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税务师考试-法律-讲义-0401_wrap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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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概要 1.行政强制概述 2.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考情分析

本章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预计考试分值在5分左右。

命题规律:

(1)考概念:判断是否为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是行政强制中的哪一种;

(2)考程序: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过程经常考核,其中查封、扣押、冻结、代履行更是需要关注的要点;

(3)考文件:考查文件的载明事项。

单元一 行政强制概述

知识点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种类

1.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强制措施:相对人违法、危险→行政机关→人身自由、财物暂时性控制。 (2)行政强制执行: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自己or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履行义务。 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种类

【解释1】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是指: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处罚法》37条)、交通管制、强制进入场所、通信管制等等。

【解释2】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是指:

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强制戒毒、强制收购、强制教育等等。

【提示】行政处罚中的限制人身自由VS行政强制中的限制人身自由

【例题·多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A.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税款

B.查封、扣押财物

C.代履行

D.税务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

E.冻结存款账户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选项B、E正确。

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C错误。

强制执行税款和罚款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所以选项A、D错误。

知识点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也称为合理性原则)

1.设定适当:在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之间掌握平衡。

2.实施适当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1.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不得收取保管费;

3.收支两条线;

4.合理确定代履行费用。

(五)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1.决定前:陈述权、申辩权。

2.执行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的权利。

知识点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设定权

1.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法律保留)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行政处罚、许可、强制设定权的对比表】

(二)设定程序要求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强制设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必要时,行政强制实施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补充设定

B.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C.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在内,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D.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强制的设定。

(1)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但是行政强制实施机关无权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补充设定;A错误。(2)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不能由行政法规设定;B错误。(3)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C正确。(4)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D错误。

单元知识树

单元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大纲框架

单元二要求要点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掌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查封、扣押

冻结

知识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1.行政强制适当、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体现: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情况,行政机关“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实施主体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2)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

(3)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提示1】行政许可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

【提示2】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3.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知识点查封、扣押

1.实施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提示】《税收征收管理法》38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享有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权利。

2.范围

(1)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3.程序

(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③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④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⑤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时限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示】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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