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结算方式
信用证、托收、汇付 3种支付方式

银行信用结算方式——信用证★信用证的支付程序:1进出口双方先签订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2进口商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开证申请书,并交纳开证押金或提供供其他保证3开证的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出口商为信用证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地的往来银行(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4通知行对信用证核对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5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并审核无误后(看是否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
按信用证的耍求装运货物,取得符介信川证要求的单据,然后开出汇票,在L/C规定的有效期内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6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欲审核单据,确认无误后,向受益人支付扣付利息后的汇票金额7议付行在议付货款后,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要求开证行对其付款8开证行审查单据无误.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后.即偿还议付行议付的款项9开证行通知进口商赎单.进口商审查单据后付款赎单,信用证交易到此结束。
进口商可凭单据向货运公司提货。
(如果进口商发现所提货物与合同不符,那么进口商不能向开证行索偿,银行此不承担责任.进口商只能根据买卖合同与卖方磋商处理.)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
“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一)信用证L/C的定义1.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L/C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银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2.UCP500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见教材3.UCP600的定义:“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这可真是一个既复杂又有趣的话题呢。
想象一下,当你在网上买个心仪已久的商品,哇,真是开心啊!但如果用信用证来支付,那可就不是单纯的“下单”那么简单了。
信用证就像是一个保证书,银行在中间担保,买卖双方都能心安理得。
简直是“大家心里都有数”的好主意!想想看,银行替你说话,这感觉就像在大海捞针,轻松又靠谱。
你知道,信用证的主要作用就是保证交易的安全。
对于卖家来说,收到款项就像是中了彩票,心里那个美滋滋啊!这笔款项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到手的哦,必须得按照信用证的条款来执行。
要是你的商品没有按时发货,或者质量不达标,嘿嘿,那可就要承担后果了。
正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这时候,银行就像是个“调解员”,在纠纷中出面,确保每一笔交易都能顺利进行。
信用证的种类也不少,像跟打麻将一样,各种牌面,真是让人眼花缭乱。
最常见的就是可撤销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可撤销的就像是你随时可以换牌的麻将,灵活但不太稳妥;而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就像是你把牌一放,绝对不能再动了。
买家和卖家各有各的考量,有时候不谨慎,结果就可能是“吃了亏,哭了天”。
所以,仔细看条款才是王道!再说了,国内信用证的结算方式还可以分为即期和远期。
即期的信用证像是即时到账,交易完马上就能拿到钱,买家那是乐开花;而远期的信用证就有点慢热,买家得等上几天,心里得提前做好准备。
选择什么样的信用证,得看你的需求和策略。
对了,记得问清楚各项费用哦,银行的手续费可不是小数目。
说到手续费,嘿,那可是让人捏把汗的事儿。
许多人在下单时只想着产品质量,结果忽略了这笔开支,真是“白忙活一场”。
每一笔交易中,银行的参与也意味着他们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这个时候,选择一个靠谱的银行尤为重要,别因为小便宜吃了大亏,那可真是得不偿失。
要是把信用证办得妥妥的,那你就可以尽情享受“安心购物”的乐趣啦。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信用证的使用还涉及到单据的准备。
这可不是简单的填填表格,得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运输单据、发票等,简直就像做一个精美的拼图,缺一不可。
《信用证结算方式》课件

单据不符点
如果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有权 拒绝付款或承兑,并要求受益人
进行更正。
付款或承兑
01
02
03
04
正常结算
如果单据审核无误,开证行将 按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受益人支
付款项。
承兑结算
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开证行 将对汇票进行承兑,并在到期
日向受益人支付款项。
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通常采用电汇 、信汇或托收等方式进行结算
通知内容
包括信用证的各项条款、交货期限、 交单要求等,以确保受益人能够准确 理解和遵守信用证的规定。
通常采用电报、电传或SWIFT等通讯 方式进行通知。
交单与审核单据
交单
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要求, 将全套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
证行。
单据审核
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对提交的单据 进行审核,检查单据是否符合信 用证的规定,包括单据的完整性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概述
UCP600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信用证操作的统一惯例,为全球 范围内的信用证业务提供指导和规范。
主要内容
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修改、审核单据、交单、承付等环节 的操作流程和标准。
意义
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提供了统一的操作标准,减少了因操作不 规范导致的纠纷。
01
各国和地区根据自身法律体系和贸易实践,制定相应的信用证
法律制度。
பைடு நூலகம்
主要内容
02
涉及信用证的合法性、有效性、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
定。
意义
03
为信用证业务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
时,也为解决信用证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国际结算 信用证的四种结算方式分别有什么不同

信用证的四种结算方式分别有什么不同?
四种付款方式分别会对买卖双方在资金风险上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对银行本身呢?
从资金回笼角度看,
无疑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最有利,因为资金回收时间快,
如果是远期证,从融资角度看,
远期议付,延期付款,承兑三者应该是议付信用证最有利,因为对于议付银行来说,议付信用证议付行对于受益人的议付享有追索权(此节不作详细探讨),即议付信用证议付行更愿意提供融资。
延期付款下的融资对于融资银行(一般为指定银行)最为不利,因为延期付款是没有汇票的,如受益人有欺诈行为,融资银行无法利用票据法善意持票人的地位对自己形成保护,因此,延期付款信用证最难融资。
从交单时间、地点上看,
议付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最有利,一般情况下可兑用银行都是在受益人所在国,对于受益人更好把握交单时间。
如果是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一般可兑用银行在开证行,如此不好把握交单时间。
另外需注意,受益人交单如果交单行非信用证指定银行,则交单时间所限定的地点转移到开证行,此节需把握好。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缺点
优点:(1)当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受益人(出口商)的收款有保障,特别是在出口商不很了解进口商时,在进口国有外汇管制时,信用证的优越性更为显著。
(2)信用证使双方的资金负担较平衡。
对于出口商来说,出运货物以后可以立即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获得货款,还可以利用信用证做打包放款,因此,资金负担比货到付款和托收轻得多;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一般只需缴纳部分押金,获得单据时才支付全额,其资金负担也比预付货款轻得多。
缺点:(1)容易产生欺诈行为,由于信用证是具有自足性的文件,有关银行只处理单据的特点,如果受益人伪造相符单据或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那么进口商就会成为受害人。
尽管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可以依买卖合同要求出口商赔偿,甚至诉诸法律,但跨国争端往往很难解决。
(2)信用证方式手续复杂,环节较多,不仅费时,而且费用也较高,审单等环节还需要较强的技术性,增加了业务的成本。
第五章-信用证结算方式ppt课件

三、信用证的形式、格式和内容
(一)信用证的形式
信开本(To Open by Airmail) 电开本(To Open by Cable)
简电本——“详情后告”、“随寄证实书” 全电本——“有效文本”,或未标明 “详情后告”、
“随寄证实书”
SWIFT信用证
(二)信用证的格式
1、为了统一信用证的形式、用语及开立信用证
O 23 Reference to Pre-Advice 预告的编号
16x 16个字
16x 16个字
O 31C Date of Issue 开证日期
M 31D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到期日及地点
O 51A Applicant Bank 申请人银行
M 50 Applicant 申请人
SWIFT电讯系统的特点是电文标准化。采用 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 定,使用专门的格式和代号,而且信用证必须 按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
规定进行,在信用证中可以省去银行的承诺条 款,但不能免去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
开立SWIFT信用证的格式代号为MT700和 MT701,修改信用证的格式代号为MT707
M 49 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 7x
保兑期间
7个字
O 53A Reimbursement Band 偿付行
A or D A或D
O 78 Instructions to the
12*65x
Paying/Accepting/Negoti 12行×65个字
ation Band
《UCP500》
全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 简称UCP)
国际商务单证考试资料之信用证结算方式

国际商务单证笔记之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
它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银行资金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发展。
“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一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
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三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
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买卖业务”。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第五章__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五章信用证结算方式一、术语解释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背靠背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二、判断题1、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与贸易合同是两份彼此相关的契约。
()3、买卖双方虽是以货物为交易对象,但在国际结算中,当事人只关心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关心货物是否和信用证条款一致,只要单据没问题,开证行不能以任何借口推卸付款的责任。
()4、只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5、议付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有权议付或不议付。
()6、保兑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
()7、一个第二受益人对修改的拒绝会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对修改得接受。
()8、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交易的一方开出第一张信用证,但暂不生效,须在对方开来一定金额的回头信用证经受益人表示接受时,才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
()9、按照《UCP500》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可以转让给数人。
()10、不可撤销信用证永久不能撤销。
()三、选择题1、在跟单信用证中,议付行寄单索汇的路线有()A、向通知行索汇B、向开证行索汇C、向偿付行索汇D、向托收行索汇2、在国际贸易中,用以统一解释、协调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矛盾的国际惯例是()A、《托收统一规则》B、《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C、《合约保证统一规则》D、以上答案均不对3、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大概”或类似的词语,交货时允许总值有()的增减幅度。
A、5%B、3%C、10%D、20%4、开证行只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结算方式为()A、跟单信用证B、备用信用证C、银行保函D、以上都是5、假远期信用证的远期汇票利息及贴现费用由()A、受益人负担B、议付行负担C、付款行负担D、申请人负担6、在分批交货的大宗交易中,为节省开证费用宜使用()A、对开信用证B、循环信用证C、背靠背信用证D、可转让信用证7、如信用证未作规定,则汇票的付款人是()A、开证申请人B、受益人C、开证行D、议付行8、在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信用证是()A、循环信用证B、对开信用证C、背靠背信用证D、预支信用证9、在信用证业务中,不负责审单的银行是()A、开证行B、议付行C、偿付行D、付款行10、在分批交货的大宗交易中,为节省开证费用宜使用()A、对开信用证B、循环信用证C、可转让信用证D、背靠背信用证11、信用证中没有追索权的银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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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方式是银行信用介入国际货物买卖价款结算的产物。
它的出现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而且还能使双方在使用信用证结算货款的过程中获得银行资金融通的便利,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因此,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之中,以致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即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有一定金额、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或者是银行在规定金额、日期和单据的条件下,愿代开证申请人承购受益人汇票的保证书。
属于银行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
信用证虽然是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支付方式,但它并无统一的格式。
不过其主要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大体包括: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5. 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业务的一般程序信用证的当事人较多,主要的有: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之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伪,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系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保兑行、偿付行、受让人等其他当事人。
上述当事人通常都会卷入信用证支付的过程。
这个过程从开证人申请开证直到开证行收回垫款,其间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各种手续;而且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其条款又有不同的规定,业务环节和手续各异;但毕竟有共同的规律可循。
操作步骤:①合同规定使用信用证支付货款;②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③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④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⑤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具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⑥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⑦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⑧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⑨开证行在向议付行办理转帐付款的同时,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⑩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清货款;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凭以向承运人提货。
(四)信用证的特点信用证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点: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
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
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
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其特点是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下,首先由开证行承担付款的责任。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条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根据此约定,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情况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也可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
这后一种情况并不能改变开证行作为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条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
”可见,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单据业务。
该惯例在第15条、第16条及第17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说明,就是说,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
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
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五)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很多。
从其性质、用途、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角度,可分为: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这是从信用证项下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划分的。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此处的单据指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如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随附货运单据的光票(Clean Draft)付款的信用证。
银行凭光票信用证付款,也可要求受益人附交一此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
在国际贸易的货款结算中,绝大部分使用跟单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这是从开证行付款保证的性质划分的。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
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7条C款的规定,“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的。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相反,它是指开证行对其所开出的、在有效期内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其他当事人同意,也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有权随时作出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凡使用这种信用证,也应在该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的字样,或载有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文句。
这两种信用证,就其保证付款的性质而言,相差甚远。
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要比可撤销信用证大得多,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
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虽然比不可撤销信用证小得多,但仍为资本主义市场所使用,原因在于:便于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备货制单;为受益人提供融通银行资金的可能性;并不是所有的可撤销信用证都会被撤销,而且一经银行议付,则不能撤销。
但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不接受这种来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这是从信用证是否加以保证兑付货款的角度划分的。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是指由另一家银行即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也可是其他第三者银行)对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加负保证兑付责任的信用证。
其要点是:第一,保兑的对象必须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加保的银行,称为保兑行(Confirmed Bank)。
第三,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加保,一般是应受益人的要求而作的;所以需要加保,是因为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够信任。
也有的开证行担心自己开立的信用证不被受益人所接受而主动要求加保的。
第四,信用证一经保兑,受益人便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收汇更为稳妥;经过保兑的信用证,首先由保兑行承担付款责任,故保兑行在此成为“第一性付款人”(First Drawee),即只要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保兑行必须付款,或承兑或议付。
第五,凡使用保兑信用证,应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的字样和保兑行加保的文句。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以保兑的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这是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划分的。
(1)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
其特点是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
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两种。
前者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立即付款,开证人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后者是指开证行将最后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