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辽国土资发[2009]152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9]152号)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为了规范和加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建立"便利、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12336国土资源违法电话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全国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号码,以电话、传真、录音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检举、报告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及线索。
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受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畅通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信息渠道,方便举报人;(三)实事求是,依法履行职责;(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五)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矛盾纠纷。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举报的原则,确定举报工作的负责人,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受理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监发〔2018〕1号(2018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辖,是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限和分工。
第三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按照管辖职责开展监督调查处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分工负责。
第二章监察对象第四条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是指:(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当新旧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发生分歧时该如何执行

资源导刊 2014/7情况下各省还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条例实施办法,对条例进行细化,具有一家的操作性。
各地执行条例实施办法与条例并不矛盾,并无不妥。
(作者单位:武陟县国土资源局)FAL U TIANDI法挖土触红线破坏耕地吞苦果□陈海发生分歧时该如何执行当新旧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及《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贪污贿赂、渎职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将此案移送汝阳县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经立案调查,认为李某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巨大,性质严重,已涉嫌构成破坏耕地罪,依法批准将李某逮捕。
目前案件已移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作者单位:汝阳县国土资源局)6月9日,汝阳县柏树乡石门村村干部李某因非法破坏耕地,被汝阳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14年年初,汝阳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李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村干部职务之便,擅自在柏树乡石门村村北汝嵩路北侧占地20.78亩非法取土。
该局立即立案调查并向李某下达停采通知书。
在调查期间,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百般抵赖,拒不承认违法事实。
为此,2014年3月该局特申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李某破坏耕地行为进行鉴定。
经鉴定,李某非法占用耕地取土面积达20.78亩,其中基本农田14.64亩,一般农田6.14亩,已涉嫌构成破坏耕地罪。
该局为严厉打击非法占地者的嚣张气焰,依据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1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借鸡下蛋”不可行

“借鸡下蛋”不可行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5年第2期编者按 2015 年第1 期《法制天地》栏目《如此联合开发合法吗?》发表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通过专家、法律爱好者的探讨和分析,找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希望读者通过此类案件,得到启发。
张趁心一、市政府和国土部门构成不作为理由如下:1994 年12 月29 日,江州支行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市政府、建设局、国土局等单位为其下发二书三证,直到2004 年才开始建设,闲置时间达10 年左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该块土地应该在1996年12 月29 日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处置。
因为没有尽到对已经供应后建设用地的监管责任,造成该土地闲置。
政府和国土部门存在一定责任。
二、江州支行的行为构成改变用途行为江州支行未经批准,把部分划拨国有土地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实际是变相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用于江宇公司建紫晶城一、二期商住楼,并对外销售,直接导致该地的部分使用对象和用途发生改变,理由:虽然合作建房期间双方没有进行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仍然登记在江州支行名下,但双方合作建房属于“借鸡下蛋”,以“合法手段”掩盖“违法行为”,其行为本身是一种规避和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手段,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说的非法转让中的“其他形式”。
三、合作建房属合同无效江宇公司明知道搞房地产开发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购买出让性质的土地,在未经国土部门同意和原批准机关市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仅凭房管局的和规划局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销售许可证,就开工建设商住楼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长白山国土资源局干部业务培训题库

长白山国土资源局干部业务培训题库考题类型为填空题、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简答题、论述题(论述题不公布标准答案)填空题1、地籍是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土地状况的簿册。
2、土地登记是指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3、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和土地使用权入股及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
5、农村集体土地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经营期最高年限分别是耕地30年、草地50年、林地70年。
6、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7我国土地的基本国策是“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8、我国土地利用一级分类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9、土地调查应当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土地条件调查等内容。
10、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11、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两公告一登记”是指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登记”是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2、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可以续封一次,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3、矿产资源的开采方式有地下开采和露天开采。
14、矿区范围保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15、矿业权指的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16、矿产资源大概分四类,分别是: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
17、土地登记分两种:土地初始登记、土地变更登记。
18、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分别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19、土地犯罪有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②、非法占用耕地罪;③、非法批准使用、占用土地罪;④、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四种形式。
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问题与完善

事 实上 . 我 国 刑法 理 论 也 通 常认 为 , 为人 预 想 在 行 侵 犯 的对 象 与 实 际侵 犯 的对 象 在 法 犯 罪 构成 要 件 范 围 内 的对 象 错 误 。 属 不 构成 行 为对 错 误 结 果 成立 故 意 或 者 承 担 故 意罪 责 的 阻
就是 刑 法理 论 中所 谓 的 “ 同类 对 象错 误 ” 。具 体 到 该 案 3中 .被 告 人 所认 识 到 的黄 金 现 货延 迟 交收 业 务 与 其
"
-
犯 ” 比如 第 1 5条 高 利转 贷罪 、 2 8条非 法 转 让 、 , 7 第 2 倒 卖 土地使用权 罪等 。 确规定 “ 明 以牟 利 为 目的 ” 在 这 。 类 法 律 明文 规 定 有 特 定 目的 的情 况 下 . 缺 乏 该 特 定 若 目的 , 不 能 够认 定 该 罪 。而 我 国刑 法 对 非 法 经 营 罪 则 的规 定 没 有 要 求 行 为 人 具 有 非 法 牟 利 的 目的 . 宜 以 不 是 否 具 备 牟 利 目的 作 为 行 为 人 主 观 故 意 的 要 件 , 而 且 , 旦 出现 不 以牟 利 为 目的 的 非 法 经 营 行 为 , 该 一 而 行 为 的社 会 危 害性 又很 大 的 情 况 下 , 会 造 成 难 以 追 将 究 其 刑事 责 任 。
场 经 济 的 本 质 。非 法 经 营罪 兜 底 条 款 陷 人 了前 所 未
有 的 困境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法 学博 士研 究 生 [ 0 0 8 1 08 ]
些 行 为 被 涵 盖 其 中 , 以 , 必 要 借 助 司 法 解 释 予 以 所 有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益政发[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益政发〔2011〕26号)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益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严厉打击非法房地产开发,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2月到2012年5月,在市中心城区开展违法建筑和非法房地产开发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政府牵头、分级负责、部门配合、统一指挥”的方针,从控制源头着手,通过“四个一批”的整治措施,即拆除一批违法建筑,查处一批违法建设案件,追究一批违纪干部,惩处一批非法房地产开发商,规范村民建房行为,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建立起控违拆违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严厉查处市中心城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在建的违法建筑以及体量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已建成的违法建筑,非法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支持或包庇违法建设等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做细做实群众工作(12月2日-12月31日)。
刑法2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 • • • • 战时违抗命令 投降 军人叛逃 逃离部队 虐待俘虏
第三节
一、概念 特征 目的
刑罚
二、刑罚的种类
• 1、主刑 • 管制 3月-2年-3 • 拘役 1月-6月-1 • 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 • 死刑 • 2、附加刑 • 罚金 • 剥夺政治权利 • 没收财产
刑法: 江青死刑
刑法:共同犯罪 3.8大案
• 汪家仁、汪家礼、王文绪、孙德林、孙德松, 沈阳人,2000年前,抢劫42起,杀死21人,伤 25人,抢车10余辆,抢现金200余万;5人均为 主犯,被判死刑。 • 二汪、孙德松,1999年10月19日晚5点,在和 平南大街持枪抢走个体户曹、张从银行取款 132万中的100万,曹重伤(54、59手枪)。乘 2台摩托车逃。10月23日沈阳电视台公布歹徒 特征和模拟画像。铁西家具城王老板曾被二人 跟踪,记下摩托车号:辽A83977,辽A97649。 10月29日抓获二汪。孙德林广西买枪被扣。
• 1994年在黄姑华山信用社门前,用猎枪抢 劫银行运钞车29.8万; • 1996年3月8日在铁西区第一饲料厂院内, 抢劫运款车,枪杀3人,抢走20.7万; • 1999年10月19日,抢100万.
六、犯罪的种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侵犯财产罪 6、防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7、危害国防利益罪 8、贪污贿赂罪 9、渎职罪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
1、刑法概述
法
2、犯罪
3、刑罚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 三、适用范围 时间、空间、人、
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的通知(法[201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一段时期以来,在全国一些地方,有关人员与农民联合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现象较为普遍。
2010年5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依法处理此类案件请示我院。
我院认真研究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的情况,征求并综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意见,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以下简称《答复》)。
鉴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问题法律、政策性强,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现将《答复》印发给你们,望根据《答复》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依法妥善处理好相关案件。
执行中若遇到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
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
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21.09.20•【效力等级】监察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经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2021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三条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监察机关应当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廉洁教育,引导公职人员提高觉悟、担当作为、依法履职,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建设。
第六条监察机关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复审复核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严格按照权限履行请示报告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2007-12-16 07:49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
规定的有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
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
金。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
田5亩以上的”,应当立案连究。所谓非法转让,是指行为人通过出
让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为牟取非法暴利违反国家法律和行
政法的规定,擅自将土地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所谓非法倒卖,是
2
指土地受让者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书,或者不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只等地价上涨后转手倒卖,从中牟取
暴利的行为。
这里的“5亩以上”,包括累计达到亩。至于基本农田的
范围,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这里的“5亩以上”,包括累计达到亩。至于基本农田的范围,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
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10亩以上”,包括累计达到10亩。至于基
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范围,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其他
土地20亩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20亩以上”,包括累
计达到20亩。所谓“其他土地”,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除本罪追诉标准第1项、第2项规定的“基本
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之外的土地。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4项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
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扣除
成本后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这里的50万元以上,包括违法所得累计
达到50万元。
3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5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根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
附则中有关规定,是指行为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数额、违法所得
接近本罪追诉标准第l项至第4项规定的数额标准,并且已经达到上
述标准的80%以上,即“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4亩以上的,或
者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8亩以上的,或者非法转让、
倒卖其他土地16亩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40万元以上”。
所谓“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是指行为人因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用权被有关土地主管部门给予2次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
罚。
至于处罚的种类、具体时间以及2次行政处罚之间的时间
间隔多久等,均不影响本罪的威立。只要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就
应当立案追究。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6项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应
当立案追究。至于恶劣影响的具体标准,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
评定。
本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
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
4
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
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
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
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l、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
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
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出让
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
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
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
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
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认时、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
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
办埋过户登记。上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
5
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
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
转让。
所谓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非法出卖给他人,或者
为了出卖而向他人收买、租借土地使用权等,有的是明码标价予以出
卖;有的则是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的买卖,如明里购买他人的厂房,
暗里则是购买厂房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借买他人住宅之名行占他人
住宅基地使用权之实等。
本罪属情节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
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实施本罪行为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数量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较大的;造成
土地严重破坏或荒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
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牟利不仅是行为人谋取金钱上的利益,
而且也指行为人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例如为了出国办理护照,为
了升官等等。
二、处罚
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
6
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
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