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监督司法利大于弊一辩稿
传媒对青少年的影响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正方)

传媒对青少年的影响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辩论稿(正方)
尊敬的评委、亲爱的同学们:
今天我们来进行一次关于传媒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否利大于弊的辩论。
我所在团队将坚持传媒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弊大于利的观点,并给出相关论据。
首先,随着技术和网络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沉迷于电子设备、手机游戏等虚拟世界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这些虚拟世界可能带来不切实际的标准和世界观,轻松解闷却也让人更易感到疲惫和失落。
其次,过度暴力或性暗示的内容对青少年正常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产生负面影响。
某些电影、电视剧甚至图片中的暴力情节和性暗示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挑战青少年保护自己和他人的道德底线,让他们误以为这些行为是寻求爱和快乐的唯一途径。
再次,新闻报道形成了大家看待社会问题的观点及评价制作出重要影响。
而公众对于消息和事件的大规模传播和展现往往会诱发或加强种族歧视、性别歧视、身份警觉意识等消极情绪。
因此,大众应该学会辨别新闻中有价值的信息和非建设性形式的矛盾争执。
最后,过度使用电子设备对青少年身体健康也产生不良影响。
白天坐在电脑屏幕前长时间学习或娱乐会严重损害眼
睛、颈椎、背部等部位的健康。
过度沉迷于游戏和网络社交也会使青少年忽略导致肥胖、心理问题及社交技能和平常交流之间的漏洞问题。
总而言之,尽管传媒也提供了一些有用的教育和娱乐工具,但是过度使用和错误使用将会给青少年带来负面和远期隐患。
因此,我们需要积极引导青少年合理选择和使用各种媒体形式,避免深陷虚拟世界、缺乏实践基础的陷阱。
谢谢。
以上是我们团队的立场和支持理由,我们期待着对方阵营的回应和进一步辩论。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

辩论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x舆论对司法利大于弊2 分 30 秒陈词:谢谢主席,大家好。
刚才听了对方的精彩陈词,有几点让我不敢苟同。
我们今天说舆论对司法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标准主要是舆论对司法是起推动作用还是阻碍作用。
让我们用事实说话。
20xx 年 3 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4 月,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文章在《南方周末》登出,引发全国关于收容遣送制度的热议。
5 月,北京大学八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废除了一部法律,孙志刚事件——生命谱写中国法制进程,围观彰显舆论监督力量。
20xx 年,李桂芳因行窃被抓获,由于办案人员的“不作为”,李桂芳的女儿李思怡独自饿死在家中。
四川媒体记者采访了此事后在报社压力下未能发出稿件,遂在网络发出文章,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在网络上自发的组织纪念思怡。
在舆论的压力下,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涉案的民警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提起公诉。
20xx 年唐慧案中,唐慧为被迫卖淫的女儿多次上访,却被当地公安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处以劳动教养。
唐慧被判劳教后,普通民众、意见领袖、官方媒体都纷纷为唐慧发声。
巨大舆论关注成为推动事件发展的关键力量之一。
20xx 年 4 月,案件由当地检察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几名犯人分获死刑、无期徒刑等罪名。
20xx 年 12 月一审,许霆因恶意取款被判处无期徒刑以来,舆论普遍认为许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呼吁重刑的不合理性。
截止12 月 24 日网易网友的投票结果显示,93%的网友认为许霆不该获重刑。
重审判决改判 5 年有期徒刑,这正是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推动20xx 年“躲猫猫”事件的产生加之网络舆论的巨大压力,推动了我国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法院的权力是人民交与的,所以人民理所当然地对司法行为有监督权。
媒体监督辩论辩题

媒体监督辩论辩题
正方,媒体监督对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应当承担监督社会的责任。
媒体监督可以帮助公众了解政府的行为,监督政府的工作,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例如,媒体监督可以揭露腐败行为,推动政府改革,促进社会的进步。
同时,媒体监督还可以帮助公众了解各种信息,提高公众的素质和意识,促进社会的发展。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知识就是力量”,媒体监督可以帮助公众获取更多的知识,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
反方,媒体监督可能会被滥用,导致不良后果。
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渠道,往往受到政治、商业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媒体监督的对象不公正,甚至出现虚假报道、造谣传谣等现象。
例如,有些媒体可能会出于政治目的故意抹黑政府,煽动社会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导致社会动荡。
同时,商业利益也可能导致媒体对一些问题进行曲解报道,误导公众。
因此,媒体监督需要有严格的制度和规范,避免被滥用,导致不良后果。
在这个辩题中,我们可以看到,正方和反方都有各自的观点和论据。
正方强调了媒体监督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一些名人名句和经典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反方则从媒体监督可能被滥用
的角度进行了论述,也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案例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权衡双方的观点,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才能得出一个客观公正的结论。
对恶性犯罪事件的背景报道,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对恶性犯罪事件的背景报道,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就“对恶性犯罪事件的背景报道,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这个问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想强调的是,恶性犯罪事件的背景报道是必要的。
这些报道可以帮助公众了解犯罪事件的情况,从而加强对犯罪的警惕和预防。
更重要的是,这些报道可以帮助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对待和保护,促进司法公正。
如果没有这些报道,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加黑暗和不公。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报道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恶性犯罪事件的报道可能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焦虑,甚至导致社会不稳定。
此外,有些媒体可能会夸大报道,煽动情绪,损害被报道者的名誉和权益,这是我们必须警惕的。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该禁止恶性犯罪事件的背景报道。
相反,我们应该通过监管和规范,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们应该加强媒体的自律,避免夸大报道和煽动情绪。
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避免报道对他们造成伤害。
总之,恶性犯罪事件的背景报道是必要的,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事件的情况,从而加强对犯罪的警惕和预防。
我们应该通过监管和规范,确保报道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避免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正方,就“对恶性犯罪事件的背景报道,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这个问题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恶性犯罪事件的背景报道是利大于弊的。
这些报道可以帮助公众了解犯罪事件的情况,从而加强对犯罪的警惕和预防。
它还可以促进司法公正,帮助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对待和保护。
此外,恶性犯罪事件的背景报道还可以促进社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
如果没有这些报道,犯罪分子可能会逍遥法外,社会的监管机制也会失去作用。
相反,如果有足够的报道,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会加强,犯罪分子也会更难逃脱法律的制裁。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报道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恶性犯罪事件的报道可能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焦虑,甚至导致社会不稳定。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VS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

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VS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认为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
首先,参考判例可以提高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在司法实践中,相似案件的判决往往存在差异,而参考判例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从而保证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其次,参考判例可以减少审判成本和时间。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需要重新审理和判决,这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而参考判例可以减少这种浪费,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最后,参考判例可以促进司法改革和发展。
在参考判例的过程中,法官可以借鉴其他法官的判决理念和方法,从而提高自己的司法水平和素质。
这将促进司法改革和发展,推动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因此,我们认为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
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认为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
首先,参考判例可能导致司法裁判的僵化和机械化。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是独立的,参考判例可能忽略了案件的特殊性和个性化,从而导致司法裁判的僵化和机械化,影响司法公正性和灵活性。
其次,参考判例可能存在误导性和不合理性。
在司法实践中,判例并不是绝对正确的,有些判例可能存在误导性和不合理性,如果司法裁判过于依赖判例,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影响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
最后,参考判例可能影响司法创新和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创新和发展是司法的重要任务,如果司法裁判过于依赖判例,可能会限制司法的创新和发展,影响司法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我们认为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弊大于利。
三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们认为审判时参考判例在我国利大于弊。
首先,参考判例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在司法实践中,相似案件的判决往往存在差异,而参考判例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从而提高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保证司法公正和权威。
其次,参考判例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效率和质量。
在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件都需要重新审理和判决,这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参考判例可以节约时间和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网络舆论一辩稿

网络舆论一辩稿一辩稿123谢谢主席,向在场的各位问好,今天我方认为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网络舆论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事件为核心,具有及时性,广泛性,开放性等特点,体现网民对事件基本观点的综合性表达。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达到理想状态,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原则。
……………………………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首先,网络舆论具有开放性、广泛性的特点,促使大家对司法事件关注,使得司法活动程序公开化、透明化,减少司法腐败,提高了司法的公正性。
例如,河南安阳中院副院长受贿54万元却被人为私下减刑,正是因为网络舆论持续关注评价与更新处理,促使其受到应有惩罚,促进司法公平与正义。
因此,网络舆论作为一种社会力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权利的不正当使用,能够对司法审判过程进行的适当监督,减少权力对司法的干预,促进司法过程合理化及司法体制的完善其次,网络舆论思维的多元性能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更多思维视角,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网络上,社会各阶层的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给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以不同的思维视角,使其更全面考虑问题。
网络舆论代表着各个社会阶层民众对事实客观的普遍看法,为司法人员提供了更多的思维视角,避免他们因囿于专业思维而有失偏颇,促进了司法公正。
最后,网络舆论可以促进司法精神和法制社会的建立与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司法的日趋成熟与完善,二者终极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网络舆论是基于公众对公平正义普遍认知和追求评判以追求公正。
二者虽然方式不同,但其深层次目的都是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归复与实现,都是致力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
无论网络舆论与判决结果是否相一致,都能够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的深入思考一类案件,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甚至可以促进国家法律的完善;同时民众在网上讨论案件过程中,能有效促进法律意识传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进网络舆论更加理性化,这些无异于为司法的公正起到巨大作用。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三辩辩词
尊敬的主持人,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一个严肃的辩论场需要一个严谨的概念,然而,纵观整场比赛,对方辩友夸夸其谈,说了舆论监督太多的好,却掩饰不住立论的空虚与乏力,也让我产生了更多的疑问,在法律的世界里,是人的感性决定了司法公正,还是法的理性保障了司法公正?是感性的舆论监督成就了司法公正,还是理性的司法公正征服了世界?首先,何谓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灵魂,伴随法律的诞生而诞生。
在法律的汪洋大海中,司法公正就好比一座璀璨的灯塔,引领人们找回迷失的方向。
无论人们否认也好,质疑也罢,甚至一厢情愿的监督,司法公正这座灯塔,都不改它理性的本色。
今天对方辩友却用感性的口吻告诉我们,没有了舆论监督,灯塔未必是灯塔,无异于一个天大的笑话!其次,舆论监督是感性的产物。
今天对方辩友站在伪善的高度,批判着一切自我感知的不公正,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气势,但终究无法否认,感性认知引导舆论的事实。
针对这一点,我方辩友已经列举了舆论太多无法洗脱的原罪,那就是主观性,片面性,无序性,盲目性,乃至易受操控性。
既然感性认知摆脱不了思维的局限性,那么,在司法公正面前,请正视危害,而不要妄谈促进!最后,司法公正以理性审判为根基。
我们相信司法公正,同样相信包括对方辩友在内的每一位法官,从坐上审判席的一刻开始,就已经摒弃了感性认知和一切外来压力。
就像卡尔马克思说的,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既然司法公正来源于唯一的理性审判,那么千万种的感性舆论,各执一词,到底是监督呢,还是危害呢?我想起在几百年前,一位名叫歌德的老人曾说过,有两种和平暴力值得推崇,一是信仰的法律,一是司法公正的礼节。
在法治的体系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永远都是“自由地批判,严格地服从”。
请尊重法律世界一切理性的真善美,更不要让舆论监督站在伪善的高度,伤害司法理性的公正。
而这,正是今天的辩题带给我们的思考。
谢谢大家!。
舆论对司法公正弊大于利四辩陈词
人们从古至今就有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就是对的。
我想对方辩友也是受了这种偏见的影响,犯下了不少错误。
下面我来为大家一一指出:第一,对方辩友理论上不清,概念上混乱,认为舆论一定能遏制司法腐败。
我想请问:舆论中所认定的所谓法官被收买,审判员与当事人有交易,证据何在?没有确凿证据就只凭舆论或是主观臆断来看问题是不是有些片面呢?第二,事实上的问题。
认为舆论就是民意。
请问,当舆论不分青红皂白,谩骂司法人员时;当舆论不顾公民隐私权,任意人肉搜索时;当舆论蔑视司法程序,认为直接枪毙嫌疑人才好时,这就是所谓的民意吗?第三个,对方辩友忽视了媒体对舆论的误导。
经过某些个人和媒体的片面报道,普通家庭背景的药家鑫成为了富二代,16岁的李天一变成了19岁,杀害警察的杨佳成为了英雄。
引起舆论的,到底是司法不公,还是不实虚假的报道?下面我继续总结我方观点。
首先,为什么我们需要司法公正,因为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因为司法的平等与正义,而事实上当司法人员为了迎合强势的舆论,而做出偏离审判时,我们失去的是恰恰是司法的独立性。
当舆论被操控,司法被舆论绑架时,我们失去的又是司法的公正。
我们再看,舆论与司法,舆论更关注主观猜测,司法更关注法律真实;舆论来自对报道的理解,而司法是基于对材料和证据的把握。
当法官进行证据收集,综合考量时,有人散播谣言,企图制造舆论,向司法施压;当审判员分析案件,了解实情时,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妄加评论;当法院长监督审理过程时,不明真相的舆论开始未审先判,盖棺定论。
舆论究竟是提高还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是加强还是降低了民众诉诸法律的信心,是强化还是破坏了司法公正的前景,这一切都不言而喻。
最后,我想让大家真正意识到舆论对司法公正强制的干涉行为。
当审判结果与舆论期待有所出入,“阴谋论”“司法不公论”等甚嚣尘上的时候,当有甚者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并对司法制度大肆抨击的时候,难道这就是舆论对司法公正所谓的益处吗?我们常把司法当做天平,天平两端是当事人双方,而舆论的干涉如同往一方加上一个砝码,导致天平倾斜。
传谣者应该还是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传谣者应该还是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一辩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一辩,就传谣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议题发表我的观点。
首先,我们要明确传谣的危害性。
传谣不仅会给个人造成名誉损害,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然而,我们认为传谣者应该承担道德责任,而不是法律责任。
法律应该更多地关注于保护人们的自由和权益,而不是过度限制言论自由。
其次,传谣者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引发滥用权力的问题。
如果我们过度强调传谣者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导致滥用权力的情况出现。
政府或其他有权机构可能会滥用这一权力,打压异议声音,限制言论自由。
这对于一个民主社会来说是不可接受的。
最后,我们应该更多地依靠教育和宣传来解决传谣问题。
通过加强公众对于辨别真假信息的能力的培养,我们可以减少人们对于谣言的信任,从而降低传谣的影响力。
此外,加强媒体的监督和自律也是解决传谣问题的重要途径。
综上所述,传谣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应该通过教育和宣传来解决传谣问题。
我们应该更加注重保护言论自由和个人权益,同时加强公众对于真假信息的辨别能力。
谢谢。
反方二辩辩词: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代表反方二辩,继续为传谣者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立场辩护。
首先,法律责任应该建立在明确的证据基础上。
传谣者的行为可能是出于无意识的错误或误解,而非恶意散布谣言。
如果我们过早地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对无辜者的不公正对待。
因此,我们应该更加审慎地对待传谣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其次,传谣者承担法律责任可能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过度追究传谣者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引发社会恐慌和不信任的情绪。
人们可能会因为担心受到法律制裁而不敢表达自己的观点,这将严重损害言论自由和社会的进步。
最后,我们应该更加注重解决传谣问题的根本原因。
传谣的背后往往是信息不对称、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等问题。
我们应该加强相关机构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从而减少传谣的发生。
媒体监督辩论辩题
媒体监督辩论辩题正方,媒体监督是必要的,因为它可以确保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媒体监督可以帮助揭露腐败和不当行为,促使政府和其他机构采取行动,以保护公众利益。
例如,美国的《华盛顿邮报》曾经通过深入调查,揭露了尼克松政府的水门事件,这导致了尼克松总统的辞职。
这个案例表明,媒体监督可以对政府和其他机构产生积极的影响。
此外,媒体监督也可以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的政策和行动。
媒体可以通过报道政府的决策过程和实施效果,使公众更加了解政府的工作,从而更好地参与公共事务。
正如约翰·亚当斯所说,“自由的报纸是自由政府的基石。
”媒体监督可以帮助确保政府的公正和透明,这对于一个民主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反方,媒体监督可能会导致过度曝光和侵犯个人隐私。
媒体有时会过分关注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行为,而忽视了个人的隐私权。
例如,一些媒体可能会通过不当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并进行报道,这对个人造成了伤害。
此外,媒体监督也可能会导致政府和其他机构采取保守态度,因为他们担心一举一动都会被媒体放大和批评。
这可能会影响政府和其他机构的正常运作,甚至影响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此外,媒体监督也可能会导致媒体的偏见和不公正报道。
媒体有时会受到政治和商业利益的影响,导致报道偏颇和不公正。
例如,一些媒体可能会选择性报道,只报道符合其立场和利益的信息,而忽视其他信息。
这种偏见和不公正报道可能会误导公众,影响社会的正常运作。
在总体上,媒体监督是必要的,但需要在保护个人隐私和避免偏见报道方面加强监管。
媒体监督应该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既要揭露政府和其他机构的不当行为,又要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只有这样,媒体监督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促进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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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再次问候大家。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权力都容易被滥用,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进入21世纪,报刊、广播、电视节目、微博等传播媒介与我们低头不见抬头见,也成为了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手段。
由此产生了今天的辩题我方观点为传媒监督司法利大于弊。
开宗明义;传媒监督是指大众以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为载体,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
司法是指检察机关或法院依照法律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
下面请听我细说分明。
第一:传媒监督司法可以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
如孟德斯鸠所言,权力必须被制约才不致被滥用.十五大报告提出“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
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方针,来自外部大众对
司法行为的评价会对司法机构施加一定的舆论压力,促使不正常的司法
行为得到及时的纠正。
如中国法制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刘涌案”,由于广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此案,传媒监督功不可没。
第二:传媒监督司法可以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增强司法公信力。
传媒监督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因而能有效的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
媒体对司法活动宣传,能够延展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树立司法机构的良好形象,从而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推进法制建设。
第三:传媒监督司法可以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民主.《世界人权宣言》的19条指出“人人有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
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传媒监督司法无
疑是全球政治文明和民主进程的巨大进步。
诚然,传媒监督只是司法监督机制中重要的一种,而传媒本身也带有一定的政治、商业因素,将传媒抬到不切实际的“传媒万能论”也不可取,传媒
监督应受到诽谤法、隐私法等法律的适当约束。
但不可否认传媒监督的
真正主体是社会公众,传媒监督的本质是公众的监督,可以促进司法公
正,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以及推进民主进程。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传媒监督司法利大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