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区别
2022年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2022年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鉴于建造师的执业特点,这里仅介绍货运合同。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货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各承担一定的义务,互享一定的权利。
承运人有义务安全、准时将货物运抵约定地点,并有权取得托运人支付的费用,而托运人或收货人有义务支付运输费用。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关系、不是围绕货物本身产生的,而是围绕着运送货物的行为而产生。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货运合同一般以托运人提出运输货物的请求为要约,,承运人同意运输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
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1.承运人的权利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和留置权。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托运人违反包装的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运人的义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运送货物、及时通知提领货物、按指示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

提单上承运人的识别所有涉及提单的案例都必然需要确定当事人,而且往往首先需要确定提单签发人——承运人。
承运人的识别,简而言之就是出现相关诉讼应该找谁负责的问题。
找准责任主体不仅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还涉及程序方面的利益。
具体的有:1)不浪费律师费用;2)诉前保全——卖方若是皮包公司或是经济不稳定的公司,应该尽快去扣船或申请禁令,以求得诉前保全;3)保险要求——确定正确的索赔对象,买方可以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保护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否则遭受损失可向买方反索赔;4)及时采取措施去保留证据。
诉讼对象对象若是船舶,买方会考虑检查它是否适航适货,以确定是否应诉船东。
又如若货损货差在装船前就存在,正确索赔对象应该是船东而不是卖方,则在卸货时发觉货损货差就拒绝接受货物是十分错误的决定。
因为若为卖方违约,买方可根据货物销售法拒绝接受货物。
但是货物销售法并不适用在提单或租约,而适用提单的立法(如海牙规则和中国海商法)并未默示买方拒绝接受货物货物的风险自此归船东。
贸然拒绝只会导致货物全损。
5) 时效a 涉及货物买卖的时效若买卖合约与提单或租约都没有明示的时效条款,则买方向卖方索赔,英国法律下时效有6年之久,若索赔对象是船东,则在提单下往往只有1年的实效,加之船舶流动性很强,“择地行诉”需要时间,买方一不小心就会错过时效。
b 若货物买卖合约使用外国法律,则外国法律相关时效就会适用。
在英国法院审理的“Jay Bala”案中,原告即因诉错诉讼对象超过时效,而最终丧失向真正承运人索赔的机会。
当然货方也可能对所有关系方都提起诉讼,但这样做不必要的增加了时间和费用,最终被证明没有责任的各方还被允许向原告索赔诉讼费用。
由于合约的转让,提单上记载的矛盾和隐晦内容,以及船方多元的做法导致承运人识别的困难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使提单持有人处在信息不对称中的劣势地位,也使得承运人得以规避法律责任,不利于提单的流转,应积极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以维护提单的正常机制。
国际贸易运输和保险第四章 提单海运单及货物收据

♦记名提单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指提单
上“收货人”(Consignee)一栏内已具体填写 特定的人或公司名称的一种提单。根据这种提 单,承运人在卸货港只能将货物交给提单上所 指定的收货人。记名提单原则上不能转让,因 此,一般只有在运输贵重物品或展览品时采用。 一些国家的习惯做法是,若采用记名提单, 收货人只要在“到货通知”上背书即可提货, 而可以不凭记名提单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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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第20条规定,若信用证要求提单作为 运输单据时,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 装指名船舶的提单。因此,信用证中均规定要 求提供已装船提单。(通常集装箱运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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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货物 (集装箱运输除外)在装船前已由承运人接管, 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提单。由于 这种提单的货物没有装船,没有载明船名、 装船日期,到货时间没有保证,对货方很不利, 因此,进口商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在跟单信 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一般都不接受这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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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记名提单一般有以下几 种做法。
1.“收货人”(Consignee)栏内记载 “Unto/Consigned to ×××(买方名称)”,即 以买方为收货人。
2.“收货人”(Consignee)栏内记载 “Unto/Consigned to ×××Bank(代收银行名 称)”,即以代收银行为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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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指示提单一般有以下 几种做法。
1.“收货人”(Consignee)栏内仅记载“To Order”(凭指示)。这种提单由托运人指定收 货人,提货人必须提交经托运人(Shipper)背 书的提单才能向承运人提货。通常这种提单在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栏内记载具体公司 或个人名称,以便货物抵达卸货港后承运人通知 其提货。
EXW贸易条款下卖方提供提单内容之义务

论EXW贸易条款下卖方提供提单内容之义务摘要在exw贸易条款下,经常会出现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卖方因货款已收妥,且无递交货运单据的义务,不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进而不提供提单内容给承运人。
而承运人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又必须签发提单,造成不少纠纷。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解读,就exw条款下的卖方是否有提供提单内容之义务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exw卖方提单内容《鹿特丹规则》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是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
然而在实务中,尤其在exw贸易条款下,经常出现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卖方因货款已收妥,拒绝申领提单的情况,理由是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解释,在exw成交方式下,卖方无递交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之义务。
卖方认为既无申领之必要,自然也无提供提单内容之义务。
而提单作为最重要的运输单据之一,其记载的内容在大多数国家需为海关、检疫等公共当局所参考,承运人需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否则有可能遭受罚款、退运、没收等处罚。
此外,提供exw运输服务的通常是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通常签发的是多式联运提单,在无船承运人手中通常还会持有提供实际海上运输服务的承运人所签发的海洋提单,通常无船承运人所签署的多式联运提单与有船承运人所签署的海洋提单应在货物描述方面保持一致。
若无船承运人无法从托运人处取得正确的货物描述,可能会造成其与有船承运人的纠纷。
所以这里就有必要探讨在exw贸易条款下,作为实际托运人的卖方是否有提供提单内容之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第3条第5款、《汉堡规则》第17条第1款之规定,托运人有义务向承运人提供正确的货物标志、件数、数量和重量,并向承运人提出保证,由于托运人提供资料的不正确所引起或造成的一切灭失、损害或费用,需向承运人进行赔偿。
一票提单两票报关提单号预录

一票提单两票报关提单号预录在国际贸易中,货运代理和进出口商之间的一种重要凭证就是提单。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据,它包含了货物的名称、数量、重量、运输路线、目的港口等信息。
在提单中,有一票提单和两票报关等不同类型,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的区别以及提单号预录的相关知识。
一、一票提单与两票报关的区别1.定义上的区别:一票提单指的是进出口货物运输中,仅涉及一张提单的情况。
在这种方式下,货主只需向承运人提交一份提单,即可完成货物的运输。
两票报关则是指在进出口环节中,分别针对货物和运输工具提交两份报关单。
这种方式下,货主需要向海关提交两份报关单,一份是货物报关单,另一份是运输工具报关单。
2.操作流程上的区别:一票提单的操作流程相对简单,货主只需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然后将货物装船。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提交提单,即可完成货物的提取。
两票报关的操作流程相对复杂,涉及到货物报关和运输工具报关两个环节。
货主需要分别向海关提交货物报关单和运输工具报关单,经过海关查验合格后,方可允许货物进出境。
二、提单号预录的含义与作用提单号预录是指在货物装船前,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为货物分配一个唯一的提单号。
这个号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帮助货主、承运人和目的港代理准确地追踪和管理货物。
预录提单号有利于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降低操作失误,确保货物安全顺利到达目的地。
总之,在国际贸易中,一票提单和两票报关是常见的运输方式,它们在操作流程和报关方式上有一定的区别。
此外,提单号预录对于提高货物运输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货运代理考试辅导:承运商和货代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船承运⼈和货代之间的关系 ⽆船承运⼈是货运代理⼈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般以以下三种法律⾝份介⼊国际货物运输: (1)充当货主的代理⼈,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续、把货物交给承运⼈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的代理⼈,指货运代理⼈在取得承运⼈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提单。
(3)充当⽆船承运⼈,接受托运⼈的货物并签发⾃⼰的提单,以⾃⼰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由于其实际上是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契约承运⼈),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则是实际承运⼈,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的提单并独⽴对托运⼈承担责任的民事⾏为能⼒,经常以⽆船承运⼈的⾝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份,⽽⽆船承运⼈只有事主⼀种⾝份。
在实践中,⽆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8]。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是否应取得⽆船承运⼈资格⽽⾔,可以明确以下⼏点: (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船承运⼈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中直接显⽰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船承运⼈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是以本⼈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栏中显⽰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船承运⼈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
班轮运输合同标准
班轮运输合同标准一、概述班轮运输合同是指船舶运输活动中,承运人(船东)与托运人(货主)之间的合同。
班轮运输相对于定期航线运输,以及非定期船运输,在运输时间、价格和服务方面都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班轮运输的合同标准通常特别强调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合同类型班轮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入口运输合同入口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承认合同称重货物,并在装船前约定载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的合同。
入口运输合同的主要特征是托运人与船东直接约定,而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没有媒介等协调机构的参与。
2. 出口运输合同出口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口各种货物,按照约定在指定的时间内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则负责运输货物到目的地。
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通过特别协商来确定合同的各种条款和条件。
3. 直达专线运输合同直达专线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通过直达运输线路的方式运输直达到目的地的货物的合同。
根据船舶型号、数量、排期等情况,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进行特定的交涉,商定运输的细节问题。
三、合同格式班轮运输合同的格式必须清晰明了,而且必须包含下列信息:1.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以及其他特殊要求;3.运输方式、运输时间、装运港、卸货港、装卸方式、航线、运费等信息;4.保险责任、索赔程序、各方责任及违约条款等内容;合同应当规定出现任何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以及签署人员姓名、职务、签署位置等详细信息。
四、合同要求班轮运输合同要求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解释性强班轮运输合同的内容必须清晰明了,各项条款也要有重点、有分量,能够为后续的操作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安全性高班轮运输合同的要求对货物的安全性控制非常重要,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船舶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法性强班轮运输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内容合法,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允许私下交易等。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01.01•【文号】[84]民航局字第328号•【施行日期】198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改<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2月29日实施日期:1996年2月29日)修改货物国内运输规则(<84>民航局字第328号文公布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依据和适用范围本规则是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令,结合航空运输的具体情况制定的。
它是规定航空货物国内运输的运输条件、权利、义务和确定经济责任的基本依据。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及人其代理人都应该严格遵守。
根据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的始发,经停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组织货物运输的原则航空货物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经营方向,认真贯彻国家的经济建设方针,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做到安全、迅速、准确、经济,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际交往和人民生活服务。
承运人要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组织货物运输,积极调查组织货源,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加强运输组织,挖掘运输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和运输服务质量。
第三条规则的颁布、修改和解释本规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并颁布,其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托运第四条托运条件(一)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凭单位介绍信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货物托运单(格式见附录一),向承运人办理托运手续。
(二)货物托运单的填写要求:(1)托运人应当填写办理托运和收货的具体单位或个人的全名及详细地址;(2)货物名称:必须具体、真实;(3)货物件数和包装:按包装种类写明件数;(4)货物价值:写明货物的实际价值;(5)货物保险:写明是否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6)托运人附记事项:填写货物的特性、储运注意事项、是否办理急件运输及其他要求。
订舱委托书和托运单的区别
订舱委托书和托运单的区别在国际货运领域,订舱委托书和托运单是两个常见而又重要的文件。
它们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分别用于不同的环节。
让我们来探讨一下订舱委托书和托运单的区别。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订舱委托书的定义和用途。
订舱委托书是在货物出海之前由货主或货代向船公司发出的一种书面委托。
它是一份详细说明货物信息和货主要求的文件,也是货主与船公司之间的合同。
订舱委托书的主要作用是确认货物的订舱请求,确保船公司按照要求提供货物的运输舱位,并记录下相关的运输细节。
相比之下,托运单是一种既可以是纸质文档也可以是电子文档的货物运输证明文件。
它由承运人(通常是货运代理人或航空公司)出具给货主或托运人。
托运单的主要功能是确认货物的运输合同和运输细节,以及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作为货物交付的依据。
托运单上通常包括货物描述、数量、重量、目的地、包装方式、提单号码等信息。
在使用上,订舱委托书和托运单也存在一些差异。
订舱委托书主要用于货物出发之前,货主或货代在与船公司达成订舱协议后进行发出。
而托运单通常在货物寄送之后,承运人确保货物已经装船并准备运输时才会发出。
另外,订舱委托书的发送对象是船公司,而托运单则直接发给货主或托运人。
这两个文件的目的和接收对象不同,决定了它们的使用时机也会有所不同。
此外,订舱委托书和托运单在提供的信息方面也有一些区别。
订舱委托书通常需要提供更多关于货物属性、运输要求以及收发货人等方面的详细信息,以确保船公司能够准确安排货物的订舱和运输流程。
而托运单更注重货物的基本信息和运输细节,以确保货物能够按照正确的目的地和收件人进行运输。
在总结上述内容后,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订舱委托书和托运单是两个在国际货运领域中常见的文件,它们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订舱委托书主要用于货物出运前与船公司达成协议和要求舱位;而托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和运输细节的确认文件,用于货物到达目的地时的交付和记录。
这两个文件在使用时机、发送对象和提供的信息等方面存在差异,货主和货代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要充分了解和正确使用这两个文件。
无船承运人和货代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货代”之间的区别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国际海运条例》颁布之前,有关无船承运业务主要是通过货运代理人的经营活动体现的。
货运代理人一般以以下三种法律身份介入国际货物运输:(1)充当货主的代理人,为其货物拼装、租船订舱、办理货物保险以及海关等有关单证手续、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并取得提单等。
(2)充当承运人的代理人,指货运代理人在取得承运人的授权的情况下,以承运人的名义揽货并接受货方的订舱,并在获得承运人授权的前提下签发承运人提单。
(3)充当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以自己制定的运输路线开展运输活动。
作为第三种情形中的货运代理人,由于其实际上是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并且签发自己的提单,已经构成我国《海商法》下;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是该提单所涵盖的运输下的承运人(契约承运人),依法应当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接受其委托具体从事该提单项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承运人则是实际承运人,仅对其运输区段负责。
国际航运中,尤其是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一级货代由于其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并独立对托运人承担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经常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承运货物。
两者不能成为同一主体:货运代理有代理和事主两种身份,而无船承运人只有事主一种身份。
在实践中,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主体形式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专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也可以是兼营该项业务的货代公司,或者其他海运辅助业务公司等,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引起偏差。
结合实际操作,笔者认为,就货运代理人是否应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而言,可以明确以下几点:(1)依照《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货代公司才需要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
(2)国际班轮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代表货主,班轮公司应当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中直接显示真正的货主名称,这时,国际货代公司不须取得无船承运人证书。
(3)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在接受货代公司订舱时,如果货代公司不代表货主,而是以本人名义,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中显示货代公司名称的,则国际班轮公司必须确认货代公司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后,才可以接受其订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