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及其立法
(一)产品 产品是指由生产者生产出来经流通环节进 入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 入消费领域的物,泛指一切与自然物相对的劳 动生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产品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指: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 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
(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见图11-1)。
图11-1 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关于瑕疵给付责任法律效力的立法 德国法——没有规定买受人的瑕疵修补请求权,买 德国法——没有规定买受人的瑕疵修补请求权,买 受人可以就解除契约和减少价金择一行使。 法国法——规定在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 法国法——规定在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时,买受 人有解除契约或价金减额请求权。 日本法——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若 日本法——规定在出卖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时,若 瑕疵经修补能达到契约目的的,买受人仅能请求损害赔 偿而不得解除契约。 英国法——规定买主一旦接受了货物,则仅有价金 英国法——规定买主一旦接受了货物,则仅有价金 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解除契约; 美国法——除规定价金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外, 美国法——除规定价金减额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外, 还承认买主可解除契约。
(一)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
2.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法》 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 报,对涉嫌违反其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 使职权。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 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规 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 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规定的职权。
最新的国家工龄工资标准是什么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的国家工龄工资标准是什么工龄工资是使企业给长期工作在本公司的员工的一种经济补助,虽然工龄工资并非很大金额,但对员工来说也是一种额外的收入,其作用也不可小觑,国家将工龄工资作为一种强制性规定也是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一种体现,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普及一下国家工龄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
一、计算工龄的方法1、连续计算法(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
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
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二、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国际商法教案11(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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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 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旨 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产 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1.各国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甚严,强化了生产者的义 务,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各国的法律包括产品责任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 要法律工具。各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都采用严格 责任,表明在处理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上,已从保护 生产者利益为重转到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 3.各国产品责任法中始终贯穿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原 13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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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征
1.调整范围限于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 害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引 起的赔偿关系; 2.主要调整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与生产 者、销售者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侵权关 系; 3.产品责任法中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为 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合同或单方声明 等方式予以排除的行为无效; 4.产品责任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
3.市场份额原则
严格责任有时也会无法解决受害人的赔偿请 求,因此,美国的“市场份额说”不失为对 严格责任补充的好办法。在美国许多法院基 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允许消费者请求产品对 其有危害的所有制造商按产品出售时占有的 市场份额来分摊责任,即依照市场份额责任 原则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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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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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缺陷
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 不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的产品。 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 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 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未能给按预期的目 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 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 陷的产品,因此,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 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
医疗机构与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理解与适用

2018年3月第20卷第2期㊀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Southeast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㊀Mar.2018Vol.20No.2医疗机构与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理解与适用唐㊀超(汕头大学法学院,广东汕头515063)[摘㊀要]‘侵权责任法“第59条,也就是医疗产品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仅适用于 产品 服务结合体 致患者损害的情形,医疗机构系以服务提供人身份承担严格责任;至于医疗机构充任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场合,则适用第43条㊂第59条乃是第五章产品责任外的独立规整,令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理由,是出于法政策的考虑,而不是法解释学的成果㊂医疗机构于第59条构造中的地位,颇类第43条中的销售者,故第59条的未尽事宜得类推适用第五章有关销售者的规范㊂[关键词]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产品-服务结合体[中图分类号]DF36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1671⁃511X(2018)02⁃0087⁃09[基金项目]2016年度北京市教委社科计划一般项目 中国医患关系法的困境与出路 (SM201610025003)成果之一㊂[作者简介]唐超,男,汕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卫生法学㊂①㊀参见‘产品质量法“第43条;‘侵权责任法“第43条㊂依‘侵权责任法“第59条设计的规整,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生产者和医疗机构对患者负连带责任(第1句);医疗机构就缺陷形成无过错的,对患者赔偿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第2句)㊂从构造上看,医疗机构的地位颇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①㊂新法颁行以来,第59条饱受学界排击,思路大抵有二:其一,从比较法上看,多强调服务㊁产品之别,医疗服务中纵使利用了缺陷产品,产品之利用亦附属于服务之提供,医疗服务提供人仍非产品销售者㊂其二,以为在 以药补医 的背景下,医院加价出售药物,或还可将医疗机构视作销售者,衡诸 医药分开 的医改趋势,坚持这样的立场无异于胶柱鼓瑟㊂可这两项论据都有些文不对题㊂本文旨在为第59条稍作辩护,并就第59条适用上的若干细节略陈管见㊂一㊁医疗机构在产品责任中的位置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患者自得依产品责任法制寻求救济(‘产品质量法“第四章,‘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侵权责任法“第59条并未将产品责任法制排除㊂缺陷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并非单一事实构成,医疗机构于不同情境下,地位有别,患者得援引的请求权基础亦各异,不得笼统而论㊂以下分述之:(一)情境1:医疗机构为生产者依‘药品管理法“,于特定情形( 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 ),经法定程序(省级人民政府药监部门批准),可以自配制剂, 在本医疗机构使用 (第25条第1款第1 2句); 特殊情况下 ,经省级以上政府药监部门批准, 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1款第3句)㊂制造制剂的医疗机构为生产者㊂倘因制剂缺陷,致患者损害,在自配自用情形,不论是否引入‘侵权责任法“第59条那样的新机制,受害人都可以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㊁‘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㊂而在自配他用的情形,更因引入‘侵权责任法“第59条,受害人得请求制造制剂的医疗机构和实际使用制剂的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㊂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尤其在自配自用场合,生产者能否主张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质量. All Rights Reserved.法“第41条第2款第1项),从而免于承担严格责任?欧洲法院就丹麦亨宁㊃费法德诉奥尔胡斯市议会案(HenningVeedfaldv.ÅrhusAmtskonnune)发布的初步裁定就此有深刻讨论,可资参考㊂案情大致如下:原告往Skejby医院接受肾移植手术,肾脏由原告的兄长捐献,医院以专门的灌注液保存㊂因灌注液缺陷,致肾脏动脉堵塞,无法移植㊂灌注液由奥尔胡斯医院的药房实验室制作,供Skejby医院使用㊂两家医院都属市议会所有㊂原告以1989年‘丹麦产品责任法“为据,要求奥尔胡斯市议会赔偿损失㊂被告反驳说,产品未投入流通(‘丹麦产品责任法“第7条第1项),而且产品不是为经济目的而制造(第7条第2项),因为两家医院皆为公立医院,完全由国家财政拨款㊂官司打到丹麦最高法院㊂在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的背景下[1],如何解释丹麦产品责任法,丹麦最高法院逡巡不定,遂中止诉讼,将五个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发布初步裁定㊂头两个问题关涉本文,即 产品责任指令 第7条列举的六项免责事由,第1项(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和第3项( 产品非为销售而生产,非为任何经济目的之流布而生产,亦非在其经营活动中而生产或流布 ①)如何解释㊂就第一个问题,欧洲法院认为, 产品责任指令 并未就 投入流通 的表述加以界定,故只得依 指令 的规范目的来解释㊂根据判例法,这些封闭列举的免责事由应严格解释㊂第7条第1项所说 未投入流通 ,本意在涵盖下面这种情形,即生产者之外的他人使产品脱离了生产过程㊂此外,违背生产者的意图而使用产品㊁为私人目的而使用产品,或者类似情形,亦不受指令规制㊂而本案的事实情形,不在上述例外之列㊂奥尔胡斯市议会主张,产品从未脱离生产者药房和使用者医院的 控制范围 ,故未投入流通㊂但在本案这样的情形,事实特征在于,要使用这些产品,患者就必须进入控制范围,故奥尔胡斯市议会提出的那些情势并不具有决定意义㊂患者既进入医院,医疗服务过程中所使用的产品,到底是医院制造还是从第三方当事人处取得就无关轻重㊂服务过程中所用产品,是第三方当事人制造的,还是服务提供人自己制造的,或者和服务提供人有业务关联的机构制造的,不会改变产品已经投入流通的事实㊂第二个问题关涉本文下面小节,这里先予介绍㊂ 指令 第7条第3项的抗辩事由,中国法上虽无明文,但通过对责任主体 生产者 销售者 的解释,可得到同样结论㊂欧洲法院认为,医疗活动由财政拨款,患者不必为服务付费,这一事实并不会改变产品制造活动的 经济和经营特征(economicandbusinesscharacter) ㊂所涉医疗服务并非慈善活动,不得依第7条第3项免除严格责任[2]㊂也就是说,责任主体应是从事专门营业者,但是否收费并不重要㊂(二)情境2:医疗机构为销售者中国的医疗机构往往兼售药物,倘出售的缺陷药物致患者损害,无关是否引入‘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新机制,受害人皆得依‘侵权责任法“第42条㊁第43条,‘产品质量法“第42条㊁第43条,请求生产者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㊂此际,医疗活动和销售活动相分离,医疗机构非以医疗服务提供人,而是以销售者身份对患者负连带赔偿责任㊂就‘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 医疗机构 ,是否即为第43条的 销售者 ,有二说㊂一为肯定说㊂起草机关表述上闪烁其词,只说 就医疗机构是否为销售者有不同意见 , 依据产品质量法作出具体规定 [3]285㊂而在‘产品质量法“中,责任主体非为生产者,即为销售者,起草机关似乎是将医疗机构视同销售者㊂司法界和学界颇多主张,或至少认为立法者的意图是将第59条的 医疗机构 看作销售者②㊂88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卷①② 流布(distribute) ,系本文译法,其他中文著述中多称 分销 派发 等㊂例如: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415;陈昌雄.医疗机构在医药产品侵权中的责任研究.中国卫生法制,2010(5):1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12⁃413;杨立新㊁岳业鹏.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及缺陷克服.政治与法律,2012(9):117⁃118;赵西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产品责任立法之反思.东方法学,2013(2):91;赵西巨.诊疗㊁告知㊁医疗产品使用与医疗损害责任之厘清.私法研究,Vol.15,2014(1):117;赵西巨.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情景化㊁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现代法学,2014(2):179;冉克平.产品责任理论与判例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04⁃205㊂. All Rights Reserved.另一则为否定说,反对将第59条的医疗机构看作销售者,或至少认为并不当然如此解释①㊂不论起草机关意图如何,本着法的客观目的,应持否定说,将第59条理解为产品责任外的独立规整㊂倘第59条的医疗机构即为产品责任法制下的销售者,那么合理的作法是删除第59条,由起草机关释法,或者以准用性规范指向第43条,而不是重复书写㊂本此立场,设医院的医师开出药方并尽到用药说明义务,患者于医院药房取药,后因药物缺陷受损害的,即不适用第59条㊂此际,医院的地位为纯粹的销售者,患者得依第43条,请求生产者与医院负连带赔偿责任㊂第59条的适用领域则较为狭窄,限于所谓 产品 服务结合体 (combinationofproductsandservices)的场合②,即于医疗服务过程中利用了缺陷产品,缺陷产品致患者损害的情形㊂(三)情境3: 产品 服务结合体 1. 产品 服务结合体 的性质产品责任法制强调产品㊁服务之别,不将严格责任扩于服务领域[4]52⁃54㊂就产品和服务的结合体,如何判断其性质,实质标准是 交易本质分析法 (essenceofthetransaction),即考察 交易的主要层面 (predominantaspectofthetransaction)是流布产品还是提供服务[5]878㊂依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流布包括 销售 (sells)和 以其他方式流布 (otherwisedis⁃tributes)㊂ 在商业背景下,为使用或消费而转移产品所有权,或者为了导向最终使用或消费的转售,而转移产品所有权,是为销售产品 (第20条a项)㊂ 在销售之外的其他商业交易中,为使用或消费,或是充作导向最终使用或消费的预备步骤,而向他人提供产品,是为以其他方式流布产品㊂ (第20条b项第1句)就产品和服务的结合体来说, 不论是交易整体,还是其中的产品部分,只要满足a项或b项标准,即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流布产品 (第20条c项),而非提供服务,应依产品责任法承担严格责任㊂在美国判例法上,首先要考察交易当事人是否将产品部分和服务部分区分开来㊂倘加区分,流布即独立于服务,就产品所致损害,即负严格责任㊂例如,草坪养护公司就所施肥料,或者机器修理商就更换的零件,倘单列账单,就肥料和零件缺陷所致损害,即承担产品责任[6]407⁃408㊂前文讨论的情境2即为如此㊂当事人未区分产品部分和服务部分的,美国法的思路是分两种情况处理:(1)倘产品部分于服务过程中消耗掉,例如发廊使用的染发剂致顾客损害, 即便服务的提供者没有另外向顾客收取染发剂的费用 ,该交易也可看作产品销售,发廊应负产品责任;(2)倘产品部分并未消耗或永久性转让给顾客,这样的交易可看作服务提供,服务提供人不必负产品责任[6]408,415㊂可是,这套产品是否消耗或永久转移给顾客的标准却并不适用于医疗领域㊂ 在美国绝大多数州,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医院都不因其提供了医疗护理有关的产品而被当作该产品的销售者 [6]408, 无论该产品是被移植到病人身上,借给病人使用,抑或只是作为一项工具 [6]413㊂对医疗领域和其他领域区别规制的理由,纯粹是法政策上的,认为医疗服务牵扯到民众健康甚至生存,对社会总体福利至关重要, 超过了任何需要对口腔医生和其他医生课以严格侵权责任的政策尺度 [6]414㊂即便医院给所用产品加了价,也只会引起其他法律效果(例如报销事宜),而不会改变医院系服务提供人的定性㊂例如美国加州第二巡回区上诉法院判例,医院将赊购产品的发票交给患者的结算处,法院认为,即便医院给手术中所用器械 加了价 (addsanadditionalsurcharge),也不应界定为器械销售者,仍是服务提供人,因为医院并非单纯充任产品流通渠道,实为完成医疗服务[7]㊂最后要注意,倘医院使用的产品并不直接关涉医疗服务,则就产品缺陷所致损害,医院可能要负产品责任[6]414⁃415㊂98第2期唐㊀超㊀医疗机构与产品责任①②例如,廖焕国.医疗机构连带承担药品缺陷责任之质疑.法学评论,2011(4):56;杨立新.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论.河北法学,2012(6);王竹.论医疗产品责任规则及其准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法商研究,2013(3):61㊂‘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第20条第3款的提法㊂. All Rights Reserved.09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卷2. 医药分家 与 销售者学界对‘侵权责任法“第59条铺天盖地的批评,一条主要论据为,在医药分家的医改大势下,医疗机构不能再界定为销售者㊂这番论证的纰漏在于,其对销售概念的解释流于文义,不合法之规范目的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第402A条,将产品责任主体表述为 销售者 ,法院嫌文义过窄,向来作扩大解释㊂到‘侵权法重述第三版“,起草人即干脆写为 从事销售营业或其他流布方式营业者(第1条)㊂ 流布 在商业上意指,使商品(或服务)可得,消费者或商户得加消费或利用,并不以加价为要件㊂故而在美国判例法上,免费样品㊁销售油漆而附赠的稀释剂㊁赌场提供的盛装免费饮料的玻璃杯,因缺陷致人损害的, 流布人 应负产品责任[6]410㊂从前面两小节的介绍也可以看到,对 经营活动 的理解,对 产品 服务结合体 性质的认定,并不考虑产品是否收取了额外费用㊂欧盟 产品责任指令 并不刻意突出 销售 ,而是使用更为概括的术语 流布 和 提供人 (sup⁃plier)(第3条第2款)㊂ 指令 并未对 提供人 加以界定,依欧洲法院的立场,意指产品 供给或流布链条里的中间人 (intermediaryinthesupplyordistributionchain)[8],是否加价,并不重要㊂法律概念的意义,应受规范目的支配,而不必屈从于日常理解㊂中国产品责任法制下的 销售 ,亦应扩张其文义,参照比较法的经验,和‘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第1项所说的 投入流通 勾连起来理解㊂是以,问题的关键不在是否加价,而在于将情境2和情境3区分开来㊂即便医药分家大功告成,也不能排除医疗机构充任 流布者 的可能性㊂而学界对第59条的批评,更大的破绽还在于,即便医疗机构确非 流布者 (情境3),亦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必定与严格责任无关㊂二㊁产品责任外的独立规整:‘侵权责任法“第59条. All Rights Reserved.在情境3下,依有力解释,医疗机构并非产品责任法制下的 销售者 ,不得依产品责任法制令其负严格责任㊂这是第59条批判者的有力武器,惜乎无的放矢,因为第59条原本就是别开生面,是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外树立的新规整,其正当性不依赖于对产品责任法制下 销售者 的教义学解释㊂这是基于法的客观目的而得到的结论,而欧洲法院就法国贝桑松大学医院案发布的初步裁定给我们的主张以有力支持㊂(一)贝桑松大学医院案的启示在 产品 服务结合体 场合,不令医疗机构负严格责任,诚为比较法上的多数立场,却不能说相反的立场就 很难寻到踪影 , 别具一格 [9]176,与各国 通过产品责任法解决侵权责任的思路不同 [10]111⁃112㊂最典型的是法国法㊂依法国‘公众健康法典“(CodeofPublicHealth),医疗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务人员负严格责任(第L.1142⁃1条)①㊂这里的产品得为药物㊁化妆品㊁有毒的物质和制剂㊁疫苗㊁避孕用品㊁杀虫剂㊁用于特定医学目的的食品或者医疗器械(第L.5111⁃1条)㊂又依法国最高法院判例,输血单位提供的血液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输血单位亦负严格责任㊂另外,依法国最高行政法院2003年7月9日判例确立的原则,公办医疗机构所用缺陷设备或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即便无过错,亦要负赔偿责任[11]㊂法国这套体制和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不甚合拍㊂依后者的立场,系由 生产者 就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负严格责任(第1条);无法查明生产者的,方由产品 提供人 承担责任(第3条第3款)㊂这里的龃龉之处,在贝桑松大学医院案中浮现出来㊂贝桑松大学医院案的案情为,13岁的患者接受手术,躺卧的电热毯出了故障,将患者灼伤㊂贝桑松行政法院(TribunaladministratifdeBesançon)和南希上诉行政法院(Couradministrative①第L.1142-1条: 除了可能就有缺陷的医疗产品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本法第四编开列之医务人员,以及由工作人员提供预防㊁诊断㊁看护服务的任何机构,就服务造成的损害,仅以过错为限,负赔偿责任㊂d appeldeNancy)皆依判例法,令医院承担严格责任㊂医院认为法国判例法抵触 产品责任指令 立场,继续上告㊂法国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不中止诉讼,动请欧洲法院就 产品责任指令 的立场发布初步裁定:在依 指令 引入产品责任后,法国那套令公办医院负无过错责任的体制还有效否?欧洲法院阐明 指令 立场,针对缺陷产品的责任规则并不适用于服务提供人,并给出定谳,利用了缺陷产品的医院仅系服务提供人,并非产品提供人㊂但是,欧洲法院又指出, 产品责任指令 并不规制缺陷产品责任领域的方方面面,不过是协调欧盟成员国立场的第一步,服务提供人应承担何种责任, 指令 不予置喙㊂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使用的缺陷设备或产品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为了有效保护患者, 产品责任指令 并不禁止各成员国制定自己的规则,令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唯内国规则不得妨碍患者直接起诉生产者,亦不得妨碍医疗机构向生产者追偿①㊂更近的例子则为‘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令医疗服务提供人就产品所致损害负严格责任(第四编C分编第8:103条)㊂起草人提出几点政策考量:(1)现代医疗服务中所用设备很复杂,技术故障或人为故障在所难免,完全随机的无法预测的失灵风险亦消灭不掉;(2)方便患者获得赔偿;(3)严格责任一定程度上也合乎医务人员利益,因为不必将特定医务人员拎出来加以 责难 ,而医疗机构既然置备了医疗产品,便只能在机构层面予以充分控制,预防损害,从而将个人责任转换为集体责任㊁组织责任;(4)实证研究表明,就缺陷产品致害,过错责任的威慑功能于个人层面不起作用,对预防此类医疗事故来说,整体性的积极措施(监管㊁核查)更为适宜[12]643㊂此外,北欧国家亦同此立场[12]644㊂荷兰学者亦多支持令医院就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㊂荷兰学者提出的理由包括:在荷兰法上,债务人应担保所用物品的质量;患者难以判断,伤害是由产品还是由服务造成;医院可以选择产品制造商,患者于此没有影响力;医院投保比较方便;严格责任法制可以激励医院尽到最大可能的注意;令医院承担责任,有助于司法的确定性[13]185⁃186㊂还是前引贝桑松大学医院案的裁定书阐述最为明白㊂欧洲法院指出,贝桑松大学医院既非产品生产者,亦非产品提供人,故不得依产品责任法制令其负无过错责任㊂但这不妨碍针对利用了缺陷产品的服务提供人引入同样严格的责任,法国法即为如此㊂这里的法律基础,是考虑到患者和医院间的特殊关系于产品法制之外另起炉灶的㊂明乎此,也就知道,对‘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批评,倘纠缠于产品责任法制的解释论问题(医疗机构是否系 销售者 ),那就全盘落空了㊂是以,对第59条利钝得失的讨论,只能转移到公共政策上去,也就是在维护医院利益和便利患者救济之间如何权衡㊂从法政策角度对第59条提出的批评,不外乎以下几点:医院不能有效控制风险,医院缺乏分散风险的机制,严格责任使医院负担沉重,甚至会加剧医患矛盾,等等㊂[10]119⁃120;[14]57⁃58本文无力就此发表实质性的意见,只打算指出两点:第一,好多论据是缺乏说服力的㊂比方说,医疗机构并非药物的设计㊁制造单位,不能控制缺陷发生㊂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课加严格责任的重要理由是,可以降低危险活动的水平,放在医疗领域,即督促医疗机构选择更为可靠的药物制造商,而不是要求医疗机构一定能发现缺陷;药品集中采购机制也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在药物的选用上就失去了话语权㊂另外,有些论据是矛盾的㊂比方19第2期唐㊀超㊀医疗机构与产品责任①SeeJudgmentinCaseC-495/10CentrehospitalieruniversitairedeBesançonvThomasDutrueux,Caisseprimaired assurancemal⁃adieduJura.Availableathttp://curia.europa.eu/juris/liste.jsf?language=en&num=C-495/10,2016-06-10)㊂陈昌雄先生谓,就医疗机构是否应负产品责任,比较法上分为两种做法:一是英美国家,持反对立场;二是欧盟立场,将医疗机构看作销售者,与生产者㊁[之前的]销售者依严格责任负连带责任(参见,陈昌雄.医疗机构在医药产品侵权中的责任研究 以中外对比研究为重点.中国卫生法制,2010(5):8),此论当有误㊂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并未将医疗机构看作销售者, 指令 本身并不涉及医疗服务提供人的责任,不过是允许成员国各行其是而已㊂法国法仍属少数立场,所以德国学者才会对‘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立场表示不解,参见,[德]H㊃G㊃博威格㊁N㊃多考夫㊁N㊃杨森.中国的新侵权责任法[J].张抒涵译.比较法研究,2012(2):14㊂医疗机构和生产者 处于不同的责任领域,这一规定同样并不具有说服力 ㊂. All Rights Reserved.说,既称 医疗机构缺乏分摊损害赔偿成本的机能 ,又说 严格责任将会导致医疗服务成本的增加 [15]119㊂还有些论据,不过是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公说婆说而已㊂比方说,责任形态对医患关系㊁对医学发展的影响㊂第二,正如美国威斯康星州最高法院所说, 医疗服务提供人之于患者,其地位颇类产品销售人之于消费者 [16],是以,法政策立场的批评如果成立,那么这些批评大抵可以用之于产品责任法制对销售者的定位㊂所以这样的说法, 本来医疗产品造成他人损害并不是新问题,通过‘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由生产者及销售者承担责任即可解决 [10]119,就颇不牢靠,因为销售者同样可以喊冤叫屈,为什么第43条不肯照着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的思路来设计销售者的法律关系呢?我们看到,自从‘产品质量法“1993年颁布以来,两度修法,再经‘侵权责任法“制订,立法者的态度从未动摇,一直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1993年法第31条)㊂这至少表明,‘侵权责任法“第59条并非立法者一时糊涂或心血来潮的产物,纵使不合乎批评者的口味,但确是立法者一贯立场的延续㊂产品 服务结合体 致害场合,医疗机构承担何种责任形式政策上更为合理,本文不持特别立场㊂要提醒的是,前文述及,欧洲法院并不反对各成员国令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㊂美国威斯康星最高法院也指出,医院的责任形态一直在演化当中,既然医院过去享有的慈善免责优待可以褫夺,未来引入严格责任也并非不可想象①㊂何去何从,需要立法机关抉择,深入的实证研究是必要的,非黑即白的指责并不明智㊂(二)‘侵权责任法“第59条对第五章的类推适用前已述及,第59条仅适用于 产品 服务结合体 场合㊂缺陷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对患者负无过错责任,且和产品生产者对患者负连带责任(第1句);医疗机构向患者赔偿后,得向生产者追偿(第2句)㊂或谓,第五章和第59条乃是总则和分则[17]17㊁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18]421;[10]117㊂此论非当㊂既已反复申叙,医疗机构并非销售者,可知第59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尤其是第43条),当为并列的两套规整㊂第59条的这套新规整,最高法院名之为 医疗产品责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51项第2小项)㊂又因为在第59条的构造里,医疗机构的地位颇类第43条中的销售者,是以,凡第59条的未尽之处,皆有类推适用第五章相关规范的余地②㊂至于‘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定义(第2条)㊁缺陷定义(第46条)㊁生产者免责事由(第41条第2款)的规范,则为‘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及第59条的一般规定㊂图示如下:产品责任法制的构造一般规则(产品质量法第2条㊁第41条第2款㊁第46条)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㊁第42 43条㊁第45条,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医疗产品责任(产品 服务结合体)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个别类推适用产品责任相关规范)㊀㊀‘侵权责任法“第59条未提及销售者,将第五章看作一般法的,即主张以第五章的规范径行填补㊂[18]421;[17]17;[19]61依本文见解,应先就第43条为目的性扩张,继而将扩张后的第43条类推适用于第29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20卷①②SeeHovenv.Kelble,79Wis.2d444(1977),470⁃471.关于慈善免责原则,参见,[美]约翰㊃布卢姆.风水与医院法人重构:医疗过失危机带来的挑战与机遇.载[美]梅尔曼.以往与来者 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唐超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79.或谓,对医疗机构, 准用销售者责任规则 (王竹.论医疗产品责任规则及其准用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为中心.法商研究,2013(3):58)㊂ 准用 是中国台湾地区法上的术语,大陆实证法多使用 参照 的表述㊂ 产品 服务结合体 场合的医疗机构和销售者终究有些距离,故而,倘立法者不写入第59条,即只能认为是立法政策决定,而不得类推适用第43条;立法者既写入第59条,即是侧重医疗机构与销售者的相似性㊂写入第59条,立法者当然可以明白说, 参照第五章有关销售者的规定 ,既未有如此表述,即无所谓 准用 ,而只得类推适用㊂. All Rights Reserved.。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其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方式以及相关法律条文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1.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责任:指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进行规范的法律规定。
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2. 侵权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 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 恢复原状: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赔偿精神损害: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4. 惩罚性赔偿: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
5. 公正补偿:在侵权行为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公正补偿。
五、相关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三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第四条: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3)第五条:侵权行为人应当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第六条: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精神损害。
产品质量法

二、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 按特定标准判定是否合格的制度 2012年5月认定七种地沟油检法 标准层次:国际、国家、行业、企业 合同法62条 执行力度:强制(国家、行业标准中) 推荐
报摘 2学生文具 强制标准 检验方式:自检 (检出不合格品) 第三方(药品)
提问:当有国家、行业强制标准时,你的企业日常生产检验所 用的企业标准应高于它、低于它?
地方保护 报摘 1 3
第三节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必须作为) 1 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义务 三方面 (1)产品内在质量符合法定要求(安全,可使用... (2)遵守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合格证书 说明书 27条 (3)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淘汰 假冒 掺假)
30 伪造产地 31冒用标志 32条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报摘4 不得以不合格冒充合格
见报摘1 三菱汽车5
关于设计缺陷:结构缺陷、缺乏安全装置、未满足不当使 用的适用性
7.23温 动车事故 报摘9 宝马车侵权法解析175
关于说明 警示不充分缺陷 1是合理危险,不能是高度危险 (用侵权法)2为大众消费的,应为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能 引起注意、知晓、理解
侵权解析169喷洒杀虫剂
责任性质: 特殊侵权责任
“先行负责”的规定: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 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 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注意; 对象 是瑕疵商品 先行处理 是法定责任 产品设计者、成品制造者、零部件制造者原材料生产者、 修理者、装配者,零售商、批发商、进口商 都可能有责任,但 是追偿问题 生产与销售者之间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要先承担替代 责任,先赔后追
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叶鲁平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叶鲁平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7【案件字号】(2020)浙10民终23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邬卫国阮丹军胡精华【审理法官】邬卫国阮丹军胡精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叶鲁平【当事人】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叶鲁平【当事人-个人】叶鲁平【当事人-公司】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林煜轩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俞飞燕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戴洒洒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澄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林煜轩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俞飞燕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戴洒洒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澄林煜轩俞飞燕戴洒洒【代理律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浙江君安世纪(台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上海一冷开利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叶鲁平【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关于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得当,涉案空调是否必须予以更换。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在产品瑕疵的情况下,消费者仅能向销售者主张有关权利。
【权责关键词】合同产品责任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关于质量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得当,涉案空调是否必须予以更换。
现有证据显示涉案空调存在空调板换漏、整套系统进水等问题,在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确定由上诉人进一步举证并在其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确定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de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de区别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1.产生依据不同。
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
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又因生产者产品责任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不同而区分为特殊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
3.归责原则不同。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只要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也不论销售者是否有过错。
在我国,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
4.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辩,拒绝赔偿。
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再可根据实际情况追偿。
5.免责条件不同。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未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出规定,但根据法定瑕疵的第二种情形,即“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可以推断出,如果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则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对于产品缺陷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
6.产生时间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损害后果发生之后才可能成立,没有损害后果则不可能产生产品缺陷责任。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
《经济法》教学大纲
《经济法》教学大纲一、教学目的与要求本课程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不仅具有极深的理论性,也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通过本课程的讲授,让学员比较系统地掌握经济法有关基础理论,同时了解和熟悉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的具体实践和操作,为我国培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所需要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方面的专门人才。
本课程要求对学员比较系统地讲授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一些前沿问题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法制中出现的与经济法有关的一些问题。
培养学员的创新意识、独立思考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自学与面授相结合。
贯彻教知识与教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精神。
三、考核方法采取期末考试、作业、考勤相结合的方法。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期末考试占60%,作业占20%,考勤占20%。
四、教学内容第一讲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含义(二)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和规律(三)国家干预与现代经济法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和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特征(三)经济法的概念三、从法律部门的划分谈经济法的体系(一)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评析(二)对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的新认识(三)经济法的体系四、经济法的价值五、经济法的本质六、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思考题和作业题(划“*”者为作业题)*1、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有哪些2、试述我国经济法的体系3、为什么说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产物4、谈谈你对经济法价值的认识阅读书目:1、必读书目: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03月出版。
2、参考书:(1)、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
(2)、王卫国等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版。
(3)、陈婉玲著:《经济法原理》(经济法文库.第2辑),北大出版社2011年11月版。
我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类型之厘清
我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类型之厘清作者:王全弟李挺来源:《东方法学》2014年第01期内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的立法模式采用了独特的形式,即第7条为严格责任的一般规定,该规定为《侵权责任法》以外的法律规定严格责任预留了空间。
从立法论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对严格责任的构建应以危险为核心要素兼及营业主体的责任,其类型应划分为危险活动、物品的严格责任和营业主体的严格责任,前者应包括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而后者包括雇主责任和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
至于替代责任中的监护人责任、机动车事故责任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责任均宜纳入过错责任,其中前两类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同时辅之公平责任,以更好地实现利益平衡。
关键词:严格责任替代责任解释论立法论一、问题的提出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是关于严格责任的一般规定。
〔1 〕对于《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可能的具体类型,〔2 〕分别在《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与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予以规定。
我国关于严格责任的立法模式具有独特之处,不同于德国的单行法模式,〔3 〕法国的一般条款为主的模式〔4 〕以及日本的民法加特别法模式。
〔5 〕我国的模式为由《侵权责任法》具体列举适用严格责任的类型,同时通过一般规定(即《侵权责任法》第7条)为特别法规定严格责任预留了空间。
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条中的“法律”应只指《侵权责任法》。
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
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律”既包括《侵权责任法》,也应包括《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果仅指《侵权责任法》,则第7条会使用“本法”一词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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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抗辩事由
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在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者在
面对消费者的索赔时,也有一些抗辩事由可以降低或免除责任。
下面将探讨几个常见的抗
辩事由。
1.产品未在正常使用范围内被使用:生产者可以主张产品责任抗辩事由,如果他可以
证明消费者使用产品的不当导致损害。
如果消费者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将产品用于不正常的使用范围内,生产者可以主张产品未在正常使用范围内被使用。
4.合理的预期损坏:生产者可以主张产品责任抗辩事由,如果他可以证明产品造成的
损害是合理的且在合理范围内。
如果消费者在产品正常使用的范围内出现预期的损坏,生
产者可以主张合理的预期损坏。
以上五个抗辩事由是生产者在面对消费者的索赔时常见的抗辩理由,但是在具体情况下,生产者还应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判断和运用。
在实际操作中,生产者应确
保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产品责任的原则履行自己的
责任,以避免潜在的纠纷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