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论富勒的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

现代经济信息474论富勒的内在道德观及现实意义方启华 沈阳工业大学摘要:法律与道德是老生常谈的话题,而对于内在道德,就是建立在法之根本的道德观。
与此同时,我们想到的就是对于自然法所定义的外在道德,外在道德是内在道德与之对应的,两者相辅相成,由此及彼,而我们对于外在道德定义就是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基于道德规范所制定。
然而伟大的富勒先生认为,“外在道德”对于约束人类社会,法律作为一个完整体系是不足够的,所谓一个制度,“内在道德”的存在那是相当的重要,也就是“使法律和道德深度结合起来”。
这样自然而然就突破了自然法对此的限制,道德性法律油然而生。
关键词:富勒;内在道德观;现实意义中图分类号:D9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4-0474-01从《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了解到,富勒把法律的“内在道德”看做“程序自然法”。
富勒在书中很清晰的道出自己的理解,法律实体目标与程序自然法他们的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毫无关联,然而对于人们行为准则的制定和执行的方式息息相关。
在富勒的理解中,“法律和道德本就是两种不相干的事物,至于他们能相提并论的原因,是在法律上根本没有“内在道德”的干预,而是法律本身就存在内在属性,这一属性是与生俱来的。
同时,富勒还认为法律权威与法律道德性形影不离,发现权威性的来自它的道德性,意识到人们遵守法律,不光是因为害怕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人们知道什么行为是正当的和道德的。
所以,法律因为有道德性的存在,人们才愿意去相信,去服从。
强迫与法律就是从属关系,不是强迫主导法律,而是法律主导强迫才是正确的理念。
一、富勒内在道德观的主要内涵内在道德对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们也在研究法律的时候极力追求的根本。
内在道德就像法律的生命线,最后得保证,如果法律中内在道德受到损害,都会造就法律失去应有的权利和敬畏,任何一个少了都不算法律。
内在道德启发出富勒对法律更加深刻的理解,八个要素自然而然地诞生出:第一,法律的普遍性。
读《法律的道德性》之“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有感

读《法律的道德性》之“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有感读《法律的道德性》之“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有感富勒在文中论述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的区别,他从古希腊哲学出发,提出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
而义务的道德“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本规则”这篇文章让我觉得义务的道德是愿望的道德的前提与基础,只有跨越了义务的道德才能达致愿望的道德,二者是层次上的不同。
前者要求了人们必须做到的,而后者则是在此基础上希望人们可以达到的最好的、理想的程度。
义务的道德会因为人们未能遵从社会的基本要求而责备他们,而愿望的道德却不会因为个体的没有能力达到它所要求的境界而施于惩罚。
这样看来,也许义务的道德更加接近于法律。
法律是一种规矩,他为人们的行为的合法性划定了范围,只要在这一范围内行事即可。
愿望的道德却是在向相反的方向前进,它不断的使这一范围紧缩,不仅要求行为合法,更加要求其正确、恰当,它不断的拔高对人们行为的拘束。
义务的道德向我们勾勒了一个基本框架,而愿望的道德则是在向其中注入血肉,是在为其藻饰。
愿望的道德的起点本身就高于义务的道德,因此在面对同一事件时,他的态度会更为严苛。
文中,作者举了一个高赌注博弈的例子来说明二者的区别。
“如果一个人的全部财产由1000元构成,而他将其中的500元投入到一场公平的赌博中去。
在这种情况下,他所参与的这场交易的可能收益与可能损失并不平衡。
如果他输了他所付出的每一元钱都会对他的福祉造成更深重的影响。
如果他赢了,他所得到的500元钱从效用上来看少于他如果输了便会支出的那500元钱”。
我认为作者之所以这样说并不是单纯的仅从钱的数量上来衡量的,作者作出的应是一种价值判断。
从对其生活的影响程度上来讲,输掉500元可能会使他无法生存,而赢得500元可能只是在他得以生存的基础之上更进一步。
输掉500元所带来的是质的变化,而赢得500元只是使其生活得更好。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第四章读后感这一章啊,就像是一场高手之间的辩论赛在书里展开了。
富勒提出的那些观点,让我感觉他像是一个拿着放大镜在仔细审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侦探。
他强调了在法律体系中道德性是怎么渗透进去的,可不是那种硬生生塞进去的,而是像水渗透到沙子里一样自然又不可或缺。
其中有一点特别让我印象深刻,就是关于法律的内在道德和外在道德的区分。
这就好比把一个人的性格分成了内在品质和外在表现一样。
内在道德像是法律的骨架和灵魂,决定着这个法律能不能站得住脚,是不是公正合理地被制定出来。
比如说,法律的制定得有条理、清晰,不能自相矛盾,这就像是一个人得有个稳定的性格内核一样。
要是法律自己都前后矛盾,那人们遵守起来可就像在迷雾里走路,根本不知道哪条才是正确的方向。
而外在道德呢,更像是法律穿的衣服,它体现了这个法律在社会道德大环境下的样子。
比如说,一部关于环保的法律,它的外在道德就和我们整个社会对于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德要求相关联。
这就像是一个人穿的衣服得符合当下的社交礼仪和大众审美一样。
在这章里,富勒还谈到了很多例子,这些例子就像小故事一样,让那些干巴巴的理论一下子就生动起来了。
我感觉他像是一个会讲故事的智者,用这些例子在我脑袋里构建了一个又一个的小场景,让我能更好地理解他的观点。
比如说,他提到一些法律如果没有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会在实践中出现怎样的混乱局面。
这就像给我敲响了一个警钟,让我意识到原来法律不是简单地规定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它背后的道德构建要是出了问题,那整个法律体系都可能摇摇欲坠。
不过呢,这一章读起来也不是那么轻松,有些地方就像绕口令一样,得反复读几遍才能明白。
但是这种反复琢磨的过程也挺有趣的,就像解谜一样。
每解开一个小疑惑,就感觉自己好像在这个法律与道德的知识宝库里又发现了一颗小珍珠。
总的来说,这一章让我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也让我更加期待后面的章节还会带给我什么样的惊喜和思考。
法律的道德性读后感

《法律的道德性》的目录信息目录简介一两种道德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道德尺度伦理学语汇与两种道德边际效用与愿望的道德互惠与义务的道德在道德标尺上确定指针的位置奖赏与惩罚二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造法失败的八种形式造法失败的后果追求合法性之完美境界的愿望合法性与经济计算法律的一般性颁布溯及既往型法律法律的清晰性法律中的矛盾要求不可能之事的法律法律在时间之流中的连续性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合法性作为一项实践技艺三法律的概念法律的道德性与自然法法律的道德性与实在法的概念科学的概念本书提出的法律观所遭遇的反对观点哈特的法律的概念法律作为有目的的事业和法律作为社会力量的表现事实四法律的实体目标法律的内在道德相对于实体目标的中立性作为有效性之条件的合法性合法性与司法法律的道德性与针对所谓无法被界定之罪恶的法律法律的道德性中隐含的关于人的理解有效法律行动的限度问题法律的道德性与经济资源的分配法律的道德性与制度设计的难题制度设计作为一项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的难题界定道德共同体的难题一部实体性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内容五对批评者的回应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结构对合法性原则的最低限度的尊重对于一套法律体系的存续来说是否必需合法性诸原则是否构成一种“法律的内在道德”这场讨论的一些寓意对《法律的道德性》的评论文章一览表附录怨毒告密者的难题索引作者在本书中提出了“法律的道德性”这一观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以及法律的概念及本质等问题,是美国公认的法学经典著作之一。
全书共分五部分,1、两种道德;2、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3、法律的概念;4、法律的实体目标;5、对批评者的回应。
法律的内在道德:一种通达目的性事业的观念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无法回避的,耶林曾将其称为法理学中的好望角,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弯。
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
他们之间曾先后有过三次直接的交锋,[1]并且也相继吸引了众多论者的积极参与,这次论战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

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本文旨在通过对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伦理学解析,探讨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本质、相互作用以及道德价值观在法律中的应用。
本文将介绍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观点,然后从法伦理学角度对其进行解析。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
他认为,法律不仅是制度的一部分,也是道德的一部分,因为法律体现了道德价值观。
同时,他也指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差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具有强制力。
因此,在对富勒法律与道德关系进行法伦理学解析时,我们需要以下几个方面。
在富勒看来,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的。
法律不仅受到道德的影响,也体现了道德的要求。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然而,法律并不等同于道德,因为道德涉及到更深层次的价值观念,而法律则更多地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
在法伦理学中,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是否应该直接反映道德要求。
有些学者认为,法律应该完全反映道德要求,甚至应该直接等同于道德。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独立于道德的地位,以维护其公正性和稳定性。
富勒认为,道德价值观可以分为两类:初级道德和高级道德。
初级道德是指与人类生存和繁衍相关的基本道德,如诚实、勇敢等。
高级道德则是指更为复杂的道德价值观,如公正、平等、自由等。
在法律中,道德价值观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制定阶段,二是法律实施阶段。
在制定阶段,法律需要反映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观,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实施阶段,法官需要依据道德价值观来解释和适用法律,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然而,在法伦理学中,关于道德价值观在法律中的应用也存在争议。
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应该完全反映道德要求,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法律应该保持独立于道德的地位。
富勒认为,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密切的。
法律是社会的一部分,它不仅受到社会的影响,也反作用于社会。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法律的道德性

✓第四,法律的道德性可以被说成是在一系列的伦 理问题上具有中立性。但它不能在关于人本身的理
解上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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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在法律的道德性于经济资源的分配问题上 富勒指出,对于经济管理以及经济资源分配中的政 府参与来说,审判是一项缺乏效率的工具。经济分 配的任务无法在法律的内在道德所设定的限度内得 到有效地履行。通过审判形式来完成这类任务的尝
德 义务的道德 ≈ 法
外在道德
律
法律的道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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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道德 “程序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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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两种道德 二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三 法律的概念 四 法律的实体目标
五 对批评者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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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的含义
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 发点;【边际效用经济学】
六
雷克斯为了教训其臣民,制订了令人行不可能之事 要求不可能之
的法典
事的法律
七
经过长期的修订,法典终于颁布出来的,不过由于 法律在时间之
严重滞后,需大量和频繁的修改
流中的连续性
八
雷克斯亲自审判案件,但是审判的依据与其之前颁 布的法律没有任何可以辨析出来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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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行动与公布的 规则之间的一致性
(三)法律不仅仅是将共同体中广泛分享的对错观念明确 表达出来,否则会消解“制定法必须被公布并且必须得到明 确表述”的重要性,而且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将不再重要;
(四)法治八原则作为一个整体得到严格适用的程度、以 及它们之间的优先性排序都取决于所涉及的是哪一个法律部
门以及何种法律规则;
(五)要采用所采纳一位尽职尽责的立法者的视角来对待 这八个原则。
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的道德性》读书报告在法学界,许多学者专家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都发表了许多看法,也是法理学界始终避免不了的一个话题,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
《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景下写就的。
读完这本书后,给我留下深刻印象是富勒的两种道德,在所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民法与道德的关系应该更为突出,我想结合富勒的观点谈一谈个人对民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一些看法。
这本书的开头就写到“本书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着对涉及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现有文献不满而展开。
”在第一章里,富勒就提出了两种道德即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未能区分这两种道德是导致讨论法律与道德之间关系时存在诸多含混之处的原因。
书中这样解释道这两种道德:“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
”即愿望的道德是向上的道德、求善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向下的道德,不为恶的道德。
富勒认为,两种道德背后都关涉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在民法中,我想我们遵守的应该是义务的道德,它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
富勒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恶法非法,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与道德完全分离的时候,那么这个国家是没有法律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直接体现一般的社会道德准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善良风俗是人民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
民法主要是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在其处理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而在其中法定义务和道德义务通常相一致。
在婚姻法中表现的更为显著,其中的赡养,抚养,扶持的法定义务是与道德相一致的。
而这种相一致是有利于国家安定的。
在民法中,体现的往往是义务的道德。
富勒认为愿望的道德在古希腊哲学中得到了最明显的例示。
法律的道德性
书籍简介
• 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命题向来是法学家以及法学学术界无法回避、 源远流长的问题,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 过去的一个弯。二十世纪中期哈特与富勒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围绕 着这一主题展开的,这被认为是二十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 术事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就是富勒在这次论战的大背景下写 就的,它是富勒本人法理学主张的全面展现,是其思想发展的颠峰 之作。 • 富勒继承了世俗自然法的理性传统,但其自然法学说又显然不同于 以往。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二者存在必然联系的;同时 认为法律的存在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富勒坚决认为“应然” 应当指导“实然”,只有充分遵循“内在道德”的要求,制定出来 的才是正义的法律。
参考书目
• • • • • 《法律的概念》 《哈佛法律评论》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天人交战的审判:哈特与富勒之争的再解读 》
The end,thank you!
法会一班5-104
作者简介
• 朗·L·富勒(Lon L. Fuller,1902年-1978年) 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 (The Morality of Law,1964),探讨了法与 道德的关系。 • 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他和 H·L·A·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 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 的对抗意义深远。 • 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 生,深受富勒影响。
读书报告
<<法律的道德性>>
作者: 富勒 译者: 郑戈
法会一班5-104
图片:孙洁 文字: 夏婧 汤颖超 演讲:唐颖 宋秋
联系现实
选择这本书的原因
• 在这一个诱惑很多的时代,要做到读最好的书,灵魂向 上走是十分难得。每一本书都有它的价值,而且价值各 不相同。虽然今天的《法律的道德性》也许不是最好的 书,但是对于我还说还是很有意义的。 •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已经有将近30年。但是理想和实际总 有距离。司法改革走到今天已经暴露出诸多问题,受到 广泛质疑。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同时也应当考虑法律的 正当性,法与正义、道德秩序等问题。 • 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存在诸多意见,被比作法律研 究的“好望角”。而富勒的这本书就很好的将两者结合。 这就是我们这组选择这本书的原因.
法律的道德性—范式分析
成绩:_____________ 法律的道德性学号:SY1710204 姓名:史超课程名称:法理学任课教师评语:任课教师签字:考核日期:2017年12月7日一、著者生平朗·富勒(Lon L. Fuller,1902年-1978年)是著名的法哲学家,写了名著《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1964),探讨了法与道德的关系。
富勒长期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
他和H·L·A·哈特曾对法与道德的关系展开过一场著名的辩论,对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抗意义深远。
罗纳德·德沃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时是富勒的学生,深受富勒影响。
二、哲学基础自然主义法学、秩序与自然辩证关系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富勒和法律的“内在道德”
富勒和法律的“内在道德”作者:秦俊如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1期摘要富勒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他提出了法的本质的目的性和法律必要的发展方向,使“法律事业”的特殊性体现在或者归因于具体的法律形式。
他强调,法律与道德是紧密相连的,而且开创性地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观点,指出法律的存在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
富勒的新自然法理论阐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的基本原则,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变成了可变的活法,从而使我们对相关的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法律道德内在道德性作者简介:秦俊如,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05-02富勒是一个有创新、有远见的法理学家。
他一生著述甚多,在法理学领域更是闻名于世,主要的法理学著作有:《探求自身的法律》、《法律的道德性》、《人类的目的和自然法》、《实证主义和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法律的自相矛盾》等。
康奈尔大学的法理学教授萨默斯将他与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姆斯、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庞德和美国现实主义法理学的代表人物卢埃林并称为美国近百年来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家。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法理学界的一个研究难点,以至于德国著名的法学家耶林把二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喻成是法理学中的“好望角”,这是任何一个想在法理学的海洋中徜徉的人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弯,对其稍不留神,“航海人”便有可能“船毁人亡”。
然而作为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富勒,不仅勇于涉足于此领域,而且以其渊博的知识,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作了全新的理论建构。
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学讨论的基本问题,分析实证法学把法律与道德完全割裂开来,主张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然法”,而不是“应然法”。
在富勒看来,分析实证法学把二者割裂开来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法律不光光是工具或手段,而应是手段和目的的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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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西方伦理思想】 富勒论法律的道德性 张征珍邹顺康 [摘要]法治一般分为实质性的法治和程序性的法治,前者强调善法,良法,后者则更注重形式正义.新自 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朗?L.富勒的学说即为程序法治论的一种.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并将道德区分为 愿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他提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将法律的道德性分为外在 道德和内在道德两个方面,而他主要阐述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称为"程序自然法",并将法律的这一道德定位 于八项"法治原则"和达致法律的"目的性事业"的手段. [关键词]富勒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法律的内在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6—0072—04 朗?L.富勒(19O2—1978)是美国现代最重要 的四大法学家之一,非神学的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 表人.富勒认为法律的突出特点是其目的性和其所 反映的价值观念,因此,脱离"应该"便不能很好地 理解"实际"的法律.富勒着重讨论了法律与道德的 关系,认为法律与道德不可分,并提出了法律制度 作为整体,必须满足程序上的八项要求,即法律的内 在道德.他坚持自然法的法律与道德具有必然联系 的基本命题,并将道德作了区分,认为道德分为愿望 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与法律相似. 一 ,法律与道德之关联 (一)两种道德的区分——愿望的道德与义务 的道德 法律与道德有密切的联系,是自然法学说的基 本命题,富勒的自然法理论坚持了这一基本主张, 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他致力于论证这一命题. 他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并且详细 地阐述了两者的区别.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富勒并 不仅仅是在伦理学的意义上论述这两种道德的区 别,更多的是将它们纳入了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之中 来论述它们的区别. 富勒认为,"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 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 德则是从最低点出发.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 能或者使有序社会得以达致其特定目标的那些基 72 本规则"_1].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 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是人类生 活的最高追求和目的;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 点出发"的基于社会生活的秩序而作的一种基本要 求.富勒不同意"愿望的道德只关涉个人,义务的道 德关涉他人"的说法,他认为,两种道德事实上都关 涉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区别,可以大致总 结为这样几点.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愿望的道德 是对人的一种美好希望,经常表现为赞扬,忠告,鼓 励等肯定的形式.而义务的道德是每个良好秩序的 社会中人们必须遵守的社会规范,任何人都不能违 抗,它常常以否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二,违反两种 道德的结果不同.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以及 使人类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的完善的道德.如果有人 在追求这方面的道德上取得成就,人们将会称赞 他;如果失败了,人们也不会谴责他,而只会感到惋 惜或者表示轻蔑.义务的道德作为社会生活的最低 限度的条件和基本要求,人们不会因为某人遵守了 它就称赞他,但是如果有人违反了它就必定会受到 谴责和惩罚.由此可知,在义务的道德中"惩罚优先 于奖励".第三,内容不同.愿望的道德是对美好生 活和至善的一种追求,而"美好生活","至善"作为 两个抽象的概念,人们并不知道其具体的内涵.而 义务的道德是有秩序的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它规 定了一些基本规则,是切实可行的行为规范.在区
量交J2007年第6期 分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时,富勒还提出了一个 道德尺度的问题.这种刻度或标尺,"它的最低点是 社会生活的最明显的要求,向上逐渐延伸到人类愿 望所能企及的最高境界,,L1]n孙.在这个标尺上有一 个看不见的指针,标志着义务和愿望之间的分 界线. 在对两种道德进行区分时,有必要对义务的道 德和愿望的道德与法律的不同联系作一定的说明, 因为富勒对两种道德区别的探讨主要是在法律与 道德的关系层次上.他认为义务的道德更接近法 律.在社会的基本规范中,人们被要求不得实施杀 人,偷盗的行为,另一方面,法律也将杀人,偷盗的 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禁止.而愿望的道德与法律没有 直接的联系,但富勒认为,愿望的道德对法律的影 响却是无所不在的.它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 和追求的一个目标. (二)法律与道德紧密联系 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论述,主要体现于 三个层次: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的道德目的,法律 的道德结构. 法律的道德基础.这涉及法律的权威.富勒认 为,国家强制力不能提供法律的实质合法性,不能 保证民众守法,因而也不能赋予法律权威.法律的 权威应该来自于普通民众的接受力:必须得到普通 民众的接受,法律才具有权威.从另一方面来说,法 律的实施又是需要强制力的,而只有道德赋予法律 强制力,才可能使法律被遵守,使法律确立权威. 法律的道德目的.即我们通过法律追求什么, 要达到什么.富勒在开始时也同意大多数人的观 点,即法律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正义.但后来,他的观 点有所转变,认为法律的终极目标是自由而不是正 义.因为自由是一个比正义更具根本性的问题.另 外,除非容许自由地表达观点,否则根本不知何为 公正,自由也是比正义更早需要面对的问题.富勒 将自由界定为"应是参与并作出有效选择的自由". 这种有效选择不仅是个体的选择,更多的是指集体 的选择,它主要指人们的参与. 法律的道德结构.富勒在分析法律的道德结构 时,把法律作为一套制度和过程来考察.富勒将法 律的概念定义为"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 业".他提出法律具有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之分.法 律的外在道德又称实体自然法,是指法律的实体目 标;法律的内在道德又称程序自然法,是指法律的 解释和执行的方式问题,即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 上的程序问题.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影响的,其中一 方的败坏将必然导致另一方的败坏.严格遵守法律 和制定一批残忍的,非人道的法律,这两者是不能 结合的.残忍的,非人道的法律必定会严重伤害法 律的内在道德.富勒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使 法律成为可能的道德,违反了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法 律不仅仅是恶法,甚至根本不是法.在富勒的自然 法理论中,他主要论述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 问题首先定位在八项"法治原则"(!)中,这是富勒最 为重要的理论贡献. 二,法律的"内在道德" 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是指真正的法律制 度必须具备的~系列条件,也就是"法治原则".这 八项法治原则是一个整体,真正的法律缺一不可, 只有符合了这些原则,法律才成其为真正的法律, 公民也才有忠实于法律的义务.这些原则包括了以 下一些内容. (一)法律的一般性 法律的一般性也可以表述为"必须有规则存 在".不管法律是否公正,首先必须有某种普遍的规 则存在,这是法律内在道德的最低限度的要求.有 些学者倾向于将这一原则解释为:法律不是针对一 部分人的,而是针对所有人的,具有普遍的作用,并 认为"一般性或普遍性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应同样对 待.因而一般性的要求则也就包括了人们通常所说 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Ez].这样的解释更多 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它属于法律的外在道德.因而 在理解一般性时,应避免这种倾向. (二)法律必须公布 法律需要公布于众,让人们广泛地去了解.原 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一个法律公布以后,即使 100个人中仅有一个人去了解,也足以说明有公布 的必要性.而国家事先无法认定这个有权了解法律 的人,所以法律必须加以公布.(2)人们遵守法律更 多的是仿效了解法律的人的行为模式,而非了解这 ①在富勒的理论中,"道德"与"自然法"几乎是等同的概念.法律的内在道德,程序自然法,合法性原则,法治原则的内涵也大致相当. 本文在不同地方可能使用不同的概念. "/3
量天J2007年第6期 些法律的内容.由此可知,少数人的法律知识间接 地影响着许多人的行为.(3)法律只有在公布后才 能有公众加以批评,包括对不应制定的那些法律的 批评,同时也才可能监督负责使用和执行这些法律 的人是否遵守了法律的规定.(4)大量现代法律的 内容是专门性的,它们是否能为公民所了解,这无 关紧要,法律应公布绝不是指每个公民都应坐下来 阅看全部法律.[3] (三)法律的非溯及既往 这一原则指法律必须是不具有追溯效力的.法 律是用规则来调整人类行为的,其功效多着眼于未 来,而要求人们今天遵守一条明天才会颁布的规则 是很荒谬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赋予法律规则以回 溯性的效力不仅变得可以忍受,而且此时的溯及既 往的法律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补救办法. (四)法律的清晰性 这是法治的一条基本原则.有一个错误的观点 认为,只有法官,警察,检察官才会违反合法性原 则,侵犯法制,立法者却不可能,除非他们违反宪法 对其权力的限制.事实上,制定一个模糊不清,支离 破碎的法律将使"合法性"成为一个无法企及的目 标,从而严重地损害法制.当然,富勒认为,强调法 律的明确性并不是普遍反对在立法中使用诸如"诚 实信用"和"适当注意"等准则.保证法律明确性的 最好办法,就是利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常识判断 标准. (五)法律内部的一致性 即要求避免法律的互相矛盾.这一点是针对立 法者而言的,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注意法律条 文之间的矛盾.现实立法活动中有时会出现法律自 身相互冲突和抵触的情况,为解决这一问题,人们 会寻求解决冲突的办法.而事先就要求法律的一致 性,从而避免冲突发生,将问题防患于未然,相对而 言是更好的方法,也能避免对法律的权威造成 损害. (六)法律的可行性 即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法律的规 定是社会中人们可以遵循的规范,而不是要求人们 做不能做到的事情.富勒指出,人们往往认为,任何 一 个神智健全的立法者,甚至一个邪恶的独裁者, 也不会有理由制定一个要求人们实现却不可能实 现的法律.但是现实生活却与这种观点背道而驰, 因为这种法律可以很聪明地甚至善意地加以制定. 74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