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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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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8〕14号1998年12月3日)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改革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1998〕24号)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等)和接受财政经常性资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实体),在财政部门的组织或监督下,为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形式,从市场购买货物、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所属的政府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专项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直接组织,专项采购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组织或由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委托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均应依托市场机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要立足民族品牌,择优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 2019 39号2019年4月22日各市(含定州㊁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㊁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8 123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推进政务公开㊁优化政务服务㊁凝聚社会共识㊁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㊂一㊁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㊁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㊁国务院和省委㊁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㊁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政务新媒体工作,努力建设利企便民㊁亮点纷呈㊁人民满意的 指尖上的网上政府 ㊂到2019年底,省市县政府开设政务新媒体,省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新媒体㊂到2020年,形成以省级政务新媒体为龙头,省市县三级协同㊁响应迅速的政务新媒体矩阵体系㊂到2022年,政务新媒体传播力㊁引导力㊁影响力㊁公信力全面升级,成为更加权威便捷的信息发布㊁解读回应㊁政民互动和办事服务平台,形成全省政务新媒体规范发展㊁创新发展㊁融合发展新格局㊂二㊁明确任务职责各级政府办公厅(室)㊁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别是本地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要严格把住政治关口,做到任务明确㊁责任明确㊁机制清晰,杜绝因职责不清㊁情形不适应㊁管理秩序不严谨而导致的政务舆情发生㊂(一)明确建管任务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 谁开设㊁谁主办 原则,明确责任领导㊁责任处(科)室,可依托政府网站或省㊁市主流媒体及县级融媒体中心承担日常运维工作,认真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㊁组织保障㊁健康发展㊁安全管理等职责㊂(二)强化发布责任㊂组建专业化的政务信息发布队伍,制定严谨㊁明确㊁具体㊁规范的发布程序,严格把住主题选择㊁内容设置㊁稿件组织㊁审核签发各个62关口,确保紧扣新时代脉搏,围绕党中央㊁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㊁省政府中心工作积极发声㊂重大政务信息发布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签批同意㊂(三)完善协同机制㊂各级政务新媒体要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㊁网信部门业务指导和宏观管理㊂各主管㊁主办单位要与同级宣传㊁网信等部门研究制定定期会商制度,建立政务舆情快速处置机制,完善处置工作方案㊁具体办法,紧密跟踪监测网络政务舆情,发现苗头性㊁倾向性问题,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㊁妥善处置,确保不出现大的政务舆情㊂(四)加强考核评价㊂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大政务新媒体工作在政务公开年度考核中的权重,列为第三方评估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同步制定考核评价办法㊂强化激励问责,按规定表彰工作成效好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违反规定㊁失职失责等问题㊂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级各部门政务新媒体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有关情况㊂三、加强功能建设(一)加强发布解读回应,推进政务公开㊂充分运用政务新媒体传播党和政府声音,扩大政务公开的受众面和到达率㊂积极主动推送决策㊁执行㊁管理㊁服务㊁结果 五公开 信息,重点推送财政预决算㊁公共资源配置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信息㊂精准解读重大政策文件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㊁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注重运用生动活泼㊁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图表㊁视频㊁问答等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升解读效果㊂坚持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㊁引导的重要平台,按程序公正客观地发布相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㊂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权威正面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㊂2019年底前,县级政府政务新媒体要与本地融媒体中心建立密切联系,健全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工作㊂(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㊁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二)强化公众参与互动,创新社会治理㊂畅通互动渠道,推进新媒体晒政㊁问政㊁理政,走好网上群众路线㊂规范回应行为,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㊁处理反馈工作,回复留言依法依规㊁态度诚恳㊁严谨周到㊂加强与业务部门沟通协作,对于群众诉求限时办结㊁及时反馈㊂注重结合重大活动㊁重要节日及纪念日㊁主题日等设置议题,加强对教育㊁住房㊁医疗㊁就业等民生议题的选择,以及重大突发事件㊁网络谣言等社会问题的报道,吸引关注㊁汇集民智㊁答疑释惑㊂鼓励采用微联动㊁微直播㊁随手拍等形式,引导公众依法有序参与公共管理㊁公共服务,共创社会治理新模式㊂运用大数据㊁云计算㊁人工智能等技术,分析研判社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㊂(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㊁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72(三)突出重点民生事项,优化政务服务㊂积极推动民生事项 掌上办 ,让数据多跑路㊁让群众少跑腿㊂研究制定 掌上办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和本地本部门政府网站同步公开㊁动态调整㊂纳入 掌上办 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事项,及时在政务新媒体提供办事入口,更加方便群众办事㊂2019年底前,基本实现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在政务新媒体办理㊂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㊁政府网站㊁实体政务大厅的线上线下联通㊁数据互联共享,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健全服务功能,实现用户统一㊁业务协同㊁数据同源㊁服务同根㊁一次认证㊁一网通办㊂注重创新服务模式,把握政务新媒体分众化㊁差异化特点,开发微信小程序㊁提供办事平台移动端适配版,扩大服务受众,提升服务效果㊂(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㊁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各市㊁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四、规范运维管理(一)严格开设整合㊂根据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整体协同发展原则,规范有序开设政务新媒体㊂省政府办公厅要开设政务微博㊁微信,连同已开通的河北政府网移动客户端构成省政府 两微一端 政务新媒体系统㊂各市㊁县(市㊁区)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开设微博和微信,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㊂要按照集约节约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可结合实际将政务公开㊁政务服务㊁网络问政等内容纳入各地 冀云 客户端㊂政务新媒体名称要简洁规范,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要保持一致㊂做优做强政务新媒体主账号,清理整合功能相近㊁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账号,确属无力维护的坚决关停㊂单位内设机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通政务新媒体㊂建立分级备案制度,政府部门开设㊁变更㊁关停㊁注销政务新媒体要向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市㊁县㊁乡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要向上一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备案㊂主办单位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告㊂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务新媒体开设整合和公告备案工作㊂(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㊁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二)严格发布内容㊂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㊁法规和国家规定,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坚持分级分类审查,先审后发㊂建立信息发布三审机制,权威稿件㊁事项通知㊁回应网民咨询等由处(科)室工作人员采写自审,处(科)室副职二审,处(科)室正职三审,涉及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发布㊁解读及民生领域重大事项的重要稿件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再审,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㊁重大舆情应对稿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终审,必要时会同宣传㊁网信㊁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审㊂不断加强改进内容建设,提82高政务信息发布质量,要指定专人专岗负责政务信息收集㊁采编㊁发布工作㊂建立原创激励机制,重视内容原创性,提高原创信息比例,尽量做到 权威信息原创发布 ㊂规范转载发布工作,转载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委㊁政府网站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㊁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㊂国务院和省政府发布的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㊁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政策信息,省政府及其部门主办的政务新媒体应及时转载;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重要政策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及时转载㊂主办单位要建立网络内容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视检查,做好巡查记录,确保信息更新及时㊁内容准确权威㊂(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㊁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三)严格发布形式㊂准确把握政务新媒体传播规律和公众需求,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保证发布频次㊂各市㊁县(市㊁区)政府政务新媒体要每个工作日更新,省政府各部门每周更新不少于3次㊂丰富传播内容呈现形式,积极运用数字化㊁图表图解㊁音频视频㊁访谈交流等形式发布,贴近公众㊁贴近生活,吸引公众关注和参与㊂建立政务新媒体与主流新闻媒体㊁重点新闻网站㊁政府网站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务信息进行独家发布或联合发布,扩大政务信息的传播范围㊂依托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完善和使用统一的咨询答问库,对公众问题咨询和投诉举报等内容做到及时㊁权威反馈,不断提升答问效率和质量㊂(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市㊁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四)严格安全防护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㊁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㊁保密管理和应急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安全防护能力㊂政务新媒体工作要配置专用设备,做到专机专用㊁专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接入不明网络;要安装正版系统软件和杀毒软件,及时升级安装补丁,坚决堵住 开后门 的漏洞㊂自建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或平台的,要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进行安全检测,全面支持I P v6(互联网协议第6版),采用最新的安全技术标准设备,加强入侵监测,同时加强日常日志审计,及时预警发现和有效应对攻击行为㊂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提高密码强度,防范密码破译风险㊂移动终端登录政务新媒体系统需经V P N认证,防范无线上网条件下访问系统的安全风险㊂强化政务新媒体用户信息安全保护,严禁违法获取超过服务需求的个人信息,严禁公开涉嫌损害用户权益的内容,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㊁商业秘密㊁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黑客攻击等行为建立断网预案,发现恶意入侵后,第一时间中止网络访问,防止不法侵害蔓延和不良影响扩大,并及时取证,向网信㊁公安部门报案,有效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㊂(牵头92单位:省政府办公厅㊁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各市㊁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五)严格监督管理㊂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监管,各级网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政务新媒体巡查监看,宣传㊁公安等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做到对违法违规信息和敏感有害内容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研判预警,第一时间通报处置㊂对发现的假冒政务新媒体,由相关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举证并提出关停申请,报同级网信部门审核和主管部门备案,同级网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经省委网信办审核后上报中央网信办处置㊂严禁购买 粉丝 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强制或变相要求群众下载使用和关注本单位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㊂政务新媒体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㊂实行年审制度,各级政务新媒体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提交年审报告,未提交年审报告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运营㊂(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㊁省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各市㊁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六)严格舆情处置㊂省政府办公厅建立健全与宣传㊁网信㊁公安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设立河北省网络舆情联席会议制度,不断提高新媒体政务舆情收集㊁研判㊁回应实效㊂对发现的新媒体政务舆情,严格按照省委㊁省政府关于加强舆情处置引导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别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冀政办发 2016 29号)规定,坚持 属地管理㊁分级负责㊁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进行回应,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本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宣传㊁网信部门做好组织协调,舆情回应要实事求是㊁言之有据㊁有的放矢,具体做到快速㊁及时㊁准确㊁客观㊂在回应突发事件政务舆情过程中,回应主体在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㊂对涉及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尤其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持续发布工作进展情况信息㊂(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㊁省委网信办㊁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各市㊁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五、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务新媒体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㊁负总责,明确分管负责人,推动政务新媒体与政务公开㊁政务服务㊁政府网站融合发展;加强工作保障,为政务新媒体发展提供专项经费,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与宣传㊁网信㊁公安等部门沟通联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发布引导㊁舆情应对㊁网络安全等工作㊂(二)加强队伍建设㊂将政务新媒体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重要内容,科学设置课程,精心组织实施,着03力强化运用政务新媒体履职能力㊂各级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确保到2020年对所有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㊁熟悉政策法规㊁掌握传播规律的专职干部队伍㊂(三)加强示范引导㊂自2019年起在部分政务新媒体发展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门,组织开展政务新媒体规范发展㊁创新发展和融合发展试点,探索可借鉴㊁可推广的经验㊂各级各部门要根据不同区域㊁不同领域的特点,研究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措施,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报送省政府办公厅㊂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意见2019 432019年4月1日各市(含定州㊁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我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助力美丽河北建设,提出如下意见㊂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㊁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省委㊁省政府 三六八九 工作思路,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抓手,加快建设分类投放㊁分类收集㊁分类运输㊁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逐步构建以法治为基础㊁政府主导㊁全民参与㊁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格局,有力助推我省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㊂(二)基本原则㊂1.政府推动,党建引领㊂坚持省级统筹㊁市级实施㊁部门指导,统一设计㊁统一标准㊁统一管理㊂强化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示范带头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引导居民逐步养成主动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㊂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㊂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㊁有害垃圾㊁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逐步向细分精分过渡㊂在推进步骤上,先易后难,以各级各类公共机构㊁大型国有企业㊁大型商业综合体㊁生活社区为单元,推进示范单位㊁示范社区建设,以点带面,逐步拓展㊂3.科学筹划,协同推进㊂坚持源头减量,全程分类,末端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共同发展,相互衔接,重点突破,形成完整㊁协调㊁高效的全过13。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推进全省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加快建设交通强省目标,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夯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推动行业发展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多元化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需求,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北篇章提供坚强的运输服务保障。
到2025年,全省建成4个以上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大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不低于40%,中小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60%,城市公交进场率达到100%,新增无障碍城市公交站台设置比例不低于80%,全省公交专用道总里程提升20%,城市轨道交通车站100米范围内公交站点全覆盖,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比率不低于90%,新增和更新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比例不低于20%,设区的市100%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制度,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补贴到位率达到100%,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5%。
到2027年,全面建成安全便捷、高效顺畅、绿色低碳的多模式、一体化现代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基础条件。
1.发挥规划先导作用。
建立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TOD)模式,科学制定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适度超前编制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建立以轨道交通、城市公交为主导,出租汽车为补充,自行车、步行等慢行交通为延伸的城市综合运输体系,推进城市与城际、城乡公交的协调发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12•【字号】冀政办字〔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12日河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使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单位)预算资金,按照国家要求负责实施的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我省配套项目、省级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省级信息资源库、省级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省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省级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对政务云服务资源已提供服务的相关软硬件,各单位不再新购或自建,省有关部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申报服务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需求由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对于不依托已有电子政务外网和内网网络资源、重新建网、不符合国家网络整合规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及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承接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不再另行安排资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冀政办字〔2021〕161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促进更多高质量科技成果产出,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促进更多科技成果来我省转化孵化,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为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评价导向。
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指挥棒”作用和价值发现作用,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评价核心,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激发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积极性,引导我省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更多科技成果转化孵化。
坚持科学多维的评价体系。
健全多维度、分类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科学确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可转化和产业化成果等的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积极性,在我省营造科技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08•【字号】冀政办字〔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49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筹委会,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8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河北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地本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6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在特定范围内行使一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805【发文字号】冀办发[2016]16号【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2.19【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办发〔2016〕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是指对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过程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未尽责履职,导致产生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好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冀政办字〔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52号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9日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运行方案为加快建设省政务服务大厅,构建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体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深化我省政务服务供给侧改革,推进行政审批瘦身提速,以“一网、一门、一次、一窗”改革为抓手,加快建设集中统一、运行规范、便捷高效、高度智能的省级政务服务大厅,推动政务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改革,打造“三个平台”,实现“三个提升”(即:打造制度科学完善、管理规范严格、办事高效快捷的政务服务平台,显著提升行政效能;打造权力运行公开、廉洁、高效的监督平台,显著提升反腐倡廉工作水平;打造功能完善、设施齐备、环境舒适、便民利企的办事平台,显著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营造优质营商环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冀政办字〔2021〕162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6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7日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21〕105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河北省政务服务移动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集中承载各地各部门移动政务服务应用,实现“一端集成、全省共享”,有力破解重复建设、多端体验不一致等难题,实现多方参与、共建共享、互利共赢,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依托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加强和规范全省一体化平台移动端建设管理,推动全省各级各类移动政务服务应用向统一平台汇聚,实现全省移动端统一管理、同源发布、一体化服务,全面提升我省移动政务服务能力,为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目标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应接尽接”“应上尽上”原则,2022年底前将自建移动政务服务应用接入省一体化平台移动端,自2023年起原有渠道停止对外提供服务,形成以省一体化平台为总枢纽的移动政务服务体系。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加快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推动我省公共文化服务达标提质增效,实现全省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要求,自觉站位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深化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创新驱动,努力推动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文化服务,使城乡居民更好参与文化活动,培育文艺技能,享受文化生活,激发文化热情,增强精神力量,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省奠定基础。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普遍达标,公共文化服务城乡差距、与京津差距进一步缩小。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增长,各级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质量显著提高,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迈上新台阶,公共文化服务知晓度、参与度、满意度不断增强,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整体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
全面落实《河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在保障基本标准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标准,各县(市、区)制定服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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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实行
网上传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10]11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13
【实施日期】2010.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实行网上传输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字〔2010〕117号 2010年9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省政府
暨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网上传输工作,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自2010年10月15日起省政府暨省政府办公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