准现定了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的基本要求、使用、维护、维修、加油等安全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使用的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以下简称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MT 220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MT/ T989 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MT 990 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安全规程3 基本要求3.1 车辆的结构设计、基本参数、技术要求、及性能要求等应符合MT/ T989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2 车辆所用防爆柴油机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规定,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有害气体浓度,应符合MT 220的有关规定.3.3 车辆所用电气部件,应符合GB 3836的有关要求,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4 车辆外表面应涂有反光材料标记。
3.5 车辆使用的柴油、润滑油、液压油等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选用.3.6 车辆下井应配备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值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保护装置温度、压力等报警值应符合MT/ T 989的有关规定。
3.7 不应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动和拆除部分零部件.4 巷道与配风4.1 巷道4.1.1 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安全行驶的需要。
车辆单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车辆两侧至巷道壁或排水沟的间距不少于300mm;车辆双向行驶的巷道,巷道宽度应满足两车错车间距不低于300 mm,或设置必要的车辆躲避硐室。
4。
1.2 巷道高度应满足当车辆行驶时,车辆最高点至巷道顶板或顶部管道、电缆线的间距不少于300 mm。
4.1.3 行驶车辆的巷道中每隔300m应设置一个人员躲避峒室。
4.1.4 行驶车辆的巷道中,应设置加水点。
4.1.5 在巷道弯道或驾驶员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限速、鸣笛标志.人员躲避调室、车辆躲避铜室附近应设置提示标志。
各类标志应符合GB 5768的规定。
4.1.6 行驶车辆的巷道平面交叉时,宜设置自动交通信号装置.4.2 配风行驶车辆的巷道,应按同时运行的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应不小于4 m3/min·kw.5 车辆的使用5.1 使用前的检查5.1.1 车辆外观应完好,无开焊、开裂、变形等。
灭火器、瓦斯检测报警仪等附件配置齐全,状态良好。
5.1.2 显示仪表齐全,工作稳定、显示准确.5.1.3 车辆电气系统应工作正常,照明、信号等应满足要求。
5.1.4 车辆防爆柴油机工作正常、无异常噪声、温升和尾气排放.5.1.5 车辆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气动系统等应工作稳定可靠,无异常现象。
5.1.6 安全保护装置应工作稳定可靠.5.1.7 各管路连接可靠,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5.2 驾驶人员5.2.1 驾驶员应有与所驾驶车辆相适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5.2.2 驾驶员应经过煤矿井下安全培训和车辆驾驶人员应知、应会的相关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5.2.3 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具备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相关技能。
5.2.4 驾驶员应按下井人员要求配戴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
5.2.5 驾驶员发现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值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并及时报告。
5.3 运输5.3.1 车辆不允许超载运输。
5.3.2 车辆的运输应遵循分类原则,不应客货混装,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应混合运送。
5.3.3 车辆运输设备、工具或材料时,一般不应超宽或超高。
如需超宽或超高运送,应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5.3.4 运送特殊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
5.3.5 运送火工品入井时,应使用专用车辆,预先制定安全措施,规定具体时间和运行路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运送路线不应有任河车辆和人员作业。
5.3.6 车辆运送松散物料时,应采取必要的紧固措施.5.3.7 具有自卸功能的车辆运行时,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5.3.8 运送人员应使用专用人车运输.开车前应关好车门、防护栏,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材料不应露出车外。
车辆起动时,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5.3.9 车辆行进中和尚未停稳时,人员不应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行进中乘坐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驾驶员发出信号。
5.3.10 各种运人车辆应明确定员,不应超员运输。
5.4 行驶5.4.1 车辆在巷道中行驶的最高速度:运送物料40km/h;运送人员25km/h。
5.4.2 车辆在弯道或坡道上应以低速行驶.车辆下坡不应空挡滑行.5.4.3 车辆行驶至巷道平面交叉口、转弯处,应减速鸣号。
5.4.4 同向行驶的车辆应保持不低于50 m的安全运行距离。
5.4.5 车辆行驶中,应密切注意车辆各系统的工作状况,发现异常,应停车检查,排除故障。
排除过程中,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5.5 停放5.5.1 车辆停放时,应检查油、水、气管路。
如有泄露,应及时处理。
5.5.2 车辆停放时,应实施驻车制动。
5.5.3 车辆一般不应在坡道上停放,如需停放,应实施驻车制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滑措施。
5.6 检验5.6.1 新车每运行500 h,大修后的车辆每运行300 h应检测柴油机的尾气排放,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应满足MT 220的规定。
5.6.2 车辆每年应进行年检,各项安全性能应符合MT/T 989和MT 990的要求。
5.6.3 大修后的车辆和防爆柴油机,应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6 车辆的维护、保养及修理6.1 车辆及防爆柴油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工作应由具备专业技能的人员担任。
6.2 除日常的维护、保养外,车辆及防爆柴油机,每两年时间内至少应进行1次大修.6.3 车辆的维护、保养和修理,可在地面或井下检修硐室进行.6.3.1 井下检修硐室的长度一般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10 rn、高度不小于4m(天车以下高度)断面成矩形,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3.2 检修硐室不应有滴水。
6.3.3检修硐室应配备静压水和压风管道。
6.3.4 检修硐室应有独立通风系统。
6.3.5 检修硐室的地面应平整。
应设检修地沟,地沟中心应设集油坑.6.3.6 检修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铁门或栅栏门。
硐室入口处应悬挂明显的标志牌和“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警示牌。
6.3.7 检修硐室应使用防爆照明系统.照明线路电压不超过127 V。
6.3.8 检修硐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6.3.9 检修硐室内废旧油脂应存放在有盖的油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易燃废弃物应存放在有盖的铁桶内,当班运送至地面处理。
6.3.10 检修硐室内的待修车辆和完好车辆应挂牌管理。
7 井下柴油的运输、储存和加油7.1 井下柴油的运输7.1.1 井下柴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钢板油桶运输和储存.7.1.2 井下柴油运输应由专人负责,使用专用运油车辆。
使用普通车辆时,柴油油桶不应与其他物料混装,且应避免剧烈振动、碰撞.7.1.3 使用无轨胶轮车或矿车运输柴油时,应将油桶与车体固定;使用单轨吊运输时,应自带平底盘,底盘上设置悬吊环,避免悬吊时油桶桶体受力。
7.1.4 运油车辆应悬挂明显的“危险"警示牌。
7.1.5 运油车辆应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7.1.6 运油车辆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应超过25 km/h,与其他车辆应至少保持100m的安全距离.7.1.7 运油车辆在巷道内错车时应提前减速,运油车辆优先通过。
7.2 柴油的储存与加油7.2.1 除加油硐室外,井下其他地点不应存放柴油。
7.2.2 加油硐室柴油的储存量不应超过井下所有车辆8 h的用油量.特殊情况下需要适量增加时,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按规定程序批准,但最多不超过井下所有车辆1天的用油量。
7.2.3 柴油油桶应单层摆放,与其他油脂分类存放并保持至少1m以上的距离,且有明显的标志。
7.2.4 车辆加油时应在加油硐室内进行,关闭发动机,使用专用防爆加油装置.加注完毕及时清理地面油污。
7.3 加油硐室7.3.1 井下加油硐室的长度和宽度一般不小于10m、高度不小于4m,使用不燃性材料可靠支护。
7.3.2加油硐室的地面应平整,不应有滴水.7.3.3加油硐室应有独立通风系统。
7.3.4加油硐室应装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铁门,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
7.3.5加油硐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灭火器材。
7.3.6加油硐室入口处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警示牌,并24h专人值守。
7.3.7加油硐室内除防爆照明系统、防爆加油装置外,不应存放其他电气设备,照明线路电压不超过127 V。
7.3.8加油硐室内,应在储油的点上方设置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遇有明火或30℃以上高温时,自动报警.火灾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7.3.9 每班至少对加油硐室内的瓦斯监测一次,硐室内应悬挂瓦斯监测牌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