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学习解读

《意见》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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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出台背景
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 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等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规范和指导用人 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 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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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意见》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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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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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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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全文学习
(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制度。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明确职 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制定职业健康培训年度计划,做好职业健康培训保障,规范职业 健康培训档案资料管理。职业健康培训档案应包括年度培训计划,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劳动 者培训相关记录材料等。记录材料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签到表、培训内容、培训合格材料,以及培训照 片与视频材料等。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12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f56fa7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bb.png)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12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1〕118号)等关于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规定,加大本市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本市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职业卫生培训是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
《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明确提出到2015年,用人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但当前许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仍较薄弱,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危害防护意识与职业病防治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同时,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因此要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力度,推进职业健康监管,维护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
二、培训对象类别及培训工作分工(一)培训对象类别职业卫生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和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8•【字号】苏府办[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5]11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市安监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经贸委、总工会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八月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3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加大对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力度,督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将职业卫生工作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体系,把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要认真研究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职业病防治形势,细致排查本地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对已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且没有有效治理措施的产业和项目,要严格进行限制、淘汰、关闭;对引进和发展的新产业、新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杜绝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新上项目和产业。
阳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7•【字号】阳府[2005]128号•【施行日期】2005.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阳府〔2005〕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投资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迳向上述部门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十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工作的意见(市卫生局、市总工会、市经济贸易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二○○五年九月二十日)近年来,我市职业危害和劳动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和影响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有效地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及安全隐患,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和劳动安全工作。
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及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完善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和权益保护法制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工会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是政府职能机构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益保护等工作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配合卫生、安监、劳动、工会等部门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益保护等工作,推动我市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权益保护等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发展。
二、建立健全“三同时”的审批验收制度,从源头上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所:为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培训,规范考核要求,指导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开展监督执法,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健康培训。
要利用行政执法、指导帮扶等方式推动培训工作,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监督执法内容,重点检查培训对象、培训内容、考试结果等,抽查培训效果。
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培训的劳动者上岗作业,一律先离岗、培训后再上岗。
附件:2022年度北京市推荐职业健康培训机构联系信息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5月31日(联系人:吴强;联系电话:83979682)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要求一、培训对象北京市辖区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使培训对象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相关要求,掌握职业健康管理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熟悉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基本专业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能力。
三、培训考核要求(一)方式:参加本市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培训机构、有能力的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培训。
采用网络与面授方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二)学时:初次培训不少于16学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8学时。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计划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参考如下:
1.确定培训目标:明确培训的目标和目的,例如提高员工对职业卫生的认识和了解,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掌握等。
2.确定培训内容:根据培训目标,确定具体的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基础知识、危险物质的识别和防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3.制定培训计划:根据培训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培训方式等。
4.筹备培训资源:准备培训所需的资料、设备和场地等资源,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
5.邀请合适的培训师资:根据培训内容,邀请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培训讲师,确保培训的质量。
6.宣传培训活动:通过内部通知、邮件、公告等方式,宣传培训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提醒员工参加培训。
7.组织培训活动: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确保培训的顺利进行,包括开展理论讲解、案例分析、现场示范等培训方式。
8.培训后评估: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员工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和满意度,以及培训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9.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培训评估结果和员工反馈,总结培训经验教训,为下一次培训活动做准备。
10.持续改进培训计划:根据培训评估和总结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改进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效果和效益。
以上是一个简单的工作计划,具体实施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标准范本(4篇)
2024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标准范本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____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请认真____。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使广大员工了解国家有关新安全生产法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隐患识别能力和预防能力,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熟悉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的后果、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防治能力,自觉维护相关权益。
二、培训对象上岗前的员工,在岗期间的员工,调岗员工。
三、培训内容1、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标准等。
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条例》等。
2、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文件、会议精神。
3、公司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5、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工伤鉴定级别和范畴。
6、公司配备的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
7、公司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四、培训形式1、定期开展各种安全培训。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定期____职工进行培训。
培训地点:会议室。
2、不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包括职业卫生公告栏公布内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中文警示说明牌板的内容、上级有关职业卫生文件及会议精神等。
五、培训要求1、公司各系统、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培训,把该项工作抓好、落实好,大力宣传职业卫生培训的重要意义,____开展好公司____的定期培训和本单位的日常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2、参加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否则每人次罚款50-____元。
3、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至到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____科技有限公司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计划2024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标准范本(二)职业卫生工作要继续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以深入____《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进一步强化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全面推动我市职业卫生工作的开展。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沪工总经[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沪工总经〔2006〕10号)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各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近日,中央领导同志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深刻阐述了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党中央对广大农民工的深切关怀。
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指示精神,落实市委领导的要求,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权益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中央领导同志站在全局的高度,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作出重要批示,意义重大而深远;市委领导就关心和加强农民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到了关键时期,妥善解决“三农”问题,是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
农民进城务工,对于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形势下,既要正确认识农民进城务工的积极意义和农民进城务工现象的长期性,又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高度妥善处理好农民工问题。
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巩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的现实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体现上海城市精神的具体实践。
关于加强用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用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
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用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特发出以下通知:
一、培训内容
用工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职业病防护知识:员工需要了解不同工作环境下的职业病危害及预防措施。
2. 职业卫生设备使用:培训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卫生设备,如防护口罩、耳塞等。
二、培训方式
用工单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1. 线下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培训,讲解相关知识并进行示范操作。
2. 在线培训: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培训,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研究。
三、培训计划
用工单位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对象等,并按计划组织培训活动。
1. 新员工入职培训: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在工作岗位上的安全和健康。
2. 定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定期培训活动,提醒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防范职业卫生风险。
四、培训评估
用工单位应加强培训效果评估,确保培训工作的实际效果。
1. 培训测试:对培训对象进行相应测试,评估其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
2. 反馈收集:向培训对象收集反馈意见,了解培训效果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请各用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和推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将相关培训计划和效果评估结果报送人力资源部。
感谢各位的支持与合作!
人力资源部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职业卫生专项培训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职业卫生专项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职业卫生专项培训的通知(沪安监管法规〔2011〕142号)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根据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1]112号),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将纳入现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体系,即今后对上述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将包括职业卫生的教学内容。
为确保上述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职业卫生专项培训工作。
希望各具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报名推荐具有资质的教师,或具有职业卫生专业背景的人员参加培训。
一、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安全监管局的各项规章制度;2.师风严谨,作风正派,恪守教师职业道德;3.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培训方式1.教师培训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组织实施,培训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考核;2.教师通过职业卫生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教学内容的执教资质。
三、报名程序1.参加职业卫生专项培训的教师一律通过市安科所网站()进行网上报名,并于规定的开班时间前现场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2.报名时间为即日起至8月15日,职业卫生师资培训和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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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京安监发
〔2014〕92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在各区县的共同努力下,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提高。
为固化现有职业卫生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健康发展的理念,以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为目标,以强化事先预防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本市职业卫生培训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危害防治需求相适应。
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明确负责职业卫生培训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具体要求。
职业卫生培训应当与安全生产培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等,并保证培训经费。
(三)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任职之日起60日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上岗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在上岗之前10日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四)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职业卫生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有关要求详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3〕26号)。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三、强化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五)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大纲》(附件)的要求实施。
(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七)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接受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八)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还应于取证后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接受一次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4学时,主要内容为国家、北京市最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病典型案例等。
四、完善对劳动者的培训要求
(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①上岗前;②在岗期间;③转岗、离岗后6个月重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④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且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符合①③④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前1个月内进行培训;符合②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培训。
(十)劳动者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预防基础知识;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病防护的权利、义务等;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
(十一)对劳动者的培训学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①上岗前和转岗、离岗后6个月重新上岗的,培训为12学时;②在岗期间培训为每年度8学时;③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为4学时。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主要包括培训记录(内含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授课内容、参加人员名单及签字等)、考试试卷及照片等。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②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④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北京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一、培训对象
北京市范围内存在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熟悉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专业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
三、培训要求
培训组织单位要加强培训工作管理,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开展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管理。
四、学时安排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具体
培训内容和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表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
第一单元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1.职业卫生概念和基本工作任务;
2.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识别;
3.职业病概念、种类和预防。
2
第二单元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1.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框架;
2.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3.职业卫生相关标准。
4
第三单元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与义
务1.基本要求;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4.职业健康监护;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6.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与义务。
4
第四单元
粉尘的危害与防控1.生产性粉尘概述
2.生产性粉尘对健康的影响
3.粉尘危害的主要防控措施
2
第五单元
化学毒物职业危害与防控1.毒物概述
2.毒物的危害
3.常见化学毒物
4.化学毒物的防控措施。
2
第六单元
物理因素的危害与防控1.噪声危害与防控;
2.振动危害与防控;
3.高温危害与防控;
2
第七单元个体防护用品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简介;
2.呼吸防护用品的类别和选用;
3.听力防护用品的类别和选用;
4.眼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选用;
5.皮肤防护用品的类别和选用;
6.其他防护用品的选用。
2
第八单元职业健康监护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2.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与义务;
3.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
2
复习和考试4合计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