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人不备”进行猥亵的行为的认定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该案中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首先,甲男、乙男与丙女在事发两天前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V的财物,且已有甲、丙持凶器进入V的房间、甲持水果刀威胁V摘手表给自己的情节,行为人已着手实行抢劫。
但最终行为人未以暴力手段获得财物,成立抢劫罪的犯罪未遂。
其次,该案中甲逼迫V脱下衣服,又强行对V进行猥亵,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既遂。
再次,甲、丙串通趁V不备盗走V价值2100元的手表,数额较大;又经乙销赃,三人瓜分犯罪所得,成立盗窃罪的犯罪既遂。
二、该案中的错误认识丙原计划并意图为抢劫行为放哨、销赃,但实际上却为猥亵放哨、为盗窃行为放哨与销赃——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抽象错误,其意图客体重,实际客体轻,可按想象竞合犯处罚。
不应认定丙参与猥亵,但丙行为依然成立参与盗窃。
三、该案的共同犯罪在该案中,甲男、乙男与丙女是共谋入室抢劫V,并共同有分工地实施这一行为。
而抢劫行为最终以未遂中止,故三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未遂。
在其中,乙是放哨者,对抢劫行为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丙持木棍入室随同甲威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甲性质最恶劣,直接以水果刀抢劫V,是犯罪的主要实行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在随后的猥亵行为中,由于乙事先与甲、丙无此罪的共犯故意,且在事件中不知猥亵的发生,因此乙不成立猥亵的共犯。
丙虽有要求甲不要胡闹,但未有效阻止猥亵,起先亦是与甲一同抢劫,且甲最终实施了对V的猥亵,故甲与丙成立猥亵的共同犯罪。
其中,甲是主犯,丙是从犯。
在盗窃犯罪实施中,甲与丙一是教唆,一是直接实施,成立盗窃罪共同犯罪。
乙男犯了事实认识错误,但仍成立盗窃罪的共犯既遂。
其中,甲以使眼色的方式教唆丙偷走手表,甲是教唆犯,丙是实行犯。
乙的行为对盗窃提供帮助,是帮助犯。
四、该案中的一罪与数罪案例中甲分别犯抢劫未遂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盗窃罪,属于异种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
丙所犯罪名同于甲(情节上较轻),也属于异种数罪,应予以并罚。
强吻的后果_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强吻,即未经对方同意强行亲吻他人,是一种侵犯他人身体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对于侵犯他人身体权利的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分析强吻的后果,以期为公众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强吻的法律性质1. 身体权利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身体权利是人身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完整性权等。
强吻行为未经对方同意,侵犯了对方的身体完整性权。
2. 侵犯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有关其名誉的合法权益。
强吻行为可能使被亲吻者名誉受损,例如,被误解为同意或者软弱等。
三、强吻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而言,强吻行为可能导致的民事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被亲吻者可能因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遭受损失,要求侵权人赔偿。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被亲吻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强吻行为若构成强制猥亵,将承担刑事责任。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3)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4)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5)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强吻行为可能涉及上述条款,承担行政责任。
四、启示1. 尊重他人,遵守法律法规强吻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利、名誉权等,是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
我们要尊重他人,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猥亵幼女案例

猥亵幼女案例【篇一:猥亵幼女案例】强奸幼女案例很多现在社会上少女被强奸幼女案例有很多,其中诱奸女童案例占据大多数。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些幼女被强奸过程。
一起看看这些强奸者的下场。
强奸幼女:18人强奸11岁女童亲吻女儿受害人丽丽(化名)出生于2000年3月,是广西兴业县的一名小学生。
近日被爆出从11岁开始先后遭多人多次性侵。
广西兴业警方提供的一份长达13页的案件侦查情况报告显示,2013年4月27日、5月6日、7月23日,受害人父亲分三次带着受害人到派出所报案,称受害人自2011年起被人强奸,涉案人员共涉及同村15名村民和同镇另外两个村的3名村民。
接警后,兴业县公安局对此案展开侦查。
兴业警方表示,受害人举报的18名涉案人员中,警方已经查明身份的犯罪嫌疑人有16人,目前抓获14人,在逃2人,另有2人目前未能查明身份。
这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1月8日”的报告显示,在抓获的14人中,11人被移送检察院起诉,1人被取保候审,1人被监视居住,1人正在办理移送起诉;有5人涉嫌强奸罪、有7人涉嫌嫖宿幼女罪、1人涉嫌猥亵儿童罪,1人因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予批捕。
网传兴业县法院已对部分案件作出判决,称“法院已分别对10人定罪”,但法院以不能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了采访。
强奸幼女:女子协助丈夫性侵女童女子协助丈夫性侵13岁女童11月15日上午,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公安局接到某村村民报案:其13岁的女儿张某被在某砖厂打工的韩某强奸。
经查,韩某31岁,贵州人,一年前与比其小10岁的三河人崔某结婚。
崔某与受害人同住一个村,崔某以带张某出去玩为由,两次将张带至其丈夫打工的砖厂,并施以引诱,迫使张某与韩某发生性关系。
警方立即对韩某夫妇进行抓捕,经过8小时蹲守,回砖厂宿舍收拾东西准备逃跑的韩某夫妇落入法网。
12月3日,记者在三河市公安局看守所见到了韩某、崔某夫妇。
身为妻子竟协助丈夫强奸未成年幼女,崔某的行为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猥琐儿童罪恋爱关系案例

猥琐儿童罪恋爱关系案例一、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吴某的母亲杨某系恋爱关系。
2020年8月,黄某与杨某开始同居,期间于每周一至周四与杨某、吴某共同居住。
2021年3月5日早上,黄某趁杨某不在家中时,在吴某房间的床上,以摸胸的方式对吴某实施猥裹。
2021年3月8日18时许,黄某在汽车内趁与吴某独处之机,以摸胸的方式对其实施猥亵。
同日20时许,吴某某将其遭受黄某猥亵的事实告诉杨某。
经杨某当面质问,黄某承认犯罪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办案过程承办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羁押地会见当事人。
在充分取得信任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并向当事人转达家人的嘱托。
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经过查阅案件卷宗及会见黄某,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辩护人具体辩护思路如下:1、辩护人对黄某猥裘儿童一案涉及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黄某均有多个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黄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可以认定自首。
.(2)被害人吴某母亲出具谅解书,可以对黄某依法从轻处理。
.(3)认罪认罚初犯。
2、通过类案检索和法律适用检索,对案件的量刑提出建议。
四、办案结果被告人黄某犯罪,判处九个月。
五、办案心得就本案的办理来说,在出庭前的两大准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知识管理与沟通。
本案被告人具有多个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通过大量精准的法律检索和类案检索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为顺利进行诉讼莫定良好基础。
同时积极主动的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流沟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内容,而更多的是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相对较好的便利条件,对于案件本身也可以取到很好的辩护效果,另一方面的沟通体现在与同事之间交流意见,刑事辩护,关乎一个人的生命与自由。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要点

论我国男性性权利的保护——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点何丁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了每个公民八大权利,其中的人身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点滴生活。
性权利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对身心健康有着重要影响,对其进行保护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
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性权利的保护也具有平等性,不论男女老少,不问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均应受到平等的保护。
然而,受中国五千年的封建文化影响,在性权利方面,一直都着重保护女性,而长期忽视男性,甚至无视男性群体中的弱势部分,如男性智障人士,未成年男性,男童等,致使男性的性权利一直未得到全面、平等的保护。
随着近代女权主义思想的兴起及其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加上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各种思想相互激荡、各种文化相互交融,男权至上的观念在我国逐步消失,我国性现象日趋复杂,各种新型性犯罪层出不穷。
近十多年来,女性通过暴力或以暴力威胁强迫男性使用致幻药物、男性功能药物等,在违背男性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性侵犯”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女性利用职权的威逼利诱或者以身体色诱在违背男人意志的情况下实施“性侵犯”的新闻已不再是新闻。
同时,同性恋现象日益普遍,也进一步导致了男性遭遇性侵害的案件大量出现。
我国《刑法》中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对涉性罪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凸显出一些空白,存在一定的缺陷。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上述章节进行了修改,为正确认识和把握强奸罪和猥亵罪,并在实践中准确对相关犯罪行为定罪量刑,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益,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遵循。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距离世界上其他文明国家对男性性权利保护,我们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纵观近代以来对涉男性犯罪,有章可循,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对涉男性犯罪亦有鲜活案例。
批判地接受传承传统司法的优点,有利于打击现有犯罪行为,使现有司法体系更加完善。
法律的权威性我们毋庸置疑,法律的滞后性仍需清醒认识,猥亵对象扩大到男性是司法进步的具体体现,逐步解决涉男性权利保护问题是司法进步的必然,司法实践中的矛盾是推动法制进步的阶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系将在社会的发展中逐步健全完善。
司法卷二-415_真题-无答案

司法卷二-415(总分15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某视频播放软件公司明知用户上传大量淫秽视频信息牟利,但不履行法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关于该公司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______A. 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B. 用户上传淫秽视频信息,该公司系正当经营,不构成犯罪C. 该公司的行为触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D. 对该公司不应数罪并罚2. 甲希望乙遭受山洪死亡,而劝说乙进山旅游,乙进山时果然被突然发生的山洪卷走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A. 甲的行为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B.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C. 乙的死亡由山洪所致,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D. 甲的行为无罪3.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______A. 甲非法将他人所有的花瓶砸向乙的头部,乙用工具挡开花瓶,导致花瓶毁损。
甲的行为和花瓶毁损有因果关系B. 丙在楼梯上对李某实施砍杀,李某在急速往楼下逃跑时摔倒,头部受伤死亡的,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 丁将一枚即将爆炸的物品扔到王某的身边,王某立即将物品踢开,由于踢到了赵某的身边,将赵某炸死。
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D. 张三企图溜进他人的车库盗窃汽车,主人李四对他大喊一声,张三在逃跑时摔断了腿,李四的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 乙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他人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乙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死亡的,对乙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B. 甲看到一块石头快要落在李某的头上,为了达到伤害李某的意图,便推了一下李某,使石头砸在李某的肩膀上,致使李某轻伤。
甲的行为成立作为方式的故意伤害罪C. 捡拾毒品后未依法上交相关部门而私自销毁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非法持有毒品罪D.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都属于真正不作为犯5. 触犯下列哪一罪名,可能判处死刑?______A. 集资诈骗罪B. 故意伤害罪C. 伪造货币罪D. 组织卖淫罪6. 关于犯罪未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 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
侵害女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社会的侵害女性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女性被警方逮捕。
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思考。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情况。
二、案件经过1. 事件发生2018年某月某日,受害人小芳(化名)在下班途中,被被告人李某某拦住。
李某某以求助为由,将小芳带到一偏僻处。
随后,李某某趁小芳不备,对她进行了强制猥亵和侮辱。
2. 报案与调查小芳事后立即向警方报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
通过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询问目击者以及小芳的陈述,警方初步掌握了李某某的犯罪事实。
3. 逮捕与审判在充分证据的基础上,警方对李某某进行了逮捕。
随后,该案件移交至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过。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侵害女性权益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审理结果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强制猥亵、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 女性权益保护本案的发生,再次提醒我们,女性权益保护仍然任重道远。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提高女性自我保护意识,严厉打击侵害女性权益的犯罪行为。
2. 法律宣传教育本案的发生,也暴露出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
因此,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对于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3. 社会风气改善本案的发生,反映了部分社会风气的不良现象。
我们应从源头上加强道德建设,倡导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为女性创造一个安全、温馨的生活环境。
六、结语李某某强制猥亵、侮辱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女性权益案件。
论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一)

论男性性权利之刑法保护(一)摘要:本文从援引案例出发,通过对我国和国外案例的比较,以及我国和世界主要国家刑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程度的比较来说明我国刑法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不足和自身的滞后。
笔者进步表述了男性性权利遭遇性侵害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男性性权利遭遇侵害后产生的严重危害性,从而论证我国刑法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必要性。
最后,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以期达到国家立法机关能早日重视并把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提上议事日程的目的。
关键词:性权利性侵害强奸(罪)猥亵(罪)所谓性权利,是指人们依法表达自己的性意愿和进行性行为的权利。
性权利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公民诸权利中,人身权乃是最基本的权利。
如果公民的人身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宪法所赋予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1]因此,刑法立法惩治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赋予了我国公民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在内的各项权利,而性权利作为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地也是宪法赋予的。
这里的“每个人”是指每个公民,不分男女老少。
从法理的角度看,人的权利都具有普遍性,不分男女,就性的不可侵犯性而言,男性的权利同样不可侵犯。
然而,由于传统的性别文化,男性始终被视为强势群体。
因此在立法中也特别反映了对女性群体的重视,而忽视了男性,甚至忽视了男性中同样存在的一部分弱势群体(如男童等)。
致使男性的性权利处于保护极度不利的状态。
随着社会的进步,女权主义的发展和男权至上观念的瓦解,女性地位扶摇直上,加之科学技术的进步、医学的发达,人们思想观念尤其是性观念的不断解放,使性现象日趋复杂化。
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男性遭遇异性或同性性侵害的案件大量出现。
一、案例援引及分析案一:2004年哈尔滨女教师强奸男学生案2]哈尔滨某中学的张某身高1.8米,是校内的体育特长生。
由于自身相貌英俊和体格健美,张某俨然是学校的明星,但是这颗明星竟被一名年轻女教师诱奸,并很快沦为她的“性奴”,致使张某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身心备受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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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不备”进行猥亵的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至9月间,犯罪嫌疑人许某为满足其性欲多次在某中学附近的小巷内,用手轻拍被害女性(均已满十四周岁)的肩膀,在被害人回头时亲吻其脸颊后逃离现场;并多次尾随骑自行车的女性(均已满十四周岁),趁被害人不备摸其胸部后逃离现场。
二、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因为犯罪嫌疑人并未施以强制力,而是趁被害人不备进行亲吻、摸胸,是一种“偷摸”、“偷亲”,且时间短促,其行为在被害人显现不从意愿前就已结束,因此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本案不能因为被害人来不及作出反抗认定被害人没有反抗的行为,从而推定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愿。
行为人是利用被害人来不及作出反抗而实施猥亵的,其已经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笔者观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
七条规定,以暴力、胁
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
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通说的构成要件认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
暴力、胁迫系强制猥亵妇女常见的强制方法,较为容易判断。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如直接进行捆绑、殴打。
或者对妇女米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来实现的。
强制猥亵的其他方法包括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特殊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
通说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
此外, 还有其他特殊的强制猥亵行为,如医务人员在治疗女性患者的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对医务人员的信任和对治疗过程的无知对被害人下体进行抚摸等猥亵;以及行为人利用被害人患有智力障碍等不懂反抗的情形进行猥亵。
以上情形可以归结为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形进行猥亵。
以上系已达成共识的本罪的强制方法,可以总结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和不知反抗情况下的猥亵。
而本案中,行为人是利用“趁人不备”的状态实施猥亵行为,那么这种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
分析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实际上认为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客观行为中强制行为和猥亵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单纯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该观点将会使一部分单纯利用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猥亵行为非罪化,如利用治病过程中不知反抗的猥亵行为和因为重病无法反抗的猥亵行为,因被害人的不知反抗和无法反抗不是行为人的先行行为引起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但是,如不将该种情形认定为犯罪则不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而第二种观点实际上将“违反被害人意愿”等同于强制猥亵妇女罪规定的“强制力”,将强制猥亵中的强制”理解为“违反被害人意愿”。
该观点势必会降低该罪的入罪标准,进一步犯罪化。
在此案中,行为人是趁妇女不备,利用的是妇女来不及反抗的方式进行猥亵。
本案中来不及反抗情况下的猥亵行为与上述不能、不知反抗等“其他方法” 情况下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之处,表现在:(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即猥亵行为);(2)行为人均违背了妇女的意志;(3)行为均侵犯了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
按照通说该罪“其他方法”的认定标准,本案利用被害人来不及反抗进行猥亵的行为也属于本罪规
定的“其他方法”,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也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根据以上分析得出的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标准是:只要“违反被害人意愿”的猥亵行为就构成强制猥亵罪。
但是,该标准无形中进一步将该罪扩大化。
笔者认为,应当对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方法的认定做一些适当的限制,不应当将所有违背妇女意志的猥亵行为都认定为强制猥亵行为,否则将降低了该罪的入罪标准,扩大犯罪。
就本案而言,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是趁被害人不备,来不及反抗。
刑法中“趁人不备”一词更多地出现在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述。
刑法区分抢劫和抢夺主要以暴力对象的不同而划分,抢劫罪的暴力对象包括对人和对物的暴力,抢夺的暴力对象只针对物而言。
在同样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的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中,刑法以是否危害人的生命健康划分抢劫罪和抢夺罪。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趁人不备”与“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
具体推及至强制猥亵妇女罪,利用“趁人不备”的手段进行猥亵的行为与直接实施暴力、胁迫的手段进行猥亵性质也应属不同。
笔者认为,在“趁人不备”的猥亵行为
够反抗,
中,被害人虽然来不及反抗,但实际上是能
相对于因
患重病和智障而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猥亵行为,其具有自救能力,生命健康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及程度较小。
因此,笔者认为单纯采用“趁人不备”的方式进行猥亵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福建龙海36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