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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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闽政〔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信托与投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7〕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5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福建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应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

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七号《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二节建设用地供应第三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四节宅基地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登记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五条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

山东省安丘市:赋予乡镇更大的发展自主权

山东省安丘市:赋予乡镇更大的发展自主权
规划 区范 围 内收取 的市政 基础设 施配套 费全 额 返还 ,用 于城镇 建设 ;收取 的排污费 ,除
可 、备案 等职能 ,并 在审批 、许可后 将 审批 、许 可事 项报相 关部 门备案 。
南 4 If L 立R , 、 g 1 宙 - ̄ tF : 炙 安 击
上缴上 级部分 外 ,优 先用 于镇级 环境综合 治 理 ;计 划生育 社会抚 养费 市级 留成部分 权 ,提高 乡镇政府行政效能
■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是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权 。将 市 亩
务体 系 。将 城镇失 业人 员登记 、劳动 用工备
案 、劳动争 议仲裁 、 五保 ”供 养审批 、小额 “ 资金求 助 审批 、医疗救 助审批 等方 面的权力 下放 到乡镇 政府 ,使其 可 以更好 地统筹 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 ,公共服务能力 明显增强 。

资参与 ,争取 与 台湾知名
秀 医疗卫 生事业 交 流合作 岸 昕 型农 村养 老保 险 ,全 区参
‘ ,参保率达 8 . 人 8 %。 7
流 合 作 出现 新 局 面 。平 潭 平 发构 想提 出后 ,台湾各 界 向 ,对 于平潭 管理 模式 以 应 共 同家园 ”的定位 十分认 里 门 、中校企 业联合 会 、 部
- 1

公路 提前建 成通 车 ,结束 了平 潭对 外交通 依 院 ,并
靠轮 渡 的历 史 ;海峡 大桥 复桥 、环 岛路一期 医 院合 工 程 、长乐 至平 潭高 速公 路 、上 岛公 路 、吉 基 地 。 钓港 和澳前 客滚 码头 等重 大交 通基础 设施 建 保 人数 设 项 目加快 推进 。市政 设施 建设 方 面 ,本 岛
( 作者 系福建省编 办主任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2.07.30•【字号】闽林〔2002〕政70号•【施行日期】2002.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02〕政70号)各市、县(区)林业局:现将《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该《办法》可在公示栏或宣传媒体上公布。

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2、已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3、本办法下发同时停止执行的有关规范性目录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三章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第四章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第五章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章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第七章检查监督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附件1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第六条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

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正)【发文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0【实施日期】2022.03.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林业局关于修订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9〕2号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本文下发同时废止的有关文件目录福建省林业局2019年3月12日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采伐(含采挖、移植)和管理。

试验林、国家和省森林可持续试点单位的试点林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确需采伐的,可参照本办法并根据国家、省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专门规定或批准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

第四条认真落实国家、福建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简政放权、放管服的部署精神,强化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森林采伐审批和管理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

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五条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采挖和移植林地上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采伐竹林、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要条文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要条文解读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介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法共计七章七十条。

重要条文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的属性。

温家宝总理《在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制定好城市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

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

通过加强和改革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制定《城乡规划法》,就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乡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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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赋予经济发达镇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指导目录(一) 、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类( 18 项) 序号 权限名称 权限类型 权限依据 原实施机关 备注

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 行政仲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18 年修改)第十二条、第 五

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 年)

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等行政主 管部门

2 扑救森林火灾、 防洪抢险等紧急 情况林木采伐的备案 公共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18 年修改)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

3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公共服务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16 年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 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 (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

4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核准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18 年修改)第四十一条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 年修订)第十一条、第十 七

县级人民政府市容 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

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 灌排工程设 施审批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 年修改)第三十五条 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2014 年修改)第 六条 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16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 年修改)第 170 项 6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 年修改)第四十八条

2.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017 年修改)第二十三条

3.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2017 年修改)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

7 劳动用工备案 公共服务

1. 《福建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试行办法》(闽劳社文〔 2009〕 114 号) 第四条、第五条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 发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 就业失业登记 公共服务

1.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018 年修改)第六十一条

2. 《福建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闽劳社〔 2009〕 15 号)

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 特困人员供养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修改)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行政主管部门

10 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修改)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行

政主管部门

11 给予临时救助金(小额) 行政给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9 年修改)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行政主管部门 12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的救助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3 年国务院令第 381 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行政主管部门

13 再生育服务证审批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15 年修改)第十八条

2.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 制度

的通知》(闽卫政法函〔 2016〕 213 号)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14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019 年修改)第四条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7 年修改)第二十二条、 第

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15 独生子女父母领证奖励 行政给付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7 年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 七

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

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16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 变更 备案 公共服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2007 年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8 号)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商务 行政主管部门

17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 年修改)第四十一条

2.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011 年)第 三

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乡 规

划主管部门

18 县级立项的公建项目用地预审

其他行政 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 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 年修改)第二十二 条

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2016 年修改)第四条

4.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16 年修改)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类( 59 项) 序号 权限名称 权限名称(子项) 权限类型 权限依据 原实施机关 备注 1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 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 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 2007 年修改)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部门

2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 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 2018 年修改)第五 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

3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 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 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等 的处罚(含 2 个子项)

1.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 在

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2. 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 在

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 饲料添加剂, 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 2017 年修改)第二十八 条、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饲料、 饲 料添加剂管理行政管 理部门

4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 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 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 2020 年修 改)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 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 序号 权限名称 权限名称(子项) 权限类型 权限依据 原实施机关 备注 5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 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 的处罚(含 4 个子项)

1.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 使

用兽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 ( 2020 年修 改)第六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

2. 未建立兽药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 整

真实的处罚

3. 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的

处罚

4.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6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 或者有效成分或含量与 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 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等违 法行为的处罚(含 3 个子 项)

1.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 品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17 年修改)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 2.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的

处罚

3.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

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7 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 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 例》( 2018 年修改)第三十三 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

8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 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 罚 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011

年修改)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 序号 权限名称 权限名称(子项) 权限类型 权限依据 原实施机关 备注 9 侵占、毁坏沿海防护林地 的处罚 行政处罚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 1995 年)第十四条、第二十 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

主管部门

10 违法采伐沿海防护林的 处罚 行政处罚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 1995 年)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

11 1. 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 机

构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2016 年修改)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

机构违规的处罚(含 3 个 子项)

2.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处

罚 3.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 营

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 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12 对营业性演出有法律法规 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2016 年修改)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

13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 营活动和娱乐场所未在 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 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 者限入标志并注明举报 电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2016 年修改)第四十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2017 年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 八条、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化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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