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管理法规
机关工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工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人事管理政策,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二、工资构成与标准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条岗位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绩效工资根据工作实绩、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因素进行考核,每月发放。
第八条津贴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按照国家规定和机关实际情况执行。
三、工资发放与核算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日期由机关财务部门确定。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核算以实际工作时间、工作实绩为依据,每月进行一次核算。
第十一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发放实行银行代发,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和安全性。
四、工资调整与晋升第十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调整按照国家规定和机关实际情况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工资标准;(二)根据工作年限、工作实绩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三)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变化,对特定岗位进行工资调整。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机关实际情况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根据工作实绩、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晋升;(二)根据机关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变化,对特定岗位进行晋升。
五、工资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机关财务部门负责工资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工资核算、发放、调整等。
第十五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工资管理的监督工作,确保工资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六条机关工作人员对工资发放有异议的,可以向机关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机关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驾驶员工资管理规定

驾驶员工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驾驶员的工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驾驶员的工资管理。
第二章工资计算第三条工资计算方式1.驾驶员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2.基本工资根据驾驶员的职级确定,职级与薪资对应关系详见附件1。
3.驾驶员的绩效工资根据个人绩效评估、车辆状况和客户评价等因素综合考核,并按照规定的绩效工资表计算。
第四条基本工资标准1.驾驶员的基本工资根据职级划分,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执行。
2.驾驶员的职级评定周期为一年。
第五条绩效工资1.绩效工资是根据驾驶员的工作业绩和达成的业绩目标综合评估确定的。
2.驾驶员的绩效评估由部门经理或者上级领导进行,并在定期绩效考核会议上公布和讨论。
3.绩效工资标准详见附件2。
第六条工资结算周期驾驶员的工资结算周期为月,具体结算日为每月月底。
第七条薪资调整1.驾驶员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年度调整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进行决定。
2.调整幅度应当公平公正,并且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八条工资发放方式1.工资发放以银行转账形式进行,驾驶员应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给公司财务部门,确保工资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
2.工资发放周期为每月月底。
第九条工资条发放1.每月月底,公司财务部门将向驾驶员发送工资条,工资条应体现驾驶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扣款项等相关信息。
2.驾驶员应认真核对工资条,如有异议应及时与公司财务部门联系。
第四章工资保障第十条最低工资保障1.公司将按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驾驶员支付基本工资。
2.驾驶员的绩效工资由个人业绩和公司绩效情况共同决定,不低于基本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加班工资1.驾驶员如因公务需要加班工作,应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加班工资待遇。
工资绩效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绩效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和绩效评价关系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工资绩效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工资绩效法律的基本原则、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评价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工资绩效法律的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工资绩效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2. 公平原则:工资绩效法律规定应当保障劳动者享有公平的工资待遇,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劳动者实行歧视。
3. 公开原则:工资绩效法律规定应当公开透明,劳动者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待遇、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
4. 实际原则:工资绩效法律规定应当符合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技能等因素。
5. 保障原则:工资绩效法律规定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防止劳动者因工资绩效问题而陷入生活困境。
三、工资支付规定1. 工资形式:工资支付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奖金等。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工资形式。
2. 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
3. 工资数额:工资数额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当地工资指导线,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 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方式应当安全、便捷、高效,确保劳动者及时、足额领取工资。
5. 工资扣除: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扣除劳动者工资。
扣除工资的项目包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1. 绩效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应当客观、公正、合理,明确评价项目和评价标准。
2. 绩效评价程序:绩效评价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劳动者参与评价过程。
3. 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工资调整、晋升、奖惩等依据。
4. 绩效评价申诉:劳动者对绩效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诉。
事业单位扣工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资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资管理具有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扣工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事业单位扣工资的法律规定及其实施。
二、事业单位扣工资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作人员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也对事业单位工资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事业单位扣工资的合法情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事业单位扣工资的合法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依法扣除工资(1)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法定费用。
(2)依法扣除劳动者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依法扣除劳动者因旷工、迟到、早退等违反劳动纪律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2. 协商扣工资(1)劳动者本人同意,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协商扣工资。
(2)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导致工资减少,如因请假、事假等。
3. 特殊情形扣工资(1)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扣工资。
(2)劳动者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以扣工资。
四、事业单位扣工资的程序1. 明确扣工资原因单位在扣工资前,应当明确扣工资的原因,并告知劳动者。
公务员工资规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规范工资发放,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工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公务员工资待遇与其职务、职级、工作年限、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确保公平公正。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务员工资政策、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适时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
第二章工资构成与标准第四条公务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等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根据公务员职务、职级、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地区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奖金包括年度考核奖、嘉奖、表彰等,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公务员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工资审批与发放第九条公务员工资审批程序如下:(一)公务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工资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
(三)人事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公务员工资发放实行月度发放,具体发放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务员工资发放应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公务员工资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工资政策执行到位。
第十三条公务员对工资发放有异议的,可以向单位或者上级人事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对违反公务员工资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公务员工资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公务员工资规范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务员工资管理的公平、公正、透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工资管理规定

工资管理规定工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资管理,规范工资发放,确保员工权益,依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工资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工资的构成第四条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岗位和工作年限确定的固定工资,按月计发。
第六条绩效奖金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完成的任务情况确定的,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津贴补贴是根据员工的特殊情况或特殊岗位确定的额外补贴,按月计发。
第八条加班费是根据员工的加班情况和工时计算确定的,按月发放。
第三章工资的发放第九条工资于每月25日前发放到员工的个人工资账户上。
第十条员工可以自行选择工资发放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或者现金领取。
第十一条员工需要提供正确有效的银行账号给公司,确保工资能够及时准确地发放。
第十二条如果工资发放日是非工作日,工资发放将会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
第四章奖惩和扣除第十三条如果员工因工作表现优秀,公司将会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将计入绩效奖金。
第十四条如果员工因工作失职或者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将可能给予惩罚,实施扣款或者停止奖金发放。
第十五条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工资延迟发放,公司将会按照法规规定支付滞纳金。
第五章工资计算与调整第十六条员工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将根据岗位要求和员工工作表现决定。
第十七条基本工资的调整将根据公司经济情况和员工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公司将会定期进行工资调整。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的损失,公司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是一份关于工资管理的规定草案,主要包括工资构成、工资发放、奖惩与扣除、工资计算与调整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将帮助公司建立起健全的工资管理体系,确保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工资标准及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资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工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2. 公平性原则:工资分配公平合理,体现岗位价值;3. 动态调整原则: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绩效,适时调整工资标准;4. 透明性原则:工资政策、标准及调整情况公开透明。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员工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岗位、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2.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3. 奖金:包括年终奖、季度奖、特殊贡献奖等;4. 津贴:包括岗位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等;5.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五条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岗位价值、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如下:(一)岗位工资标准1. 管理岗位:根据管理层级和岗位责任,分为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主管等,工资标准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2. 技术岗位:根据技术等级和岗位责任,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等,工资标准根据技术水平和市场薪酬水平确定;3. 操作岗位:根据岗位责任和技能要求,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等,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责任和技能要求确定。
(二)学历工资标准1. 学士学位:基本工资上浮5%;2. 硕士学位:基本工资上浮10%;3. 博士学位:基本工资上浮15%。
第三章工资支付及调整第六条工资支付方式:1. 员工工资按月支付,每月底前发放;2. 员工工资支付形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
第七条工资调整:1.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状况,适时调整工资标准;2. 员工工资调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岗位调整:员工岗位晋升或降级时,根据新岗位工资标准进行调整;(2)技能提升:员工技能水平提升时,根据新技能工资标准进行调整;(3)绩效考核: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对绩效工资进行调整;(4)市场薪酬水平变化:根据市场薪酬水平变化,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工资支付规定
工资支付规定一、总则本规定为了规范企业对员工工资的支付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资支付的效率和准确度,制定本规定。
二、工资支付的时间1.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2.若法定节假日与工资支付日重合,工资支付时间可以提前至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三、工资支付的方式1.银行转账:工资将通过银行进行转账,员工需要提供正确无误的银行账户信息。
2.现金支付:对于无银行账户的员工,公司将以现金形式支付工资。
3.其他支付方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其他合适的工资支付方式。
四、工资支付标准1.工资标准将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公司绩效考核结果综合确定。
2.公司将确保工资支付标准的公正、合理,不歧视任何员工。
五、工资支付的项目工资支付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合同约定的固定基本工资进行支付。
2.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给予相应的绩效奖金。
3.加班费:对于需要加班的员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4.假期工资:根据员工请假情况,支付相应的假期工资。
5.其他福利津贴:根据公司规定及员工情况,支付相应的福利津贴。
六、工资支付的管理1.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资支付管理制度,确保工资支付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工资支付由财务部门负责,确保工资发放的安全和合法性。
3.员工可以通过公司规定的渠道查询工资支付情况,并有权要求解释和核实工资支付明细。
七、违规处理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员工,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违规处理:1.提供虚假信息导致工资支付错误的。
2.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或未及时更新账户信息的。
3.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未支付工资的。
4.其他损害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其他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订时需经公司领导层审批。
2.对于本规定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以上为工资支付规定的主要内容,详细的工资支付细则和操作流程将由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宣传和培训。
公司放假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放假工资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放假工资,是指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等放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享受的工资待遇。
第二章放假类型及工资标准第四条公司放假类型包括:1. 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享受带薪休假。
2. 休息日:员工每周享有两天休息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3. 带薪年休假:员工根据工作年限和公司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五条放假工资标准:1. 法定节假日: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300%支付。
2. 休息日: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100%支付。
3. 带薪年休假:按照员工正常工资的100%支付。
第三章放假申请及审批第六条员工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放假申请,并填写《放假申请表》。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对员工的放假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对放假申请进行审批,经批准后,通知员工放假安排。
第四章放假工资支付第九条放假工资在员工放假期间一次性支付。
第十条放假工资的支付时间与员工正常工资支付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放假工资的支付方式与员工正常工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公司设立放假工资管理制度监督小组,负责对公司放假工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员工对放假工资发放有异议的,可向监督小组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监督小组对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个体户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户员工工资管理,保障个体户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个体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个体户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及临时员工。
第三条个体户员工工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确保个体户内部不同岗位、不同技能、不同工作年限的员工之间工资水平相对公平;2. 激励原则: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和业绩,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3. 法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体户员工工资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个体户员工工资由以下部分构成:1. 基本工资:根据员工岗位、技能、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作为员工工资的基本保障;2.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和业绩确定,体现员工个人能力与价值;3. 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和员工个人表现,发放年终奖、季度奖等;4. 津贴: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等,根据员工实际需求发放;5. 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照国家规定和个体户实际情况缴纳。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五条个体户员工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日期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第六条工资发放方式:1. 银行转账:将工资直接转入员工银行卡;2. 现金发放:在个体户内部设立工资发放点,由财务人员负责现金发放。
第七条工资发放前,财务人员需核对员工工资明细,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八条员工如有工资疑问,可向财务部门咨询,财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解答。
第四章工资调整第九条个体户员工工资调整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岗位变动:员工岗位变动时,根据新岗位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2. 工作表现: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贡献和业绩,定期进行工资调整;3. 市场行情:根据同行业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个体户员工工资。
第五章福利待遇第十条个体户为员工提供以下福利待遇:1.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2. 医疗保险: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减轻员工医疗负担;3. 养老保险: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保障员工退休后的生活;4. 休假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婚假、产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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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企业如何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
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
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在确定劳动定额时要合理,应该使大多数人在规定日内,
在正常劳动情况下都能完成之,应合理确定最低计件单价,应该使劳动者在规定
工作日时间内完成定额计件后得到的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按
时、日、周、月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相当一部分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
不能完成定额计件,所得计件工资低于当地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说
明企业所定的计件单价过低,计件工资的相应折算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这种
情况下企业应予改正,提高计件单价。
41、最低工资制适用于哪些范围?
《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
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制的
规定:(1)公务员和公益团体的工作人员;(2)租赁经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
的租赁人或承包人,全员承包除外;(3)学徒、利用假期勤工俭学的学生、残疾
人等。
42、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中是否应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
这应当区别对待。劳动部于1993年11月24日公布并实施的《企业最低工资规
定》的附件《最低工资率测算方法)规定,“确定最低工资一般考虑城市居民生活
费用支出、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其没有将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的参考因素。但《关于最低工资问题
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1号)规定,按照建立企业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原则,
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在各地制定和调整最
低工资标准时,应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故2001年之前的最低工
资未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后的最低工资中包括了劳动者个人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的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
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最低工资规定》
在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内容中不包括劳动者保险这一项,所以劳动者社会
保险是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计入最低工资
的。
43、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
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纣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正常劳动所应获得
的报酬。对于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的,应视为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的工作时
间内未从事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
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44、劳动者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应如何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相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规定,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
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七天改为十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
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
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
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45、国家对延长工作时间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
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
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
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6、哪些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
部发[1994)50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
时工作制:(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
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
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
的职工;(2)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点需要或
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47、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
不执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酣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48、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
资报酬?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
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
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第六十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第六十二条规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
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
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
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就是说,在综合计
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曰(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八小时(或四十小时),
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
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
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
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
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
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
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
49、用人单位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