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范本(三篇)

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范本溶解乙炔是一项具有高风险的工艺,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以下是一份针对溶解乙炔生产的安全管理范本。
1. 安全管理目标我们的主要安全管理目标是确保溶解乙炔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护生产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2. 安全管理责任2.1 生产经理负责全面的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包括制定安全管理政策、标准和程序,并监督执行。
2.2 生产部门的安全主管负责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培训生产人员、监督操作过程、检查设备状况等。
2.3 所有生产人员有责任遵守安全管理政策和程序,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习,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3. 安全培训和教育3.1 所有参与溶解乙炔生产的人员必须接受全面的安全培训,包括工艺流程、设备操作规程、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等。
3.2 定期组织安全演习和模拟事故,提高生产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意识。
3.3 培训记录和演习报告必须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复查和更新。
4. 设备和环境安全4.1 确保溶解乙炔生产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2 设立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防爆装置、泄漏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等。
4.3 维护生产场所的清洁、整洁,减少火灾和爆炸风险。
5. 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5.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包括溶解乙炔的配料、混合、储存和运输。
5.2 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负荷操作行为。
5.3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确保安全隐患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6.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6.1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和责任人。
6.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及时处理事故和紧急情况。
6.3 安排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7.1 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7.2 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溶解乙炔车间管理制度

溶解乙炔车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溶解乙炔车间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溶解乙炔车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合法经营、安全生产、环保节能。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溶解乙炔车间的相关管理人员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违反。
第四条溶解乙炔车间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和质量保障。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溶解乙炔车间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执行,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溶解乙炔车间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具,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七条溶解乙炔车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八条溶解乙炔车间应加强工业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九条溶解乙炔车间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复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有针对性地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溶解乙炔车间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溶解乙炔车间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企业的质量标准执行,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溶解乙炔车间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不得使用劣质原材料。
第十三条溶解乙炔车间应建立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制定严格的作业指导书,确保生产过程标准化。
第十四条溶解乙炔车间应加强产品质量监控和检测工作,确保产品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五条溶解乙炔车间应定期组织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改进,提高产品的质量稳定性。
第四章环保节能管理第十六条溶解乙炔车间应执行国家和企业的环保政策,积极推行清洁生产,降低环境污染。
第十七条溶解乙炔车间应严格控制和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等废物,依法合规排放,保护环境。
精编【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文号]:(89)化工字第73号文[发布日期]:1989年02月15日[生效日期]:1989年02月15日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
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厂(站)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
第五条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任务书;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
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撰写人: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 职责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各单位负责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
3 管理程序3.1 一般规定3.1.1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
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3.1.2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两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3.1.3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第 2 页共 2 页3.1.4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
并在“制造钢印标记”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
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3.1.5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
所配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 附件管理3.2.1 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
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2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3.2.3 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3.2.4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 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2. 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3.2.5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 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第 2 页共 2 页2. 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3. 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4. 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溶解乙炔气瓶是一种重要的气体储存设备,在工业生产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但是,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如果在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等方面注意不当,可能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严重的伤害和损失。
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制定了本管理规定。
一、储存管理1. 气瓶的储存条件溶解乙炔气瓶应按规定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暴、无腐蚀性气体和易燃液体污染的地方储存,距离火源、高温区、易燃材料等不能少于10米。
2. 储存要求气瓶应按规格型号、品种分类,储存在专用存气间或柜子里,每个储存间或柜内均应设置标志牌,标注所储存气体品种、规格型号、存放数量等信息。
气瓶上应保持干燥、清洁,盖上盖子或保护帽,设专人负责看管,禁止乱放或随意搬动。
3. 储存时注意事项在储存溶解乙炔气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禁止气瓶与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或强氧化剂混放;2.液体容器储存时,应禁止暴晒和高温环境;3.储存时,应检查气瓶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漏气、泄漏等情况应及时处理;4.气瓶存放要远离热源、火源,不能受到阳光直射及其他高温设备影响。
二、运输管理1. 气瓶的运输条件溶解乙炔气瓶的运输均应按照国家气瓶运输规定。
汽车运输过程中,气瓶应放在气瓶车上,并固定好。
船运过程中,气瓶应放在安全的气瓶舱内或储藏柜中,并做好防湿防潮措施。
铁路运输的气瓶应与其他物品分开存放,并牢固固定。
2. 运输时注意事项在运输溶解乙炔气瓶过程中,应保持车辆轻稳,避免碰撞。
在运输前,应查明气瓶存量、是否戴盖、是否装有防火器等。
运输途中发现气瓶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检查。
三、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气瓶的使用范围必须规定明确,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禁止私自改装。
2. 使用前的检查使用前应先查看气瓶标牌上的压力、有效期、检查记录等内容,确认气瓶完好,密封良好,开启机构是否灵活,特别是内部是否有异味,是否有水分等情况。
3. 使用时的操作在使用气瓶时,应按气瓶规定方式操作,严禁打旋开启气瓶,禁止高压、操作失当、火花飞溅等操作。
溶解乙炔厂的安全生产管理

溶解乙炔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乙炔是一种具有高度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的气体, 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乙炔厂的安全生产, 需要进行全面的安全管理工作。
本文将结合乙炔厂的实际情况, 从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培训教育等方面展开论述。
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是乙炔厂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
乙炔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明确责任和权限。
一般来说, 乙炔厂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等。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乙炔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的部门, 负责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安全技术论证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是负责对乙炔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部门, 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管和评估。
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由乙炔厂各级部门和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 负责决策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协调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乙炔厂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
乙炔厂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制定并完善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这些制度和规程应覆盖乙炔厂的各个环节, 包括生产过程的安全操作、设备的安全使用、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处置、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等方面。
此外, 乙炔厂还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如安全标识、安全警示牌、防火墙、防爆设备等, 以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运行安全。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是乙炔厂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
乙炔厂应采取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切实做好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首先, 乙炔厂应定期对生产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
同时, 乙炔厂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维护和保养制度, 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此外, 乙炔厂还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例如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隔离储存、设置防火墙、配备防爆电气设备等。
另外, 乙炔厂还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组织定期演练和培训, 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溶解乙炔气瓶是一种常见的工业气瓶,广泛应用于焊接、切割、热处理等行业。
由于乙炔气瓶属于危险品,其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以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下面将探讨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乙炔气瓶的存放和运输规定1. 存放场所应选择宽敞、通风好、防火设施完善的地方,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和热源,与其他危险品应有距离。
2. 存放场所应设有专门的存放架或柜,瓶身直立放置,防止倒伏或撞击。
3. 存放场所应明确划定禁止烟火的标志,并配备灭火器材。
4. 气瓶间应配备通风装置,确保室内空气流通。
5. 气瓶的搬运、装卸和堆垛应使用相应的工具,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严禁拉倒推瓶。
二、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规定1. 乙炔气瓶的连接和使用应遵循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连接牢固、密封可靠。
2. 使用乙炔气瓶进行焊接和切割时,应戴防护眼镜、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并采取安全措施,如防酒精棉、防火毯等。
3. 在使用乙炔气瓶进行热处理时,应在操作区域周围设立安全防护栏,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 使用乙炔气瓶进行焊接和切割时,不得违反安全距离规定,防止火花飞溅引发火灾事故。
5. 使用乙炔气瓶前,应检查气瓶和附件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气瓶有漏气、变形、腐蚀等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人员。
三、乙炔气瓶的检测和维护规定1. 溶解乙炔气瓶应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和内部检测,外观检查应包括检查气瓶的标志、阀门、压力表等是否完好无损,内部检测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2. 气瓶的维护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包括清洗气瓶外壳、更换阀门等维修工作。
3. 定期维护和检测的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持一定的时间,以备查验。
4. 乙炔气瓶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应报废,禁止再次使用。
四、乙炔气瓶事故的应急处理规定1. 一旦发生乙炔气瓶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切断气源、迅速离开事故现场等。
2. 火灾事故时,应使用适当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避免用水灭火。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篇)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在工作场所使用溶解乙炔气瓶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3. 工作场所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溶解乙炔气瓶存放区域,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4. 所有使用溶解乙炔气瓶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
二、气瓶存放1. 存放区域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标识为“溶解乙炔气瓶存放区域,禁止火源接近”的标志。
2. 存放区域应设有专门的存放架,每个架子上的存放数量不超过5个瓶。
3. 气瓶应妥善存放,要确保垂直放置,不得倒置或平放。
4. 存放区域应远离火源、易燃物品和高温等因素,保持通风良好。
5. 气瓶堆码不得超过规定的高度,平稳可靠,不得乱堆乱放。
三、溶解乙炔气瓶使用1.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瓶体无损伤、无泄漏,阀门完好无缺。
2. 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防护用具,并确保操作环境无火源。
3. 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应保持警惕,严禁将溶解乙炔气瓶暴露在火源附近,防止发生火灾。
4. 操作人员在使用溶解乙炔气瓶时,应遵守操作规程,禁止擅自改变气瓶压力、温度等参数。
5. 使用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关闭气瓶阀门,切勿将溶解乙炔气瓶随意抛放,确保归位正确。
四、气瓶保养及维修1. 气瓶使用一段时间后,应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超过使用寿命的气瓶应进行报废处理。
2. 气瓶保养和维修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拆卸、清洁或修复气瓶。
3. 即使在保养和维修过程中,也要保持工作场所清洁、无火源,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五、应急处理1. 如发现气瓶泄漏,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迅速撤离人员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2. 在气瓶泄漏紧急处理过程中,严禁接近火源或使用明火进行处理。
3. 针对气瓶泄漏可能导致的火灾风险,应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如使用灭火器材或调用消防车辆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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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最后更新:2004年8月26日劳动部、公安部文件(89)化工字第73号关于颁发《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公安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望及时报化工部。
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
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厂(站)的规划和建设第四条溶解乙炔生产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对建厂方针、生产安全管理、技术进步等方面实行行业指导.第五条溶解乙炔的生产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编制,经同级计经委批准,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第六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溶解乙炔厂(站)必须向审批单位及审议单位提交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2.设计任务书;3.主要原料、辅助材料和产品的理化安全性能、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安全要求;4.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5.预防与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应会同当地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议。
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建设。
第七条设计乙炔厂(站)单位,必须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熟悉溶解乙炔生产技术,经项目所在地省级化工厅(局)核准,方可从事设计工作.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设计乙炔厂(站)。
设计单位要对乙炔厂(站)的设计安全可靠性负责。
第八条乙炔厂(站)选用的主要设备和重要配件,必须是经省机械部门鉴定合格批准生产的,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制造资格(持有制造许可证).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对所生产的设备安全可靠性负责,不准为没有批准建站的单位提供设备。
第九条乙炔厂(站)的初步设计,应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下同)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并请省级化工厅(局)参加。
第十条乙炔厂(站)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必须由持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筑安装单位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乙炔厂(站)建成后,由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会同同级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省级化工厅(局)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试生产。
第十二条乙炔厂(站)经3个月以上的试生产考核,达到工艺装置运行正常、安全设施可靠、三废处理妥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等条件后,由乙炔厂(站)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辖市以上计经委组织化工、劳动、公安、环保、城市规划等部门及有关设计、使用等单位进行投产验收和产品质量鉴定。
第十三条乙炔厂(站)经验收和鉴定合格后,持有关技术资料和审批文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化工厅(局)申请领取《溶解乙炔生产许可证》,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三章防火与防爆第十四条防火与防爆的基本要求:1.乙炔厂(站)应对所生产和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及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严格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2.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管理办法和消防安全技术。
3.工厂、车间、班组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发动群众,实行综合治理,以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种易燃爆物品及发火源,消除危险因素,将火灾和爆炸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乙炔厂(站)应根据场所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划定厂(站)范围内的禁火区,并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乙炔厂(站)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第十七条乙炔设备、管道及构件等的导除静电接地装置,应在设备检修后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十八条乙炔厂(站)的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第十九条在乙炔设备、管道上以及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动火时,经置换后的乙炔浓度应小于0.2%。
第二十条乙炔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设施,应在雷雨季节前及每年至少定期检测一次。
第二十一条乙炔厂(站)的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级别和组别不低于ⅡcT2的防爆电器。
第二十二条乙炔厂(站)的生产废水如需排入下水道,必须通过水封井排放,水封高度应不低于250毫米.第二十三条乙炔厂(站)操作人员的劳动保护服,宜选用防静电服及导电鞋,严禁穿戴化纤织物及带钉子鞋进入作业岗位。
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设置易于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安装接地的门把手、栏杆等。
第二十四条乙炔厂(站)必须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或规模较大的乙炔厂(站),还应建立专业消防队(站)。
第二十五条乙炔厂(站)除设置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露天装置、生产厂房、仓库、装卸平台和罐区等场所,设置灭火器及其他简易灭火器材。
灭火器材的选择、配置及设定位置,应符合GB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乙炔气体火灾不宜使用卤代烷灭火剂)。
第二十六条乙炔厂(站)设置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及时修理更换,保持完整可靠,严禁挪用。
第二十七条乙炔厂(站)灌瓶间设置的紧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开桶间和乙炔发生器间用水灭火。
第二十九条乙炔厂(站)应有火灾报警措施,有条件的应设与消防队直通的报警电话。
乙炔厂(站)内如设有自动的灭火装置,应在值班室或控制室内设自动灭火装置启动信号。
自动灭火装置应由专人定期检查,并严格执行有关装拆和标定的规定.第三十条乙炔厂(站)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和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禁火区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标出警戒线,设置“严禁烟火"、“禁止吸烟”等警告牌.第三十一条进入乙炔厂(站)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在其排气管上应加装阻火器。
严禁电瓶车进入乙炔厂(站)的生产区。
第三十二条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倒入电石渣坑及地沟内,在生产车间内也不得任意用水化解电石粉末.电石粉末的处理应选择空旷露天场地用水化解,在搅拌的情况下,一般每次200至250克分批倒入装有水的容器内,等上一份电石粉末完全分解后方可将下一份电石粉倒入容器内。
化解电石粉末的容器容积应不小于1立方米。
化解电石粉末的水耗量一般为10公斤(水)/公斤(电石粉末)。
化解电石粉末的渣水应排入渣坑内.第三十三条乙炔厂(站)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向消防队(站)报警,同时迅速切断动力电源、关闭工艺管路及乙炔瓶上的所有阀门,正确选用灭火器材组织扑救,以控制火势的扩大。
1.乙炔发生器在加料时发生火灾,应立即将发生器与储气罐切断,用惰性气体吹扫发生器,同时用灭火器扑救。
2.乙炔压缩机间发生火灾时,除立即停机和切断气源外,应用水和灭火器扑救,如法兰连接处有乙炔漏出而产生火苗时,应采取措施首先扑灭高压乙炔管道的火焰.3.灌瓶间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尽快启动紧急喷淋装置,采取措施首先扑救乙炔管道及乙炔瓶上的火焰,并将其附近的乙炔瓶迅速搬离现场。
第四章生产操作第三十四条生产装置运行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备好所需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并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方法验收。
2.大粒度的电石必须进行破碎,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保持室内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小于10毫克/立方米。
在破碎机启动前应先启动通风装置,停止破碎机后通风装置还应继续运转5至10分钟。
3.设备开车前应做以下检查:(1)检查所有设备上的手孔、人孔、压力计、液体计及阀等的状态是否正常,所有阀门必须灵活好用;(2)检查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并符合工艺要求;(3)检查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联锁装置等,应齐全完好;(4)检查供水压力应符合工艺要求;(5)检查置换用惰性气体的含氧量,应小于3%。
4.各单元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开车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车合格,各项性能都应符合工艺的要求。
5.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设备内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规定的位置。
6.按工艺要求填加清净剂和干燥剂。
7.用惰性气体置换设备和管道,在所有设备死角及管道末端都应单独排放,排放气体经分析氧含量小于3%时,即认为置换合格。
8.对进厂的新乙炔瓶应做以下检查:(1)国产乙炔瓶应是经过审查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2)进口的乙炔瓶应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授权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3)核对乙炔瓶的合格证数据与瓶上的钢印数据是否一致,对丙酮充装量及净重值进行复核,如发现不符时,应与制造单位联系,并妥善处理;(4)按乙炔瓶数量的10%(但不少于2瓶)抽查肩部间隙,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再抽查20%,如仍有不符合规定的,则应对全部乙炔瓶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除与制造厂联系妥善处理外,应将检查结果报当地劳动部门;抽检合格的乙炔瓶重新装好瓶阀后,应按规定重做气密性试验;(5)乙炔瓶充装丙酮时的气体压力应小于0。
8MPa,丙酮加入量的允许差应在标准范围以内,操作时严禁空气渗入乙炔瓶.第三十五条发生器的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1.密闭型料斗的发生器在加料前、后应用惰性气体置换,加料后还应用乙炔气体吹扫发生器及所有设备和管道,直至系统内的乙炔纯度大于98%,方可投入生产。
2.敞口式加料的发生器加料时,应间断、均匀地将电石加入投料口。
3.根据乙炔气体消耗量调节发生器的产气量,保持压力波动小于0。
001MPa。
4.电石粒度应符合发生器的工艺要求,加入发生器的电石温度应低于50℃,并及时拣出电石中的硅铁及其他机械杂质。
5.发生器的水温不应超过80℃,发气室内的乙炔气体温度不应超过90℃,严禁发生器出现负压.6.发生器、洗涤器、水封及水槽式储气罐待设备的液面高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并保持稳定。
7.发生器应按工艺要求定时排渣.排渣时应注意保持发生器正压及液面稳定。
乙炔管道及发生器附属设备要定时排放积水。
8.发生器出口的乙炔气体要定时取样分析,乙炔的纯度应不低于98%。
9.发生器严禁在供水不足的条件下运转。
10.生产中应经常检查储气罐的储气量,应符合工艺要求。
11.发生器临时停车时,乙炔系统的设备及管道应保持正压。
12.发生器、储气罐等设备及管道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
13.发生器应设置防止加水过量的装置;如发生器是通过供水管连续给水的,则在供水管路上应装设防止乙炔气体由发生器流向水源及供水夹带空气进入发生器的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