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06产品责任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 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 的作用。 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理论,即疏 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1)受害人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 用开支 2)受害人生计上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 力的补偿 3)受害人肉体伤害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 苦 (2)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3)惩罚性赔偿 6.2.4诉讼管辖与法律适用
(1)诉讼管辖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 在美国的涉外产品责任诉讼中,早期采用“实 际控制”原则,即要求被告应在管辖法院的辖 际控制” 原则, 区内。后来美国各州相继采用“长臂法” Long( Long-Arm Statute ) , 又 称 “ 伸 长 司 法 管 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告( 辖”,即法院对不居住在本辖区内的被告(往 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去的司法管辖权。 往是外国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去的司法管辖权。 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 就具体管辖权的标准而言,各州法律规定不一 一般采用“ 最低限度的接触” 致 。 一般采用 “ 最低限度的接触 ” ( Mininum Contact) 标准。 所谓“ 最低限度的接触” Contact ) 标准 。 所谓 “ 最低限度的接触 ” , 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 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在该 境内从事商业活动, 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第6章 产品责任法
6.1 产品责任法概述 6.1.1 产品和产品责任 (1)产品 (2)产品责任 1)产品存在缺陷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消费者应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 和使用方法,遵循生产者和销售 者的说明和警示,避免因使用不
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
其他相关主体
其他相关主体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 认证机构等,在产品责任法中也扮演着
重要的角色。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则通过制定行业标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未来发展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完善国际统一法律文件
各国应加强在产品责任法领域的合作与交 流,共同探讨问题与解决方案。
针对现有国际统一法律文件存在的问题和 不足,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其适用性和 权威性。
适应新技术发展
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随着科技的发展,产品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不断增加,需要不断完善产品责任法以适 应新的挑战。
产品召回与退货的案例
案例概述
某品牌玩具因生产过程中混入有 害物质,被召回并退货。受害者
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玩具制造商未尽到合理 注意义务,导致产品存在安全隐患。 制造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结论
制造商赔偿受害者损失,并加强产 品质量控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 生。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案例
产品责任法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企业技术创新。
意义
产品责任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和健 康,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产品责任法的实施有利于 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Part
02
产品责任法的责任主体
生产者
生产者是产品责任法中的主要责任主体,负责制造和提供符合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的产品。
第7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 • 第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 第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在国际上的产品责任法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最具代表性,对世界各国的产 品责任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欧洲的德国、亚洲的日本在产品责任方 面的立法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 因此,本节将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进行重点介绍。
给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而如果该使用者或
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以避免单独连接点不能得到满意的
消费者是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租借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
结果。此外,公约也允许受损害者在一定范围内自己选择
的对方当事人,则在该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由被控负
欧洲各国由于传统上的密切联系,其最先感受到产品责任的国际化发展与各国产品责任法律
制度巨大差异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对商品流通和自由竞争的阻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世
纪7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的领导机构,如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区域性政治和经济
组织,积极致力于统一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活动,并缔结了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关于造成人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7.2.1 美国产品责任法
1)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
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 按照有关美国法律的解释,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产品责任法是侵权 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法的特点。 ➢ 因此,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 法。
国际商法(产品责任法)

3
产品责任法的法律特征:
产品责任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01
产品责任法首先是以判例的形式出现在工业发展较早得英美国家。
02
产品责任法的产生和发展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怀特”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古老最著名的案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承担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依据欧盟《产品责任指令》和中国《产品质量法》,由于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因此,菲利浦不能起诉提供火鸡的农场主。
【参考结论】
①设计上的缺陷 ②产品制造缺陷 ③指示上的缺陷
(三)产品责任 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一、适用范围 1.公约适用的产品责任类型 2.产品责任主体 (1)成品或零部件的制造者 (2)天然产品的生产者 (3)产品的供应者 (4)在产品准备或销售环节中的有关人员,包括修理人和仓库管理员 (5)上述人员的代理人或雇员
《海牙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 以损害发生地所在国的国内法为基本的适用法律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家; 该国又是被控负有责任的人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国; 该国又是直接遭受损害的人取得产品地的所在国。
三、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5.1.1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5.1.2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中国和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5.1.3根据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 分 根据 中美产品责任法的区别, 析此案在两种法律体系下有什么不同的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 5.1.4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和完善 中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和完善
二、责任主体不同: 责任主体不同:
1、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产品制造 、美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 者和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 者和销售者。具体指产品制造者、动产 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 和不动产销售者、零件制造者、动产出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租者、提供服务者、赠送者。 2、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和 、中国的产品责任主体包括: 直接销售者、服务者、 直接销售者、服务者、营业执照持有人 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 和借用人、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 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
2、中国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责任法:
由《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 民法通则》 产品质量法》 费者权益保护法》 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 讼法》 讼法》等一系列与产品责任相关的法律法 规构成
二、产品范围的区别: 产品范围的区别:
1、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产品界定 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 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 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 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部件,零售给 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 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外。”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涵义非常 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 广泛,凡是任何经过加工处理的东西,都可视 为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 为发生责任的产品,通过判例,还把电、天然 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范围中。 气、通用软件等无体物包括在产品范围中。
国际商法 第六章 产品责任法22页PPT

三、被告的抗辩
▪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 ▪ 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 自担风险 ▪ 非正常使用或误用、滥用 ▪ 擅自改动产品 ▪ 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性
四、请求损害赔偿范围
▪ 补偿性赔偿 人身:肉体与精神痛苦、收入、医疗与伤残 费用 财产损失 商业损失:完好与缺陷产品价差
▪ 惩罚性赔偿 恶意、不顾公共政策
▪ 销售者先行负责和赔偿义务 ▪ 销售者的追偿权 ▪ 运输仓储者过错责任(对生产与销售者)
五、损害赔偿
▪ 求偿对象:生产或销售者,消费者选择,生 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
▪ 赔偿范围 人身伤害:分三种情况即伤害、残疾、死亡分
别赔偿,与消法一样 财产赔偿:恢复原状、折价或损失
▪ 诉讼时效 2年 从知道或应知道时起计算
▪ (1)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严格责任理论为诉讼依 据,被告是否可以摆脱对原告的责任?
▪ (2)依照美国产品责任法,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依据, 被告是否能以原告也有过失为依据进行抗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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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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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责任 ▪ 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
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 ▪ 违反明示与默示担保 ▪ 合同关系---纵横放宽 ▪ 原告举证责任:无需证明被告有疏忽,只需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这种缺陷使之遭受损失。
(三)严格责任 即无过失责任
▪ 原告的举证责任: ▪ 证明产品确有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 ▪ 这种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 ▪ 缺陷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
除外
▪ 缺陷: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 安全 ,但应考虑具体情况
▪ 损害赔偿 人身伤害 商业损失一般不赔 小额不赔 精神损害由国内法处理
国际商法课件之六国际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产品责任诉讼
• • • • • • • 一、诉讼主体 1、权利主体 含义 范围 2、责任主体 含义 范围
• • • • • • • • •
二、举证及其抗辩 1、原告举证责任 产品缺陷 损害 因果关系 2、被告抗辩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存在的
• • • • • • • • • •
构成要件: 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 损害是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 评析: 新发责任赔偿限额 借助保险业或社会保障制度分担责任
• • • • • • • • •
其次,对原告方而言,形成了如下学说: 选择责任说 共同责任说 行业责任说 市场份额说 原因责任说 (三)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生产者适用严格原则 2、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 则相结合
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
•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 一 、产品责任的概念 • 1、概念:是指经过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在进 入市场流通后,因具有缺陷而致他人人身 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该产品生产或销售 环节中诸多相关主体对受害者所遭受的损 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 2、广义 • 狭义
• 二、产品责任法概念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 部门区别 • 1、概念:是指调整制造商、销售商以及其 他有关经济主体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 产品缺陷所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 2、与相关法律部门区别 • (1)与产品质量法区别 • 责任性质不同 • 判断责任的依据不同 • 承担责任条件不同
• • • •
(2)与买卖法的区别 涉及产品担保性质和法律后果不同 依据的前提不同 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
• • • •
三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关于人身伤亡的产品责任公约》 《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篇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具有跨国性和国 际性,其调整的是跨越国界的法 律关系,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 度。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20世纪60年代,随着国际贸易和跨 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因产品缺陷导致 的损害赔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发展
国际产品责任法经历了从国内法到国 际法的演变,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 约、国际公约等形式,逐渐形成了统 一的国际产品责任法体系。
欧洲联盟《产品责任指令》
该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确保产品责任在欧盟范围内的统一执 行。
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间接涉及产品责任问题。国际商会Fra bibliotek国际产品责任指南》
该指南为跨国企业提供了产品责任的指导原则和最佳实践,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其他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其他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确保所涉及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安全性、性 能和品质进行测试和检验,及时处理产品的缺陷和问题等。同时,各主体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6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问题
赔偿的概念和原则
赔偿的概念
赔偿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 任。
VS
标准
在确定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时,需 要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各种因素,如产品的 销售、使用、损害发生地等,以确定与案 件最密切相关的国家。
法律适用的方法和程序
方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直接 适用法”或“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 指直接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来确定案件 适用的法律;间接适用法是指通过国内法律 程序来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二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第三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思考题:1、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许多新产品投入市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案件不断增多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产品责任法和买卖法有一定的联系,因为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有共通之处的。
但是,就法律性质来说,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是不同的。
买卖法是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和更改;而产品法则属于社会经济立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它的各项规定或原则下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他们提供的产品存在某种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遭受伤害或其财产受到损失,则生产或出售这一产品的制造商、批发商乃至零售商都要对该消费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主旨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发展得比较早的,其它西方国家虽然也有这方面的法律或判例,但都不像美国那样发达,对生产者责任的要求也不如美国那样严格。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一些国家已开始重视产品责任的问题,并拟订了一些有关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现将美国以及欧洲共同体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与国际公约简要介绍如下: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的立法。
各州都有自己的产品责任法,而且各有差异,为了统一各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国际商法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 二者区别是: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 调整的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 利与义务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则属于 社会立法,即公法的范畴,调整的是产品 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有关 问题。
国际商法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 关于担保责任原则的适用,即在担保诉讼中, 原告虽然不需要证明伤害或损害是由于被告 的过失引起的,但是仍然必须证明:
(1)伤害与损害的发生;(2)产品存在缺陷;
(3)缺陷是伤害的近因;(4)确实存在担保以 及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5)他是担保的受 益人或第三方受益人。原告在担保诉讼中还 必须就被告违反担保给予及时通知,否则可 能会阻止他提起诉讼。
国际商法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 (二)担保责任: ❖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
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 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 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 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 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商法第五章产品责任
国际商法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
❖ 三、关于产品责任的理论 ❖ (一)过失责任(疏忽责任):是指由于生
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从 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疏忽 承担赔偿责任。 ❖ 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而 且任何他人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 害,都可以对该产国际商品法第的五章制产品责造任 者提起诉讼。
权益。
国际商法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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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主要是以《德国民法典》 和《德国商法典》为依据。 德国法在传统上采用疏忽责任原则,1968年“家禽瘟疫案” 有所突破,1989年《产品责任法》通过后,转而采用严格责 任原则。 原告经营养鸡场,为预防鸡瘟,特请一兽医为鸡场的鸡 注射药物,该兽医所使用的注射液是从被告药厂购得的。注 射后,収生鸡瘟,4000只以上的鸡必须屠杀。原告损失惨重。 经查,损害収生的原因,是由于注射液中含有细菌,至于注 射液何以会含有细菌,未能完全澄清。德国最高法院认为应 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幵认为制造人应负举证责任,幵证 明其对于缺陷的収生幵无过失。
严格责任 无过错责任,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产品的 消费者或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具有不合理的危 险,而使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该 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严格责任制度下,原告只需证明: 1、产品存在缺陷 2、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就已存在 3、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产品责任判例的国家。1987年通 过《消费者保护》,将《指令》的部分规定纳入国内法。 长期以来,英国的产品责任法采取的是疏忽责任原则。
以疏忽为由起诉时,原告负责举证
1、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义务,确有疏忽 之处; 2、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
除此之外还必须证明自己在本案件中没有疏忽之 处。
(二)违反担保原则
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明示 或默示担保,以致对买方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应承担赔偿责任。
1、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 陷产品造成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身和财 产权受侵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的该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 2、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感。 (2)保护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产品责任法的特征
(1)产品责任法是公私兼顾,以 私法为主的法
产品责任诉讼中承担 产品责任的当事人。
二、产品责任主体
美国:生产者和销售者。 英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 者对全部或部分的由产品缺陷造成的任何损害, 应承担法律责任。 德国《产品责任法》: 生产者
商业活动中的分销商, 迚口商
供应者(生产者不确认 时)
各国法律在判定产 品责任是否成立时所 使用的原则。
(一)疏忽原则
原告麦克弗森从一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由被告别克公 司制造的汽车,原告在驾驶该车行驶时,因汽车轮胎破裂, 指商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 原告被抛出汽车而受伤。 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 麦克弗森遂起诉别克汽车公司要求赔偿。别克公司认为原告 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应 受伤是因为汽车轮胎爆炸造成的,而轮胎不是别克公司制造 承担责任。 的,而是另一家公司制造的,因而别克公司不应赔偿。而证 据表明,轮胎上的毛病是稍经检查就可以被収现的,别克公 司在购买轮胎时未认真检查。 审理此案的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认为,“任何商品依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其本质足以危害人的生命和健康时,均属危险物品,制造商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不需 可以知道购买人或第三人将会不经过检验而使用商品,则不 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论当事人之间有无契约关系,制造商对商品的制造负有注意 义务。”最后法官判决被告应负疏忽责任,给予原告赔偿。
严格责任原则是美国产品责任案件的主要 诉讼依据,也几乎成为各国产品责任案的诉 讼依据。
以严格责任原则为由诉讼,原告只需证明: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性。 2、产品的缺陷直接造成了使用者或消费者的损害。 3、产品出厂时缺陷即已存在。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世界上収展最迅速、 内容最完善、影响最大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和欧洲各国关于产品责任的有关法律, 一般包括:产品与产品缺陷,产品责任主体, 产品责任适用原则,产品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及其范围,责任的减免或抗辩等内容。
(2)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性 (3)对于责任归属问题采用了严 格责任的原则
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 者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给他人 造成的损害是以主观过错还是 以客观损害结果,或以两者结 合为基础承担损害赔偿的准则, 即归责原则。 。
归责原则
违反担保原 则 严格责任原 则
疏忽原则
明示担保是销售者通过合同、广告、产品的 说明、标签等明示的形式担保产品具有一定 的品质。 默示担保主要是指销售者担保产品具有可商 销性,即产品符合产品的一般使用用途。
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对产品的品质担保义务而承 担的责任。
1932年,巴克斯先生起诉福特汽车公司,指称被 告公司在其广告中表明其汽车玻璃不会破裂,原告 信而购买了汽车。当原告驾驶汽车时,挡风玻璃因 小石击中而碎,伤及其眼睛幵致失明。 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制 造商与原告虽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假如原告相 信该车具有广告上所声明之功能幵购买和使用,因 该产品缺陷造成原告损害,原告主张制造商负侵权 责任时,原告可据此主张制造商违反了担保责任。 (判决被告应负明示保证责任。)
二、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概念
产品不符合要求,具 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 能给消费者提供有权期 待的安全。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 身、财产受到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 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产品 责任 构成 设计缺陷 基本 要件
产品缺陷种类 (1)产品存在缺陷; (2)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 其他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科学上不能 生产缺陷 指示缺陷 ( 3)存在因果关系。 収现的缺陷
疏忽责任 产品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在制造或销售产品 的过程中,存在疏忽,致使产品存在缺陷, 从而使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 身或财产遭到损害而应承担的责任。
基于疏忽责任提出诉讼时,原告需证明: 1、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疏忽 2、由于被告的疏忽,原告的人身或者财产权 受到了侵害。
担保责任 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违反了产品的明示担 保或默示担保义务,致使消费者、使用者或 其他人因产品存在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上的 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以违反担保提出诉讼时,原告无需证明被告 由疏忽,只要证明产品确有缺陷和损害事实 确实存在。
原告麦克白从被告处利哥特杂货公司买了一只
咖啡具。当原告根据使用说明煮咖啡时,咖啡沸起
喷到原告的脸上,造成严重的伤害。陪审团认为, 咖啡具的滤器槽口不适合排放水烧开后产生的压力。 法院判决,根据默示担保原则,被告仍然应负赔偿 责任。
(三)严格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错原则。指凡产品有缺陷,对用户或 1963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审理的格林曼 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因而使其遭受损害时, 诉尤巴电器公司一案中,第一次运用了严格责任原 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应负赔偿责任,即不以责 则。原告格林曼在按说明书使用被告尤巴电器公司 任主体的主观过错作为追究产品责任的原则。 生产的多用电器削木机床时,零件从机器中飞出来, 撞击到格林曼的头部,致成重伤。经检查,该多用 电器属于有缺陷的产品,与事故有直接关系。加州 对于产品存在的缺陷,即使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存 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明确表示:“一旦制造者 在任何过错,也应当对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失承 将其产品投入市场,而明知使用者对产品不经检查 担赔偿责任。 就使用,只要能证明该产品的缺陷对人造成伤害, 该制造者对损害负有侵权方面的严格责任。”
一、产品与产品缺陷
种植业、畜牧业、养 蜂业、渔业在内的农 产品和狩猎产品。
产品责任法适用于任何产品。德国将未经初步加 工的产品,排除在产品责任法之外。 在美国通常认为,凡是对消费者有危害的产品都 属于缺陷产品。 欧洲已经订立产品责任法的国家有明确定义。如: 英国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如果产品未提供 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该产品即存在缺陷。
(二)英国法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产品责任的损害范围包 括人身伤亡或任何财产的损害。 如经判决。判给受害人财产损失或损害的赔偿额 不超过275英镑时,则不予判给。
(三)德国法
1、人身伤亡 2、财产损害(受害人损失不超过一定欧元的不得依 法请求赔偿。)
五、责任的减免或抗辩 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者 的赔偿责任。(大陆法国家称为“减免”, 英美法国家称为“抗辩”)
(一)美国法 抗辩理由主要有一下六个方面:
排除:美国《同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 的明示,默示担保。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 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 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 保已被排除作为抗辩。
但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消费交易中,卖 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得排除各种默示担保。
三、产品责任适用原则
疏忽原则 违反担保原则 严格责必须基于上述三种 理由之一。目前,绝大数州已确立严格责任原则, 有少数州仍适用疏忽原则和违反担保原则。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
1、合同责任 最早也是采用“无契约,无责任”的原则, 但此原则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四)法国法
由买卖法中的合同责任与民法中的侵权行为责任两者构成的。 严格责任原则正在法国形成,幵作为审理产品责任案件的主 要依据。 法国法院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无论是对基于买卖合同提 起诉讼,还是以侵权为理由提起的诉讼,都采用一项确定的 推定,即推定出卖人知道其产品存在缺陷,从而使卖方承担 严格责任。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与欧洲国家产品责任法 中国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